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村落民俗
村落社会,是用地缘关系把若干不同家庭、亲族集团组合起来或者说是由家族、亲族和其他家庭集团结合地缘关系凝聚而成的生活共同体,是固定在特定地方的更大范围的社会单位,俗称的“同乡”、“乡亲”都属于这种关系。民俗的集体性和社会性特征,其发端和传承也是由村落延伸出来的。个人的习尚爱好,家族的风俗习惯,只有得到村落集团的承认,才有可能向社会公布,变为社会的习俗,并为社会所接受和传承。
村落社会的产生与发展和村落的经济的发展有直接的关系,但同时又涉及到社会交往。村落在发展中集结和构成两种状态:一是较为稳定的村落。这种村落中的个体家庭绝大多数在当地与乡亲过着协同生活,世代相袭,成为稳定的村落,可以说是“老户”。二是不稳定的村落。这种村落中有若干迁出户与若干迁入户移动调节,“老户”很少并不占优势,这种情形往往在战乱和灾荒年月显得更加突出。还有一种被学术界称为“自然村”(有别于“行政村”)的村落,一种是单一家族村落,实行分户聚居,宗族势力极强。另一种是亲族联合体村落,由姻亲关系联结起来的几大家族(或几大姓)其特点表现出对内的宗派性和对外的整体性。第三类是杂姓移民聚居村落。它由大部分原来无亲族关系的多姓家族结成,集体移民户定居。这是比较典型的由乡亲关系(或邻里关系)组成的村落。这些村落在其内部构造中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就重庆土家族而言,主要是阶级集团、亲族集团、近邻集团。同时,在村落的发展中,形成其特定的习俗。主要表现在三大方面:
第一,严格维护村境的利益。它由传统的地缘关系和强烈的村境意识决定。全村各户对村落四周,村落所拥有的土地、山林、水域都有一定的监护权,对四周邻村基本上采取防范措施,以抵制对本村的侵害。对村境内的公益设施,各户也都有维护修建的义务,如道路、桥梁、水井、学校等的修造。每个村落都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村规民约。而在乡规民约制定后,执行程序也有讲究。
第二,组织村落内部的协同生活。在村落社会的个体家庭中,总有一些大事是家庭成员力所不及的。村落本身由于地缘观念(乡亲观念)特别强,所以显示出很强的内聚力,组织互助协力成为村落的一项重要习俗,包括生产上的互助和生活中的互助习俗,特别是村落中的婚丧大事、修建房屋、耕种收割。它往往是加强个体家庭。
村落成员之间友谊的重要手段。在生产劳作上,血族、亲族甚至近邻村民,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个体家庭之间进行无报酬的劳力支援。它保证了不误农时进行耕种、管理和收获,是一种优良的互助传统。在生活上,比如起房架屋、婚丧嫁娶诸事,除请工匠。
媒人帮忙外,还要求助社会力量。每当此时,全村落的人也都会主动相帮。生活实践告诉每一个村落成员,像修建房屋、婚姻、丧葬诸事,是每个家庭常年不遇的大事,所以届时大家都会鼎力相助。
第三,管理村落的共同生活秩序。村落是以地缘关系结成的人们生活的共同体。为了维护同一地缘个体家庭和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和睦,有效地制约和协调村落成员之间、村落与村落之间的关系,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乡规、乡约。乡规、乡约或村规、村约,是村落社会中的习惯法或不成文法。它对每个村民、乡民都有约束作用。在维护村落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保护村落安定,建立公共道德,选择配偶通婚等方面发生着独特的效用。
当代村落管理继承了过去村制民俗中的民主性精华,开创了新风。其中,把旧时乡规、乡约发展为社会主义村制中的乡规民约。
这些规约标志着真正的村落管理权是属于村民自己的。
第四,开展乡里的社交往来。主要是村寨中喜庆、年节、庙会等群众集体活动的开展。村寨为各阶层创造社会交往条件是村寨事务的重要内容。
乡里社会的民俗以它们独有的地区特色不断地向城镇都市渗透和转移。由于社会交往的扩大,村民向发展中的城镇流入,村落社会习俗进入城市后,又变异成多种形式。在城市中,老乡土观念形成的老乡亲关系和新地缘观念形成的新邻里关系相结合,发展成双重的或多重的地区观念。村落社会习俗的传播和交流,扩大了社会习俗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力或支配力,形成了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的社会惯制和风尚。
村落习俗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它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村落与村落之间,由于长期的友好交往,包括风俗的相互影响,也可能形成各村落之间共同的民俗活动。除了这种共性特点外,各村落内部的民俗也表现出各自的个性特点。有些村落还形成了各自不同的传说故事。这些故事或讲述村落的形成和发展,或歌颂本村落的英雄人物,叙说趣闻趣事,或介绍土特产品。关于此类传说,是村落意志、村落民俗的文艺表现。总之,对于我国现存的以村落社会为主体结构的起点来说,研究乡里习俗,发展并改革乡里习俗,使新村落尽快摆脱大量不适应新情况的旧俗成为民俗学所肩负的重要使命。
农村人多聚族而居,有周家寨、任家沟、谢家堡、马家山、田家湾、冉家坡、朱家园、向家坝、李家嘴、吴家坪、彭家垭之类,常常十几家、几十家住在一起,形成大寨子,几乎所有的姓氏都连同地名命名。这些村落,是由一家分家后就近造屋形成的,寨子里都有老房子、新房子、朝门户、阳沟户、当头户之类的称呼。也有原为一姓居住,将部分住宅卖给外姓或让至亲好友就近造屋形成的多姓杂居。
由于人口变动,现在的住户已非原姓。
村落中的指路碑,在一些地方称“挡箭碑”,本是属于一种禁忌。
家中有小儿多病,便请当地石匠凿一指路碑,树立于岔路口。其碑横批“长命富贵”,下立左、右、中各方路向。既方便过往群众,也起到某种“避祸”、“免灾”作用。
另外,我们也得思考,“现代化”之于民俗文化而言,是一个“共时”概念和文化相对论的界定。“现代化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转型过程,即社会在日益分化的基础上,进入一个自我维持增长和自我创新,以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全面发展过程。”在现代化下,村民们根据自己的经验和理解,对“现代化”的文化理念有认同感。这种认同,一方面,引导着村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思维,向国家或民族现代化靠近;另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了对民族身份的怀疑,企图寻求族群特征的庇护以应对现代化的冲击。对此,我们必须对重庆具有土家族民族特色的村落民俗文化进行保护,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第一,对濒临消失的民俗资源的抢救性保护。民俗文化密切联系着当地人民以往和现在的生活与情感,记载着他们艰苦卓绝生存发展的历史,标志着他们精神性格和理想愿望,是民众集体与其中英雄人物的共同创造,是留给后人的文化财富。我们看到,像民族村这样的少数民族村落,许多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正在消失,必须拿出具体的措施对其加以抢救性保护。
第二,开展民俗旅游。民俗旅游是以特定地域或特定民族的传统风俗为资源而加以保护、开发的旅游产品。开展民俗旅游是民俗文化保护的有效措施,即使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对原有民俗文化的破坏性影响。我们认为,民俗文化即是生活本身,因此,保护民俗文化不是将其封闭起来,让民俗拥有者生活在博物馆里。保护的最好办法就是展示民俗,保持其内在的活力,保证其正常发展。对于民族村而言,在本地农业经济不很活跃的情况下,走民俗旅游之路,不仅可以发家致富,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存民俗文化。
第三,尽量全面完整地收集、整理和保存民俗文化资料。民俗在今天遭遇到巨大冲击也有它自身时代局限的原因,在历史前进的过程中我们不可能阻止其变化,也不可能强行挽留它。然唯其如此,所以我们要加大对它的调查力度,将它原来的真实面貌和实际发生的变化尽可能周详地记述下来。组织民俗普查,不仅可以将现存城乡的民俗以文章、图片、影视加以记录、整理和保存,而且能进一步考察其族群生态;不仅有重要的学术意义,而且可以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提供决策支持。同时,应当组织专门的学术力量承担对民俗文化容易或已经湮没的物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发掘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