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逐步解决农家乐等农业旅游项目用地问题
农业旅游项目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处于闲置状态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新办农家乐和农业旅游项目,经区、县政府批准,允许使用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各类闲置存量用地(包括废弃养殖场、仓库、村办二三产业)上的既有建筑物,进行修缮后发展。
经规划批准的新建农业旅游项目,新增的永久性建筑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耕作层且易于复耕的农业旅游临时性服务配套设施用地,经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定后,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由区、县政府审批,并报市农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备案。
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并已经确认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转让等多种方式有偿使用和流转,用以支持农业旅游项目用地。
探索支持农业旅游用地的相关政策,通过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五、形成支持农家乐等农业旅游发展的工作合力
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扶持发展农家乐等农业旅游项目。科学设置农家乐和农业旅游经营的相关部门标准,促进本市农家乐等农业旅游规范、健康发展。交通部门要依据客流量情况和换乘需要,合理设置专线、调整公交站点和班次,市旅游集散中心逐步完善、增加通往郊区农家乐等农业旅游点的交通线路,创造良好的交通配套条件。要将农业旅游宣传纳入上海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对宣传农业旅游给予宣传费用补贴。支持农业旅游景点开设田头超市、农产品和地方旅游纪念品购物点。对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部分的用电,可以享受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旅游)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六、加强领导,建立加快推进本市农业旅游工作发展的工作机制
区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旅游工作的领导,区县政府是推进农业旅游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其作为推进“三农”工作的抓手,科学规划,积极扶持,有序推进。为了及时研究解决本市推进农业旅游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市级层面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农委和市旅游局牵头,市相关部门参加,共同推进上海农业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五、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题及解答
1. 养殖类的企业免除什么税收
答:请参考以下引用文件的内容,判断你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9号:
①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已缴纳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④农民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和其他农产品,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农民在销售上述农产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非农产品,其中农产品销售额占整个销售额一半以上的,月销售额不到5000元或每次(日)销售额不到200元的,也不缴纳增值税。
⑤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
⑥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2. 返乡农民工开店如何办免税
答:中央有中央的大方向,落到各地会具体不一样,各地的政策会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可上当地政府部门网站查询,或者到县劳动就业局就业大厅咨询,或者县工商局、地税局去问。
一般有几个方面:①免费的创业技术培训;②工商行政部门的信息支持,有义务为你们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甚至是免相关手续费,如广西当地的: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进行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时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返乡农民工开展规模种养的,初次创业成功(有营业执照、正常营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对返乡农民工参与修建小型农田水利、村屯道路、植树造林等基础设施建设,按有关部门认定的工作量每天给予农民工50元工资性补助。2012年12月31日前,返乡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代养动物、代种植物、林木养护、林木砍伐和病虫害防治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随营业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返乡农民工用自有房产和自用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所获得政府部门给予的补贴,不计征个人所得税。水库移民和被征地农民视同返乡农民工享受以上政策。
(1)河南省返乡农民工创业的相关内容
放宽准入条件。对农民工回乡创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外,均允许进入。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简化审批程序。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加大扶持力度。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实行政策优惠。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适当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不征营业税、增值税的回乡创业农民工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申办个体工商户的,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可适当减免或不予征收。
(2)广东农民工返乡创业有大把税收优惠
广东省地税局明确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创办托儿所农业机耕等免营业税。
广东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采访时指出,农民工就业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发展,地税部门一定要好好落实农民工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到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明确和落实农民工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帮助农民工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复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介绍,这次我省地税局明确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几大方面。
农民工创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农民工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农民工创办企业营业额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农民工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等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以下的税收优惠: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民工创办从事交通运输业、商业、物资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减免
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有以下的税收优惠:农民工创办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省地税局提醒,农民工创业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得到税收扶持。全省地税纳税服务部门将通过现有平台,优化纳税服务,为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农民工提供免费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同时,农民工还可以通过广东地税纳税服务志愿者帮助办理相关的税收优惠减免手续。省地税局将通过为农民工举办“税法进乡村”专场咨询会,为农民工创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咨询和指导服务,并密切关注收集农民工的意见和建议,共同为农民工的就业创业服务。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农民工工作直接关系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加深,国内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遇到困难,就业压力明显增加,加上元旦、春节临近,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给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工作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农民工就业
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困,在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中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提供较多的就业岗位。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要引导其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对可能出现的大规模裁员,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控。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农民工,要按规定及时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就业信息服务,收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信息,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大力发展劳务经济,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相互协作,开展有组织的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在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托市场机制发展各类培训就业服务组织,多渠道推动农民工就业;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形成示范效应,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农民工劳务输出。灾后重建、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因企业关停或减产裁员而失去工作的农民工。
二、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各有关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继续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星火科技培训、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要围绕市场需求开展订单培训和定向培训,提高农民工择业竞争能力;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新开工项目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的适应能力;围绕回乡创业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自主创业能力;围绕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提高返乡农民工的农业技能;对青年农民工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适当延长培训期限,强化职业技能实训,使其至少熟练掌握一项职业技能。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