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案例1:
1997年2月17日上午,中保财险西安市南关支公司接到报案称:一辆日本三菱大货车在长安县丰峪口区域的西万公路38公里处跌入深沟,其车牌号为陕A08119。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询问司机发生事故时的详情。该车司机李某称,当日凌晨2时从西安出发到四川省南部县拉桔子,在弯道处发现相对方向停着一辆车,在将要会车时,突然发现对面出现一辆长途客车,占用了道路,自己的车又刹车失灵。为了避免两车相撞,李便将自己的车开下路基,汽车跌入深沟,自己跳车逃生。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勘察现场时发现,事故现场路面宽9.3米,道路视线良好。根据多年的理赔经验,他们认为,车辆跌入80米深沟,造成车辆报废的可能性不大。同时,理赔人员还发现多处疑点。其一,车辆跌入80米深沟,司机跳车,司机身上竟没有任何撞、擦伤,且身穿的皮衣完好;其二,在询问司机去运什么东西时,去四川拉桔子,时逢刚刚过完春节,西安市的桔子大量积压,怎么可能再到四川去拉桔子?其三,司机身上无撞伤,但其称身上多处疼,当让他先去看医生时,司机却说,身上只带了20元现金。即使没有其他花销,这20元钱就是来回的过桥费恐怕也不够;其四,在事故现场,车内油箱中,汽油并不多,且车上没有备油桶,司机又不带加油的钱,该车能开到四川吗?
针对这些疑点,保险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了研究,制订了方案,并与市交警大队取得联系,请求交警部门协助侦破工作。2月18日下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长安县交警大队人员共同赶赴现场,勘察事故情况并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具体研究侦破方案。联合调查组首先将司机李某带回长安县交警大队,对事故人进行讯问。深夜,案情有了重大突破,司机李其供认:车主张某自上一年11月以来,曾11次与他到西万公路踩点,意欲制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并答应李在办成此事后给现金1万元作为报酬。
案例2:
1997年6月6日下午,福建省永安市个体户小车驾驶员余某到中保财险永安市支公司报案,声称其所驾驶的丰田小轿车在永安三蕃路刹车时失灵,司机弃车保命,致丰田小轿车翻入80米深的悬崖,全车报废。该车是1996年12月11日投保的,保险期限从1996年12月20日至1997年12月19日,车损险保额为30万元。接到报案后,中保财险永安市支公司及时赶到现场勘察,经初步测量计算和根据事故现场及驾乘人员两人跳车均无受伤的情况,发现有骗赔的嫌疑。因案情重大,中保财险永安市支公司立即上报上级公司。上级公司会同交警部门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模拟试验,认定:驾驶员的驾车行为违背客观规律和驾驶规律,驾驶员跳车避险条件不成立。在事实和证据面前,驾驶员余某供认将丰田小轿车推下悬崖,企图骗赔的事实。
案例3:
2005年9月20日凌晨1时50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苏省南通分公司保险服务专线电话“95518”接到司机袁建平报案,称他所驾驶的苏FW8398金杯面包车在行驶至海门市余东中学附近时,因避让一辆从侧面上公路的骑车人,不慎与前方迎面驶来的鲁B21598丰田大霸王面包车发生轻微碰撞,致使丰田面包车滑入路边的河中,要求分公司派员查勘理赔。
经查,袁建平现年39岁,系海门余东华强鞋业分公司经理,其驾驶的金杯面包车系刚购两月的新车;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现年32岁,系海门无业人员,其所驾车辆为1993年3月已上牌行驶的旧车。事故发生后,两人除向“95518”报案外,还分别向海门市公安局余东派出所和海门市交警大队包场中队报了案。如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南通分公司不仅要赔偿被撞坏的金杯面包车价值数百元的车辆损失,还要赔偿丰田面包车因整车进水而更换价值12万元的配件费用及修理费。
负责查勘理赔的南通和海门两级保险公司理赔人员随着调查的深入,越来越感到这起“事故”疑点不少:一是两车刮擦轻微,“肇事”的金杯面包车左侧倒车镜损坏、车身有明显的新擦痕,而丰田面包车仅倒车镜损坏,车上无任何新擦痕。这样的碰擦一般不会导致丰田车滑入路边河中的结果。二是“事故”发生在深夜,事发地点位于一条偏僻的乡间公路,除两人的证词外,无任何目击证人,那名本来可以直接证明事故真伪的骑车人也无法找到。三是丰田面包车于2005年9月19日刚刚变更过车主,9月20日零时才变更生效,9月20日凌晨1时48分就出险,怎么会这么巧?四是两车车主并非“不打不相识”,而是事发前就很熟悉。五是“受害”的丰田面包车车主岑卫华在事发后的理赔“积极性”极高,与理赔人员交涉时咄咄逼人,而“肇事”后理应负全责的袁建平却很低调。面对理赔人员的例行调查,岑拒不提供鲁B21598丰田大霸王面包车的来源、保险情况,对车辆出险后的理赔过程却很了解。此外,岑对理赔人员到余东派出所等单位的调查活动更是异常关注。
保险公司通过间接调查还获悉,岑卫华所驾的丰田面包车原籍是青岛的一家公司,该车被岑卫华弄到手前,其资产折旧值已是零。虽然调查中发现了上述疑点,但仅凭这些疑点还很难认定该起事故不在理赔范围;如果贸然出具拒赔报告,有可能会引发诉讼,而且诉讼结果难以预料。9月29日,南通分公司决定向警方报案,期盼警方能查清这些疑点的背后究竟藏着什么。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经侦大队接报后迅速展开侦查,并于10月上旬依法对岑卫华、袁建平两人同时进行了传讯。面对警方审查,岑、袁二人不得不交代两人合谋造假,企图骗取巨额保险金的经过。原来,岑卫华早就开始以倒卖废旧机动车辆作为自己生活来源。或许是觉得这样挣钱太慢太累,岑决定发挥自己熟知车险理赔各个环节的“优势”,冒险赌一把。经与袁建平商量,两人故意将两车左侧的倒车镜损坏,用砖头在丰田面包车侧面磨出擦痕,而后选择一夜深人静的僻静之处,用另一辆车将丰田面包车拖入河中。接着,两人孤注一掷,拉开架势,分别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进入诈骗保险金活动的关键一步。
岑卫华还交代, 2005年5月11日在海门包场境内发生的一起桑塔纳轿车撞击奥迪轿车交通“事故”,也与其有关。当事人为骗取车险赔款,故意伪造了一份警方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获悉后,立即要求承保桑塔纳轿车的盐城分公司进行调查,并作出拒赔。
2005年10月19日,南通分公司根据警方审查结果,出具拒赔报告,认为“本案是岑卫华和袁建平事先预谋的故意行为,故予以拒赔,并终止本公司承保车辆苏FW8398金杯面包车的保险合同”。
案例4:
2002年10月14日下午五六时许,张某某驾驶奔驰E300型轿车,载着宋某某,途经湖北省恩施市时车辆变速箱出现故障,张某某经向汽修厂询问修车事宜,维修工检查后说要花2000多元才能修好,并且要等一段时间。张某某想起自己曾经在保险公司投了70万的保险,便想将车烧了,假装是车辆撞到路边起火烧毁的,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10月16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与宋某某雇佣一辆农用车将奔驰轿车拖至枯井坡路段下坡处烧毁。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70万元。保险公司对现场进行勘查后,认为根据路况,发生驾车撞至山崖,引起车辆起火燃烧、报废的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存在,但从车辆碰撞程度看,碰撞较轻,除非发生偶然情况,否则不足以引起火灾,被告人张某某有保险诈骗的嫌疑,为此,平安保险公司未进行赔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得以侦破。
案例5:
2002年5月,自称沈阳某公司合肥办事处负责人的谢某,主动来保险公司,为他的一辆别克商务车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在其后半年不到的时间里,谢某竟连续三次以各种理由向保险公司索赔。
2002年6月,谢某报案称,他驾车从南京返回合肥的途中,在国道上被前方运输石子车辆上落下的石块击碎车窗玻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8000元。同年7月,谢某又报案称,他在老家沈阳市某小区里,因天黑不慎撞上一辆停在路边的货车,造成玻璃破碎。在提供了自拍的事故现场照片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后,他再次从保险公司领取赔款8550元。10月,谢某第三次报案,称其驾车在云南省罗平县九龙风景区弯道行驶会车时,因车速快、经验不足撞到了山上。他将受损车辆开回合肥,并出具云南罗平县交警大队的证明材料,要求赔偿2.66万元。
在满足了谢某前两次的索赔请求之后,他在半年内的第三次索赔终于引起了保险公司的警觉。果然,核赔人员在审核谢某提供的事故现场照片时发现了问题,他们又查阅了谢某前两次赔案的案卷,相比对照,其中诸多疑点立刻凸显。首先,事故发生地可谓天南地北,但修车总在南京,且三张维修发票虽由两个不同厂家出具,但票面字迹与谢某的笔迹非常相似。其次,事故原因难以让人信服:第一次从南京到合肥,放着既宽又近的高速公路不走反走既窄又远的国道;第二次在小区里,虽然是夜晚,也不可能对停靠在路边的大货车“熟视无睹”;第三次自称“弯道、车速快”,但现场照片上未发现后轮留下的制动痕迹,车身与前轮无转向夹角,且车身伤情偏轻。第三,自拍事故现场照片太过“完美”:三次事故,谢某均用自备相机拍下事故现场照片,但无论是事故现场近景、远景的照片中均没有第二个人、第二辆车在场,与真正交通事故的现场明显不符。
带着这些疑点,保险公司开展了证据核实工作。理赔人员先后与云南省罗平县交警大队以及沈阳市公安局大西派出所取得联系,对方均答复从未为谢某出具过有关证明材料,那些材料上的公章极有可能为谢某私刻。至此,谢某骗赔的事实已暴露无遗,三起“事故”均系一人人为“制造”。保险公司一面稳住谢某,与他约好领取赔款的时间,一面向警方报案,准备随时缉拿疑犯。一番周折以后,骗赔惯犯终于落网!经查,谢某此前曾以几乎同样的手段对吉林、辽宁、天津、北京、安徽等9省市5家保险公司的19家分支机构实施保险诈骗活动,到案发之时,骗赔金额已累计达到40余万元。警方在其住处搜获了大量保险类书籍和伪造的公安、汽车修理厂等单位的公章107枚。
案例6: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承保个体户于某自己购置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保险期限一年,自1986年8月18日至1987年8月17日止。
1986年11月21日,保户于某来到县保险公司报案,声称他投保的汽车在自山西到北京运输煤炭途中,路经十八盘公路转弯处时刹车突然失灵,车辆翻到山涧中,损失严重,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接到出险通知后,立即与当地车管部门通知赶赴现场查勘。其情况如下:汽车翻入左边山涧,涧深共300米,车辆滚至100米处,被凸露的石头挡住,四轮朝上,车辆跌落处可见到许多碰掉的零部件。经鉴定,驾驶室、发动机等主要部件损坏严重,已无修复价值。
县保险公司在核实赔偿数额时发现,于某汽车保险金额超过实际购车价值9500元,其投保动机令人怀疑。此外投保人不认真履行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出险当天,他们驾车行进40公里,就多次“抛锚”,耗用14小时。这足以证明车辆根本不具备正常行驶能力。当时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按期进行检验和修理,使保险车辆经常保持正常技术状态。根据此规定,保险公司决定对本案拒赔。
于某接到拒赔通知后,立即写好诉状,到法院控告保险公司违约。理由是汽车翻入山涧,实属意外,完全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倾覆”责任,应得到保险赔偿。
受诉法院接到本案起诉书和答辩书后,多次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详细查勘分析,推算可靠数据。通过勘查和认真计算,法庭认为:刹车失灵,汽车失去控制,在倾斜15度左右的坡道上滑行,按保户报案所说“下滑200米”的情况计算,车辆应该高速冲过路旁设置的安全垛(倾覆车辆“恰好”在两个安全垛之间坠落)。公路基墙垂高9米,根据物理平抛运动的常识,一辆未挂拖斗的汽车高速冲出公路基墙,落点应距基墙有一定的距离。但是出险车辆从现场来看明显顺墙而下,落在墙根,随后翻入山涧,由此可以推断汽车掉涧前速度很慢,此为疑点之一。疑点之二是,报案人对事故发生的情况等过程不能自圆其说。从他们跳车,到车辆转过急弯,因是右转向应当撞到右边山上。但实际情况却是翻在左边的山涧中,令人费解。疑点之三是,在车辆倾覆处,办案人员还发现许多明显的扛撬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