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规定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避免进口商未经检疫机关批准,盲目签订有关植物、植物产品的贸易合同,导致货物到达口岸后不能进境而造成损失。二是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这些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检疫审批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疫审批,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与审批要求不一致,必须服从于审批决定,造成毁约的情况和经济纠纷或损失,由货主自负。有些贸易合同签订时,没有订明检疫要求,当审批机关审批时提出检疫要求后,进口方应当与出口方修改合同,不能修改的只能终止合同的执行。
二、检疫审批的办理
1.一般审批的办理
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从国外引进农、林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分别是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国家林业局森林保护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
一般检疫审批的办理步骤如下:
(1)提出申请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个人)或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30d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林业局森林保护司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或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及《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引种单位在申请前应调查了解引进植物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还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以便在申请时向检疫审批单位提供有关疫情资料。
(3)审批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效证件和相关单证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后,根据国家的有关检疫法规和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植物疫情,以及两国间签订的检疫卫生条件,签署审批意见。对于批准进境的,提出具体的检疫要求及批准的数量(有关生产种苗、种质资源和科研试材引进检疫审批限量见相关文件),同时指定允许进境的口岸。
(4)审批单证的发放和废止经检疫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单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在有效期内,如果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检验检疫机关有权宣布已审批的审批单作废或延期执行。
(5)审批单的更改与重新办理《审批单》在办理后,申请单位如需更改进境国家或地区、时间、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种类、数量的,均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的,亦须重新办理。
2.特许审批的办理
凡从国外引进《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与植物检疫相关的禁止进境物的,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引进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办理特许审批须遵循以下原则:
(1)引进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出具以下证明和说明材料:
①上级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种、产地、引进的数量、引进的特殊需要、引进和使用方式及进境后的防疫和管理措施。
办理工业原料用土的植物检疫特许进口审批手续时,还须提供工业原料用土的来源、成分、生产工艺流程的有效证明,并说明拟进口的工业原料用土是否已经高温处理(不低于170℃/90min)。
办理进口烟叶的检疫审批,进口单位需事先征得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同意,再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提前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需要进口疫区烟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时,须附上进口原因、进口国家及烟叶的产期、品种、等级和进口后使用范围等。
办理进口粮的检疫审批,贸易部门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后送或寄国家质检总局办理;边境贸易、数量较小(100t/次以下)的进口粮食检疫审批,由粮食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按规定办理。
(2)引进单位将上述证明和说明材料交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验核,验核合格的可领取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3)引进单位将填写后的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连同证明和说明材料一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4)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同时签署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5)审批单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进口粮为1年。特许审批单在签发后如更改或过期,均需重新办理。
3.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检疫审批的办理
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检疫审批的办理同一般审批和特殊审批的办理。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在抵达口岸后到审批机关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节检疫审批的程序
一、一般审批
(1)检疫审批单位自收到《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之日起15d内予以审批或答复。
(2)农作物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引进,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交换和引进由农业部农垦司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种质资源和科研试验材料检疫审批限量见相关文件。对于省级检疫审批超过审批限量的,应由省级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3)国际区域性试验和对外制种的种苗引进,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
(4)生产用种苗的引进:
①对于新引进(指从未引进和近3年内未引进)的作物或品种的引进,必须事先少量隔离试种(种子以2亩地,苗木以50株用量为限)。引种单位在申请引进前,应安排好隔离试种计划,隔离试种条件符合检疫要求后,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
②已在当地多年引进,经疫情监测符合检疫要求的作物或品种,引种数量在“生产用种苗引种检疫审批限量”(见相关文件)内的,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审批(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由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引种数量超过审批限量的,由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审批。
(5)《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的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引种单位办理检疫审批后,《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已逾有效期限或需要改变引进种苗的品种、数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均须重新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特许审批
国家质检总局在管理进境物申请时,根据申请报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署的意见、引进物的性质、动植物病虫害的风险等作出审批决定。
(1)在受理货主报审后,对来自有害生物非疫区需审批的检疫物,3d以内给予批复(能当天批复的当天批复);对来自有害生物疫区需特批的检疫物,5d以内给予批复;进口粮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2)对同意引进的,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和进境后的隔离场所,批准引进数量。
(3)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应在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中订明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检疫要求,认真遵守检疫审批意见,配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