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508600000041

第41章 附录(3)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十九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第二十二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二十四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第二十五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价格总水平调控

第二十六条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第二十七条政府可以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设立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

第二十八条为适应价格调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第二十九条政府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

第三十条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前款规定的干预措施,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三十一条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实行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价格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组织、员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第三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则

第四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及期货价格,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各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各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十六条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同类推荐
  • 我是木工能手

    我是木工能手

    本书为“金阳光新农村丛书”之《我是木工能手》分册,由刘金洪、李祖辉等编著,主要介绍了木工基本技能、木工安全知识、木结构施工、建筑模板、建筑装修等内容。全书新颖实用,简明易懂。希望本书的出版,让农民朋友买得起、看得懂、用得上,用书上的知识指导实践,用勤劳的双手发家致富,早日把家乡建成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 惟有园林

    惟有园林

    本书作者陈从周是我国著名的建筑学家和园林艺术家。他以鉴赏的眼光,描述了我国江南江北一个个著名的园林,如西湖园林、怡园、随园、苏州园林、恭王府等等。此外,作者对建筑、山石、布局也有自己独特的看法,这可以对读者观赏园林假以指导。
  • 林徽因全集(3):建筑

    林徽因全集(3):建筑

    这些文章,或写亲友交往、家庭琐事,或写真实的见闻和感受,或是发表真实的议论,思想内涵极为丰富,文化底蕴深厚。诗文玲珑剔透、感情细腻、风格婉丽,颇富美感;建筑相关作品深入浅出、审美独特,古典韵味十足。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可读性和收藏价值。
  • 天水古民居

    天水古民居

    古城是古民居的载体。天水是一座文化底蕴深厚、建城历史久远、独具特色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距今约3800。年前的旧石器晚期,天水先民已经开始了原始居住活动。约在公元前1100年前,天水地域即出现了先秦西垂邑。西垂即后来的西犬丘,汉西县故址,今秦州区东南一带。西晋太康三年(282年)置秦州,七年复置,并将秦州州治及天水郡治俱由冀城(今甘肃甘谷县)迁至今天水城区的上郵城,从此开始,上郵城即今天水城区一直作为州、郡治所而成为陇东南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中心。
  • 中国古代建筑文化

    中国古代建筑文化

    人类在最初的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内并不知道建筑房屋,仍然是与鸟兽混杂一起,或栖身在天然的洞穴中。《易·系辞》就有“上古穴居而野处”的记载。从对石器时代人类穴居的遗址发掘来看,许多人类化石和石器都是在洞穴里发现的。如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龙骨山,发现了距今四五十万年前北京猿人和距今缘万年前山顶洞人居住的洞穴等。在辽宁、贵州、广东、湖北、江西、江苏、浙江等地,也都有类似的洞穴。
热门推荐
  • 宋辽金元文学

    宋辽金元文学

    本书采取文学史、作品选相结合的方式,使学生一书在手,即可掌握文学史的发展脉络和古代文学经典作家及作品。
  • 穿越千年之绝世媚影

    穿越千年之绝世媚影

    两位绝世红颜,带着天女的身份,穿越千年,守护一个即将毁灭的王朝。天女纳兰晗悠穿越至元羲王朝,其妹妹纳兰晗萱穿越至盛凌王朝。皆开始一段超越时空的爱恋,两对有情人情路命运多舛,最终只能相恋而不能相守,抑或是与子偕老,比翼双飞?穿越,未解之谜……
  • 强势归来之神尊追妻路迢迢

    强势归来之神尊追妻路迢迢

    他向她承诺一生一世一双人,却在她将要步入神之列时,狠心毁掉她的元神,丢入时空裂缝,七零八落的元神最终消失。可谁想到,她意外附身到四大家族之首的安家废材嫡三小姐身上。怀着滔天恨意归来,发誓要将负她,杀她,毁她之人挫骨扬灰。安家小姐懦弱无能,醒来后身体内却入驻了一个强势的灵魂。她时而沉稳,时而古灵精怪。他,爱上她义无反顾,甚至可以献出生命;他带着目的性地出现在她身边,却一次次的放弃,沉迷于她,为她可以放弃一切。她到底会如何抉择?谁能与她并肩睥睨天下?
  • 天刑剑之遗梦

    天刑剑之遗梦

    这是无可避免的兵戎之争.......神界战神与魔界至尊约战......刑天与魔尊之宿敌之争......这是一封战书.....“自我决定赴约那刻起,就知道,将永堕深渊,万劫不复...”蜀山伴月湖,断阴阳,彩虹瀑布,三界瞩目之战......刑天惨胜...但因沾染魔气不得返回天宫.......刑天:“今生最大的遗憾是...直到今天才向你表白心迹....天瑶我爱你!”撕心裂肺,惊天泣地......万年后刑天转世为人期待他能与天瑶再续前缘不留遗憾.......
  • 呆萌宠宝:校草竹马你别逃

    呆萌宠宝:校草竹马你别逃

    “‘牧笛’哥哥,到底什么是喜欢呢?”三岁的她眨着萌萌的水润润的大眼睛问道。他敷衍道:“你还太小。”“‘牧笛’哥哥,我很厉害了,对吧?”三岁的她举着刚刚做的“鬼画符”问道。他撒谎道:“你很厉害。”“‘牧笛’哥哥,你难道不喜欢我吗?”三岁的她嘟着小嘴,瞪着眼睛,逼问着他。他真诚道:“我喜欢你。”他12岁却被一个只有3岁的小丫头克制,谁让他爱上了这个小家伙呢?“‘牧笛’哥哥,你还喜欢我吗?”她13岁时把他按到墙上一顿强吻。“你猜猜呢?”他翻身过来,喧宾夺主,成功吃了她第101次的的豆腐。
  • 绝宠爆笑小萌妃

    绝宠爆笑小萌妃

    腹黑的逗比女杀手,遇上了更腹黑的奸诈心机男,上演了一场大灰狼与小白兔的角逐赛……“喂喂,你哪里冒出来的!!”某逗比惊叫道。某只大灰狼无辜的眨眨眼,说道:“娘子,我们是夫妻,自然要睡一张床了啊。”“谁是你娘子啊,离我远点!!”某逗比黑着脸一掌拍开了一张自己越来越近的俊脸,怒道。某只大灰狼再次无辜的眨眨眼,说道:“好好,你不是我娘子,我是你相公,这样总行了吧?”某逗比的原本就黑着的小脸顿时又落下几根黑线,一张脸漆黑无比……
  • 终极圣人

    终极圣人

    高二学生季子文偶然在一家破败不堪的书店看到一本发黄的旧书,拿回家一看,发现里面记录的内容无比诡异神奇,在阅读的过程中竟然被卷入书中,穿越到另外一个世界。他完全没想到这本书竟然是记录天地万物的神书,利用这本书的神力,从此开启了杀妖灭魔的道路……
  • 逆战星河

    逆战星河

    万年之后的人类世界,浩瀚星空的种族崛起。少年王珏的坎坷成长,面向星空的奋起勃发。友谊!情感!种族!责任!强大背后的惨痛!感情背后的挣扎!痛苦背后的无奈!这是一个少年,一点一滴强大起来的故事这是一个少年,从孩子成长为男人的故事这是一个热血、细腻、而又美丽的故事!
  • 索罗核心

    索罗核心

    在寂灭天陆,有一颗名为索罗核心的至宝,它掌控的空间,得到它就能开辟属于自己的空间领域,在空间里可以创造第二世界,掌握丰富资源。看一位高中生奇葩穿越,经历惊心动魄的战斗,创造辉煌篇章!索罗核心书友群:399427679凌空毅光QQ:756496011
  • 撒旦夺爱:罂粟恋人

    撒旦夺爱:罂粟恋人

    她,是一个杀人犯的女儿,同时也是一个拖油瓶。常常打自己的母亲带着她嫁给了富豪,这并没结束她的恶梦,反而崔家上下都将她当成下人使唤。他,在商场上是一个呼风唤雨的出色人物!但是他却冷血无情,因为父母的死,他将所有的过错都报复在杀人犯的女儿身上!所以不惜一切将她捆在自己身边,折磨她!他发誓,只要让她活着一天,决不会有‘开心、幸福’这几个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