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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何谓“收容教养”

刘某,男,13岁,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平日里游手好闲,经常逃课上网,不认真学习,在学校里打架斗殴是常有的事,有时甚至会顶撞老师。开始父母还会用棍棒教育他,但是刘某总是没几天又犯错了,后来干脆就不听从父母的管教了,父母对他进行打骂教育时,他竟然开始对父母顶撞甚至还手。为此刘父刘母操碎了心,但刘某仍然不思悔改。学校、老师、家长的管教都无济于事,最终陈某因多次违反校规、校纪被开除了学籍。离开学校后,刘某仗着没人能管得了自己更加嚣张跋扈。在社会上又结交了一些不良青少年,学会了抽烟喝酒,有时还跟他们一起看一些少儿不宜的东西,渐渐地刘某身上的不良习气越来越多。一日中午,刘某闲来没事,就想找原来在学校里要好的几个“哥们”玩,但是由于正在上课期间,“哥们”也没时间陪他。于是无聊的刘某就在校园里溜达起来。碰巧遇到了跑去上厕所的同学张某(女,13岁),于是便花言巧语把张某骗到了学校的杂物间里,刘某见杂物间常年没人进出,打算学着录像带里的画面对张某进行猥亵,但是张某不从,用力反抗,由于力气不敌刘某,最终张某还是被按倒在地。张某一边挣扎一边对刘某进行辱骂,刘某怕张某的吼叫声过大会招来路人,一怒之下抓起身边的石头将张某砸昏。对张某进行猥亵以后,怕张某对自己进行报复,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几刀,最终导致张某当场死亡。作案后,刘某慌慌张张的准备逃离学校,恰巧碰到学校保安,见到刘某身上多处血迹,而且眼神躲闪不定,遂将刘某强行带到了保卫科进行询问。当得知刘某残忍的杀害了张某后,学校保卫科报警。但是当警察赶到时,顽劣的刘某居然对着警察说,“我懂得法律,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法律责任,我今年才13岁,你们奈何不了我的!”

该案发生后,引起当地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社会舆论强烈要求严惩凶手,为死去的张某伸冤;张某父母更是抓住刘某不放,要刘某还他们的宝贝女儿;刘某父母见到儿子犯下如此大错,想想多年来儿子的表现,也请求司法机关替自己好好教育儿子。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刘某对其杀人行为确实不负刑事责任,那么真的像刘某自己所说的一样,“法律奈何不了他”吗?其实不然,对于像刘某一样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有特殊的处理办法,这就是我们这里要说的收容教养。

小法官支招:本案中,刘某的杀人行为,手段残酷、动机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同时社会舆论极大。但是由于刘某在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刘某确实对自己的杀人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并不是说对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是必须对他们进行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防止起义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这里的适当法律处理,就是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是指对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但依法不给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无家可归或者家庭确实无法管教的,由政府对他们进行集中管理或教育,由少年犯管教所实行分管分教的管理形式,以防止他们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尽快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少年。在司法实践中,收容教养的决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作出,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收容教养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青少年犯罪人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项制度。收容教养的方式十分单一,只有一种方式,即剥夺人身自由,区别仅在于期限的长短。收容教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通过收容这一方式,教育犯罪少年,使其成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这一目的只有通过有效地教育来实现。因此,收容教养的核心在于“教”,教育工作应当是收容教养制度最重要的内容,它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收容教养制度目的的实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教育法》第32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机会。

适用收容教养是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的。收容教养的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适用的对象是依法不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该未成年人已无家可归,或者其家庭确实无法管教,或者对于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当地的人民群众强烈要求的,政府也可以予以收容教养。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人、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的人以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理智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由于既不能对之进行有效的教育,也很难进行思想改造,一般不予收容教养。此外,收容教养的程序很严格,要由地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批,少年管教所再依照该机关的收容教养决定或者收容教养通知书才能收容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人身权利和自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受教养的未成年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少年管教所,而《宪法》规定的公民拥有的政治自由如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也要暂停行使。解除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本案中,刘某的杀人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且刘某自己对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家长又不能对其进行管教,因此对于刘某这类未成年犯罪人,应当对其进行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切记要遵守法,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自流,法律并不是不惩罚未成年犯罪人,而是想通过适当的方式给未成年人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未成年人要对自己负责任,这同时也是对我们的社会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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