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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健康的生活

——民事法律篇

欢迎青少年朋友们乘坐法律的快车来到第三站,我们要去了解的是农村民事法律知识。

同在一个村,同是乡亲人。平等的农民拥有平等的人身权,合法的财产权。他们和睦相处,互相帮助,搞好邻里关系。他们守法婚姻,夫妻恩爱,建设美满家庭,谱写着新农村发展的新篇章。

第一节 生命可贵,自由永存

——人身权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国法律对公民的人身权给予充分的保护。作为公民的一份子,我们农民朋友的人身权利也得到平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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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与人身相联系或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一、人身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权与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两大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必要条件。

【案例点击】

某村游某与同村谢某因为承包一片山林发生纠纷,游某纠集同姓亲戚数十人冲到谢某家中,将谢某及其家人打伤。谢某十分气愤,于是他将游某正在上小学的儿子强行带回自己家,关在屋里一天一夜,以达到报复游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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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公民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两种权利的统称。生命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剥夺、危害的权利,健康权是指公民保护自己身体各器官、机能安全的权利。

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不受非法逮捕和拘禁,任何人也不能去伤害别人的生命健康。民法上面有明确的规定。

二、人格尊严不可辱

每个人都有自己作为人的尊严,都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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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男青年刘某追求邻村女青年张某未果,遂怀恨在心。一次刘某在众人面前说张某“同时结交几个男人,脚踏几只船,不是个好东西”,张某受辱,精神压力很大,诱发了精神病。

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无论其富贵还是贫贱,都有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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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严——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人格尊严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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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的一位农民A,声称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在这一技术的基础上,A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5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在未对鼠药进行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在科技报纸上对鼠药和鼠药的宣传提出了批评;他们认为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化学物质,认为科技界和新闻界应当严肃认真对待这种科学的或涉及科学的问题,防止伪科学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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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总之,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二节 离不开的物质基础

——财产权利

财产是关系每个人切身利益的大事情。一旦财产发生问题,可能影响到人的正常生活,甚至生存。

一、耕牛属于谁?

【案例点击】

村民林某家喂养有一头耕牛。林某将耕牛放出吃草时,不慎将邻村田某的麦苗踩倒一片。田某遂带亲戚数人到林某家,将耕牛强行牵走,并擅自将耕牛卖给他人。林某不服,到乡政府反映此事。乡政府派人调查后,对该事情进行调解,要求林某赔偿田某麦苗损失,同时要求田某将耕牛返还林某。

财产的所有权关系是财产关系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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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1.占有

占有是指所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权即对所有物加以实际管领或控制的权利。

2.使用

所有人对物的使用是所有权存在的基本目的,人们通过对物的使用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基本需要。

3.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收取物所生的物质利益。

4.处分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是决定物之命运的一项权能。

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二、房屋留给谁?

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重要的权利,而继承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重要途径之一。

【案例点击】

某村村民李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考上大学,到城里参加工作,家庭经济状况良好。二儿子留在农村,家里比较贫困。李某去世时,留下房屋三间。二儿子将三间房屋占为己有。大儿子不服,告上法庭,希望平分三间房屋。

继承权是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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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我国继承法就规定,继承人应当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要尊老爱幼、保护弱者。发生纠纷,最好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或诉讼方式解决。像前面案例中这个大儿子,就应该想到当初是家里供自己上了大学,才留在城里工作,有了较好的生活,那么面临遗产就应该谦让。

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继承的。法律规定,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就有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时,先由第一顺序人继承。

遗嘱继承按照遗嘱所限定的内容进行。

第三节 做个好邻居

——相邻关系

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可见邻里关系是很重要的。但在大多数人看来,处理好邻里关系只是自己为人处世的问题,或者说是个道德问题,其实不然,法律对怎样做邻居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案例点击】

马某的承包地在徐某、张某、王某的承包地中间,马某在耕种土地时,必须经过他们的土地,而从徐某承包的地经过最为方便。一天,徐某发现自己地里的庄稼被踩坏了几株,怀疑是马某踩的,便不允许马某从他的地中通行。马某反映到村民委员会。村委会给徐某做工作,徐某同意继续允许马某通行,马某则表示尽量注意不损害庄稼。

一、远亲不如近邻——相邻关系与相邻权

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相邻关系是普遍存在的。相邻关系处理得不好,容易发生纠纷,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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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前面案例中的徐某与马某之间就产生了相邻关系。对于徐某来说,因提供给对方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了限制;对于马某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延伸。

【案例点击】

张某和李某是邻居。2009年夏天,张某利用在外打工挣的钱给自家卧室安装了一个空调,空调的室外机正对着李某卧室的窗户。一旦空调打开,热风全吹进李某的卧室。李某多次找张某协商解决。张某认为空调安在自家墙壁上,李某无权干涉。

相邻关系还具有如下特点:相邻关系总是发生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像徐某、马某这样的不动产使用人或经营权人、承包权人和租用权人等。

相邻关系的相邻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像马某这样的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徐某这样的一方负有提供这种便利的义务。马某的权利虽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他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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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为依法行使其权利而要求相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提供便利的权利。

二、谁动了我的阳光——相邻关系的种类

“一缕阳光值多少钱?”如果有人这样问你,你一定会感到莫名其妙,“阳光怎么能用钱来衡量?”但谈到“讨要采光权”纠纷,你可能就会明白其中的道理。

【案例点击】

村民吴某在镇上购买了一套70平方米的商品房用于自住。后来,某发展公司经批准在该商品房相邻处建成一栋8层高的楼,两楼间距仅1.9米左右,双方相邻墙均开设窗户。自从该8层楼建成后,吴某住房里能见度极低,即使大白天也要开灯。吴某随即以侵犯采光权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展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发展公司侵犯了吴某的相邻通风采光权,应补偿吴某损失7700元。

三、以邻为友——妥善处理相邻关系

【案例点击】

村民吕某与刘某为邻,吕某家院子一侧即是刘某家的后背墙。吕某在离刘某家后背墙1/3米处种了两棵栗树,并经常浇水施肥。刘某发现自家的后墙潮气很重,想到以后栗树长大,还会影响采光,于是找到吕某,要求将树重新种植到别处。吕某不同意,说我在自己家院子种树,想怎么种就怎么种。刘某很生气,就把与吕某家连接的通道堵住,吕某不得不绕道走,路远且道窄,更无法通过牛、马拉车。吕某要求刘某撤走堵墙未果,就起诉到法院。

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根据这一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这些原则,既是相邻各方正确行使相邻权、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同时也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相邻纠纷的原则。例如在处理地界纠纷时,如果原来未划定地界,就应当根据如何便于经营管理和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原则,来确定新的地界线。

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保护相邻人的合法权益,邻里之间友好相处,相互关心和帮助,对于发挥财产效益,保护环境,促进社会文明水准的提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节 携手迈向幸福的未来

——婚姻家庭关系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情感世界更是奥妙无穷。

人们真诚地期盼浪漫的爱情,甜蜜的婚姻,温馨的家庭,幸福的生活。

【案例点击】

小山村里住着两家同一个祖父母的堂姐弟。堂姐的儿子叫万春,堂弟的女儿叫周玲。两个小孩青梅竹马,渐渐长大。两人从农技校毕业后,先后回到了农村。

万春回到农村后,承包了一片果园,用学到的知识搞科学实验。周玲回村后也投入了他的事业。经过夜以继日的钻研,他们的实验成功了,他们的爱情也成熟了。24岁的万春郑重地向小他两岁的周玲提出:“玲妹,我们结婚吧……”周玲却担心:“《婚姻法》不是禁止近亲结婚吗?我们会不会被禁止呢?”

一、幸福生活的开始——结婚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纯洁、浪漫的爱情最终要走向婚姻的殿堂。古往今来,多少人期待着这神圣的一刻,多少美好的词语祝福婚姻的缔结。

二、有情人终成眷属——结婚的条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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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自己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的亲属。包括: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三、不可忽略的环节——结婚登记

【案例点击】

一对农村青年男女经人介绍订了婚,订婚时男方向女方一次性交付了数千元现金作为彩礼。然而,双方在后来的接触和交往中终究没能继续发展爱情,两年后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女方不同意解除婚约,认为订了婚我就是你的人了,你要退婚,我今后怎么嫁人?并且根本不同意退还彩礼。

四、强扭的瓜不甜——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

【案例点击】

王兰因母亲病重住院治疗向同村的李军借钱,李军想娶王兰为妻,但王兰不同意,李军便要挟王兰,若不同意便不借钱给她。王兰无奈,只有以身相许。婚后王兰十分后悔,要求和李军离婚,李军不同意,遂引起纠纷。

王兰可以申请撤销与李军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五、夫妻间的“君子之约”——财产规定

【案例点击】

小丽和小毛是同乡,又是大学同学。二人相恋多年,准备回老家结婚。小丽的爸爸是乡里一座铁矿的老板,他为独生女结婚准备了房子、车子以及若干存款的陪嫁品。但他要求小丽和小毛在结婚之前将上述财产做一个婚前财产公证,小丽不同意,她怕这样做会伤小毛的心。小毛也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之中。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和约定财产这三种财产制度。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的财产。

六、情与法的和谐韵律——家庭关系

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就要开始家庭的经营。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婚姻家庭关系十分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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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建立在婚姻和血缘基础上,以夫妻关系为核心,包括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关系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生活和和美美,就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正确处理家庭关系的依据。

七、相依相伴走好人生路——夫妻关系

【案例点击】

朱某一家三口,妻子务农,女儿读小学四年级,他在外做木工,是一家的顶梁柱。可是,一天朱某在去工地的途中,被撞成高位截瘫。肇事车逃逸,家里生活一落千丈,拖了两年,妻子竟然跑了,可怜的小女儿只好辍学照顾父亲。

《婚姻法》有关夫妻关系的规定还有很多,比如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等。

八、血浓于水的亲情——父母子女关系

【案例点击】

在还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年代,一对农村夫妻育有五个子女,生活非常困难。烦躁的夫妻争吵不断,后来,丈夫竟一怒之下离家出走了,丢下妻子拉扯五个儿女。几十年后,子女都长大成人,家境大大好转。谁知一个浑身是病的老父亲回来了。子女们都无法接受这个不负责任的父亲。

父母和子女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相互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从子女出生时开始到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即使父母离婚或再婚,这种义务也不能因此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九、劳燕分飞——离婚

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解散。无论你在这个家庭生活了多长时间,也无论这个家庭曾经多么温馨,曾苦心经营的家庭都将解体,男女双方都要为此付出感情、时间和金钱的代价。

【案例点击】

村民穆和满因绑架罪被判刑15年,他老婆提出离婚。穆和满最怕离婚,苦苦哀求监狱管教人员。监狱管教人员也再三劝导他老婆,希望她帮助丈夫改造,尽可能挽救婚姻,但毫无效果。他老婆还是执意要离,并且已经起诉到法院。

十、对感情负责——离婚理由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就明确规定了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婚姻法》第32条又进一步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十一、好离好散还是对簿公堂——离婚方式

【案例点击】

章健和于方结婚多年没有孩子,无奈之下双方只能离婚。为了不伤和气,两人想协议离婚。

何某结婚三年就喜新厌旧,有了第三者。从此,家中内战不断。何某多次提出离婚,其妻说,想甩掉我,你们俩去快活?甭想!于是,何某提起了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是一种心平气和的离婚方式,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好离好散。进行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需要带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只要查明男女双方确系自愿离婚,对子女问题已有妥善安排,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即可颁发离婚证书。

未达成离婚协议,或只是一方要离婚,或双方均要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协商不成,就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可能产生以下三种结果:经过调解,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原告撤销离婚之诉;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同意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子女的协议,法院按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它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调解无效,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决,结果可能是判决允许离婚,也可能是判决不允许离婚。

十二、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害——离婚补偿与赔偿

【案例点击】

李某的老公是县工商局干部,李某在家务农,并照顾公公婆婆。五年前李某的老公有了外遇以后,就很少回家了,也不给家里什么钱。偶尔回家,只要李某提到钱,叫他多回家看看父母,他就大吼大骂,还多次动手打人,最重的一次,打得李某住院一星期。

李某想提出离婚,但又觉得离婚惹人议论,很丢人,而且离婚后就失去了这本来就不多的经济来源,一家人怎么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家庭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它牵涉到的不仅有法律问题,还有家庭伦理道德问题,我们一定要认真、慎重对待。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家庭成员之间要敬老爱幼,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让我们的家庭更幸福,社会更和谐,为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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