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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生活习俗(1)

人们的生活习俗,主要通过住宅、用具、服饰、饮食、婚丧嫁娶、民风等表现出来。由于秦汉时期甘肃地区民俗的文字史料极少,所以我们除了综合运用相关史书外,还采用了大量出土文献及实物来展示秦汉时期甘肃的生活风俗。

一、住宅、用具和交通工具

(一)住室

居住条件是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生产、生活水平及人民审美观念的指标之一。秦汉时期封建经济迅速发展,建筑技术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人们的居住条件在传统的基础上有了一定的改善。

甘肃地处黄土高原,早期居民的传统住室,一种是地穴式的居住地,形如现代尚存的地窝子。大体是由地面往下挖一个深1米多的地坑,坑为方形或圆形,面积为5~6平方米至10余平方米,中间竖以梁柱,顶上苫以茅草,侧面挖有一条斜坡道,由地面通向屋内,其上亦盖有长棚。另一种为窑洞,在黄土断崖、沟壁或平地下切出一大块地面,再向崖壁或土坑侧壁内挖出宽3~4米、深5~6米的拱筒形洞穴为房室,房室口装上门和简陋的取光小窗。窑洞节省木材,冬暖夏凉,十分经济,几千年来一直是甘肃陇东等地居民普遍使用的民居形式。

在地面上起建的房屋平面多为长方形,大体为基座、屋身、屋顶三段。房屋墙壁有的用木柱为架,中夹秸秆,内外涂抹草泥;有的为夯土版筑而成;还有的以土坯(墼)加泥砌成;少量用砖砌成。屋顶用椽,椽上苫草,或加枝条涂泥,少数盖瓦。苫草的土坯房,史书中称为白屋。屋内地面和四壁往往抹有一层草泥,并且用火烧过,有的则涂以白灰土。天水、陇西一带地多森林,百姓所居又有就地取材建成的板屋,就是用木板搭成房屋。《汉书·地理志下》言:“天水、陇西,山多林木,民以板为室屋。”

秦汉时期,甘肃地区已经有了木结构的多层砖瓦建筑和多重院落的宅院。建筑类型有厅堂、亭、楼、门楼、阙、桥等。建筑构件,如阶基、柱、枋、斗拱、栏杆、扶梯、门窗、瓦饰开始趋于程式化。普通民居比较简陋,格调朴实,“斧成木构而已”。普通家庭的住宅,已经开始出现四合院形式的建筑。贵族的房屋往往用石灰石础,木柱木架,顶上施瓦。柱顶有斗拱承枋,枋上更有斗拱作平坐,精雕细琢,极其奢侈。东汉豪族的住宅更为讲究。1969年10月在武威雷台东汉晚期墓葬中,发现一座绿釉陶碉楼明器。楼高1.05米,楼院为长方形,四周围以院墙,正面开门,门侧各出一拱,一斗三升,承挑门楼屋檐,上层门楼已残失。门两边各开一窗。院内有隔墙,将前院分为一大院两小院,后院也由隔墙一分为二。隔墙之间有门相通。院内为五层楼,向上逐层收分,每层均四面出檐。院墙四角,各有一方形望楼,望楼之间以飞桥相连,桥身两侧皆有障墙,成悬槽形状,以防外面敌人袭击。这一多层建筑模型,为研究东汉时期甘肃乃至全国的地主庄园增添了宝贵的资料。甘肃各地汉代墓葬出土明器中,往往都有陶井,它说明不少民宅家中生活用水系使用井水。东汉的房屋建筑奠定了具有独特民族风格的中国古代建筑体系基础,给整个封建社会的住室建设带来深远的影响。

秦汉时代甘肃的游牧民族,住的是以毛毡制成的穹庐,类似今之蒙古包。《史记·匈奴列传》言:“匈奴父子乃同穹庐而卧。”

(二)用具

秦汉时期的家庭用具,主要指席、几、床、案、屏风等家具,灶、釜、甑、鼎、笥、碗、盘、杯、瓢、勺、壶、尊等餐饮用具,炉、灯、豆、罐、瓶、桶、镜等生活用器等。

席是居家必备之物,秦汉时期,上自天子,下至黎民百姓,坐卧起居都用席。席一般以草或竹篾编成。坐席有一定的规矩,家庭中为长辈设专席。护羌校尉邓训“于闺门甚严,兄弟莫不敬惮,诸子进见,未尝赐席接以温色”。

几为长方形,矮足,略如时下北方的炕桌。几可以凭靠,其上还可以置物。20世纪50至70年代武威磨嘴子汉墓先后出土有两件木几。62号墓出土的木几长117厘米、宽19厘米、高26厘米,两端各有3条曲形足,足下弓形。木几表面残存有明显的刀切痕迹,似木俎,但不在炊具处,而在案后。木几背面有墨笔隶书14竖行,并刻有界格,字迹已不太清晰。

床,又称榻,是睡卧的家具,尊者亦以床为坐具。两汉时的床一般为木制,较矮,多无栏杆。1972年嘉峪关市新城公社以西五里的戈壁滩上清理了数座东汉晚期墓。在一号墓的南壁甬道门东侧的第二层画像砖上可能画的是墓主人,头戴乌冠,高坐榻上,右手持扇,榻前一仆人左手高举三枝杈,上串烤肉,向主人进食。在前室南壁甬道门西侧、西壁和北壁西侧画像上,有主人们在榻上赏乐,榻前置有斛等温酒器及炊具,榻下乐师们在抚琴、吹竖笛、弹琵琶。由此可见,榻在当时河西地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广泛应用。

东汉末,西域的坐具胡床传进中原。这种形如今天马扎的可以折叠的轻便小坐具,深得灵帝的喜爱,所以在贵族之间流行。可以推测,当时的河西走廊可能已有胡床。

屏风,是置于宽敞的室、堂进门不远处,用以挡风或隔断内外部视线的一种用具。一般用木料或竹子做边框,下面装有屏足和底座。框子内蒙以绢帛。屏风或单扇,或多扇可以折叠,上面统一构图,以绘画、雕刻或文字等予以美饰。由于屏风具有使用和审美的双重价值,所以很受人们的喜欢。战国时就有屏风,两汉时屏风的使用屡见于记载。

家庭加工食物的用品首先是灶,甘肃秦汉墓葬出土明器中多有陶灶,如1998年西峰市彭原汉墓群出土的一只灰陶灶,长方形体,长22厘米、宽18.5厘米、高8.5厘米。上面有外撇沿台,台中间为圆形单灶眼,口径13.5厘米。长端侧面有一长方形灶门,火堂中空。

釜就是锅,用于煮食物。甑是蒸锅,上下开口,内有栅格,使用时需与釜配套,以甑置于釜上,在釜内注水加热,以蒸气蒸熟食品。兰州市博物馆藏有一套于兰州伏龙坪东汉墓出土的铜釜甑,是甘肃秦汉居民用釜甑的实物。

鼎、笥、碗、盘、杯、瓢、勺、壶、尊等都是盛放或取用饮食的用具。一般人的餐饮用具多为灰陶制品,极少施釉,十分简陋。2002年武威市文化巷发掘一处东汉夫妻合葬双室墓,出土的陶器主要有泥质灰陶和红陶胎绿釉陶两种,器形主要有壶、罐、灶、釜、甑、井、豆、仓、奁、案、盘、耳杯、瓶、盉等。

秦汉取暖用的炉子称博山炉,甘肃地区冬季严寒,博山炉是家庭应备的生活用品。博山炉一般为金属制造,上引武威文化巷汉墓出土有两件陶制博山炉,形制相同,博山顶,圆腹,束腰,平底。器表施绿釉,高16.2厘米,腹径8厘米,底径7厘米。腹中放置燃着的木炭,就可以散发出热气。秦汉时的灯,都是燃油的,一般灯的底座较高,上设灯盏,灯盏一侧有流,以伸出灯芯。安西五道沟汉墓就出土有两种形状的灯。罐、瓶、桶等家庭用具,在甘肃各地的秦汉墓中都有出土,不必细说。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秦汉的铜镜,在甘肃各级博物馆收藏中数量很大。如庄浪县博物馆收藏有汉代铜镜100余面,大多铸工精细,纹饰华丽,时代鲜明,其中不少是汉镜之珍品。

梳及篦是人们日常梳妆时的必备之物。“释名曰:梳言其齿疏也,篦言其细相枇也。”在敦煌悬泉置有实物出土。

(三)交通工具

秦汉时,甘肃地区各族居民出行的工具,大体陆行用骑乘和车辆,水行主要是舟和筏。

甘肃地区因畜牧业兴盛,故人们多骑乘牲畜以代步,尤其是匈奴人,在这一面更是突出。《汉书·匈奴传》言,“匈奴居于北边,儿能骑羊,引弓射鸟鼠,少长则射狐兔。士力能弯弓,尽为甲骑”。

有学者对汉简中所见的车进行专题研究,撰成《汉简所见车》一文。汉代最常见的代步乘用车是马拉的轺车,如:

敦煌效谷宜王里琼阳,年廿八,轺车一乘,马一匹,闰月丙午南入。(《居延汉简合校》550·12)

十三年五月庚辰,江陵丞敢告地下丞:市阳五大夫隧自言与大奴良等廿八人、大婢益等十八人,轺车二乘,牛车一辆,驷马四匹,马二匹,骑马四匹,可令吏以从事,敢告主。(《散见简牍合集》927)

汉代民间的运输工具主要是牛车,武威旱滩坡汉墓出土了一组木俑木牛木车模型,车舆前有门窗,门窗上下有栏板,舆后栏有门两扇,可以开闭,木轮有木轴12根。牛拉的车可以用于运输,亦可乘人。如:

……出牛车转绢如牒,毋失期……(《敦煌汉简译文》1383)

骊靬万岁里公乘儿仓,年卅,长七尺二寸,剑一,已入,牛车一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334·33)

甘肃地区先民很早就知道用马牛羊革囊作为渡河的工具。最早是抱着单个的革囊渡河。至迟到东汉时,匈奴人已将多枚革囊组合为皮筏,作为水上运输工具。《后汉书·南匈奴传》载,永平八年(65年),南匈奴须卜骨都侯与北匈奴联络,密谋叛逃,“其年秋,北虏果遣二千骑候望朔方,作马革船,欲度迎南部叛者。以汉有备,乃引去”。《后汉书·邓训传》载汉军在镇压羌人的战争中,“乃发湟中六千人,令长史任尚将之,缝革为船,置于箅上以渡河,掩击迷唐庐落大豪,多所斩获”。明确无误地说明造的是以革囊与木架箅相组合的皮筏。

[1]《汉书·吾丘寿王传》:“三公有司或由穷巷,起白屋,裂地而封。”颜师古注:“白屋,以白茅覆屋也。”

[2]唐晓军、师彦灵:《古代建筑》,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25页。

[3]《盐铁论校注·散不足》,中华书局,1992年,第348页。

[4]甘肃省博物馆:《甘肃武威雷台汉墓清理简报》,《文物》1972年第2期。

[5]《后汉书·邓训列传》。

[6]甘肃省博物馆:《武威磨嘴子三座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年第12期。

[7]嘉峪关市文物清理小组:《嘉峪关汉画像砖墓》,《文物》1972年第12期。

[8]王娅丽:《西峰市彭原汉墓群发掘简报》,《陇右文博》2000年第2期。

[9]武威市文物考古所:《武威市文化巷汉墓发掘简报》,《陇右文博》2003年第1期。

[10]李晓斌:《庄浪县博物馆藏汉代铜镜选介》,《陇右文博》2002年第1期。

[11]《太平御览》卷714《服用部分·梳篦》,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3173页。

[12]李均明:《汉简所见车》,西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简牍学研究》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96年。

[13]党寿山:《甘肃省武威县旱滩坡东汉墓发现古纸》,《文物》1977年第1期。

二、服饰、饮食

(一)服饰

服饰反映着一定时代人们的社会心理、文化素质及审美情趣。秦汉时期纺织业在技术上有所突破,织品质量有了提高,服饰式样和品种愈加翻新,图案和佩饰也越来越华贵。

《礼记·王制》言:“西方曰戎,披发衣皮。”显然,秦汉时期甘肃的游牧民族主要是以毛皮为衣的。另外还利用动物的毛碾压为毡或编织加工为衣。武威磨嘴子72号汉墓出土一块木板画,所绘人物披发有须,着短衫缘边,系腰带,裹腿,穿靴。又有一块绢地刺绣屯戍图,上绘吏人头戴尖顶帻,身穿窄袖紧身衣。甘肃靖远吴家川岩画人物头上有1~3股竖立的尖长饰物。所有这些都是少数民族形象,可能是羌族。羌族妇女,更喜欢以浓发披面。据《后汉书·西羌传》言,秦厉公时,羌人首领无弋爰剑由秦地逃到河湟地区,与一位受了截鼻之罚的羌女结为夫妇。“女耻其状,披发覆面,羌人因以为俗。”两汉时期的西北各族仍保持“披发左衽”的服饰习惯。匈奴人的服饰称胡服。王国维《观堂集林·胡服考》言,匈奴服饰最主要的特点是,附蝉为文,貂尾为饰。其冠系以貂尾为饰。《后汉书·舆服志下》引胡广说:“赵武灵王效胡服,以金铛饰首,前插貂尾,为贵职。”其上衣称褶,其头发式样为纵体编发,即将头发梳向后方,结成一辫,拖在脑后,其形如椎。由于与汉族交往日益增多,匈奴贵族也开始穿丝绸绮绣服装。氐人的衣服主要为青色、白色和大红色,辫发。出嫁之妇女穿与汉族相似之长袍,但边饰似羌族。

秦汉时一般人日常生活所穿的服装叫“常服”。常服分为长袍和短衣两大类。长袍源于先秦的深衣,深衣是把著于上身的“衣”和服于下身的“裳”(约同于裙)缝合到一起的衣服。秦汉时期的袍服分为衣、襜褕、腹袍,它们厚薄宽窄不同,因而可以在不同季节服用。内衣的代表是衫和禣。衫,为单内衣,也称为单。无袖之衫,称为汗衣,样式与现代的马甲相似。禣是夹内衣。《居延汉简》中有“複禣”一词,即指此。外短衣的代表是襦和袭。襦是一种及于膝上的绵夹衣,只能作短外衣用。汉代之袴无裆,形如旧时之套裤。女子经常服用的往往是上襦下裙。曹魏嘉平(249—254)间,皇甫隆任敦煌太守,发现“敦煌俗,妇人作裙,挛缩如羊肠,用布一匹;(皇甫)隆又禁改之,所省复不訾”。则汉时敦煌妇女之裙的皱折很多,一条裙子要用一匹布料。穷苦平民穿麻布短襦袴,衣着窄小,头戴斗笠或小帽。受北方游牧族民利于骑射的短服影响,甘肃地区不少人习惯于着袭,就是没有续棉絮的短上衣,又称褶(diè)。武威磨嘴子48号汉墓出土的女尸,外穿黄褐色麻布衫,腰束白绢带,带结在后。内上身着浅蓝色绢面丝棉襦,白绢袖端,下着黄绢丝棉裙。裙腰白绢,下摆蓝绢饰边。两汉时期的鞋称为履。一种以皮革制成,也叫鞜,由生革做成。一种为丝鞋,即锦履,富人之妻妾多穿绣花丝履。穷苦人则多着草屦、麻鞋,也叫“不借”。“不借,言贱,易有,各自蓄之,不假借人也。”

袜,有用布帛做的,也有用皮革做的。袜长一般一尺余,上端有带,穿时用带束紧上口。其色多白,但祭祀时所著袜则用红色。汉代悬泉置遗址出土文物中,有皮革和麻布类鞋,其中就有大人和小孩的鞋、鞋垫、袜子等。

(二)饮食

“民以食为天”,汉民族以五谷为食,辅之以蔬菜、鱼肉的饮食习惯由来已久。随着秦汉生产水平的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提高,肉食的比重增加,烹饪技术也有所改进。

在悬泉置遗址中出土的农作物有大麦、粟、糜、豆、苜蓿、大蒜、核桃、胡桃、杏核等,另有大量家畜骨骼,如马、牛、羊、鸡、狗、兔、骆驼等,其中以马、牛、鸡的骨骼居多。马、牛、骆驼主要用为畜力,苜蓿为牲畜饲料,其他都可以看作人们的食品。

面食一般称为“饼”,当时还不会发酵技术。所谓饼,有死面的蒸饼、烙烤的炉饼和水煮的汤饼,汤饼就是今天的揪面片。还有一种由西域传来的胡饼,即今日之烧饼。

秦汉甘肃百姓的主要食品还有麦饭和麦粥。麦饭是将麦子蒸熟后晒干而成的食品,能够长期储存而不坏,是人们旅行的必备食品。麦粥在汉代也称麦饭,是用未去皮的麦子煮成粥,是营养价值较高的一种流食。当时的甘肃,还食用粟。《太平御览》卷50引《三秦记》曰:“河西有沙角山……其砂粒粗,有如干糒。”干糒是黄色的干饭,一般是以粟饭暴干而成。

秦汉时人们的副食可分为蔬菜和肉食品两类。

葵、韭和葱是人们食案上常见的蔬菜。此外还有芜菁,根叶均可鲜食,也可腌制成干菜;芥菜,食其根茎,味辣,可腌制;而笋、菠菜、葫芦、黄瓜、豆芽、藕、蒜食法与今相同。

肉食品,可分为家养和野生的两大类。畜禽中以羊、猪、狗、鸡为主。羊肉在甘肃人的肉食中占重要的比例,可以作羹食用,也可以加姜、椒、盐、豉等烧烤或煎煮而食。在出土的画像石中,有烤羊肉串的画面。一般家庭把“杀鸡为黍”作为敬老养老和接待宾客的常菜。陈直先生《汉代的米谷价及内郡边郡物价情况》一文中,曾引用河西一支下水物价简文:“头六十,肝五十,肺六十,乳二十,蹄二十,舌二十,胃一百,粊一百,髋三十,心三肠四十,牛脍一只六十。”居延出土简载有寇恩一次为甲渠候粟君卖鱼五千条的事,尽管买卖并不顺利,但可知边地人也是爱吃鱼的。此外,秦汉时期甘肃百姓往往狩猎野味享用。

酒是两汉时人们常见的一种饮料。甘肃地区饮酒风气很盛,连屯戍的官兵也喝酒,如敦煌木牍背面书信文字,言兵卒“甚苦候望,春时不和,幸伏吁和少公近衣进御酒食”。途经河西赴西域的重要官员,驿站和地方也以酒食招待。汉代悬泉置遗址发现的邮驿简牍《元康五年过长罗侯费用簿》,就是为接待出使西域的常惠及其随从而制酒的记录。简文言:

入鞠三石,受县/出鞠三石,以治酒之酿。

入酒二石,受县/出酒十八石,以过军吏廿遮侯五十,凡七十人/·凡酒廿,其二石受县,十八石置所自治酒/凡出酒廿石。

大体意思是,由效谷县运来3石做酒用的曲子,在悬泉置自制成20石酒,18石用以招待长罗侯常惠及其随行人员,2石交给县衙。有的官员酗酒成风,竟因此引起羌人的反叛。如护羌校尉辛武汤嗜酒如命,“数醉酗羌人,羌人反畔”。甘肃秦汉墓中出土有不少酒器,安西五道沟汉墓群M3出土的陶器底部有一个隶书的“酒”字,当为酒器。匈奴人也喜欢喝酒。汉元帝初年,车骑将军韩昌和光禄大夫张猛与呼韩邪单于缔结盟约,就是“以老上单于所破月氏王头为饮器者共饮血盟”。匈奴军中还有以美酒奖赏战功的规定,称“其攻战,斩首虏赐一卮酒”。

秦汉甘肃的民间饮料主要是浆,即今浆水,系用米粉或面粉调水熬制发酵而成。浆制作简便,清凉爽口解渴,极受欢迎。《释名》曰:“浆,将也,饮之寒温,多少与提相将顺也。”

两汉时一般人习惯于一日两餐,极少三餐。居延汉简中有“朝三升,暮三升”的记载,说明即使极费体力的军人也是朝暮两餐。汉代人提倡孝道,所以饮食中的尊老美德具体体现为:长者食肉,晚辈食素。如东汉初担任姑臧长的孔奋,“事母孝谨,虽为俭约,奉养极为珍膳。躬率妻子,同甘菜茹”。

《汉乐府·陇西行》讲一位能操持门户、性格贤淑、知情达理的妇人,在贵客临门之时,她面带微笑,热情地去迎接客人。客人进门后,主客席地而坐,她直起腰来,抱手当胸,俯身跪拜行礼,接着问安。然后请客人正式入席,把客人让在铺有花纹的毛毡上。席上摆好清、白两樽酒,酒樽上放着刻有花纹的酒勺,勺柄要摆向南方。接着她先从樽中舀出一杯酒持给客人,客人要先表示谦让,主妇则再跪拜表示客气,这才主客各持一杯酒,边饮边叙谈,片刻过后,她便吩咐供饭。饭毕,互相叙礼后,主妇才陪着客人缓步送出。客人出门后,主妇送至大门以内,再不远送。这幅迎宾图为我们再现了两千年前陇西的待客风俗,使我们不得不为我们中华民族的饮食礼节而骄傲。

[1]《后汉书·西羌传》班彪言“羌胡被发左衽”。

[2]《三国志·仓慈传》注引《魏略》。

[3]甘肃省博物馆:《武威磨嘴子三座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2年第12期。

[4]刘熙:《释名》卷5《释服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第262页

[5]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0年第5期。

[6]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0年第5期。

[7]《太平御览》卷50,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245页。

[8]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281页。

[9]甘肃居延考古队简册整理小组:《“建武三年侯粟君所责寇恩事”释文》,《文物》1978年第1期。

[10]王国维:《流沙坠简》卷3《简牍遗文考释》六,敦十四木简。

[11]张俊民:《元康五年过长罗侯费用簿》,《陇右文博》2000年2期。

[12]《汉书·赵充国传》。

[1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安西五道沟汉墓发掘报告》,《陇右文博》2000年第2期。

[14]《汉书·匈奴传下》。

[15]《汉书·匈奴传上》。

[16]刘熙:《释名》卷4《释饮食》。

[17]《后汉书·孔奋列传》。

三、婚丧与敬老

(一)婚姻家庭

婚姻是人类延续的基础,而一定时代的婚姻状况则是社会状况的反映。秦汉时期,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的确立,带动了婚姻习俗的发展。贾谊总结秦人的婚姻家庭习俗,说:

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

大意为,秦人较为富俗的家庭,儿子成人以后就分家另过;而家庭贫穷的,就把儿子送到妇家当入赘女婿。子女不讲孝道,儿子给父亲借用农具就觉得有恩于父亲,母亲用了儿子家的簸箕和扫帚,儿子家的人就站在那儿说闲话。媳妇给孩子喂奶时就与公公一起伸展腿坐在席上,媳妇和婆婆有矛盾就互相斗嘴。这种风俗,到汉朝建立以后仍然存在,贾谊所以大声疾呼,希望文帝关注此事,移风易俗。

从文献看,汉代夫妇双方比较平等,所以《白虎通义》卷9《嫁娶》中有“妻者,齐也,与夫齐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也”。《白虎通义》中有“五不娶”的说法,“乱家之子不娶,逆家之子,世有刑人,恶疾,丧妇长子,此不娶也”。主要是为了家庭的安全、安定和世系延续。聘娶一般都要有媒人沟通,但也有自由婚姻、指定婚姻、抢夺婚姻等。如晁错建议移民徙边时,说:对那些迁徙到边地的移民,“其亡夫若妻者,县官买予之。人情非有匹敌,不能久安其处”。亡夫若妻,就是或无夫或无妻而没有配偶的,由官府买来男子或女子为其配偶。护羌校尉邓训对士卒十分关心,“吏士……其无妻者,为适配偶”。也有徙边的女人嫁给守边军士为妻的。如天汉二年(前103年),李陵率步卒出居延,至浚稽山被匈奴骑兵包围,战不利。“陵曰:‘吾士气少衰而鼓不起者,何也?军中岂有女子乎?’始军出时,关东群盗妻子徙边者随军为卒妻妇,大匿车中。陵搜得,皆剑斩之。明日复战,斩首三千余级。”这里说的就是出征的士卒私自将娶得的徙边的妻子藏到运输物资的车中。东汉时,凉州屡遭战乱,有的妇女逃到内地后嫁与内地男子为妻。汉明帝即位初曾下诏“边人遭乱为内郡人妻,在己卯赦前,一切遣还边,恣其所乐”。有不同民族通婚的。如张骞第一次出使西域,在河西走廊被匈奴人俘虏,匈奴“留骞十余岁,予妻,有子”。这是将匈奴女子嫁给了张骞。至于汉与匈奴单于和亲,则是将汉女嫁与匈奴单于为阏氏。刘细君嫁与乌孙昆莫,也是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婚姻关系。以上事例,都是甘肃地处边陲,且民族众多,因而与中原地区不同的婚姻状况。

秦汉法定的结婚年龄,据《白虎通义·嫁娶》所说,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实际上,从天子到平民都尚早婚。汉宣帝时博士谏大夫王吉曾指出:“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在汉简中有一些称为“吏卒家属署廩名籍”的文件,其中载有吏卒妻子及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等资料,我们试从中选出一些我们以为早婚的家庭资料,见表6-1。

据上表,以结婚第二年生子推算,女方14岁以前结婚的1对,15岁以前结婚的3对,16岁以前结婚的1对,17岁以前结婚的3对。表中年龄皆为虛岁,可见早婚现象是很严重的。当然也有由于各种原因成年男子打光棍的。居延新简EPT40:23:“弟大男谊年廿二,弟大男政年十八,弟大男年十六。●居署尽晦,九石,母威君取。”从简文来看,这一家的家长戍卒某兄弟4人,其中本人及长弟年龄都超过二十二岁,却未曾婚娶。

秦汉时期,婚嫁的程序大体遵循古制。聘娶先由媒氏沟通,然后行纳采(向女家送礼求亲)、问名(询问女子的名字与生辰)、纳吉(卜得吉兆后到女家报喜、送礼、订婚)、纳徵(订婚后给女家送重礼)、请期(选定完婚吉日,向女家征求意见)、亲迎(新郎到女家迎亲)等“六礼”。女子许配人家以后,就要用一根丝绳(缨)束发,成婚时,新郎亲手将丝绳从新娘头发上解下,这就是所谓的结发婚仪。结婚时的仪式,是新郎、新娘各执一瓢,喝酒漱口,称为合卺。

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即公婆)、口舌、盗窃、忌妒、恶疾等7种情况,丈夫可以将其离弃,称为七出。如果女子结婚后对丈夫不满意,便可以离去改嫁。如汉简中“饥故人即更嫁毋多”。是一位女子思念故人而要求改嫁的材料。改嫁后女子的权益,得到政府的保护。东汉永平十六年(73年),明帝下诏:“诏令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死罪一等,勿笞,诣军营屯朔方、敦煌;妻子自随,父母同产欲求从者,恣听之;女子嫁为人妻,勿与俱。”当死罪囚免死到朔方、敦煌屯戍时,已经出嫁或改嫁的妻子不必与其随行。女子甚至可以担任公职。如《居延汉简甲乙编》1582简称:“诏夷虏候章发卒曰,持楼兰王头诣敦煌,留卒十人,女译二人,留守证。”就有两位女性翻译。

当时,婚嫁论财,奢侈过度。西汉宣帝时王吉说:“聘妻送女亡节,则贫人不及,故不举子。”是说由于婚聘花费过多,穷人因无力筹措聘礼嫁妆而不能结婚,只好单身一生。东汉时婚嫁奢侈之风更盛,王符批评道:“富贵嫁娶,车各十,骑奴侍僮,夹毂节引。富者竞欲相过,贫者耻不逮及。是故一飨之所费,破终身之本业。”

东汉前期,北地女子任氏,不许丈夫纳畜媵妾,在历史上颇为著名。《后汉书·冯衍传》称:“衍娶北地任氏为妻,悍忌,不得畜媵妾,儿女常自操井臼,老竟逐之,遂坎壈于时。”该传注录《冯衍集·与妇弟任武达书》,虽说振振有词,言之凿凿,却也透露出冯衍的“大男子主义”,关键是任氏不许其纳妾,要儿女们做家务,触动了冯衍的神经。

为了社会的安定,秦始皇曾要求:“男女洁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提倡夫妇忠诚于对方,丈夫不得有外遇,妻子不可另嫁他人。汉朝统治者改为专门提倡妇女的贞洁。西汉神爵四年(前58年),宣帝诏赐“贞妇顺女帛”,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褒奖女子的贞顺。东汉元初六年(119年),安帝下诏旌表贞节,“赐贞妇有节义谷十斛;甄表门闾,旌显厥行”。朝廷用名利来促进贞节,表明了对妇女控制的加强。一般百姓也产生了妇女贞洁的心理,以保证家庭中男性的地位。实际上,社会允许男子娶妾,还存着不少婚外性关系。凉州地处丝绸之路要冲,沿路就有以乐舞和卖身为生的妓女。东汉大将军梁冀“遣客出塞,交通外国,广求异物。因行道路,发取妓女御者,而使人复乘势横暴,妻略妇女,殴击吏卒,所在怨毒”。妓女不一定是卖身者,但“妓女御者”则是以妓女陪路过客人就寝的了。

在人们心目中,妇女之优秀者不必仅是操守的贞严,如《后汉书·列女传》中宣称“但搜次才行尤高秀者,不必专在一操而已”。所列之凉州妇女,既有为父亲报仇雪恨的酒泉女子赵娥,也有贞洁守身的安定皇甫规妻。赵娥的事迹颇为感人,史书称:

酒泉庞淯母者,赵氏之女也,字娥。父为同县人所杀,而娥兄弟三人,时俱病物故,仇乃喜而自贺,以为莫己报也。娥阴怀感愤,乃潜备刀兵,常帷车以候仇家,十余年不能得。后遇于都亭,刺杀之。因诣县自首。曰:“父仇已报,请就刑戮。”禄福长尹嘉义之,解印绶欲与俱亡。娥不肯去。曰:“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后遇赦得免。州郡表其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帛礼之。

皇甫规妻不仅容色美好,而且颇有学识,善书法,更是古代一位贞操突出的妇女,其传记称:

安定皇甫规妻者,不知何氏女也。规初丧室家,后更娶之。妻善属文,能草书,时为规答书记,众人怪其工。及规卒时,妻年犹盛,而容色美。后董卓为相国,承其名,娉以軿辎百乘,马二十匹,奴婢钱帛充路。妻乃轻服诣卓门,跪自陈请,辞甚酸怆。卓使傅奴侍者悉拔刀围之,而谓曰:“孤之威教,欲令四海风靡,何有不行于一妇人乎!”妻知不免,乃立骂卓曰:“君羌胡之种,毒害天下犹未足邪!妾之先人,清德奕世。皇甫氏文武上才,为汉忠臣。君亲非其趣使走吏乎?敢欲行非礼于尔君夫人邪!”卓乃引车庭中,以其头县轭,鞭扑交下。妻谓持杖者曰:“何不重乎?速尽为惠。”遂死车下。后人图画,号曰“礼宗”云。

东汉著名女诗人秦嘉妻徐淑也是一位讲究贞洁、誓不二嫁的女子。唐代刘知几在《史通·内篇·人物》中称赞道:“观东汉一代贤明妇人,如秦嘉妻徐氏,动合礼仪,言成规矩,毁形不嫁,哀恸伤生,此则才德兼美者也。”乃言在秦嘉死后,徐淑归宁于家,其兄弟逼其改嫁,她誓死不从,毁容明志,以至哀恸而逝的生动事迹。

秦汉时连结婚日期的选择和夫妻房事似乎都有一定的禁忌。如天水放马滩秦墓出土竹简《日书》甲种简中,有“平日,可取(娶)妻、祝词、赐客”,指结婚也要选择好日子。武威磨嘴子6号汉墓出土《日忌》简中,有“亥毋内(纳)妇,不宜姑公”。“……见妇人”。则应该是房事禁忌。

东汉似乎还有怀孕后占卜的习俗。《后汉书》卷65《张奂传》:“初,奂为武威太守,其妻怀孕,梦带奂印绶登楼而歌。讯之占者,曰:‘必将生男,复临兹邦,命终此楼。’既而生子猛,以建安中为武威太守,杀刺史邯郸商,州兵围之急,猛耻见擒,乃登楼自烧而死,卒如占云。”

当时存在杀婴谬俗。《风俗通义·佚文》:“俗说:五月五日生子,男害父,女害母。”“不举父同月子,俗云妨父。”“不举寤生子,举寤生子妨父母。”类似的禁忌在河西也有。东汉武威“其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月产子及与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张)奂示以义方,严加赏罚,风俗遂改,百姓生为立祠”。

甘肃少数民族婚俗各不相同。匈奴、乌孙等实行的是收继婚制。《汉书·匈奴传》记载:“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嫁于匈奴的王昭君和嫁于乌孙的细君公主、解忧公主皆有如此经历。据说这样做,主要是为了保住家族的财产不至散落。羌族既实行贵族多妻制、部落间或同部落通婚,也实行收继婚。《后汉书·西羌传》记载:“忍及弟独留湟中,并多娶妻妇。”“迷唐与烧何、当煎、当阗等相结,以子女及金银娉纳诸种,解仇交质……”同一部落中,“十二世后,相与婚姻,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嫠嫂,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氐人“其嫁娶有似於羌,此盖乃昔所谓西戎在于街、冀、豲道者也”。

(二)丧葬习俗

丧葬是人们对于死者的善后处理。秦汉时期,一般的皇室贵族、官僚、富家大族多讲究“事死如事生”的先秦礼制,对死者的装殓、埋葬、坟墓修建、祭祀活动等,形成了一套隆重而复杂的制度。一般百姓也很重视对逝者的安葬和追思。甘肃地区在丧葬习俗方面除具备中原地区的一般特点外,还有自己的特殊之处。

一般来说,丧葬之礼以葬礼为中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葬前的丧礼。包括招魂、哭丧停尸(殡)等内容。第二阶段:葬礼。这是丧葬礼仪中最为隆重者,包括三个环节:告别祭奠、送葬、尸体处理(葬法)。第三阶段:葬后服丧之礼。武威磨嘴子6号汉墓出土的《仪礼》简中,有《服传》简37枚,详细记载了关于丧服的礼节要求,如1简:

斩衰常,苴绖,杖、绞带,冠绳缨,菅屡者,斩者?不也。苴绖、(麻之有)贲者也。苴绖大鬲,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资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资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缌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苴杖,竹也,削杖,桐也。长各斋其心,皆下本。而杖者何也?爵也。无爵而杖者何也?儋主也。非而不杖者何也?辅病也。童子何以不杖也?不能病也。妇人何以不杖也?不能病也。绞带者,绳带也。绳缨,篠属;冠六升,外縪;段而勿灰。衰三升。菅屡者,菅菲也,外纳。居倚庐,寖蕈枕块,哭昼夜无时。吹粥,朝一洫米,夕一洫米。寑不(脱绖带。既虞,)剪(屏柱楣,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已矣。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反素食,(哭无时)。

《礼仪》简的出土,证明了河西地区的百姓,在丧葬时也是以周礼为准则的。

悬泉汉简中上还记有一则上坟时的规矩,言“其死者,毋持刀刃上冢,死人不敢近也。上冢,不欲哭,哭者,死人不敢食,去。即上冢,欲其”(V1410③:72)。这是在其他地方没有见过的习俗。

甘肃居民有死后还葬故乡的习俗。如陇西人梁湛在东汉和帝时任汝南太守,安帝初因病逝世。太守府决曹史缪肜送其尸体回故乡安葬。棺材刚刚下圹,就遭遇羌人造反,梁湛之妻携子躲兵燹到别郡。缪肜却留在当地,发誓要为梁湛起坟丘,他白天躲藏,夜晚背土造坟,到羌人起义被镇压时,坟丘已经完成。梁湛的妻子和孩子避乱后回到家乡,看见坟丘已起,大为惊奇。当地官民都称赞缪肜的义举,共同出资购置了车马和行装,送缪肜返乡,缪肜坚决不接受,空身回乡。

在甘肃出土的汉墓中,有武威雷台汉墓和磨嘴子汉墓、嘉峪关汉画像砖墓、武威旱滩坡东汉墓等。其中规格很高的是雷台汉墓。1969年,新鲜乡的农民在雷台旁一棵老槐树侧台内,发现了一座东汉晚期的大型砖墓。墓室分前、中、后三室,墓道、墓室全长40米,其中墓室长19.3米,墓道两壁各有朱绘的树状花纹一组,似为树灯;前室左右有耳室;中室附右耳室;前、中、后室作盖顶,顶部正中嵌方砖一块,彩绘莲花藻井,四壁用粉、墨涂绘花纹图案。整座墓全用条砖筑砌,券砌门顶,后室中间有二具黑漆木棺的痕迹,东西并列,应为夫妻合葬墓室。两万多枚五铢钱散置在前、中、后及各耳室,尤以后室为多。雷台墓曾遭盗掘,但遗存仍很丰富,出土的金、铜、铁、玉、骨、石、陶、漆器等共有221件,其中铜器物172件,铜器中一套铸造精美的99件组成的成铜车武士仪仗队最引人注目。按出行仪仗排列,有俑45个、车14辆、牛1头、马39匹。俑分骑俑、立俑,有的俑背书“张氏奴”“张氏婢”;有的胸刻“御奴”“车奴”“牵马奴”“从婢”等铭文。武士骑俑左手执辔,右手举兵器,跨坐马鞍上。根据铭文记载,此系“守张掖长张君”之墓,约筑于汉灵帝中平三年至汉献帝(189—220)在位时。其中工艺水平最高的是一匹铜奔马,俗称“马踏飞燕”,是一件罕见的艺术珍品。铜奔马高34.5厘米、长45厘米、重7.15公斤。它昂头嘶鸣,三足腾空,右后蹄踏着一飞鸟,马头上一撮呈流线型的鬃毛指向彗星一般的尾部。既表达了奔马风驰电掣的速度超过飞鸟,又巧妙地利用飞鸟的躯体扩大了着地面积,保证了奔马的稳定。它体型矫健,神逝若飞,艺术造型优美,合乎力学平衡原理,且给人以腾云驾雾、一越千里之感。这是东汉无名艺术匠师以高度的智慧、丰富的想象、深刻的生活体验和娴熟精深的艺术技巧,成功塑造的一件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极富浪漫色彩的“天马行空”的艺术杰作。马踏飞燕已经成为中国旅游的标志,而武威雷台汉墓也成为丝绸之路旅游的一大亮点。

其他三批汉墓,也出土了大量文物。从这些汉墓中我们可以看出,两汉时期在甘肃也盛行厚葬之风。随葬品除一些明器,如陶俑、木车、彩釉碉楼、井、灶、壶、仓、厕、耳杯、钱币等以外,还有死者生前的一些用品,如杖、木几、毛笔、纸、漆筷、木匕、漆勺、印章、封泥、铁镰等等,展现了墓主人生前的日常生活。

一般人在安葬时,往往还在棺盖上放置冥告文书。如1984年武威市韩佐乡五壩山3号汉墓,出土一枚木牍,原平置于棺盖之上,内容为:

张掖西乡定武里田升宁,今归黄(泉),过所毋留难也。故为今。升宁自小妇得绥取升宁衣、履烧祠,皆得过也。今升宁田地,皆当归得孙赵季平所,可。升宁田地,皆当归得孙任。今升宁田地,皆当归得。田地,皆当归得孙任胡。开口愿,皆自得绥禁之。物复以得任胡亟语言在张昊天知曲直,故为信。

这份冥告文书,既起了死者过所(通行证)的作用,又宣告了死者田地的继承状况。

东汉临泾人王符对厚葬之俗有着很尖锐的批评,写道:

古者墓而不崇。仲尼丧母,冢高四尺,遇雨而堕,弟子请治之。夫子泣曰:“礼不修墓。”鲤死,有棺而无椁。文帝葬于芷阳,明帝葬于洛南,皆不藏珠宝,不造庙,不起山陵。陵墓虽卑而圣高。今京师贵戚,郡县豪家,生不极养,死乃崇丧。或至刻金镂玉,檽梓楩楠,良田造茔,黄壤致藏,多埋珍宝偶人车马,造起大冢,广种松柏,庐舍祠堂,崇侈上僭。宠臣贵戚,州郡世家,每有丧葬,都官属县,各当遣吏赍奉,车马帷帐,贷假待客之具,竞为华观。此无益于奉终,无增于孝行,但作烦搅扰,伤害吏民。

甘肃士人还有亲为表率,提倡薄葬的。张奂在临终时遗命诸子说:“……地底冥冥,长无晓期,而复缠以纩绵,牢以钉密,为不喜耳。幸有前窀,朝殒夕下,措尸灵床,幅巾而已。奢非晋文,俭非王孙,推情从意,庶无咎吝。”儿子们不顾世俗偏见,按张奂遗命,非常简单地将其安葬。

甘肃少数民族的葬俗各不相同。戎人多行土葬,生活于今庆阳市境的义渠戎则流行火葬。《墨子·节葬》说:“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羌人对死的认识和纪念死者的方法很特异,史载:羌人“以战死为吉利,病终为不祥”。“羌胡俗耻病死。每病临困,则以刃自刺。”“其俗,父母死,耻悲泣,皆骑马歌呼。至闻(邓)训卒,莫不吼号,或以刀自割。又刺杀犬马牛羊,曰‘邓使君已死,我曹亦俱死耳!’遂家家为训立祠,每有疾病,辄此请祷求福。”羌族亦实行火葬,《太平御览》卷794《四夷部》引《庄子》云:“羌人死,燔而扬其灰。”《荀子·大略篇》云:“氐羌之虏也,不忧其系累也,而忧其不焚也。”匈奴人是土葬,但没有封堆,而且实行以人殉葬和厚葬制度,“其送死,有棺椁金银衣裳,而无封树丧服;近幸臣妾从死者,多至数十百人”。

(三)贱老与敬老的习俗

甘肃地区的秦人及匈奴有贱老的习俗,汉朝时的汉族则有敬老的习俗。

匈奴贱老的风俗,见于《史记·匈奴列传》。其中说道,老上单于时,投降的汉使中行说受到单于重用。中行说曾与汉朝使节辩论两个民族习俗的优劣。汉使说:“匈奴俗贱老。”中行说反问道:“而汉俗屯戍从军当发者,其老亲岂有不自脱温厚肥美以赍送饮食行戍乎?”汉使曰:“然。”中行说曰:“匈奴明以战攻为事,其老弱不能斗,故以其肥美饮食壮健者,盖以自为守卫,如此父子各得久相保,何以言匈奴轻老也?”看来,匈奴的所谓贱老,实际上是对青壮年的更多关照。这是因匈奴人以游牧为生,经常打仗。游牧和打仗,都要靠强壮的体力,老年人体衰力弱,故而要以年轻力壮者为家中生活保障的重点,好吃的好穿的都首先满足他们的需要。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秦人有贱老的习俗,贾谊曾说:“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锄,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倨;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相稽。……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天下大败;众掩寡,智欺愚,勇威怯,壮陵衰,其乱至矣。是以大贤起之,威震海内,德从天下。曩之为秦者,今转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其中“壮陵衰”三字,就是秦人贱老习俗的总结。经过汉朝统治者长期推行孝道,此风气才得以扭转。

汉族的敬老习俗系孝道的扩展。两汉皇帝以孝道治天下,故而一贯提倡尊老敬老。汉王二年(前205)春正月,刘邦就规定:“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对“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的部分老人给予优待。文帝前元元年(前179)规定:“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罪有耐以上,不用此令。”东汉的皇帝,从光武帝开始,一再给老人赐粥赠帛,而且在《月令》中规定:“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以为定例。安帝元初五年(118年)秋,朝廷派人到各地案验户口的同时也检查优老政策的执行情况,发现“郡县多不奉行,虽有糜粥,糠秕相半。长吏怠事,莫有躬亲,甚违诏书养老之意”。

汉代甘肃自然条件恶劣,社会动乱不已,人们之间的亲情包括敬老之情比内地郡县更为浓烈。1989年8月,文物工作者对武威凉州区柏树乡旱滩坡汉墓清理发掘,在第18号墓中出土了置于男棺上面的木鸠杖一件。杖首鸠鸟完整,作蹲伏状,张口。通体以白粉涂饰后再用墨线勾绘。鸠鸟纵长15.6厘米,腹下凿一小方孔,以纳杖杆。杖杆系杨木制成。表面光滑,粗约3厘米,残长约110厘米。看来为墓主人生前使用之物,死后随葬。关于向老年人授给鸠杖的制度,两汉都有。《后汉书·礼仪志中》载:“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九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旱滩坡这位老人生前高寿,得授王杖,死后以王杖陪葬。从中可以看出,朝廷给老人授王杖的优老制度,在河西走廊也得到执行。

与鸠杖同时还出土了10枚木简,其中有数枚简缠绕在鸠杖上。木简为一完整册书,内容记载西汉宣帝、成帝关于高年授王杖的两份诏书、殴击受杖老人的司法判例,以及墓主人幼伯生于汉平帝元始五年(5年),明帝永平十五年(72年)受王杖的记事。简中有关于养老、敬老的文字,如:

比于节。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大)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第,行驰道旁道,市买,复毋所与。(上66·2)

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官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上66·7、8)

此外,1981年在武威凉州区新华乡磨嘴子汉墓中还出土了《王杖诏书令》木简编26枚,内容为优抚鳏寡孤独残疾者,授高年王杖,严惩殴辱受王杖者的诏书等。可以看出汉令对老人的特别照顾,七十岁以上可享受六百石官吏所享有的特权,侮辱老人要受到处罚。

《王杖诏书令》是关于尊老养老的法令文书。文献中最为重要的是,列举了西汉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元延三年(前10年)以及绥和间的三个诏令。

这三个诏令的具体内容是:①年70岁以上的人,应受到尊敬。如果不是主谋或亲手杀人、伤人,就不要起诉,也不要判刑。②男子和女子年60以上无男孩,为鲲(鳏)寡之人,上市交易不要收取租税,并免除有关赋役税收。在免除赋役后,如果有人愿意抚养者,政府给予支持。③孤、独、盲、侏儒等无人照顾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各级官吏不得擅自招用和使役。即使有人起诉,也不要抓捕。④夫妻双方俱无男孩的为独寡者,种田或经商都不许征收赋税,与归附的少数民族同等对待,并允许在市场上开酒店卖酒。(以上为建始令)⑤给高龄人颁授王杖,具有官府符节一样的效力。(元延令)⑥年龄在70岁以上者才能赐受王杖,其地位与六百石官吏等同。进入官府不许阻拦或催促。如有殴打、侮辱者,处以大逆不道之死罪。(绥和令)

关于抚恤贫困、残病、高年耄老之民的优待政策,在《汉书》各纪记载中并不很明确详细,自武威《王杖十简》和《王杖诏书令》发现后,才有印证。从诏令中所附的案例和武威汉墓的情况看,成帝时,《王杖诏书令》在全国是认真执行过的。它不仅补充了《汉书》,而且也是我们现今见到的最早的汉代养老、尊老的法律文书。

[1]《汉书·贾谊传》。

[2]《汉书·晁错传》。

[3]《后汉书·邓训列传》注引《东观汉记》。

[4]《汉书·李陵传附李广传》。

[5]《后汉书·明帝纪》。

[6]《汉书·张骞传》。

[7]《汉书·王吉传》。

[8]王国维:《流沙坠简》卷3《简牍遗文考释十》。

[9]《后汉书·明帝纪》。

[10]《汉书·王吉传》。

[11]《潜夫论》卷3《俘侈》。

[12]《史记·秦始皇本纪》。

[13]《后汉书·安帝本纪》。

[14]《后汉书·梁统列传附梁冀传》。

[15]《中国简牍集成》第4册《甘肃卷》(下),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61、194页。

[16]《后汉书·张奂列传》。

[17]《后汉书·西羌传》。

[18]《三国志·魏书·鲜卑乌丸东夷传》注引《魏略·西戎传》。

[19]《中国简牍集成》第4册《甘肃卷》(下),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174页。括弧内为据通行本补充文字。

[20]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83页。

[21]《后汉书·独行缪肜列传》。

[22]《中国简牍集成》第4册《甘肃卷》(下),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11页。

[23]《潜夫论》卷3《浮侈》,第134、137页。

[24]《后汉书·张奂列传》。

[25]《后汉书·西羌传》。

[26]《后汉书·邓训列传》。

[27]《汉书·匈奴传》。

[28]《汉书·贾谊传》。

[29]《汉书·高帝纪》。

[30]《汉书·文帝纪》。

[31]《后汉书·安帝纪》。

[32]以上简出自《中国简牍集成》(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4册《甘肃卷》(下)第199页。

[33]绥和令,没有明确的年限,估计可能也是成帝晚期的诏令之一。参见何双全《简牍》(敦煌文艺出版社,2004年)第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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