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王彬调查取证工作取得重大进展时,他却意外发现自己被人盯上了,每到一处都有几个人在暗中监视他。那天晚上,王彬从汽修厂出来,正想到公路上拦辆出租车回家,忽然,从路旁窜出七八个手握刀棒的蒙面人,二话没说,围住他就大打出手。王彬拼死抵抗,还是被打得青一块紫一块,好在他抓住时机跳上一辆出租才算脱离危险。
对这样的经历,王彬说,自己早就习以为常了。“今年6月,在凤凰山一‘蓝鸟’车撞树,车主称,车灯被撞坏。我赶到现场后并没有发现车灯玻璃碎渣。我当时就意识到这可能是骗保。要求本人先报警,再开据交警证明后,方可到公司索赔。车主听到后,知道事情败露就走了。”
案例6:
1999年1月25日,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2月2日晚,某保险公司接到陈某报案,称当晚发生了交通事故,驾驶员受伤,正送往医院抢救。由于报案时正值夜间,保险公司无法到现场勘查。第二天,保险公司派调查人员到驾驶员治疗的医院了解伤情及用药情况。2月11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全部索赔资料。保险公司在对该赔案的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陈某提交的“住院记录”的日期与出险时间有出入,因而对赔案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遂决定做进一步调查。
随着保险公司调查的一步步展开,一桩典型的偷梁换柱骗赔案露出了冰山一角,陈某反复地被晓以厉害后,终于承认其偷梁换柱,伪造现场图谋骗取保险赔款的全过程。原来1999年1月24日,海南某企业的一辆丰田农用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二天,陈某就将车牌卸下,装载同一型号的另外一辆车上,并到保险公司办理了该车的投保手续。投保时,陈某谎称车子急用,致使保险业务人员无法按规定查验发动机号码。逃过了验车承保这一关。2月2日晚,陈某将已发生事故的车上的灰尘、血迹擦净,重新洒上动物血,制造了车辆刚刚出险的假象,并选择在夜间电话报案,使保险公司无法勘察第一现场。随后,陈某又与医院的一位就诊伤员串通,由其假扮受伤驾驶员,应付过去了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调查。陈某非常清楚第一现场被破坏后,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材料就成为保险公司了解案情,确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唯一依据。于是,陈某四处活动,居然成功地从交警队拿到了对其有利的全套资料。
为达到骗取保险赔款的目的,陈某可谓费尽心机,机关算尽。到头来仍是枉费心机。
案例7:
2005年3月,会泽县农民蔡某到麒麟区周某的采石场打工。同年5月16日,被周某雇员驾驶的装载机压伤。事故导致蔡某蔡某双下肢属3级伤残,肠破裂造瘘术后伤情损伤为5级伤残,右侧髂骨骨折等为7级伤残,尿道断裂修补术后留置尿管的伤情损伤为8级伤残。
2005年8月11日,周某向病床上的蔡某提出,装载车没有保险,如果出事车辆买过保险,那他就能获得大笔保险金。于是,周某与蔡某串通,向警方及保险公司报案时,改称蔡某是被另一辆汽车撞伤的。在双方已商量好的前提下,交警主持调解,由周某赔偿蔡某各种费用77322元。但是,由于伤情越来越严重,又考虑到周某还可能从保险公司拿到赔偿,蔡某便将雇主周某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撤销《交通事故调解书》,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医疗、残疾补助、抚等费、精神抚慰金等48万余元。
曲靖中院一审认为,?对于那份调解书,虽然是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但前提却是被告周某为骗取保险金,而谎报了案情,同时,这也并非受害人蔡某真实的意识,因为他当时处于危急时期,急需资金救治。因此,这一调解书无效,应依法应予以撤销。曲靖中院判决周某一次性向原告蔡某支付经济损失18万余元。
四、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案例1:
某个体运输老板李某曾将自有的运输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等险种。一天,李某驾车途中想休息一下,但又怕运货时间耽搁,便让随车的表弟王某(无驾驶执照)驾驶,自己在副驾驶位置上睡觉。王某驾车肇事,造成行人一死与李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的妻子与王某协商,由李某顶罪,并一起向调查这起事故的民警作伪证。同时,李妻拿着保险单等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了李妻的索赔要求。
案例2:
登封市大冶镇的杨天无照驾车将人撞伤,为骗保险,杨天的叔叔冒充肇事司机,替侄儿开罪。不料被新密警方识破。
据办案民警说,2006年3月22日晚8时许,杨天驾车在新密将一行人撞伤。3月25日,在接受警方询问时,杨的叔叔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而受害人及家属却说,驾车的不是他。
民警四处寻找事故的目击者。当民警把目击者带到杨的叔叔面前时,他终于交代替侄儿顶罪的经过。他说,肇事后,侄儿由于没驾驶证,害怕被追究责任,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便求他冒充肇事司机,他想侄儿是为自己办事出事的,便答应了。
案例3:
2001年11月10日,诈骗人张作锦拉桔子到漳州诏安,晚间当车行至漳州平和诏平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当时的驾驶员林振华当场死亡,车上的张作锦、陈景阳、林敦标三人不同程度受伤。次日上午,福建省平和交警队对陈景阳、张作锦作了笔录。下午,伤亡人员的家属林孝传、吴贞春、张作文、许良木等相继赶到了平和县医院,得知车是由无证的林振华驾驶无法得到保险赔偿时,为了取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他们商量决定叫有驾驶证的陈景阳顶替无驾驶证的林振华,并对陈景阳因此而被吊销驾驶证所引起损失的补偿问题也达成协议。第二天,吴贞春、张作文到平和交警大队找到经办人林锋,“疏通关系”后,林峰等就按照他们的意思作了虚假笔录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景阳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2年2月,诈骗人张作锦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漳平市支公司领取保险事故赔款82695.59元。后因分赃不均而案发。
案例4:
2003年4月17日零点,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查勘科长张砚明接到“95518”保险服务专线电话报案:唐山市某出租车司机封某称自己驾驶一辆红色富康出租车撞在了路旁的水泥电线杆上,损失惨重。接报案后,张科长迅速驱车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在检验损失过程中,虽然发现车的发动机、水箱、保险杠、大灯都已损坏,但经过仔细查勘,发现车的受损处与电线杆相撞的痕迹不符。后经封某供认:因为跑出租的收入不令封妻满意,故夫妻间从生闷气发展至大打出手,封某一气之下,抡起铁锤将富康出租车的发动机、水箱、保险杠、大灯等处凿坏。事后夫妻俩又后悔当初的莽撞之举,为了弥补因吵架造成的“损失”,封某在车已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情况下,便做出了制造假现场,骗取保险金的非法之举。
案例5:
2003年5月5日20点30分,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95518”专线员接到事故报案:下午17时,在唐山市广川本田维修中心院内一辆本田私家轿车撞墙,车辆损失严重。接报案后,查勘岗主管邢建文主任即率领组长刘立方、查勘员韩瑞忠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
经过两天的追问,司机任某某终于供认了制造假肇事现场的骗赔过程。
原来,该车冀BC××××号本田轿车于4月23日肇事,损失6万多元,经人保财险唐山市分公司定损后进唐山本田轿车修理厂修理,5月5日,车基本修复完毕。该修理厂总调度黄某某在开车试车时,将车倒向本厂院的北部,然后加油冲向南部(其距离在110米),在毫无刹车的情况下直撞南墙,事后黄某某供认,试车时没有刹车是不知道的,因此造成了此次事故。但黄某某对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在进厂修理期间肇事属除外责任”一款却心知肚明,就赶紧打电话把该车司机任某某从迁西县叫回来,共同商量并上演了这么一幕骗赔闹剧。
案例6:
2003年4月9日下午,浙江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由其承保的一辆富康轿车在沪杭高速公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直撞上高速公路右侧护栏,造成驾驶员刘某受伤,同乘的王某死亡,被撞护栏严重损坏。保险公司立即派出理赔人员赴现场查勘,对受损车辆和高速公路护栏进行定损,最后估计此次事故造成的车损、车上人员人身伤害以及对高速公路造成的第三方损失总赔款8万余元。
保险公司始终与车主张某保持联系,询问伤者的病情,并几次上门慰问。然而,就在保险公司准备结案赔付的时候,却发现了重要疑点。在一次探望受伤驾驶员刘某的时候,理赔人员发现他总是欲言又止,说话支支吾吾,神态可疑。于是在交谈中,理赔人员特意反复询问刘某案发经过及细节,并旁敲侧击地告诉他:“重大交通事故驾驶员负全责的,严重的甚至会判刑!”刘某听到这里紧张起来,他用自以为别人听不懂的福建方言对陪在一旁的车主张某嘟哝了一句:“车又不是我开的!”
这一声嘟哝顿时引起了理赔人员的警觉:在本案中,如果车不是由刘某驾驶的,那么整个案件的赔付情况都可能产生变化。为了迫使刘某进一步说出事故的真相,理赔人员继续向他详细描述驾驶员肇事后可能对其自身产生的种种严重后果。在心理攻势之下,心虚的刘某惊恐万状,尽管车主张某在一旁全力争辩,他还是说出了真相——事故发生时,车辆并不是由他驾驶的,而是由死者王某驾驶的,而王某当时并没有取得驾驶执照!如此一来,根据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车辆由未取得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而造成的事故,保险公司并不负赔偿责任。此时,车主张某哑口无言,只好放弃对保险公司的索赔。
案例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时,经与公安机关核实,发现原告赵女士(30岁,硕士学历)有保险诈骗的嫌疑,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转公安机关处理。现公安机关已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涉嫌保险诈骗的原告赵女士及其丈夫采取了强制措施。
2006年4月,赵女士以保险合同纠纷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至法院,称2005年8月其在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8月至2006年8月。2006年1月2日,其驾驶保险车辆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主路四海桥上发生事故,车辆严重受损,并导致路产赔偿。因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赵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11万余元。
大地保险北京分公司收到应诉手续后,即向承办法官提出该案涉嫌保险诈骗,并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核实,公安机关正在着手对案件疑点进行调查,但尚未正式立案。庭审中,承办法官发现赵女士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陈述存在多处疑点,遂于庭审后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及时沟通,并送交了部分案件材料。公安机关依据上述材料,传讯了赵女士及其丈夫高先生,二人向公安机关坦白了高先生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赵女士顶替高先生承担责任,并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事实。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女士的起诉,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8:
1996年8月26日下午,中保财险山东垦利支公司接到报案,某储蓄所五十铃客货车在济清高速公路出险。当查勘人员到达出事现场后立即意识到这是一起恶性事故:一辆严重扭曲变形、几近报废的蓝色五十铃四轮朝天成一弓形躺在凌乱的玉米地里,一滩一滩的血迹散在四周。围观的群众说,汽车从高速公路冲下,翻了好几个跟头后扎在玉米地里,车内四人全部被摔出车外,昏迷不醒,已被当地派出所救往附近的金岭铁矿医院。四人中伤势最轻的是左腿骨折的保卫人员张某,他介绍说:“今天,丁所长、刘业务员、我和司机到济南押运金库防盗门,返回途中,因小雨路滑,车速较快,在变更车道时突然冲下公路,后来就什么也不知道了”,他又说:“司机是临时工,拿到正式驾驶照不到一年,没有高速公路行车经验,车辆又是临时调配的,他车况不熟,造成了这起事故”。案情基本明了,查勘人员一直等到所长脱离危险,将有关赔偿事宜交代完毕后返回公司,准备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