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是殖民地剩余生产物的市场。英国殖民地比欧洲其他任何国家的殖民地拥有更广阔的市场和优势地位。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欧洲任何国家都想垄断所属殖民地的贸易。因此,每一个国家都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垄断方式,来禁止殖民地和外国船舶通商以及从外国进口欧洲货物。
例如,有的国家依靠一个特许公司来管理所属殖民地的所有贸易。在这个公司的管理下,殖民地人民必须通过该公司才能购买所需的欧洲货物,并且只能将自己的全部剩余生产物出售给这个公司。因此,这个公司不仅可以提高前一种货物的出卖价格来获利,而且可以通过压低后一种货物的价格,然后再高价转售给欧洲的方式来获利。这样一来,不仅使殖民地剩余生产物的价值在任何场合都被降低了,而且在很多情况下阻碍了殖民地生产物产量的自然增长。
这种公司的成立,可以说是最妨碍新殖民地自然发展的了。荷兰一直都奉行这一政策,不过,荷兰的公司曾在很多场合下停止行使垄断经营权。而丹麦,直到前一任国王上任时,才放弃这种政策。法国有时也采取这样的政策。但自1755年以来,除了葡萄牙之外的欧洲其他国家都认为这是一种不合理的政策,从而也放弃了。葡萄牙在巴西的佩南布科和马伦好两大省,仍实施着这种政策。
又如,有的国家虽然没有采取以上借助特许公司管理的政策,但为了限制殖民地的贸易,使其仅能和母国的特定港通商,也规定只有在船队出航的情况下,或者持有特许状(大都是要付出高额代价的)的单船出航的情况下,才允许船舶从特定港出航。很明显,这种政策使得母国所有的居民都能从事殖民地贸易,只要他们是在适当的港口、适当的期间、使用适当的船只就行。然而,那些投资装备船只并持有特许证的商人,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想要合作起来经营这样的贸易。试想,这种合作最后必然会转化为和特许公司差不多的经营模式。并且,这种商人联合的利润和特许公司的利润基本上是一样多的。而殖民地得不到充足的货物供给,它们必须用较高的价格买入货物,而以较低的价格卖出。西班牙一直到几年前都在采取这一政策。据说,在西班牙所属西印度殖民地,所有欧洲货物的价格都很高。乌罗阿说:“在基托,一磅铁大约卖四先令六便士,一磅钢大约卖六先令九便士。”殖民地人们出卖自己的生产物,就是为了购买欧洲产物。因此,后者的价格越高,那么出卖自己生产物的所得实际上就越小。葡萄牙对于除佩南布科和马伦好两省以外的其他殖民地,也是采取的这一政策,只是对于那两个省则更严厉一些。
有的国家采取的政策,是允许所有人民从事殖民地贸易。对于母国人民,他们可以在任何港口,使用海关的证件(不需要特许状)与殖民地通商。在这种政策下,经商的人数很多,而且他们散居在各地彼此竞争,因而一般不会获得太高的利润。在这种政策下,殖民地可以以比较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卖自己的生产物以购买欧洲的商品。自从普林穆斯公司解散(当时我国殖民地才刚开始)以来,英国就一直采用这一政策。自从密西西比公司解散以来,法国也一直采用这样的政策。因此,英、法两国从事殖民地贸易的获利并不怎么高,欧洲商品在这两国大部分殖民地的价格也不是很高。如果允许其他各国自由竞争的话,他们的利润可能会更低。
在英国殖民地,关于剩余生产物的出口,也只是限定一部分商品必须运送到母国市场。这些商品被称为列举商品,因为它们曾经被列举在航海法和后来颁布的其他法令中。其余的商品则被称为非列举商品,它们可以直接出口到其他国家。不过,货物的运输必须使用由英国人所有,且有四分之三的英国船员的英国船或殖民地船只。
在美洲和西印度有几种非常重要的产物,例如各种谷物、木材、腌制食品、鱼类、砂糖以及甜酒,都被包含在非列举商品中。谷物是所有的新殖民地最早耕种和最主要的作物。英国法律使得殖民地拥有了广阔的谷物市场,有利于促进这种耕作的推广,使产品极大地超过稀少人口的消费量,从而为不断增加的人口储备了充足的生活资料。
在树木很多的地方,木材价值低得甚至没有价值。而土地改良的主要障碍,就在开拓土地的费用。于是,法律为殖民地的木材开拓了广阔的市场,使得原本价值较低的商品,卖出了好的价钱,并且使殖民地居民在原本耗费的土地开垦工作中获得了利润。这样,土地的改良也就很容易了。
牲畜繁殖的数量,在人口不稠密、耕作不充分的地方,基本上都要大于当地居民的数量,因此牲畜的价值往往降低到没有价值。前面已经说过,一国的大部分土地能够进行改良的条件,是牲畜的价格与谷物的价格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英国法律也为美洲的死牲畜和活牲畜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提高了这种商品的价值,从而促进了土地的改良。不过,乔治三世四年第十五号法令关于“皮革和毛皮定为列举商品”的规定,降低了美洲牲畜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上述自由贸易带来的有利影响。
鱼,是北美洲与西班牙、葡萄牙和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通商的主要商品之一。我国的议会一直都有一个目的,那就是通过发展殖民地的渔业来增加我国航运业和海军的力量。于是,法律便为这种渔业自由贸易提供各种奖励,使其极大地发展繁荣起来。在最近的变乱之前,新英格兰的渔业几乎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渔业之一。在英国,虽然捕鲸业有特别的奖励金,但效果却不佳。大家都认为,英国每年所支付的奖励金的数额与捕鲸业的全部生产物相比,其实是差不多的。而在没有奖励金的新英格兰,捕鲸业却在大规模地经营。
砂糖,以前也是只允许运送到英国的列举商品。1731年,经过甘蔗种植者的申请,法律开始允许砂糖有限制地出口到世界各地。由于英国的砂糖价格非常高,这种自由的出口没有产生多大的作用。英国蔗糖殖民地的砂糖市场,几乎还是被英国及其殖民地所垄断。英国及其殖民地对砂糖的消费量快速增长,虽然由牙买加和其他被割让岛屿日益增加的产量来供应,但这二十年内砂糖的进口需求仍然很大,因而蔗糖殖民地出口到外国去的数量也没有以前多。
甜酒是美洲与非洲沿岸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商品,它是黑奴在这种通商中带回来的。
稍微理智的人都知道,如果将美洲各种谷物、腌制食品和鱼类的全部剩余生产物,都定为列举商品,强制要求其运往英国市场,就会对本国人民的劳动生产物造成极大的妨碍。因此,一般情况下,除了稻米之外,其他谷物和腌制食品都被禁止运往英国,就是为了本国劳动生产物的利益,而并非是为了美洲殖民地的利益。
非列举商品,可以出口到世界任何地方。木材和稻米曾经都被定为列举商品,后来又改为非列举商品,但其允许出口的欧洲市场,仅限于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乔治三世六年第五十二号法令规定,所有的非列举商品都要受到上述相同的限制。菲尼斯特雷角以南的欧洲各国,全都不是制造业国。因此,我们不用担心殖民地船只从那里带回来的东西会影响英国的制造品在殖民地的销售。
列举商品,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美洲特有的,并且母国不能生产或不生产的产物。例如,蜜糖、咖啡、椰子果、烟草、红胡椒、生姜、鲸须、生丝、棉花、海狸皮和美洲其他各种毛皮、靛青、黄佛提树,以及其他各种染色树木,就是属于这一类别;第二种是非美洲特有、母国也能够生产,但产量不足以满足需要的产物。例如,所有海军用品、船桅、帆桁、牙樯、松脂、柏油、松香油、生铁、铁条、铜矿、生皮、皮革、锅罐、珍珠灰,就属于这一类别。其中,第一类商品的大量进口,不能妨碍母国任何生产物的生产和销售。一方面,我们的商人想要限制这种商品进入本国市场,使自己能够在殖民地上低价购买之后,在国内高价卖出以获利;另一方面,商人们想在殖民地与外国之间,进行一种有利的运输贸易,即以英国为中心,将这些商品进口到英国再出口到欧洲其他国家。同样,第二类商品的进口,可以阻碍外国进口商品的销售,但不得阻碍本国同种产物的销售。因为,这种商品的价格在征以重税之后,比本国同种产物的价格要高,而比国外进口品的价格要低。限制这些商品,使其只能运往本国市场,是为了阻碍贸易差额中那些不利于英国的外国产物,而不是要阻碍英国产物。
需要提出的是,禁止殖民地将船桅、帆桁、牙樯、松脂、柏油出口到英国以外的国家,将会降低殖民地木材的价格,并增加开拓殖民地土地的费用,最后阻碍土地的改良。1703年,瑞典松脂柏油公司规定,除非上述商品由该公司的船只装运,按照它制定的价格,并按它认为合适的数量运出,否则禁止出口。该公司想要通过这种办法来抬高出口到英国的该商品的价格。于是,英国采取对从美洲进口的海军用品发放奖励金的措施,来应对这个引人注目的商业策略,并使英国在这类商品上尽可能不依赖瑞典和北方其他国家。这种奖励金,大大提高了美洲木材的价格,并且超过了限定进口国市场所能接受的程度。由于以上两个规定是同时颁布的,其结果最后还是鼓励了美洲土地的开拓。
生铁和铁条,也是列举商品。与从其他各国进口缴纳重税相比,从美洲进口生铁和铁条可以免税。这个规定一方面鼓励了美洲制铁厂的建设;另一方面也起了一定的妨碍作用。但总的来说,鼓励作用大于妨碍作用。因为这种铁制造业,需要消耗非常多的柴火,从而促进了树木丛生的地方的开发。于是,这种规定会提高美洲木材的价值,最终促进土地的开拓。虽然立法机关并没有注意和明白这一利益,然而,我们并不能否认其有利的结果。
无论是列举商品还是非列举商品,在英领美洲殖民地及西印度之间的贸易都有最完全的自由。这些殖民地如今那么富裕,对于彼此所有的产物都能提供广大的市场。从整体上看,对方对于彼此的产物,就是一个大的国内市场了。
然而,英国对其殖民地贸易采取的宽大政策,大部分是限定在原料或粗制品的贸易上的。至于对殖民地产物的精致加工,英国商人和制造者会要求自己经营,并请求议会课以高关税或禁止殖民地建立这种制造业。例如,从英领殖民地进口粗制砂糖,每一百斤只要纳税六先令四便士,而白糖需纳税一镑一先令一便士,单制或复制的精制糖块则需纳税四镑二先令五又二十分之八便士。
在赋税如此沉重的情况下,英国是英领殖民地砂糖出口的唯一市场,到目前也仍然是主要市场。这种高关税,就相当于禁止白糖或精制砂糖供应外国市场,如今则相当于禁止制造白糖或精制砂糖,使其不能供应那些主要的消费市场(可消费全产量的十分之九以上)。因此,大家可以看到,法国蔗糖殖民地精制砂糖制造业很发达,但英国殖民地的精制砂糖制造业除了满足殖民地本地市场需求以外,就没有其他的了。例如,在哥伦内达由法国人占领时,各个甘蔗园都有砂糖漂白厂。一经英国人占领后,就基本上放弃了这一类制造厂。我相信,目前(1773年10月)这个岛上这类制造厂最多不超过三个。不过,由于现在海关比较松散,被磨成粉末的白糖或精制砂糖,可被作为粗砂糖出口。
英国虽然允许从美洲免税进口生铁和铁条到英国,以奖励美洲这种制造业的发展,但绝对禁止在英属殖民地上建立制钢厂及铁工厂。哪怕是殖民地人民为自己消费而制作这种精制品,也是不被允许的。他们自己消费的生铁和铁条也只能向英国的商人和制造者购买。
同时,英国还禁止美洲生产的帽子、羊毛和毛织物通过水运或车马陆运,从一省运到另一省。这种条例,不仅有效地防止了殖民地通过远途贩卖而建立起这一类商品的制造业,而且使殖民地人民除了自用或同省邻人使用之外,不能经营那些精制品制造业。
然而,禁止人们制造他们所能制造的产品、禁止人们自由地将资本和劳动投入到自己认为最有利的用途上的做法,显然是侵犯了最神圣的人权的。这种不公正的禁令,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妨碍殖民地的发展。土地价格仍然很低廉,劳动价格仍然很昂贵,使他们能够以比自己制造更低廉的价格,从母国进口几乎所有的精制品。因此,就算是没有这一类禁止令,在目前土地改良的情况下,他们出于对自己利益的考虑,也可能不愿意自己经营这种事业。因为,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禁令并没有约束他们的劳动,或使他们的劳动不能投入到应当投入的用途上。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是由于母国的商人和制造者的嫉妒,而没有任何缘由地给他们附加了这种奴隶的印记。随着殖民地的发展进步,这类禁令最终可能会成为一种令人无法忍受的的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