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某中学的初三二班是个文明班级体,班里的学风很浓,而且非常团结,同学们学习都很认真,一直是学校的班级楷模。但是,自从学校外面开了一个报刊亭以后,班里的一切都改变了。一次,班里的小明去买杂志,报刊亭的老板觉得小明人很老实,又什么都不懂,就便神秘兮兮的说:“小伙子,我这有一种杂志非常好看,保你买了以后不会后悔!”小明听后很好奇,便看了起来。原来,老板让小明看的是黄色杂志,一直都在努力学习的小明哪看到过这么新鲜的东西,他觉得自己像发现了新大陆一样,觉得非常有意思,于是便问老板还有没有其他类似的杂志。老板很高兴的又给他找了几本黄色杂志,从此以后小明就对黄色书刊着迷起来。没过几天,他又将自己手里的杂志借个几个要好的同学看,后来还把他们带到了这间报刊亭。老板觉得有利可图,又开始引诱他们看黄色录像,就这样这帮孩子越陷越深。在班上,一传十,十传百,几乎每个同学都知道了有关黄色书刊和黄色录像的事情,很多同学暗地里传阅一些黄色的书籍,甚至经常几个同学一起逃课去老板那里看录像。就这样,班里的学风一落千丈,很多同学的成绩明显下滑,考试经常有不及格的;而且班级中盛行谈恋爱,班上还有一位同学和另外一名同学居然在假期里偷食了禁果,由于不懂得任何防护措施,女同学怀孕了,这件事情在学校里引起了不小的轰动;有几个同学偷偷跑到外面的歌舞厅、酒吧等场所,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同学交起了朋友,被坏人引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小明呢,因为“中毒太深”,实在无心读书,最后退学了。面对班级里如此巨大的变化,身为班主任的李老师痛心极了,当他知道就是淫秽物品这种精神鸦片害了他的学生们时,李老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后来,公安部门对报刊亭老板进行了处罚,并且销毁了淫秽物品。
小法官支招:初三二班之所以会从一个文明班集体堕落成一个不良典范,就是因为孩子们接触到了“精神鸦片”,也就是淫秽物品。那么到底什么是淫秽物品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讳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淫秽物品对未成年人的毒害是非常大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处在青春期的孩子们,生理变化非常快,对性也有很强的好奇心和朦胧感,加之未成年人自我控制能力低,辨别是非能力差,很容易受淫秽物品的性挑逗。淫秽物品主要从精神和肉体两个方面来危害青少年,首先,它扭曲了青少年的性观念,很容易让青少年将爱情、婚姻、生育和性割裂开来;其次,它刺激了青少年的性欲望,容易诱发早恋、早孕等情况,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再次,它容易诱发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国家法律严厉打击传播淫秽物品尤其是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做出了类似规定。
本案中的报刊亭老板,明知道向初中生传播淫秽物品是违法因为,但是为了贪图一己私利,仍然引诱未成年人解除淫秽物品,并向其传播淫秽物品,违反了上述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治安处罚。此外,报刊亭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该对其予以刑事处罚。
为了杜绝淫秽物品毒害未成年人,应当尽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学校和父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教育未成年人认清淫秽物品的危害。二是国家要加大扫黄打非的力度,严厉打击和处罚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三是未成年人自身要洁身自爱,自觉自动的远离淫秽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