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关于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这里的遗赠人一般是没有法定继承人或者因年老体弱等原因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而扶养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
在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实质上是一种互助合作关系。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许多“五保户”为了老有所养,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协议,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对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这就为老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了一种新型的、可靠的社会保障。我国《继承法》第31条用法律的形式对遗赠扶养协议加以确认,符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是对我国继承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这一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有利于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养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利于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有利于避免和减少遗产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须由遗赠人与扶养人双方自愿协商,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遗赠人和扶养人双方互享权利,互负义务。遗赠人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扶养人取得遗产是以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的。
3.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遗赠人必须与扶养人共同签订书面协议,这一法律行为才能成立。
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继承开始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无效。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而适用。
5.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实现具有阶段性。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起就具有法律效力。扶养人自协议签订时起就应开始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遗赠人的死亡恰恰是扶养义务的终结,实现遗赠内容的开始。这种权利义务不同时发生,也是遗赠扶养协议与一般合同的明显区别。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并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但两者仍存在不同的法律特征,具有以下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采用的是合同形式。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采用的是遗嘱形式。
2.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法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的法律行为。遗赠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必须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而遗赠中的受遗赠人则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在遗赠人和扶养人相互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一、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扶养人的义务就是承担扶养义务。具体来说,包括负责遗赠人生前的衣食住行、医疗和死后丧葬等义务,不得有虐待、遗弃或者其他不利于遗赠人的行为。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的,遗赠人有权请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后,有权在遗赠人死亡后取得约定遗赠的财产。
二、遗赠人的权利和义务
遗赠人的义务就是将其个人合法财产遗赠给扶养人。遗赠人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对在协议中已指定遗赠给扶养人的财产不得再行使处分权,例如不得出租、出卖、拆除或立遗嘱另分配给其他人等等。遗赠人擅自处分财产,致使扶养人有可能无法实现受遗赠权利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有权要求遗赠人补偿其已付出的扶养费用。遗赠人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的权利。
第三节 遗赠扶养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变更
遗赠扶养协议的变更是指遗赠扶养协议内容的更改。例如减少原约定遗赠的财产数额,降低原约定的扶养条件等等。遗赠扶养协议的变更原则上必须由扶养人与遗赠人协商一致,达成新的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改变原协议。因变更协议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二、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是指遗赠扶养协议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而终止协议。遗赠人和扶养人有权撤销遗赠扶养协议,但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也不予补偿。如果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如果双方都有一定过错,造成协议难以继续履行的,应准予解除,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由遗赠人适当补偿一部分已供养的费用给扶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