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美国经济学家J·S·贝恩的《产业组织》一书的出版,标志着产业组织学的形成,因为它系统完成了这门学科的基本体系,即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理论。贝恩提出了著名的“结构—绩效”(S-P)范式,以后由谢勒(Scherer)发展成“结构—行为—绩效”(S-C-P)三段范式,该范式成为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框架。贝恩认为,竞争是结构问题,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具有竞争性,不能只看市场行为(如定价行为)或市场绩效(如是否存在超额利润),而应看该行业市场结构是否集中,是否实际上由一个或数个寡头控制,此外还要看进入该行业的壁垒是否很高。这就是从市场结构推断竞争结果的“结构—绩效”范式。由于贝恩、梅森等人在哈佛大学,他们又十分强调结构对行为和绩效的决定性作用,所以人们把他们称为哈佛学派或结构主义学派。哈佛学派反对任何企图导向垄断的市场结构的行为。在贝恩等人看来,高市场集中度是合谋行为的根据,因而主张以市场集中度为标志制定和实施兼并控制政策和反垄断政策。美国是一个有着浓厚的经验主义研究传统的国家。产业组织理论的兴起使传统的产业研究与理论验证结合起来了。而且产业组织从一开始就十分注重其政策含意,其理论研究一直与当时的反托拉斯活动和政府管制密切相关。在20世纪60年代之前,美国司法界受产业组织理论的影响,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点,即垄断是罪恶。美国国会颁布了一系列遏制垄断的法律,向垄断发起了进攻。如1890年颁布了禁止垄断或垄断图谋的《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了禁止兼并和价格歧视的《克莱顿法》、1914年颁布禁止不公正的竞争方法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各种修正法案,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方面对垄断进行限制和调节。在60年代中期,许多经济学家加入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直接参与对反竞争商业活动的司法、执法限制的实践。他们对60年代出台的严厉限制兼并活动的法律(1968年的《兼并准则》)起了很大的作用。当时,有许多经济学家专注于论证集中与垄断的因果关系,但不幸的是,这些经验验证并不成功。芝加哥大学的布罗曾(Brozen)总结道:“其(指经验验失败,编者注)原因可归结为研究者先入为主地认为集中是反竞争的。这种见解还披上了结构--行为—绩效范式的外衣。”34科斯(R.H.Coase)也严厉批评了这些学者急功近利的反科学态度,他说,当时许多人急于找到限制反竞争活动的根据,“导致该领域许多有才华的学者放松要求,容忍本来应该拒绝的证据和分析标准。反托拉斯案例中的论据都被当作正确的接受下来。……法官的观点常常是分析的起点,经济学家所要做的就只是搞清楚他们的话是什么意思了。”35这种行为的结果虽然一方面限制了垄断,促进了公平自由竞争,但也直接打击了美国企业规模的扩大和竞争力的增强。
正是在对60年代产业组织研究的批评中,芝加哥学派开始崛起了。施蒂格勒(J. Stigler)、戴姆塞茨(H. Demsetz)、波斯纳(R.Posner)、布罗兹恩等来自芝加哥大学的学者对当时被奉为正统的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进行了激烈的抨击,在产业组织领域开辟了一片新天地。该学派认为,产业组织及反托拉斯问题应该通过价格理论的透镜来研究,他们运用局部均衡福利经济学方法来判断市场势力和效率间的权衡取舍,力图重新把竞争性产业作为解释相对价格的主导模型。1968年,施蒂格勒的《产业组织》一书的问世,是该派理论成熟的标志。在该书中,施蒂格勒特别注重判断集中及定价的结果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结构主义者那样只看是否损害了竞争。布罗曾也指出,兼并未必反竞争;高利润率并不一定是反竞争定价的结果,而完全可能是高效率的结果。此外,他们还改写了贝恩首创的进入壁垒理论。过去人们认为进入壁垒限制了竞争,因而损害了资源的最优配置。进入壁垒一直是反托拉斯当局判断垄断的主要根据。而芝加哥学派则认为,问题的关键是看是否存在人为的进入壁垒,看总效率是否得以提高。由于芝加哥学派极为重视效率标准,人们也称其为“效率学派”。芝加哥学派的思想对美国的反托拉斯活动及政府管制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在里根政府时期,有许多芝加哥学派的学者担任政府顾问,在这些人影响下,司法部于1982年颁布了新的《兼并准则》。该准则偏重用效率原则来指导反托拉斯诉讼,放宽了判定商业活动反竞争的标准。美国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机构对兼并活动采取了本世纪以来最为放任的立场。例如,1982年到1986年间,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最高法院只对上报的7700多个兼并中的56个采取了强制行动。
3.5.2西方学者对企业规模和垄断看法的转变
随着时代的发展,西方学者对企业规模和垄断又有了新的认识。熊彼特在1941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和民主主义》指出:“只要我们深入事情的细节,追踪最惊人的个别项目的进步的由来,那么,我们不会追踪到工作于比较自由的竞争条件下的商行门上,却分明会追踪到大企业门上——在农业机器的事例中,竞争性企业所获进步的一大部分同样应该归功于大企业,于是我们不免要吃惊地怀疑,大企业也许和创造这种生活水平有更多的关系,而不是和降低这种生活水平有更多关系。”36在该书的另一处他又写道:“我们必须接受的是,它(指大企业生产结构)已经成为经济进步的最有利的发动机,尤其已成为总产量长期扩张的最有力的发动机,……就这点来说,完全竞争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低劣的,它没有权利被树立为理想效率的典范。”37
在熊彼特看来,创新是一项不确定的活动,只有大企业才有足够的实力承担创新风险,所以垄断是创新的先决条件。同时,对垄断利润的期望给创新提供了激励。熊彼特认为,技术变动本身是竞争的一个要素,因此,竞争并没有因为有大企业而被消除,相反,厂商追求技术变动的努力增强了竞争。熊彼特关于大企业适合于创新以及把垄断作为资本主义经济中创新与技术增长的发动机的论点后来被称为熊彼特假说。
继熊彼特之后,美国的制度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斯也论述了大企业是技术革新最有力的推动者和传播者。他说:“明智的远见……是使由少数大厂商组成的现代工业成为引起技术变化的尽乎完善的工具……,没有哪一种虚构比下列见解更完美了,即认为技术变化是受竞争迫使的小厂商运用它优于邻人的智慧的无比的创造精神的产物。可惜,这只是一个虚构”。38在他看来,研究与开发的支出对于小厂商来说太昂贵了,以致于它们不适于从事研究与开发工作,因为这是一个耗时的过程。小厂商不能等待未来推迟的报酬,因为它们没有足够的财力。此外,研究与开发工作也有规模经济,以致于小厂商从事大规模的研究与开发要么是财力不堪负担,要么是不合算。那么只有大厂商才能承担研究与开发的巨大风险,最后,也许只有大厂商才能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研究与开发的成果。威廉姆森也指出,对于企业兼并是否应该禁止,取决于兼并收益和代价间的权衡。由于大企业能提供直接的激励,能促进效率提高,“似乎应对联合大企业组织采取一种更富于同情的态度”39。
阿罗(Arrow)对市场力量和研究开发的关系用数学模型的方法进行分析,也得出了竞争经济在研究开发活动中是投资不足的结论。因为竞争的厂商更不愿意承担风险,因为自由市场与风险负担再分配等同的情况并不存在,因此,任何不愿承担风险的意愿都将导致非最优的资源配置40。阿罗还发现,因为窃取知识相对容易些,竞争厂商不大能确立信息财产的所有权,因而研究与开发将生产不足41。
新古典经济学家也认识到垄断与竞争的辩证关系,指出完全竞争和完全垄断几乎没有存在过,两者总是交织在一起,竞争中含有垄断,垄断中含有竞争,指出“从长期看,没有一个垄断者能确保自己免受竞争的冲击。”42
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也论述了竞争与垄断的辩证统一关系,“竞争建立在利害关系上,而利害关系又引起垄断,简言之,竞争转为垄断;另一方面,垄断也挡不住竞争的洪流;而且,它本身还会引起竞争。”43
这些观点促使经济学家重新思考市场结构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关系,重新认识竞争与垄断的意义。在此之后,西方学者提出了许多理由来解释大企业和垄断存在的必要性,解释为什么研究开发只有大企业才能实现。美国学者克拉克森对这些理由做了归纳44:
1、 风险扩散。研究开发是有风险的。小厂商如果把它们所有的资源投进一个研发项目中,那他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大企业则能通过从其他项目获利来支持研发项目。
2、 成本。技术创新的成本很大,只有大企业才能从事技术创新。这是加尔布雷斯反复强调的观点。
3、 规模经济。在研究与开发中或许也有规模经济效益。较大的厂商能从事小厂商所不能从事的专业化工作,较大的厂商能使用小厂商所不能使用的专业化设备。而且,大厂商为从技术创新上得到的利益或许能等待更长时间。
4、 工艺创新。显然大企业在实行工艺创新上有一个有利条件,任何能降低成本一定百分比的工艺发明将导致成本绝对额的更大下降。因此,在给定领域里支出更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是合理的。
5、 多样化。由于研究与开发投资的内在不确定性,多样化经营的大企业可能从中得到更大的利益。研究与开发可能得到各种不同的结果,以致于在一个领域的探索研究可能在另一个领域里获得突破。因而,这样的探索性研究,对于多样化经营的大企业有更高的刺激。而且由于多样化的扩张,风险也被有效地减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