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第三章 易洛魁人的胞族
胞族,一种兄弟关系的团体,是氏族组织的自然产物,这是同一部落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为了一定的共同目的而结成的一种有机的联合或结合。这些胞族,通常是由一个原始氏族分裂而成的。
希腊胞族的职能已知者不多:举行特殊的宗教仪式;在本胞族成员被杀害时决定宽恕或报复;在一个凶手免受惩罚之后为他施行祓除礼,使它能够回到社会中来。在雅典,胞族在克利斯提尼时期的政治社会建立之后还继续存在;它的职能是管理公民登记;因而胞族就成为系谱和公民身份的监护者。妇女结婚后,即编入其丈夫的胞族中,婚后所生子女也编入其父亲的氏族和胞族中。向法庭控告杀害本胞族成员的凶手,也是胞族的责任。(血亲复仇的改变了的形式!)。
如果我们能弄清种种细节,那么也许可能看到,胞族组织同公共聚宴、公开竞技、名人丧葬、最初的军队组织、议事会议的举行,以及宗教仪式的遵奉和社会特权的保障等等都有关系。
第二编 第四章 易洛魁人的部落
美洲的土著由于自然的分化过程而形成许多部落;每个部落都有特殊的名称、特殊的方言、自己的最高管理机关、它据为己有并加以保卫的地域。方言的种类之多有如部落的数目,因为部落的分化是在语言发生差别时才完成的。摩尔根推测,为数众多的所有美洲土著部落(非土著的爱斯基摩人除外)都起源于一个原始的人群。
“民族”{nation}一词被人们用来称呼许多印第安人部落,因为它们的人数虽然不多,却各有其独特的方言和地域。然而,“部落”和“民族”并不等同;在氏族制度下,只有当联合在同一个管理机关之下的各部落融合为统一的人民时,民族方才产生,像阿提卡的四个雅典部落,斯巴达的三个多利安部落,罗马的3个拉丁部落及萨宾部落那样。部落联盟的前提条件,是占有单独地域的各独立部落;融合作用作为一种更高的过程,把它们联合在同一地域内,虽然氏族和部落的地方性的分离倾向仍继续存在。部落联盟是与民族最近似的东西。
由于自然的发展,经常有新的部落和氏族形成起来;而美洲大陆幅员的辽阔显然更加速了这一过程。过程是简单的。从某一个在生活资料方面具有特殊优越条件的人口过剩的地理中心,发生了人口逐渐外流的现象。这种现象年复一年的继续着,这样就在距离该部落原来居住地点稍远的地方发展起来一批相当数量的人口;久而久之,这些外移者的利害关系就与本部落不同了,在感情上也成了外乡之客,最后在语言上也出现差异;接着便发生分离与独立,虽然他们的地域互相邻接。这种情况一代复一代地在新占有的和旧有的领域内重演下去……当人口增长多以致使生活资料紧张时,过剩的人口就迁到新地方去,他们很容易在新地方立足,因为在每个氏族里,在任何几个结合在一起的氏族里,都有着完备的管理组织。
[这是“有组织的殖民”!]
村居印第安人也经历着这一过程,不过方式稍有不同。当一个村落的人口过多时,移民们便沿着同一条河流的上游或下游迁移,建立新村;这一过程每隔一段时间便重演一次,于是出现了一些这样的村:它们各自独立,成为一个自治的集团,但是彼此结成同盟或联盟以便互相保卫;方言的差异终于发生,从而完成它们发展为部落的过程。
每一批移民都具有军事殖民的性质,其目的是找到并占有一块新地域,但最初总是尽可能长期的保持着同母亲部落的联系;他们通过这种接连不断的迁移来极力扩大他们的共同领土,然后就极力抵抗异族对他们地区的入侵……凡事说同一语言各种方言的印第安部落,不论怎样扩展他们共有的地域,其领土总是相邻接的。人类所有的部落,凡是语言有密切关系的,大体上也是如此……他们从一个共同的中心向外迁移以后,仍与他们的故乡保持联系,以便在危急时得到援助,遇到灾难时有退避之所。
第二编 第五章 易洛魁人的联盟
为相互保卫而联合,最初不过是一个由某种需要(例如面对外来的袭击)所引起的单纯事实,随后形成同盟,然后则成为永久性的联盟。
联盟以氏族为基础和核心,以共同语言(其方言仍能互通)为其方圆的范围;没有发现一个联盟,其范围超出共同语言的方言以外;如果不是这种情况,则必然有外族分子侵入其组织之中。曾经有这样的例外情况,大概也是唯一的例外情况,即一个部落的残余,语言上并不同系,被吸收到一个现存的联盟中来;例如纳彻人在被法国人击溃后,被吸收加入克里克联盟。只有以一个氏族和一个部落的身份,并且具有共同语言,才有可能成为联盟的平等成员。
君主政体是与氏族制度不相容的。希腊的僭主政治是建立在篡夺上的专制政治,后来的王国就是从这种萌芽发展出来的;至于荷马时代的所谓王国,不过是军事民主制而已,并非其他。
[这样,就有5个部落:
(1)塞讷卡部落,(2)卡尤加部落,(3)奥嫩多加部落,(4)欧奈达部落,(5)摩霍克部落。]
易洛魁联盟的主要特征是:
(1)联盟是5个由共同的氏族所构成的部落的联合组织,在一个管理机关之下,在平等的基础上组成。有关地方自治的一切事宜,各部落依然独立处理。
(2)有一个酋长全体会议,其成员人数有一定限制,在地位上和权限上彼此平等;这个会议在有关联盟的一切事物上握有最高权力。
(3)设有50名酋长职位,授以永久的名号,固定属于各部落的一定氏族;这些氏族有权选举自己的成员填补所产生的空缺,也有权以正当理由罢免酋长;但是对这些酋长正式授职的权利则仍属于酋长全体会议。
(4)联盟中的酋长同时又是本部落中的酋长,他们同部落中的酋帅共同组成部落会议,部落会议在只与部落有关的一切事物上握有最高权力。
(5)每一项公共措施须经酋长全体会议一致通过。
(6)酋长全体会议按部落进行投票;因而每一部落对其他各部落具有否决权。
(波兰!)
(7)每个部落会议都有权召集酋长全体会议;后者无自行召集之权。
(8)任何人都可以在酋长全体会议中演说来讨论公共问题,但决定权属于全体会议。
(9)联盟没有最高行政长官或正式首脑。
(10)他们由于体验到有必要设立最高军事首长,所以以双职的形式设立此职,以便互相节制。两个最高酋帅有平等权力。
联盟在表面上是建立在部落基础上,实质上是建立在共同氏族基础上。同一个氏族的全体成员,不论是属于摩霍克部落、欧奈达部落、奥嫩多加部落、卡尤加部落或塞讷卡部落,由于起源于共同的祖先,所以彼此都是兄弟姐妹。当他们会见时,首先要问的就是双方的氏族名称,其次就是酋长的直系系谱,经过这样的讯问之后,他们就能按照自己的血缘亲属制度来确定相互的亲属关系。
[酋长职位的选举在一些氏族中成为世袭,这是不是由于这些氏族对所有部落都是共同的呢?]
狼氏族的摩霍克人把同一氏族的欧奈达人、奥嫩多加人、卡尤加人或塞讷卡人看作自己的兄弟等等,虽然他们使用同一语言的不同方言。在一个易洛魁人的观念中,与自己同氏族的每个成员,不问他属于哪一部落,都是同自己兄弟一样的毫无疑义的亲属;这一关系目前还象最初时候那样保持着效力,并说明了使古老的联盟仍能结合在一起的那种坚韧性。如果5个部落之间发生了冲突,那就势必会使狼氏族反对狼氏族,熊氏族反对熊氏族,兄弟反对兄弟了。当联盟存在时,它们既没有陷入过混乱,也没有使组织发生过破裂。血缘纽带的稳定性就是这样。
所有的公共问题必须得到全体酋长的一致同意才能决定,每一项公共法令也必须这样才能生效;这是易洛魁联盟的基本法;他们完全不知道会议活动中的多数与少数的原则。上面所说的把酋长分成各个组的办法,就是为达到一致而规定的。任何一个酋长,在得到他本组的酋长或酋长们同意他所要发表的意见之前,在被指定代表本组发言之前,不得在会议上发表带有表决性质的意见。
第二编 第六章 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诸部落的氏族
(2)肖尼人(一个高度发达的部落);他们还保存着自己的氏族,虽然民政组织已代替了氏族组织。他们为了系谱与社会的目的而保存着氏族;[肖尼人曾经崇拜过一个女神——戈—戈麦—萨—马(我们的祖母)]。
肖尼人有一种习惯(这种习惯在迈阿密人、索克人和福克斯人中都有),即在一定限制之下,以属于父亲氏族的、母亲氏族的或任何其他氏族的名字作为子女的名字。
在肖尼人中,这些名字本身即含有其所属氏族的权利,所以个人的名字就决定了他的氏族。酋长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属于把他选举出来的氏族;从按女系计算世系变为按男系计算世系,大概就是这样开始的:第一步,使一个儿子(属于母亲的氏族)能够继承他父亲的职位,第二步,使子女们能够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如果一个儿子获得了属于他父亲氏族的名字,他就可以继承他父亲的职位(要经过选举)。但是父亲本人不能决定问题;这样事由氏族委托给某些人,其中大部分是主妇,当子女命名时要同她们商量,她们有权决定应该取什么名字。这些主妇有这种权利,是根据肖尼部落两个氏族之间的安排;而以上述方式获得名字的人,就成为这个名字所属氏族的成员了。
[借更改名称以改变事物,乃是人类天赋的决疑法,当实际的利益十分冲动时,就寻找一个缝隙以便在传统的范围以内打破传统!]
在肖尼人中,有着古老的计算世系的痕迹。
第二编 第七章 阿兹特克联盟
阿兹特克人以及加入他们联盟的各部落都处于野蛮时代中级阶段;他们不知道有铁和铁制工具;他们没有货币;交易是以物易物;可以确信的是,他们每天只安排一顿饭,用饭是分别进行的,男子在先,妇女和儿童在后,既没有桌子,也没有椅子。
他们共同占有土地,过着大家户生活,一个大家户包括一些有亲属关系的家庭,我们有理由相信,他们在家户生活中是实行共产制的。另一方面,他们加工天然金属,从事灌溉耕作,制作粗糙的棉织品,用土坯和石头建造共同住宅,生产质地优良的陶器。
阿兹特克联盟建立于1426年;在此以前,峡谷诸部落中没有发生过什么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他们互不统一,彼此敌视,势力范围仅限于自己所占据的地方。大约在这时候,阿兹特克人在人口和实力方面都占优势。他们在自己的军事酋长伊茨科阿特尔率领下,推翻了特斯库卡人和特拉科潘人早先的霸权;并且作为彼此较量后的结果,建立了一个同盟或联盟。这是3个部落的攻守同盟,并规定按一定比例分配战利品和分享被征服部落所缴纳的贡物。现在很难确定这一联合是一种同盟(可随意延续或中止)还是一种联盟,亦即象易洛魁联盟那样的固定的组织。每一个部落在地方自治问题上都是独立自主的,但在对外关系上,在攻守问题上,3个部落则作为一个民族而出现。每一个部落各有自己的酋长会议和自己的最高军事酋长,但是阿兹特克人的军事酋长则是联盟军的总司令;这一点可以从以下事实看出:特斯库卡人和特拉科潘人对于阿兹特克军事酋长的选择和批准享有发言权;由此可见,当联盟建立时,阿兹特克人的势力是处于支配地位的。
联盟四面与敌对的独立部落相对峙,如西方的米乔卡人,西北方的奥托米(其中散布在墨西哥峡谷附近的一些分支都已纳贡),奥托米人以北的奇奇梅克人或野人部落,东北方的梅斯蒂特兰人,东方的特拉斯卡拉人,东南方的乔卢兰人和惠荷金科人,越过这两个部落还有塔巴斯科人、恰帕内克人和查波特克人3个部落。在这几个方向,阿兹特克联盟的统治范围不超过墨西哥峡谷以外100英里,其周围地区有一些无疑是将联盟与其世仇隔离开来的中立地带。西班牙编年史中“墨西哥王国”就是根据这些有限的材料杜撰出来的,后来在近代的历史书中又被夸大为“阿兹特克帝国”。
阿兹特克联盟在其组织方式和严整性上,不如易洛魁联盟。
(1)氏族和胞族
西班牙的著述者们(征服时代的人)没有看出阿兹特克人的氏族,但英、美人二百多年以来也没有在易洛魁部落中看出氏族;他们很早就指出以动物名称命名的克兰的存在,但是没有想到它是部落和联盟所赖以建立的社会单位。埃雷拉(及其他人)用“亲族”一词表示集团(氏族),还有“宗族”{“lineage”}一词(有些著述者用后一个名词表示胞族,另一些作者则用以表示氏族)
阿兹特克人的军事组织便建立在这些社会性的区分之上。在一位土著作家泰索索莫克所著的《墨西哥编年史》一书中,有一段记载(摩尔根所有的这段引文,得自伊利诺斯州海兰德的阿·弗·班德利尔,他正在翻译该书)。有一次准备进攻米乔卡部落,阿查亚卡特尔对墨西哥人的两名队长和所有其他人讲话时问道,“是否所有的墨西哥人已按各区的习惯和制度作好了准备;如果准备停当,就立即进军,所有的人都开往马特拉金科—托卢卡集合”;这就表明,军队是按氏族和胞族组织的。
土地占有制的形式也表明氏族的存在。克拉维赫罗说:“土地被称为‘阿耳台佩特拉里’(“阿耳台佩特耳”即村落之意),属于市镇的公社或农村的公社;这些土地分成许多部分,其数目与城市分成多少区一致,每个区占有自己的那部分土地,界限分明,各自独立。这些土地用任何方式都不得转让。”
每个这种公社都是氏族,氏族定居一地是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必然结果。公社划分为区(克拉维赫罗用“区”代替“公社”)并共同占有土地。克拉维赫罗忽略了将公社联合起来的血缘因素,但是这一点由埃雷拉弥补了。他说:
“还有另一些被称为‘大父’[酋长]的领主{lords},他们的全部土地都属于一个宗族[氏族],每一个宗族住在一个地区内;在新西班牙开始有居民并对土地进行分配的时候,有许多这样的宗教;每一个宗教获得自己的一份土地,一直占有到现在;这些土地不属于任何个人,而为全体共有,占有土地的人虽然可以终身享用,并且可以把土地留传给他的儿子和继承者,但不得出卖;如果某一家绝后无嗣,其土地不能留给别人,而是留给管理该区或宗教的最近的‘大父’,因为土地原是给予他的”。
西班牙人的封建概念和他们所看到的印第安人的关系,在这里互相搅在一起,但是可以分辨出来。阿兹特克人的“领主”就是酋长,即称他为“大父”的那个血亲团体的民事酋长。土地属于每个团体(氏族)共有;酋长去世后,据埃雷拉的说法,其地位由他的儿子继承;在这种情况下,继承的是酋长的职位,而不是土地,任何人都没有被授予权利“领有”土地;如果他没有儿子,“土地留给最近的大父”,就是说另一人被选为酋长。
“宗族”在这里只能是氏族,而不是其他;酋长的职位,同其他印第安部落一样,是在氏族内世袭的,是在氏族成员中选举产生的;如果世系按男系计算,则人选将属于已故酋长的儿子或侄子,或者是他的亲兄弟或从兄弟,等等。
埃雷拉的“宗族”和克拉维赫罗的“公社”,显然是同一个组织,即氏族。酋长对土地没有任何权利,他不能将土地转让给任何人。西班牙人之所以把酋长当做土地占有者,是因为他担任的职位是永久的,并且土地是归他担任首领的氏族永远占有的;酋长(除去他作为氏族首领的职能之外)没有什么支配人身的权力(西班牙人认为他有这种权力),也没有支配土地的权力。
(2)酋长会议的存在及其职能。
在阿兹特克人中已证明存在有酋长会议,但是关于其职能及其成员的人数却几乎一无所知。布拉瑟·德·布尔堡说:“几乎所有的镇或部落都分为4个克兰或4个区,其酋长们组成一个大会议”;后来他又说,阿兹特克人的会议由4名酋长组成。
特斯库卡人的部落会议由14名成员组成(伊斯特利尔克索奇特尔著:《奇奇梅克人的历史》;金斯伯勒著:《墨西哥的古迹》,第9卷第243页);特拉斯卡拉人的会议则是一个很多人的团体;我们在乔卢兰人和米乔卡人中也发现了会议,但是克拉维赫罗在谈到阿兹特克人的会议时说:“在征服的历史过程中,我们将会发现蒙特苏马经常和他的会议讨论西班牙人的要求,我们不知道这个会议的成员人数,历史学家也没有向我们提供说明这一问题的必要线索。”但是,如果阿兹特克人的会议只限于同属一个宗族的四人,那就令人难以置信了。
[难道西班牙人不会用那个从其中选出最高军事酋长、可能还有四名其他公职人员的氏族,错误地掉换了由各氏族酋长组成的部落会议吗?完全像在易洛魁人那里一样:例如贝壳珠带守护者不是从某一个氏族中选举出来的吗?职位是可以在这个氏族中传袭的。]
墨西哥和中美的每个部落都有自己的酋长会议。
(3)最高军事酋长职位的权限和职能。
蒙特苏马担任的职位称为“土克特利”,即军事酋长;作为酋长会议的一个成员,他有时称为“特拉陶尼”(会议主持人)。这个军事总指挥的职位是阿兹特克人历来所知的最高职位;这是和易洛魁联盟中的最高军事酋长一职相同的职位。凡是担任这个职位的人就成为酋长会议的当然成员。加上“土克特利”的称号好象加上姓氏一样,例如:奇奇梅克—土克特利,丕耳—土克特利,等等。
如果阿兹特克人是按氏族组织起来的,那么职位应在固定的氏族内世袭,但在其成员中则是选举的;这个职位在氏族之内选举,兄弟相传或舅传甥(正如萨贡上面所说的阿兹特克人的情况那样),但从不由父传子(世系按女系计算,像易洛魁人那样)。阿兹特克人选举最高军事酋长的这种继承方式表明,他们是按氏族组织起来的,至少就这个职位来说其世系还是按女系计算的。
西班牙人自己起初也承认,阿兹特克联盟是一种部落同盟或部落联盟。他们怎能由此捏造出阿兹特克的君主政体呢?
第二编 第八章 希腊人的氏族
文明时代在亚洲的希腊人中是从荷马史诗写成的时候开始的,约在公元前850年,而在欧洲的希腊人中,则大约晚一个世纪,即从赫希俄德诗篇的创作开始。在此之前,是一个有数千年之久的时期,希腊人在这个时候中走完了野蛮时代低级阶段;他们最古的传说认为他们那时已经居住在希腊半岛、地中海东岸以及这两个地区之间和邻近的岛屿上。在希腊人之前,同一族系的更古老的一个分支,主要以佩拉斯吉人为代表,曾占有这个地区的大部分,他们先后或被希腊人同化,或被希腊人驱逐。
希腊社会最初在历史上为人所知大约是第一届奥林匹克大会期间(公元前776年);从这个时候起直到克利斯提尼的立法(公元前509年)是由氏族组织向政治(公民)组织过渡。
[他本来应该说,这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政治:政治的=城邦的,政治动物=城邦市民。]
自治区连同它所包括的固定财产以及当时居住在自治区的居民,成为组织的单位;氏族成员变成公民。个人对氏族本来是人身的关系,变为对自治区的关系,即成为地域的关系;自治区的德马赫(德莫的首长)在某种意义上取代了氏族酋长的低位。
财产成为了逐渐改造希腊制度的新要素,准备了这种变革;在完成这种变革以前,曾试图在氏族基础上加以实现,历时数百年。在希腊人的各个共同体中,曾试图在施行过各种不同的立法方案,而且多少都抄袭别人的经验,但都力求达到同一结果。
雅典人的社会制度:第一,氏族,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其次是由一个原始氏族分化而成的兄弟氏族;其次是[菲拉]——部落,由一些胞族组成;再其次是族或民族{people or nation},由一些部落组成。早期曾有过部落联盟(各部落占有独立的领土),但并没有产生重要后果。可能是四个雅典部落先组成联盟,后来由于在其他部落压迫之下聚居在一个地域而溶合在一起了。
禁止在氏族内部通婚的规则,即使在专偶制婚姻[它力图使这种限制只适用于最近的亲属]确立以后只要氏族还是社会制度的基础,仍然继续保持着。贝克尔在《哈里克尔》一书中说:“亲属关系对婚姻虽有一些小的限制,却不是婚姻的障碍,婚姻可在各种亲等的{近亲}或{宗亲}之间缔结,尽管在本{氏族}中当然不能缔结。”
格罗特说希腊人的社会制度的基础是“户宅、炉灶或家庭”,这是荒谬的。
他显然是把那种在pater familias{一家之父}严酷控制下的罗马家庭的特征套到荷马时代的希腊家庭上去了。按起源来说,氏族要早于专偶制和对偶制家庭;它是和普那路亚家庭大致同时的东西,但是这些家庭形式没有一个是氏族的基础。每一个家庭,不管是古老的或不是古老的,都是一半在氏族之内,一半在氏族之外,因为丈夫和妻子属于不同的氏族。
[但氏族必然从杂交集团中产生;一旦在这个集团内部开始排除兄弟和姊妹之间的婚姻关系,氏族就会从这种集团里面生长出来,而不会更早。氏族的前提条件,是兄弟和姊妹(直系的和旁系的)已经从其他血亲中区分出来。氏族一旦产生,就继续是社会制度的单位,而家庭则发生巨大的变化。]
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部落整个包括在民族内,但家庭只要氏族存在就从未整个包括在氏族内;它总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
格罗特先生应当进一步注意到,虽然希腊人是从神话中引申出他们的氏族的,但是这些氏族比他们自己所创造的神话及其诸神和半神要古老些。
在氏族社会的组织中,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社会体制的基础,也是社会体制的单位;家庭也是一种基本组织,它比氏族古老。血缘家庭和普那路亚家庭在时间上早于氏族而存在;但家庭不是{社会制度的}有机体系中的一个环节。
“不论在雅典,还是在希腊其他地区,氏族都有一个传自祖先的名称,作为他们相信有共同祖先的标志……
无论就财产而言,还是就人身而言,氏族都是一种结合紧密的团体。梭伦时代以前任何人都没有立遗嘱的权利。如果某人死后无子,则他的财产由他的同氏族人继承,甚至在梭伦时代以后,在死者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仍然照此办理……如果某人被杀害,那么首先是他的近亲,其次是他的同氏族人和同胞族人,都可以而且必须去起诉控告罪犯;但他的同德莫人,即同属一个德莫的居民则没有这种起诉权。我们所知道的关于最古的雅典法律的一切,都是以氏族和胞族的区分为基础的,而氏族和胞族到处被看做是家庭的扩大(!?)……这种区分与任何财产资格都完全没有关系:富人和穷人都属于同一个氏族……各个氏族的地位尊卑上是不平等的;这主要是由宗教仪式造成的,因为每一个氏族都世代专门执掌某一宗教仪式,一些宗教仪式被认为特别神圣,因而获得了全民族的意义。例如欧摩尔皮达氏和基里克氏以及布塔达氏似乎比其他氏族更受人尊敬,因而前二者为埃留西斯的德美特女神的秘密宗教仪式提供大祭司和主持人,后者则为雅典娜·帕拉斯女神提供女祭司,并为雅典卫城的波塞东-埃雷克修斯神提供祭司。”
与氏族中发生的这些变化同时,继承规则也发生变化……梭伦允许财产的拥有者如无子女可以立下遗嘱来处理财产,这样就第一次侵犯了氏族的财产权。
格罗特先生指出,“波卢克斯明确地告诉我们,在雅典同一氏族的成员一般没有血缘关系”,在此之后,这位庸人学者对氏族的起源作了如下的说明:
“氏族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家庭的关系,但却以家庭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并且借助人为的类推,即部分的根据宗教的信仰,部分的根据实际的盟约,把家庭关系扩大,所以就能容纳血缘不同的人。一个氏族或甚至一个胞族的一切成员都相信自己是出于同一位神或同一位英雄祖先……尼布尔认为古代罗马的氏族并不是由一个历史上共同的祖先繁衍出来的真正的大家庭,这无疑是正确的。但同样正确的是……氏族观念中包含着一个信念,即相信有一个共同祖先,这个祖先是神或英雄——这样一个系谱……是杜撰的,但氏族成员自己却把它看成是神圣的和完全可靠的;它是把他们联合起来的重要纽带。……天然的家庭当然是一代一代发生变化的:有一些扩大了……其他一些缩小了或灭绝了,但是氏族,除了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家庭的繁衍、消失和分化……以外,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由此可见,家庭与氏族的关系是在经常波动着的,而有共同祖先的氏族系谱,虽然无疑完全适合氏族的早期情况,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就部分的变成过时而不适用了。我们只是偶尔听到这种系谱……因为仅仅在一定的、特别隆重的场合才公开把它提出来。可是比较卑微的氏族也有其共同的宗教仪式与原始形态的氏族——希腊人像其他凡人一样也曾有过这种形态的氏族——相适应的血缘亲属制度,保存了关于全体氏族成员彼此之间的亲属关系的知识。
[他们从童年时代起,就在实践上熟悉了这种对他们极其重要的事物。]
随着专偶制家庭的产生,这种事物就湮没无闻了。氏族名称创造了一个系谱,相形之下,家庭的系谱便显得没有意义,氏族名称的作用就在于使具有这一名称的人不忘他们有共同世系的事实。但是氏族的系谱十分久远,以致氏族的成员,除了有较近的共同祖先的少数场合以外,已经不能证明他们相互之间有事实上的亲属关系了。氏族名称本身就是共同世系的证据,也是不可争辩的证据,除非在氏族早先的历史上由于收养不同血缘的外人而干扰了系谱。反之,像波卢克斯和尼布尔所做的那样,事实上否定氏族成员之间的任何亲属关系,从而把氏族变为纯粹虚构的产物:
[这是只有“观念的”、亦即蛰居式的书斋学者才能干出来的事情。由于血族联系(尤其是专偶婚制发生后)已经湮远,而过去的现实看来是反映在神话的幻想中,于是老实的庸人们便作出了而且还在继续做着一种结论,即幻想的系谱创造了现实的系族!]
很多氏族成员都能够远远追溯他们的世系,而其余的成员在有实际需要时也以他们具有的氏族名称作为共同世系的充分证据。希腊人的氏族多是小团体;一个氏族有30个家庭,家长之妻不计算在内,平均一个氏族有120人。
希腊人的宗教活动发源于氏族,后来扩散到胞族,最后就发展为所有部落共同举行的定期节日活动。(德·库朗日)
[随着真正的合作制和公有制的消失,荒诞的宗教成分就成了氏族的最主要因素;香火的气味倒是保留下来了。]
第二编 第九章 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
希腊胞族的自然基础是亲属关系:胞族内的诸氏族是一个母氏族的各个分支。格罗特说:“赫卡泰胞族的所有同时代的成员,都承认在十六亲属等级内有一个共同的神为他们的祖先”;诸氏族从字义上[从最初!]就是兄弟氏族,因此他们的结合是一种兄弟关系,即胞族。狄凯阿尔科斯对胞族的存在已经做了如下的合理解释:某些氏族互相提供妻子的习俗,产生了胞族的组织,以便(!)举行共同的宗教仪式。拜占庭的斯蒂凡的著作保存了狄凯阿尔科斯的片段文字。狄凯阿尔科斯用“父族”这一名称代替氏族,品得往往也这样使用,荷马有时也这样用过。
希腊人的氏族和胞族把自己的制度、技术、发明和神话的(多神的)体系遗留给了新社会,这个新社会是注定要由他们来建立的。
就像氏族由氏族首长领导一样,胞族是由胞族长领导的;它主持胞族会议并在隆重举行宗教仪式时充当祭司。德·库朗日说:“胞族有自己的会议和法庭,并能通过法令和家庭一样,胞族也有自己的神、祭司、法庭和管理机关。”胞族的宗教仪式是它所包括的那些氏族的仪式的扩大。
几个胞族组成一个部落;每一胞族的成员都有共同的世系并操相同的方言。这些希腊部落溶合为一个民族,集中于一个小地域内,结果必然使方言的差异归于消灭,而后来文学语言的产生更加促进了这一点。
当一个部落中的各胞族联合举行宗教典礼时,他们所用的名义就是部落;这样的典礼由部落巴塞勒斯即部落的最高酋长来主持;他执行祭司的职能,这种职能始终是巴塞勒斯的职位的一个内容;在发生凶杀案时他有裁判权;相反的,他并不执行民事管理的职能;由此可见,王这个词根本不适于表示“巴塞勒斯”。在雅典人中有部落巴塞勒斯;这个词同时用来表示四个部落的主要军事首长。氏族制度本质上是民主的,君主制度和氏族制度是不相容的。每一个氏族、胞族、部落,都是一个组织完备的自治团体。当若干部落溶合为一个民族时,所产生的管理机关必然和该民族的各组成部分的根本原则相协调。
英雄时代的雅典民族有3个互相协同的部门或权力机关:(1)议事会;(2){阿哥腊}即人民大会;(3){巴塞勒斯},即主要军事首长。
至于司法职能,其性质应当是与古日耳曼人相同的,即主持法庭,而法庭则是人民大会;主持人提问题,但不作判决。
僭主政治是建立在篡夺权力的基础上的,在希腊从来没有获得巩固的地位,始终被认为是非法的;杀害僭主被认为是一件功勋。
克利斯提尼废除了巴塞勒斯的职位,以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元老院的形式保存了酋长会议,以公民大会(ecclesia)的形式保存了阿哥腊;在雅典人中,选举产生的执政官代替了巴塞勒斯;野蛮时代高级阶段的巴塞勒斯,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相当于阿兹特克联盟的“吐克特利”(军事酋长,兼祭司之职);“吐克特利”在野蛮时代低级阶段又相当于例如易洛魁联盟的“大战士”,而后者则起源于部落的普通军事酋长。
第二编 第十章 希腊政治社会的建立
由于氏族制度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得复杂的需要,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所有民政权力就逐渐被剥夺,移交给了新的选民团体。一种制度逐渐消失,另一种制度逐渐出现,两种制度在一个时期中曾经并存。
以木栅围绕起来的村落,是野蛮时代低级阶段部落的通常住地;在野蛮时代中级阶段,出现了用土坯和石头建造的堡垒形式的共同住宅;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出现了用土墙围绕、最后用整齐石块砌成的墙围绕的城市,建有城楼、胸墙和城门,以便能同等地保护所有的人并能大家合力防守。达到这种水平的城市,就表示有了稳定的和发达的田野农业,已经有了家畜群,有了大量商品和房产地产。越来越需要有行政长官和法官、等级不同的军事和市政公职人员,也需要有一定的招募和供养军队的方式,而这就需要有财政收入。所有这一切,都给“酋长会议”的管理工作造成困难。最初委之于巴塞勒斯的军事权力现在则转交给受着更大限制的将军和军事首长了;司法权在雅典人中间现在属于执政官和审判官;行政权则交给城市长官。人民赋予原始的酋长会议的整个权力,经过分化而逐渐形成了各种权力。
提修斯把人民不问氏族如何而划分为三个阶段,即Eupatridae(贵族)、Gemiurgi(农民)和Demiurgi(手工业者)。无论在民政管理还是宗教事务方面,主要公职都属于第一阶级。这一阶级划分不仅是承认财产和贵族分子在社会管理中的地位,而且也是一次直接反对氏族掌权的行动。其目的显然是为了把各氏族酋长及其家庭同各氏族中的富人联合起来,自成一个阶级,赋予他们担任主要公职的权利,而公职则是社会管理权之所在。把其余的人分为两大阶级,也损害了氏族。但结果并未成功。这时的所谓Eupatrides{贵族},大概就是各氏族中原先曾担任过公职的人。提修斯的这一计划归于破灭,因为实际上并没有把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权力移交给阶级,因为这些阶级就其作为制度的基础而言仍不如氏族有效。
[普卢塔克所说的“卑微贫穷的人欣然响应提修斯的号召”,以及他所引用的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提修斯“倾向于人民”这些话,不管摩尔根怎样说,显然表明氏族酋长等人由于财富等等已经和氏族的群众处于利益冲突之中,这种情况,在存在着专偶制家庭相联系的房屋、土地、畜群的私有制的条件下,乃是不可避免的。]
在第一届奥林匹克大会(公元前776年)以前,雅典废除了巴塞勒斯一职,设执政官之职以代之,执政官似乎是在氏族中世袭的;最早的12个执政官按照麦顿这个名字被称为麦顿提德,麦顿似乎是最后一个巴塞勒斯科鲁德斯的儿子。
(按照摩尔根的看法,执政官的职位是终身的,是在氏族中世袭的,因此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世袭。)
公元前711年,把执政官一职限定任期为10年,通过自由选举的方法授予公认最称职的人。这时已开始进入有史时期,在这里我们看到,最高职位是由人民授予的。
[不管地域如何:同一氏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的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此外,与土地和牲畜一起,货币资本也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而具有了决定的意义!]
旧的氏族组织,从各部落定居阿提卡到梭伦时代止,只是由于混乱的局势和(阿提卡的)部落间的不断的战争,才得以保持下去。拥有固定财产和包括了当时实际居民的城区,带来了具有永久性的要素,这种要素是当时的氏族所缺乏的。
到梭伦时代,雅典人已经是一个文明的民族,已经进入文明时代两个世纪了;各行手艺有了很大的发展,海上贸易已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事业,农业和手工业都发展起来,出现了用文字写成的诗篇;但他们的管理制度仍然是氏族的,仍然是野蛮时代晚期那种类型的制度;梭伦以后将近100年都处于混乱之中。
公元前509年,有了克里斯提尼的宪法(其基础溯源于诺克拉里制度),它一直存在到雅典丧失其独立为止。克里斯提尼把阿提卡分为100个各有明确疆界而名称不同的德莫或城区{town-ships(wards)}。每一个公民必须在他居住的德莫里注籍和登记自己的财产。这种登记就是他的公民权的凭证和依据。德莫代替了诺克拉里;其居民有地方自治权。德莫特{德莫成员}选举一个德马赫{区长},他保管公共的登记册,也有权召集德莫特来选举行政官和法官,修订公民籍册并登记当年达到成年的人入册。德莫特还选举一个司库并规定税额和征税办法,也规定本德莫应服国家军役的征兵额。他们还选举30名法官负责审理德莫内发生的、款项不超过一定数额的一切诉讼案。除此以外,每一个德莫都有它自己的神庙、自己的宗教祀典和自己的祭司,祭司也是由德莫成员选举的。凡是注籍的公民都是自由和平等的,只有出任高级官吏的资格是不平等的。摩尔根把地区部落叫作县{countries},而舍曼则把按居住地和城或乡的一部分而划分的地区部落叫作区或地方。舍曼谈到克里斯提尼时说:
他把全国分为100个行政区,名之曰德莫;个别的德莫一部分按小城市或小地方的名字命名,一部分按著名的氏族的名字命名;那些按氏族名字命名的德莫,主要是位于格勒昂特部落所占据的那一部分国土(主要城市雅典及其附近郊区),这里居住着大部分最著名的贵族家庭,而他们的财产也在这里。早在克里斯提尼以前,就有自称为德莫的区、城和小地方。德莫的数目后来增加到174个;但是关于其最初数目的回忆则是100个英雄,即100个德莫的得名祖先。部落是10个德莫的联合组织。
地域组织的第三层即最后一层,是雅典国家,由10个地区部落组成;代表这个国家的是元老院、公民大会、阿雷奥帕格、执政官、法官以及由选举产生的海陆军指挥官。
若要成为国家的公民,就必须是一个德莫的成员;要当选为元老院或海陆军指挥官,就必须是地区部落选举出来的人。氏族或胞族的关系,再也不能规定雅典人的公民义务了。人民在一定的地域内溶合为政治团体,此时已经完成。
于是,德莫、地区部落和国家代替了氏族、胞族和部落等。但是它们(即后者)仍然作为世系的系谱和宗教生活的源泉而继续存在了数百年之久。
在这种制度下,没有掌握行政权力的官员。元老院的主席以抽签方法选举,任期只有一天;他主持公民大会[在一年以内他不能再度当选此职]并保管卫城和国库的钥匙。
斯巴达在文明时代还保存着巴塞勒斯一职;是一个由两人同任的将军职,在一定的家庭中世袭。政府的权力由格鲁西亚或酋长会议、人民大会、5位长官分掌(5位长官每年选举一次,其权力相当于罗马保民官)。巴塞勒斯指挥军队并且是祭奠神灵的最高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