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权利法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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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万农民进入城市就业,不仅缓解了农村就业压力,也为城市发展和方便城市居民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打工经济已成为农民增加现金收入的主要途径,对改变他们个人生活、家庭经济有着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伴随超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流动,由于认识及相关政策措施严重滞后,农民务工领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呢?怎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
我们将在后面的内容中给青少年朋友们讲解关于农民工的权利、权利保护、义务等法律知识。
有了这些法律知识,他们才可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更好地履行义务,做一名懂法的劳动者。
第一节 打工者的希望
——农民务工基本权利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走向城市,加入打工者的行列。他们与城市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一、谁动了我的平等就业权?
【案例点击】
年关过后,又是农民兄弟进城务工的高峰季节。某街道办事处为了解决社区失业人员增加的压力,邀请辖区的所有企业负责人、劳资负责人参加社区就业座谈会。在座谈会上,街道办的领导明确强调,对脏、苦、累的临时工作岗位,可以招聘农民工做临时工;对岗位相对固定的,必须在本辖区内招聘,特别提倡招聘大龄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招聘本辖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少于3年。同时,还强调招聘农民工前要到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招聘后要在街道办的劳动保障站进行录用登记备案。
农民工作为中国公民的一份子,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平等的权利。我国目前已建立了对农民工的特殊保护制度。2004年2月9日,中共中央下发了1号文件,对新时期农民增收、外出就业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取消了就业歧视制度。
二、应得的酬劳——工资与福利
【案例点击】
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民工代表吴某等的投诉,反映他们在某公路2标工程路段做工,施工单位至今还拖欠他们40余名民工工资5万余元。接到投诉后,县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即着手开始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并与项目业主取得联系。在县公路分局配合下,施工单位办理了民工工资结算手续。在工程款不够支付的情况下,县公路分局采取变通方式,从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先予以垫付,并由县公路分局将近4万元工资直接发放到民工手中。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福利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三、我有休息的权利
【案例点击】
刘某系某镇村民,被其襟兄王某与内弟佘某叫到四川巴中市某肠衣厂工作。11月某日,刘某干完活后睡觉休息,次日早上6时,在王某叫刘某等起床时,发现其已死亡,遂向巴中市公安局报案。经查,刘某全身无暴力损伤,无中毒征象,公安局认定刘某系病死。刘某之母彭某怀疑刘某是王、佘谋害,认为二人串通他人作了假验尸报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死亡抚慰金、差旅费等各项费用40余万元。王某辩称,其与刘是合伙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刘是病死不构成工伤,且其又无过错,不同意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被告处干活,是合伙关系的证据不足,认定是雇佣关系。被告在雇佣工人劳动期间,让工人在工作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的环境下劳动,且劳动时间太长,致使刘某因劳累过度而患病死亡,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供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万元。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①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②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报酬;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
四、受伤休养会停发工资吗?
农民务工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如何使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发挥实效是我们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
【案例点击】
王某是某省进城务工的劳动者,2004年8月,经人介绍到一家工厂的食堂做清洁工,但是未与工厂签订劳动合同。工厂主管后勤工作的主任告诉王某每月工资800元,其他的待遇都没有;王某为了能够留下来,就答应了。9月底的一天,王某在食堂干活时摔了一跤,就没有再去上班,并打电话告诉后勤主任说自己因工负伤了,医院给开具了假条。工厂遂以王某不属于工伤且一直未上班为由,停发了王某的工资。
名词点击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多样的务工者,多样的社会保障
【案例点击】
徐某,农村户籍,原系某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公司从2003年8月以农民工身份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2007年9月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自愿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个人开始缴费。同年10月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解除了和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及时向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经社保局审核,可以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以上三个类别的农民务工者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并不是一样的,也很难用一个统一的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对于市民化的农民务工者,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核心的社会保障内容——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补充的社会保障内容——养老保险制度;间接的社会保障内容——子女教育和职业培训。
对于流动的农民务工者,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核心的社会保障内容——综合保险(一个保险,三项待遇,即工伤、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补充的保障内容——特殊的社会救济内容(基本生活保障);间接的社会保障内容——子女教育。
对于临时进城短期务工的农民务工者,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核心的保障内容——大病医疗保险;补充的保障内容——基本生活保障;间接的保障内容——子女教育。
六、孩子享受好教育,农民务工者解忧愁
建立和完善农民务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将农民务工者子女教育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案例点击】
某校共有学生1725人,其中外省农民务工者子女333人,省内农民务工者子女175人,占学生总数的30%左右。这些生源参差不齐,打架、乱拿乱翻同学书包及学习用品的现象经常发生;中途离校,一年级新生上学、放学家长接送不定时等也时有出现。
将孩子带在身边,却无法得到良好的教育;将孩子留在农村家里,又得不到很好的管教。这是农民务工者无法释怀的矛盾。
2006年3月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以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的方针。目前,各地在解决进城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及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主要思路有以下几个方面:
1.将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制度。
2.改建、扩建公办学校,增强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能力。
3.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管理、规范和扶持。
4.扩大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的机会。
第二节 劳动者的“护身符”
——农民务工权利保护
我们重点介绍一下劳动法的相关知识,以便我们的农民务工朋友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点击】
某建筑公司为建设某大桥,从全国各地招来民工,从2008年2月开始动工。建筑公司和很多民工都没有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民工们经常每天工作11至13个小时,星期天和节假日从不休息。快过年了,民工们还回不了家,心里非常着急,有的民工曾想罢工以示抗议,但想来想去,觉得不妥,在申请仲裁未果后,他们决定向法院起诉。
一、保护自己的协议——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更好地保护农民务工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农民务工者劳动积极性。
名词点击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或劳动协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当然,有时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无效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需要注意的是,现在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二、怎样找回加班费?
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工具。但是务工者也要注意劳动合同中隐藏的“地雷”。
【案例点击】
张某从农村进城后通过社会招聘进入一家合资企业工作,企业与张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任企业销售部销售人员,并且双方还约定了每月工资为2000元,另外按销售业绩予以提成。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张某续签了两年合同。2008年底,由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不佳,双方的合同期满,企业不再打算与张某续签合同,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张某在办理离厂手续时向企业提出,过去几年的加班工资企业一直没有支付,但企业以张某无凭无据为由,当即回绝了张某提出的要求。随后,张某几次要求企业支付加班工资不成。张某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加班工资。
对合同中必备的内容,如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要多加注意。
避免“口头合同”“不全合同”“模糊合同”“单方合同”以及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生死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1次。
应向招聘人员索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读懂合同附件。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不论这些文件是否被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总之,农民务工有很多的内容需要我们去了解。我们再往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