家住安徽省临泉县范兴集乡的马丽和丈夫李强本是普普通通的农民,以往靠着耕种几亩地和丈夫在外打工,日子过得也算殷实。但这两年夫妻二人却沾上赌博的恶习,从此不再安心工作,把家里的钱输得精光,还欠了一屁股的债。沾染赌博的人都想着如何能不劳而获,轻松挣钱。但二人苦于无本钱、也没有能力,所以一直在社会上闲混。
2009年初,夫妻二人在去县城的途中遇到一位双脚缺失的残疾人。在与其闲聊的过程中,马丽得知残疾人名叫叶某,以前在本县的化工厂工作,但是几年前以前在本县的化工厂工作,但是因为意外双脚被浓硫酸腐蚀掉了,从此以后命运就发生了改变。失去工作能力后便以乞讨为生,据说一天能有50至70元的收入。 二人听后心动不已,心想这是一个挣钱的好方法,就又找来自己的哥哥马宇,商量着找几个残疾人去乞讨,双方一拍即合。
他们在半个月的时间里,在附近的村镇找来6个残疾人,其中包括两名智障儿童。他们哄骗残疾人说外出找工作,每天有50元的工资。残疾人轻信了他们的话,跟着他们来到了合肥。
到合肥以后,马丽等人先采取恐吓甚至暴力的方式限制了这些残疾人的人身自由,然后让他们在医院、路口、商场等繁华的地方从事乞讨生活,每天得到的钱他们都收回来。
残疾人在被控制期间过的生活苦不堪言,几个人挤住在一个5平方米的自建两层窝棚里,里面就搭了一张木板床铺,铺了一床薄褥子。每天早上七八点就被喊起来出去“上班”,马丽等人每人负责把两名残疾人分别送到花园路、五道口等繁华地段乞讨,自己就在附近转悠看守,残疾人每天的午饭只有大饼或面条,没有菜吃,直到晚上八九点钟,再被马丽等人带回家,刮风下雨都照样乞讨。有人提出想回家时,便会挨他们等人的拳脚,或者不给饭吃。
几名残疾人长期的乞讨引起了附近居民的怀疑,便向派出所报了案。民警经过一段时间的监控拍照、录像等方式掌握了马丽等人犯罪事实,将三人抓获,最终解救了6名残疾人。
待到被解救时,民警发现2名智障儿童身上有多处烟头烫伤的痕迹,由于长期跪地,有的两腿膝盖夹在一起已经变形。
小法官支招: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该罪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的个罪,旨在保护残疾人和儿童的人身自由。本罪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罪只处罚组织者,也即在乞讨团体中起组织、策划、,指挥、领导作用的人,其本人可能参与乞讨行为,也可能不参与。单纯的乞讨行为并不构成这里的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二是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组织乞讨不但侵害了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对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带来了混乱。其中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身自由是本罪的主要客体。本罪的侵害对象只有两类:即残疾人与未成年人。他们本身就属于社会中的弱者,需要全社会的关心与爱护。但是组织乞讨者不但不帮助他们,反而把这些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当作牟利的工具,其行为本身的恶劣性就很大,而且,本罪侵害人身的性质不仅表现在暴力手段对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直接的人身伤害,迫使其进行的乞讨行为本身对残疾人与未成年人的伤害也是很大的。组织残疾人进行乞讨,严重损害了残疾人的人格尊严,而且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会损害残疾人的健康权甚至是生命权。对于被害的未成年人来说,乞讨的生活会对其今后的人生产生非常大的负面影响,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不利于其养成自尊、自爱的独立人格。三是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道自己是在组织未成年人与残疾人乞讨,这种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组织的是健康的成年人乞讨,而且行为人明知被组织者是健康的成年人则不构成本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四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与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暴力手段,应当是指行为人直接对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这种暴力手段以造成被害人轻伤为限,如果故意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
本案中的马丽等人,通过暴力、胁迫手段组织六名残疾人乞讨的行为符合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近几年,社会上不断出现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的案例,这不仅反映了社会上个别人道德良知的沦丧,也折射出了国家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管理层面出现的问题。为了预防和减少悲剧的发生,我们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不断提升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确保每一个残疾人都有基本的生活来源,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二是要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监管力度,确保其在面临类似境遇时获得及时的司法救济。三是社会和家庭应当强化对残疾人自身的安全教育,以防止其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