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从游戏中获得。许多玩家耗费了大量时间,靠不停“修炼”提高自己的游戏等级,获得自己心仪的武器,以达到在游戏中“叱咤风云”的目的。二是游戏玩家用现实中的货币购买。在许多游戏交易网站上,各类游戏装备都是明码标价,玩家们可以在线下交易。其他像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等,自从实现收费注册之后,也可以进行现实的货币交易。
由于这些虚拟装备可以转换成现实的金钱,一些具备一定技术才能的“网络高手”就把黑手伸向了它们。但是盗窃、诈骗游戏中使用的“货币”“装备”等虚拟财产该如何处理,在立法、司法学界尚属真空地带。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关键在于对虚拟财产的定性存有争议,社会上对于这些“虚拟财产”有无价值,一直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就本质而言,网络虚拟财产不过是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各种数据和资料,这种虚拟的财产,不能算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玩游戏积累的装备和武器,没有任何经济意义,这些数据在电脑游戏这个软件里面运行的时候,可能是起到某种作用,但本身没有任何意义。这里面的脑力劳动是相对于整个游戏来看的,显然是属于游戏公司的网络制作者。
然而,网络现在已经完全融入日常生活,人们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商务、消费、创作等各种活动,产生的数据也普遍被认为是有价值的。韩国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服务商只是为玩家的这些财产提供一个存放的场所,而无权对其作任意的修改或删除,这种‘网财’的性质与银行账号中的钱财并无本质区别”。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开始认同虚拟财产存在着固有价值,应当受到现实的法律保护。
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叶知年副教授认为,根据我国的立法精神以及民法的规定,公民的财产应受法律保护,“这里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而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自然要受法律保护,当其受到侵犯时,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从法理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志刚认为,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心稳则认为,网络玩家的虚拟财产其实是由实际财产演变而来的,玩家有实际花费,也能从这些财产中得到满足和快乐。现在法律中虽然没有针对保护虚拟财产的明文规定,但按照《民法通则》中保护公民合法利益的精神,虚拟财产虽是虚拟的,但产生的利益是实际的。
从法学专家们提供的说法看,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虚拟财产的获得主要是通过个人劳动和财产投入而取得的,在游戏过程中,游戏参与者获得的虚拟财产,往往是通过数百小时乃至数千小时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以及个人智力投入来获取的。虚拟财产获得时所投入的劳动量,丝毫不比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所投入的劳动量小。同时,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所消耗的数千小时的上网费也是不可忽视的。因此,虚拟财产的价值及其重要性,绝对不亚于实体世界里的真实财产。而像QQ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实名等,自从实现收费注册之后,其也具备了真实财产的性质。这些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寻求法律的保护是合情合理的。
经济学与日常生活常识
霍布斯选择
1631年,英国剑桥商人霍布斯从事马匹生意,他说:“所有人买我的马或者租我的马,价格绝对便宜,并且你们可以随便挑选。”霍布斯的马圈很大,马匹很多,然而马圈只有一个小门。高头大马出不去,能出来的都是瘦马、赖马、小马,来买马的人左挑右选,选到的马不是瘦的,就是赖的。霍布斯只允许人们在马圈的出口处选,大家挑来挑去,自以为完成了满意的选择,但事实上,这只是一个低级的决策结果,其实质是小选择、假选择、形式主义的选择。
这种选择是在有限的空间里进行着有限的选择,无论你如何思考、评估与甄别,最终得到的还是一匹劣马。后来,管理学家西蒙把这种没有选择余地的“选择”讥讽为“霍布斯选择”。
信贷消费
信贷消费是金融创新的产物,是商业银行陆续开办的用于自然人(非法人或组织)个人消费目的(非经营目的)的贷款。如今市场上流行的信贷消费主要有四种:短期赊销;购买住宅,分期付款;购买昂贵的消费品,分期付款;信用卡信贷。
信贷消费的兴起,最早始于20世纪90年代,这和住宅市场化有关,和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出现有关,而且主要发生于青年群体中。“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得以大行其道,还有一个背景,这就是全球化背景的消费主义影响。全球化与后现代主义消费观席卷整个世界,外来消费文化借助商品、广告等传播媒介,对社会形成越来越大的影响,不知不觉中,奢侈品消费、透支的理念、超前消费的冲动,催生出所谓“月光族”、“负翁”,在高消费享受的光环下,负债消费逐渐成为一种社会生活风尚。
冲动性消费
冲动性消费指人在某种急切的购买心理支配下,仅凭直觉与情绪就决定购买商品。在冲动消费者身上,个人消费的情感因素超出认知与意志因素的制约,容易接受商品(特别是时尚潮流商品)的外观和广告宣传的影响。冲动性消费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纯冲动型。顾客事先完全无购买愿望,没有经过正常的消费决策过程,临时决定购买。购买时完全背离对商品的正常选择,是一种突发性的行为,大多出于心理反应或情感冲动而“一时兴起”或“心血来潮”,或是“图新奇”、“求变化”。
2.刺激冲动型。顾客在购物现场见到某种产品或某些广告宣传、营业推广,提示或激起顾客尚未满足的消费需求,从而引起消费欲望,而决定购买,是购物现场刺激的结果。
3.计划冲动型。顾客具有某种购买需求,但没有确定购买地点和时间。如得知某超市要让利销售,就专门到该超市购物,但没有具体的购物清单。因而买“便宜货”是有计划的,买何种“便宜货”则是冲动的。
均衡价格
均衡价格是指商品的供给量与需求量相等,商品的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相等时的价格。在市场上,由于供给和需求力量的相互作用,市场价格趋向于均衡价格。均衡价格是在市场上供求双方在竞争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它的形成也就是价格决定的过程,因此,价格也就是由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所决定的。
简单来说,均衡价格就是消费者为购买一定商品量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与生产者为提供一定商品量所愿意接受的供给价格相一致的价格。
尾数定价
尾数定价是指利用消费者感觉整数与比它相差很小的带尾数的数字相差很大的心理,将价格故意定成带尾数的数字以吸引消费者购买的策略。目前这种定价策略已被商家广泛应用,从国外的家乐福、沃尔玛到国内的华联和其他大型百货商场,从生活日用品到家电、汽车都采用尾数定价策略。
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活动中的人都是理性人,任何行为都追求效用最大化。但是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并非完全理性,甚至在很多情况下显得非常不理性,仅仅是价格尾数的微小差别,就能明显影响其购买行为。当人们的行为变得不再理性时,将关系到另一门经济学科——行为经济学。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价格尾数的微小差别,能够明显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许多零售商都利用这一心理特点来为商品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