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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后记:另一种研究方法

后记的名字虽然是“另一种研究方法”,但在法学圈内,这本书的研究方法其实也算不得什么了不起的研究方法,不过是许多部门法惯用的案例式研究而已。我之所以敢于称其为“另一种研究方法”,是因为我此前的研究方法多数属于传统法学的“文本式”研究,并非发现了新的研究方法。

自2007年以来,我有意识地运用这一方法进行研究,结果一发而不可收。这种研究方法给我带来的不仅是精彩的课堂教学,而且有敏锐的“发现式”思维,保险法规则的“发现之旅”似乎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研究方法。通过对案件的深入思考,对法官为达公正目的曲折适用法律的分析,我管窥了保险法条文的错误与不足,并以此为契机试图深入研究保险法。

这是一种可以“上瘾”的研究方法。正如保险法律师游杰博士所言:“这一领域的案例实在过于具有吸引力,以至于其标的虽小,并不赚钱,但足以诱使有志之士为之奋斗和沉迷。”当一个有吸引力的案例摆在面前的时候,不自觉地,我暂停了正在研究的课题,全力研究这一问题,并将之付诸文字。也正因为如此,短短的四年间,便可以结为一个集子出版了。

对许多研究者来说,这样的研究方法也许过于琐碎,不若发现一个重大理论那样过瘾。我却以为,重大理论的发现,正是基于这样琐碎的研究。这是一种重视积累的研究方法,在许多案例的碰撞之下,一个研究对象的不同侧面便能完整地展现在我们面前,使我们能够全面而公正地评价研究对象。因此,在今后的日子里,这样的研究方法依然是我所仰赖的重要研究方法之一,我希望,若干年后,我还能够以同样的方式将今后的零星研究汇集成册。

书中的研究,必然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和错误。这主要是因为我对保险法的研究仍然非常肤浅,尽管在保险法研究之路上我付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作为一个年青的研究者,微薄的基础和狭窄的视野无法保证其不犯错误,我愿意为这样的错误承担责任,也愿意接受各位同仁的批评和指正。我以为,批评和争鸣的过程,正是保险法理论成熟和完善的过程。

感谢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游杰博士,他是个有理想的人,一直希望自己和他的路石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铺路石,至少成为保险法治进程的铺路石。他将自己在实务中遇到的疑难案例提供给我,也将所了解的保险公司实务操作与我分享,没有他的支持,我的这些研究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感谢我供职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这是一所不大的学校,但管理非常人性化,她为我的工作、生活、研究提供了宽松的环境,本书的出版,与学校各级领导、同仁的关怀密不可分。

我还需要感谢人保财险卞江生博士、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曹顺明博士,中国保险报于华总编、姚世新编辑、王冲编辑、和平编辑、何志峰编辑等,他们或者为我的写作提供了素材,或者为我的文章提供了资料,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2011年2月28日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1 本文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游杰博士合作完成。

2 本文是《中国保险报》发表的案例《抢救熔炉致损案将启动重审》(作者范一)的评论文章,该文附于本文之后。

3 本书中的“新《保险法》”是指2009年修改后的保险法,而“旧《保险法》”或者“原《保险法》是指2009年修改之前的保险法,下文均同。

4 本文与贵州警官学院李理教授合作完成。

5 本文系就中国保险报记者和平采写的文章《白血病患者获赔5万》所作的评论,该文内容附于本文之后。

6 本文系就颜修、闵长岭在中国保险报发表的案例《按新车购置标准为车主投保,保险公司多赔9万元》所作的评论,该文附于本文之后。

7 本文与谢财能检察官、薛洁松法官合作完成,系就谢财能、薛洁松发表于《中国保险报》的案例《尾气检测不合格,保险公司应赔付》而作,该文内容请见本文之后。

8 本文针对游杰、余守登发表于中国保险报的文章《保单笔误、法院纠错》所作的评论。该文全部内容附于本文之后。

9 这一虚拟案件的处理,也可以依照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的规定来判决。

10 本文受《中国保险报》相邀,系对记者和平所写案例报道《汽车拍照真空期出险保险公司被判赔付》(《中国保险报》2008年11月10日)一文而作。该文附于本文之后,供读者参阅。

11 本文与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李扬法官、北京市朝阳检察院谢财能检察官合作完成。

12 本文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游杰博士合作完成。

13 本文与佟轶合作完成。

14 周玉华:《最新保险法法理精义与实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6页。

15 姜忠鑫:《台湾实施强制责任保险之研讨》,三民书局2001年印行,第7页。

1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编:《强制保险手册――财产强制保险》,1951年版,第81页。

17 铁道部统计中心:《铁道部2004年铁道统计公报》,2005年3月3日。

18 赵明昕:《旅客运输应强制推行承运人责任险而不是意外伤害险》,载《法制日报》2005年12月15日。

19 本文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游杰博士合作完成。

20 本文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游杰博士合作完成。

21 本文与北京市朝阳法院法官王兆同合作完成。

22 本文系对铸言发表于《中国保险报》的案例《被自己的车轧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所作的评论,该文原文附于本文之后。

23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民商法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刑法规定的内容不同,刑法规定的内容,一经规定,视为所有公众均应知晓,无须告知。但民商法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不能完全视为公众知晓,即使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应当说明的内容,保险人也应当说明,依据这一理论,本案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保障范围的内容”保险人也应当告知。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具有相当的合理性。

24 新《保险法》将就旧《保险法》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扩大了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如果说在旧《保险法》下,保险人仅须对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予以说明的话,在新《保险法》下,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条款中涉及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予以说明。而保险合同中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属于不予赔偿的人员”条款属于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说明的范围,保险人应当说明,如未说明,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25 这是一种相对保守的观点,依照保险人应对保险法规定的内容予以说明的观点,保险人甚至应当就交强险予以赔付。

26 本文与杨静合作完成。

27 See Michael L. Closen, Why Notaries Get Little Respect, The Nat"l L. J., October 9, 1995, at A23-A24.

28 尽管我们在这里将notary bond称为公证保证保险,但事实上,美国的notary bond与我们传统所说的保险还是有些区别,下文将有论述。

29 See John F. Dobbyn,Insurance Law ,West Group, 1996, p339-340.

30 McDonald v. Plumb, 90 Cal. Rptr. 822, 824 (Cal. App. 2d 1970).

31 Pearlman v. Reliance Ins. Co, 371 U.S. 132, 137 (1962).

32 See Closen & Osty, The Illinois Notary Bond Deception, Ill. Pol., Mar. 1995, at 13.

33 See MICHAEL J. OSTY, Notary Bonds and Insurance: Increasing the Protection for Consumers and Notaries, 31 J. Marshall L. Rev. 839.

34 See A Journal Thumbprint: The Ultimate ID, Nat"l Notary Mag., May 1996, at 9.

35 See Comparison of State Notary Provisions, Nat"l Notary Mag., May 1996, at 32.

36 See CPI Calculation Machine (visited Jan. 6, 1998) .

37 Michael L. Closen & Michael J. Osty, The Illinois Notary Bond Deception, Ill. Pol., Mar. 1995, at 13.

38 See Closen & Osty, The Illinois Notary Bond Deception, Ill. Pol., Mar. 1995, at 13.

39 周志刚:《新西兰、美国加利福尼亚洲、土耳其、台湾住宅地震保险比较》,载《世界经济情况》2005年第12期。

40 马淑芹:《新西兰的地震保险》,载《中国应急救援》2007年第3期。

41 夏益国:《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的运作及启示》,载《上海保险》2007年第7期。

42 参见《美国加州保险法》,施文森译,台湾保险事业发展研究中心,1999年版,第748页。

43 夏益国:《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的运作及启示》,载《上海保险》2007年第7期。

44 参见《美国加州保险法》,施文森译,台湾保险事业发展研究中心,1999年版,第689-690页。

45 参见《美国加州保险法》第4.5章第2节“岁入债券”一节。

46 参见《美国加州保险法》第5011.5条关于咨询委员会、会员资格的规定。

47 赵苑达:《日本地震保险:制度设计、评析与借鉴》,载《东北财经大学学报》3003年第3期。

48 本文系对李永芝发表于《中国保险报》的案例《公司车辆撞伤员工,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而作的评论,该文内容附于本文之后。

49 本文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游杰博士合作完成。

50 新《保险法》第16条第5款已经将原来的“可以”修改为“应当”。

51 本文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游杰博士合作完成。

52 近年来,一些大保险公司的市场占有份额呈下降趋势,但几家大保险公司共同占据四分之三的份额依然可能存在。

5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中介规章课题组:《保险中介制度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54 陈颖等:《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探讨及改革建议》,载《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55 柴玮:《对个人保险代理制度的思考》,载《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56 魏敬淼、沈诤:《我国保险营销员法律地位问题探究》,载《保险研究》2006 年第9期。

57 王治超:《规范营销制度,维护消费者权益》,载《中国保险报》2007年9月3日。

58 蔡中中.:《保险代理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载《中国保险报》2007年8月20日

59 本文针对发生于深圳的飞镖保险案而作。关于深圳飞镖保险案的案情,参见本文所附范一发表于《中国保险报》的案例《明知客户违规经营仍承保 保险公司有过失被判赔偿》。

60 参见李军慧:《保险业未获反垄断豁免,行业协会首遭诉讼》,载《华夏时报》2008年8月16日。

61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3页。

62 【美】罗伯特·C. 埃里克森著:《无需法律的秩序》,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

63 魏天安、戴庞海主编:《唐宋行会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64 丹尼斯·郎著:《权力论》,陆震伦、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4页。

65 魏静:《商会自治权性质探析》,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66 【德】马克斯·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页。

67 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68 鲁篱著:《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3—184页。

69 魏静:《商会自治权初探》,载《贵州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70 鲁篱著:《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8—1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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