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生物可分解包装应具有能够经过物理的、化学的、热量的或生物的分解使大部分已完成的堆肥基本上分解为二氧化碳、生物和水。
5.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
包装指令规定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建立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以便于从消费者、最终使用者或从废物流动中返回或收集使用过的包装和包装废物,以便将其引向最合适的废物管理选择。包装指令还规定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制度应该向有关部门的经营者和主管政府当局公开。这些制度也适用于非歧视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包括详细安排和为进入此系统所征的关税,且这些制度应该设计成能遵从欧共体条约,避免贸易壁垒或不正当竞争。也就是说所有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出口到欧盟的产品都要遵从欧盟的包装废物返回、收集与回收处理系统的有关要求。
6.标志与标识系统和包装使用者的信息
为便于对包装收集、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包装指令要求欧盟理事在本指令实施后的二年内(1996年12月31日之前)对包装标志做出相关决定,规定包装物应显示其识别和分类的目的。包装物还应在其自身或在标签上有合适的标志。这些标志应该清晰可见,易于识别及适当地持久耐用。为发挥消费者的作用,更好的实现此指令的包装废物再生、回收利用目标,包装指令对包装使用者应能获得的信息也做出了规定。即成员国应采取措施,在自成员国将本国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遵从了包装指令要求后的二年内,保证包装的使用者,包括消费者,获得如下必要信息:
(1)包装使用者可利用的返回、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
(2)包装使用者在包装和包装废物的重复使用、回收利用和再生中所起的作用;
(3)市场上现有包装标志的含义;
(4)对包装和包装废物管理计划的基础知识。
7.经济手段
包装指令规定欧盟理事今爽:烬燕杰指令、具场的实现,以欧盟条约的相关条款为基础,可采用一定经济手段。在没有这类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依照欧盟环境政策的原则(比如污染者付费原则),和欧盟条约设定的义务,采取经济措施来实现这些目标。
8.标准化
包装指令要求欧洲委员会应促进与包装基本要求有关的欧洲标准的准备工作,通过制定标准防止包装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促进下述欧洲标准的制定:
(1)包装生命周期分析的标准和方法;
(2)对包装中存在重金属和其它有害物质,以及从包装和包装废物释放到环境中的重金属和其它有害物质的测量和检验方法;
(3)各种类型包装物中需要再生原材料的最低标准;
(4)再生方法的标准;
(5)堆肥和堆肥方式的标准;
(6)包装标志的标准。
9.以国家法律实施
欧盟包装指令只是对所达到的具体目标的进行了规定,但包装指令并不能直接在欧盟成员国生效,需要转化为各成员国的国家立法,并且相应地构成该国立法的一个部分才能起作用。包装指令要求个成员国在1996年6月30日前,应使遵从本指令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生效,并及时通知欧洲委员会。另外,成员国应将在本指令范围内改进的所有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通告给欧洲委员会。
(四)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指令
指令编号:1935/2004/EC
2005年,欧盟颁布针对于食品级接触材料和物质的指令,编号为:1935/
2004/EC,取代了89//EEC指令,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强制实施。欧盟1935/2004/EC指令规定,传统上对食品级接触材料的定义凡作为食品生产、包装、运输或支持材料的成分不会对食品产生任何影响者,则称为食品接触材料。
指令1935/2004/EC规定食品级接触材料常规上大致可以区分为以下17项:活性及智能型物质、黏着剂、陶瓷、软木塞、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及合金、纸及纸板、树胶、影印墨水、再生纤维素(如人造丝或玻璃纸)硅化物、纺织品、油漆、蜡、木头,也包括它们的复合物。
指令1935/2004/EC规定,当产品接触食品时,不可:释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导致食品的成分产生不能接受的改变;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
指令1935/2004/EC包括:
2002/72/EC:欧盟对食物接触的塑料材料及产品的限制指令;
AP(2004)-1:欧盟对食物接触的有机涂层材料及产品的限制指令;
AP(2004)-4:欧盟对食物接触的橡胶材料及产品的限制指令;
AP(2004)-5:欧盟对食物接触的硅胶材料及产品的限制指令;
AP(2002)-1:欧盟对食物接触的纸张材料及产品的限制指令;
84/500/EEC:有关与食品接触陶瓷制品的法律。
第二节 美国的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
美国的食品与药品包装法规,是作为针对现实的和潜在的食品与药品安全性危机的一种对策而逐渐发展和完善的,为此美国政府依法建立了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它是监督执行的权威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段时期,由于食品添加剂的广泛应用,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性的关注。于是,195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若干关于食品药品法规的关键性修正条文,对包括可能从包装材料或其他与食品接触的表面转移到食品上的任何物质在内的一切食品添加剂提出了要求;还规定除了某些特例外,食品在销售前的加工处理、必须符合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法律要求。修正条文的通过使国会认识到食品加工已成为一门相当复杂的工艺技术,不宜由国会直接控制管理,应赋予它委任的专家机构以更为广泛的权力。同样,在有关食品添加剂法规颁布之后不久,国会于1960年又颁布了有关对食品着色剂实行事前报批手续的法律条文。
一、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食品与包装法规
1958年以前,食品的包装只需符合有关伪劣商品的法律条款。如果食品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情况下包装,或者由于包装容器包含某种有损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而致使产品受污染,则可以认为该产品掺假;如果产品包装容器的制造、加工和充填是故意想使购买者误认为某种名牌产品,则可认为该产品是假冒商品。其实这是远远不够的。因此,美国的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规定:食品包装材料的组成成分与直接添加到食品中去的食品添加剂一样,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并实行事前报批制度。因此,包装材料的组成成分如未经FDA所公布的食品添加剂法令的认可,不得使用。直接添加剂(指直接添加到食品中的物质)和间接添加剂(由包装材料转移到食品中去的物质)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这两种类型的添加剂都同样必须按法律程序报批。
1.包装材料按食品添加剂法令处理的情况
食品添加剂的法律定义是决定包装材料的组成成分和其他与食品接触的物质是否需要受法令制约的出发点。《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缩写U.S.C.)第21卷(篇)第201节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作了如下的陈述:“某种物质在使用之后能够或有理由证明,可能会通过直接和间接的途径成为食品的组分,或者能够极有理由证明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食品特色,而又未经有资格的专家通过科学的方法或凭经验确认其在拟定中的使用场合下是安全的,则可认为该物质是食品添加剂(包括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根据这个定义,与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中只有三种物质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可以不受FDA所颁布的法规限制。这三类物质是:
(1)有理由证明不可能成为食品的组分的物质;
(2)其安全性已经得到普遍认定的物质(GRAS);
(3)事先已被核准的物质。
此外,法律条款本身虽未明确指明,但是按照法律惯例及FDA的解释,家庭用各种食物器具获准不受食品添加剂法规的限制。FDA根据法律已经确认,凡由功能性阻隔材料与食品隔开而不与食品接触的物质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因而在使用时可以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
关系到食品包装材料法律地位的,最重要的,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是:未经批准的物质是否可以用作食品的成分。《食品添加剂法》(美国)第170.3(e)节对此说明如下:“必须搞清楚包装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物质,是否可能直接或间接地用作该包装容器或包装材料所包装的食品的组成成分。如果包装材料中的成分不会从包装材料转移到食品上,也不会成为食品成分时,该物质不应视为食品添加剂。”
实际上,与食品发生接触并且预料将成为食品组分的物质,必须超过某个最低含量限值时,才可以认为该物质已成为食品添加剂。这个观点虽在有关法律条款上已有所体现,但不论是联邦法院、还是FDA,至今尚未能确定出准确而可靠的最低含量限值。
因此,没有可用于确定某一特定物质是否符合法律条款的法定衡量标准,这一直是包装工业的一个问题。
2.食品添加剂的申请
如果已经确认某种物质是一种良好的添加剂,不涉及违禁或特殊处理的问题,则可提出“食品添加剂申请书”。申请书中必须提交按照预期的最大饮食摄入量(EDI)考虑时,该食品添加剂安全性的详尽数据;还须包括与食品添加剂有关的一切数据资料,如添加剂的化学名称和成分及正确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添加剂的标注,添加剂成为产品组分后对产品理化和技术特性的影响的准确数据;最终产品中所需的添加量、添加剂在食品中含量的实用测定方法,以及有关添加剂安全性研究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