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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长阳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保障(1)

第一节 保护立法现状

长阳县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保障[本章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承研究”(12BMZ084)的成果之一。]

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原则规定

长阳县是最早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自治县。1989制定、2011年修改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传承有原则性规定,第56条第2款规定:“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抢救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要历史文物古迹,整理和出版民族文化书籍,培养和保护有才华、有贡献的民族民间艺人,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

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单行条例为了进一步规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保护的工作,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2006年6月10日长阳县公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县级《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法律所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了列举,并从成立保护机构、落实保护经费、制定保护措施及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条例》的实施,标志着长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

(一)列举保护范围

《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共包括九项:1.民间故事、歌谣、谚语、谜语等口述文学;2.长阳南曲、山歌、薅草锣鼓、吹打乐等传统音乐;3.撒叶儿嗬、花鼓子等传统舞蹈;4.渔猎、农耕、婚嫁、丧葬等生产、生活中的传统习俗和礼仪;5.节庆、游艺、体育等传统活动;6.西兰卡普、刺绣、雕刻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7.白虎神、向王天子、自然崇拜等民族信仰;8.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场所;9.需要保护的其他形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场所等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第1条)

(二)确定保护原则

长阳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确保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防止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误解、歪曲或者滥用,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得到确认、尊重或弘扬。(第4条)

(三)确认保护机构和职责

长阳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支持开展健康有益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积极争取国家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扶持和帮助,依法享受国家关于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待遇。(第5条)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第6条)自治县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网络。自治县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委员会,研究、协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乡(镇)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小组,具体实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具有特殊价值的村寨或者民居,可以设立保护小组。(第7条)自治县成立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评审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鉴定委员会),承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作、传承人、传承单位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评审、鉴定和专业咨询工作。(第13条)

(四)创设保障义务

1.保障经费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督。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鼓励国内外机构、个人捐赠财物,用于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第8条)

2.激励引导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拥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实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资料、实物捐赠给自治县公益性收藏机构;收藏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并发给证书。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或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合理作价,并发给证书。(第9条)自治县鼓励各类文化单位、研究机构、学术团体、院校及专家学者,从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考察、发掘、整理、传承、研究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提倡资源共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入经费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研究、整理和出版的,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第11条)

(五)确定保护方法

1.普查、收集、整理、出版、研究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族事务部门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普查、收集、整理、出版、研究等工作,建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真实、全面和系统的记录。(第10条)

2.抢救

对于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救。

3.申报名录

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各单位或者公民认为符合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作申报条件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者提出要求保护的申请,经评审鉴定委员会评审认定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列入保护范围。对符合市、省或者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条件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申报。(第14条)

4.保护传承人和传承团体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1)本地方群众公认的、通晓某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2)熟练掌握某种或者多种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影响或者被公认的;(3)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第16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单位:(1)以弘扬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开展相关活动,挖掘、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内容和表现形式有独特之处的;(2)掌握某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技艺或者开展相关研究、传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取得显著成绩的;(3)保存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相关资料或者实物的。(第17条)

5.原生境保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寨,可以申报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居住相对集中,生产、生活习俗特点突出,保持较好的;建筑风格独特,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第18条)

6.确认和撤销名录

自治县人民政府每三年公布一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代表作名录,并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进行命名。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生态保护区丧失命名条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第19条)

7.社会传承

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自治县命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建立档案,鼓励、支持和帮助其依法开展传承活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人可以按照师承形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对经济困难的高龄传承人,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救助或者补贴。(第20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料,传承人、传承单位依照约定获得报酬。(第21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发挥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在征集、收藏、研究和展示地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中的作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网站等公共传媒应当积极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展示和传播工作,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意识。(第22条)

8.学校传承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内容编入地方教材或者地方课程,聘请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为兼职教师,开展教学活动。(第22条)

9.培养传承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门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地选送人才到高等院校深造。(第23条)

10.产业化保护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开发创新、合理利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开发、生产有民族特色的传统工艺品、服饰、器皿等旅游商品;挖掘、整理具有民族和地方特色的民俗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和观赏性;鼓励以弘扬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和影视创作活动;建立和恢复集中反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设施;建立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网站,扩大对外宣传;有重点地对外开放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等。

第二节 保护政策现状

一、制定实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长阳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保护、继承、弘扬长阳县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深入推进“文化长阳”建设,长阳县委、县人民政府在2006年制定了《关于贯彻实施〈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意见》,就贯彻落实《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制定《条例》,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传承中华文明、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必然要求,对于继承和弘扬我县优秀文化传统,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长阳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民族文化传统的少数民族文化大县,民族民间艺术资源蕴藏丰厚,民族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和独特性一直为国内外所瞩目。但是,随着我县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全球化和现代化影响不断加强,全县的文化生态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正在不断消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发展形势日益严峻,因农村生产方式的改变,群体性生产中的传统习俗很难传承和展示;大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难以得到妥善保护;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随意滥用、过度或掠夺式地开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现象时有发生;很多民间文化传承人年事已高或离世;年轻人对传统文化的认识淡薄,等等。有效地保护和抢救各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是当前各级各有关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当前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一项义不容辞的义务。

(二)加强协调,全面构建保护工作制度新体系

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和所赋予的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构建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工作制度新体系。文化部门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全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规划,进一步明确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扎实有序地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教育部门要将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文化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地方教材,进入地方课教学,从而激发青少年热爱家乡传统文化的热情,推进我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承工作。广播电视部门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介绍我县悠久的传统文化和保护知识,进一步提高全民的保护意识。国土资源和城建部门在制定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把保护优秀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好文化生态保护区、土家村寨或民居的保护规划;在文化生态区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征得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委员会的同意。县旅游部门要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知识和保护的培训,各旅游景点要举办传统文化展演活动,并开发其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力争多出研究成果。公安、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破坏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三)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各项保护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扎实抓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

1.建立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专业性强、要求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专门的业务工作机构,是使各项保护措施落到实处的根本保证。文化部门要在本系统内抽调事业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组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保护中心在县文体局的领导下,按计划完成保护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

2.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普查工作。根据文化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普查工作在2008年前顺利完成。普查工作由县文体局牵头,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利用电脑、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等现代化设备和相应科技手段获得第一手资料。在传统文化普查工作中,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组、不漏种类,确保普查内容和成果的真实可靠,杜绝提供虚假材料。通过普查,建立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编制《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分布地图》。

3.建立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从县级保护名录中筛选产生,湖北省在2007年年底公布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全县上下积极配合文化部门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搜集、整理、传承、申报等工作,抓紧时间建好县级保护名录,为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工作奠定基础。

4.重视文化传承人队伍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改变目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队伍后继乏人的现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要尽力保护,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加强中青年艺术骨干的培养,鼓励民族民间文化艺人带徒授艺,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后继有人、代代相传。

5.重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继承发展。要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既要防止开发性破坏,也要克服封闭式保护,注重保护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要充分发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保护的新路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加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提高我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水平。

6.对确属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而濒危消亡的项目,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

(四)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健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成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制定并实施保护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切实履行职责,扎实做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日常工作。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有特殊价值的村寨或者民居,相关乡镇要成立专门保护小组,进行专门保护。

2.加大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各乡镇政府每年要给文化站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完成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五个一”任务,即每个乡镇建立一个民间艺人协会,建立一套民间艺人档案,建立一支民族民间文化骨干队伍,每年召开一次民间艺人座谈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有一定影响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多方吸纳社会资金参与保护工作。

3.广泛宣传。要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三峡长阳网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在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保护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爱护并积极参与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社会氛围。

二、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完善《条例》,2009年10月长阳县政府颁布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传承人的认定管理、权利和义务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

(一)界定代表性传承人的内涵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指县委、县人民政府认定并命名表彰,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第2条)

(二)设立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

1.本地方群众公认的、通晓某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2.熟练掌握某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在当地有影响或者被公认的;3.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4.努力培养民间艺术后继人才,积极参加文化部门组织的各类民间艺术活动。(第4条)

(三)确立认定程序

1.申报

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由个人向乡(镇)综合文化站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本人学习、实践经历和传承谱系;本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本人持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第5条)

2.审核

乡(镇)文化站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推荐名单报乡(镇)政府签署意见后,报送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

3.评议

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由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评审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评议,提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第6条)

4.公示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第7条)

5.公布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将确认的名单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并予以公布。(第8条)

(四)确立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

1.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向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提供完整的传统文化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等;2.制订传统文化项目传承计划、报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备案;3.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4.积极参与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展览、演示、研讨、交流等活动;5.每年应向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汇报项目传承情况。(第11条)

(五)细化行政保障措施

1.建档

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应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的方式,全面记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特点和知识等,征集并保管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传承人档案。(第9条)

2.资助

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如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提供展示、宣传及其他有利于传承的帮助。(第10条)

3.表彰和奖励

县文化、教育、民族宗教部门应当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12条)

4.补贴

县人民政府设立高龄民间艺人生活困难补贴专项经费,由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发放。(第14条)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的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可申报高龄民间艺人生活困难补贴。(第16条)

三、制定县级和局级领导联系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政策

(一)长阳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的县级领导联系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的制度针对长阳县各界涌现出的一大批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推出了许多在全国、全省、全市有影响的艺术精品和文学力作,促进了长阳县民族民间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为更好地打造长阳民族文化产业大县的品牌,大力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人才,为各类民族民间文化人才搭建展示才华、服务经济、贡献社会的平台,2006年长阳县委、县政府研究制定了县级领导联系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的通知,建立县级领导联系民族民间文化人才制度。

1.联系范围

国家级文化艺术协会会员及部分省级会员,受到各级表彰的拔尖文化人才、文化功臣、优秀文化工作者和有潜力的中青年文化人才。

2.联系方式

县级领导采取走访、慰问、约谈等形式,经常关心民族民间文化人才的工作和生活,加强沟通,了解心声,听取意见和建议,为民族民间文化人才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环境。

3.联系要求

县级领导所在单位负责填写《县级领导联系民族民间文化人才信息反馈卡》。县委组织部人才工作科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研究加强民族民间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县文体局关于县直文体单位联系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的通知为贯彻实施《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落实长办发〔2007〕11号文件精神,切实关心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的生产和生活,2008年制定了县文体局关于县直文体单位联系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的通知,在文体系统实行县直文体单位联系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的制度。

1.参加单位及联系对象

县直文体单位联系优秀民间艺人工作参加单位有文体局、文联、文化馆、博物馆、民间文化保护中心、图书馆、歌舞剧团、资丘民族文化馆、业余体校这九个单位,联系对象为受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传承人。

2.联系内容

(1)掌握情况。主要掌握联系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以及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授情况,帮助协调解决生产生活及文化传承中的困难和问题,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2)宣传政策。向联系对象宣传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及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方面的有关政策等。

(3)加强沟通。听取联系对象对发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发挥聪明才智,不断创新民族民间文化。

(4)进行帮扶。根据民间艺人具体情况,帮助解决一些生产生活上的困难,釆取多种措施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

3.联系方式

(1)走访慰问。釆用定期或不定期走访的方式,到被联系人家中进行慰问,深入了解家庭生产生活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电话联系。根据被联系人的生活和思想状况,经常性地通过电话进行沟通,建立起密切友好的关系。

4.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把联系优秀民间艺人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脚踏实地地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为他们从事民间文化传承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要求每季度至少与联系对象有一次以上的联络,每年到联系对象家中走访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开展联络活动后,要及时做好相关记录。被联系对象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及从事民间艺术传承情况,要有较完整的情况记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党委汇报。

四、制定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推荐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政策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传习活动,根据《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精神,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命名表彰第三批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长阳县文体局制定了关于申报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推荐第三批民族民间文化优秀传承人的通知。

(一)命名表彰名额

全县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两个,表彰第三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传承人20名。

(二)推荐范围及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域内的单位和合法组织可推荐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1)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某一项或多项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的展示、培训和研究;(2)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某一项或多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3)有传授人;传习授徒活动正常开展,培养民间艺术新人成效显著,传承工作在县以上范围产生影响;(4)有固定的排练、教学或制作(陈列)场所;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和必需的经费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申报中要有该基地组织活动的数码照片10张以上(像素500万以上、附文字说明摄影者或版权所有者,及其未经压缩的电子版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的申报辅助材料中应出具一份同意无偿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宣传和推广工作的授权书。

2.具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传承人的条件。户口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域内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人中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可以推荐申报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传承人:(1)本地方群众公认的、通晓某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2)熟练掌握某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技艺,在当地有影响或者被公认的;(3)掌握和保存重要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实物、资料的;(4)努力培养民间艺术后继人才,积极参加文化部门组织的各类民间艺术活动。

(三)推荐、评审程序

1.推荐。各乡镇文化站(文广中心)和文体部门各二级单位在对本地传承单位和民间艺人进行摸底排查的情况下,按照推荐条件进行推荐,填写《长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推荐表》和《长阳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传承人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推荐表》一式两份,由乡镇文化站(文广中心)和文体部门各单位负责填写,被推荐人所在村(或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上报。

2.资格审查。在推荐的基础上,由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中心对被推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传承人进行资格审查。

3.评审及公示。将资格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和个人材料交由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评审鉴定委员会进行评审,将评审通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传承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4.审批及表彰。公示期满后,将公示合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优秀传承人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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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人、管事、管财这三大要素是相互依托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即,事业因用人得当而发达,财富因创新思维而无限聚敛,最终推动了企业的日益繁荣——如西方经济学开山鼻祖亚当·斯密所说,一个人在追求私利满足的过程中,却无意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同理,企业的管理者、尤其是那些中小型私营公司的管理者们,他们为追求个人财富无限增长的内驱动力,都直接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也促进了人类追求幸福的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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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功者和失败者有一个很大的区别,那就是是否懂得做人做事的取舍之道,是否能把做事与做人很好的统一起来,使人生之路少留下一些大大小小的缺憾。因此,做人做事,看似简单,却不得不仔细思量。
  • 怦然心动之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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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系之舟》——林冷没有什么使我停留——除了目的纵然岸旁有玫瑰、有绿阴、有宁静的港湾我是不系之舟也许有一天太空的遨游使我疲倦在一个五月燃着火焰的黄昏我醒了海也醒了人们与我重新有了关联我将悄悄地自无涯返回有涯,然后再悄悄离去啊,也许有一天意志是我,不系之舟是我纵然没有智慧没有绳索和帆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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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讲述了毛泽东用人思想的内涵是:慧眼识人,大胆任人,团结聚人等;在领略他卓越的领导艺术才能和炉火纯青的用人艺术的同时,更要认识到毛泽东独具特色的用人思想对我们在更新用人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用人机制等方面所起的重大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