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国或乌托邦,是不可能在不列颠设立的;不列颠的自由贸易也一样,完全没有恢复的期望。因为,完全恢复自由贸易有一些不可抗拒的阻力,比如公众的偏见,以及许多更难克服的个人私利等。增加国内市场竞争人数的法律,引起了制造业者的激烈反对,他们鼓动工人以暴力攻击这种法律的提出者。如果军队的将校和制造业者一样,不但激烈地反对缩小兵力,还鼓动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出者,那么精简军队就非常危险,其危险程度,与想在任何方面削弱国内制造业者既得独占权的危险程度一样。这种危害同胞的独占权,已经大规模地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这些制造业者联合起来时,就像一支过于庞大的常备军,可以胁迫政府甚至是立法机关。这时,如果哪个国会议员赞成加强这种独占权,那他不但会因为“理解”国内贸易而获得赞誉,还能受到那个以人数众多和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的欢迎和拥戴。反之,如果他反对加强独占权,或是有权力阻止这类提案,那么无论他为人多么正直、社会地位多么高、功绩多么大,恐怕也难免会受到极度的侮辱与诽谤,甚至遭到人身攻击并可能遇上实际危险。因为,他的行为使独占者陷入了愤怒和失望的境地,只好用暴行来伤害他。
如果国内市场上突然多了外国竞争者,以致大制造业的经营者不得不放弃原业,那么大制造业者的损失肯定是巨大的。这时,他的一部分用来购买材料和支付工资的资本,也许可以轻易地另觅它途;但是,工厂和生产用具等固定资本,处置起来却非常困难,往往会造成极大的损失。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然会要求立法机关不要急于进行这种变革,而是要在发出警告很久之后再逐渐地实行。这时,如果立法机关不为这种只为追求片面利益的吵嚷所左右,而是考虑到多数民众的幸福,并在这种追求普遍幸福的见地的指导下开始立法,那么它在立法时,就会小心地避免新法律再产生其他的独占权。
并不是所有对外国商品征税的行为,都是以限制输入为目的的,有些征税行为的目的是筹集政府资金。至于以什么程度对外国商品征税才能有效地筹集资金,是我在考察赋税时所要论述的问题,详见后文。那些为防止或减少输入而征收的税,显然把贸易自由和关税收入都给破坏了。
限制进口那些使我国陷入贸易逆差的
外国货物
此种限制不符合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提倡了两种增加金银量的方法,第二种方法,就是对那些使我国处于贸易逆差的国家的所有货物,几乎都加以异常的输入限制。例如,只要缴纳一定的税款,就可以将西利西亚的细竹布输入英国消费市场;但法国的细葛布和细竹布所受的待遇就不同了,英国只允许它们以伦敦港为中转站,根本不允许其在英国境内出售。另外,跟葡萄牙或其他任何国家相比,英国对法国葡萄酒征收的进口税也较多。比如,1692年,英国颁布了所谓的输入税,规定法国的所有商品在输入英国时,都须缴纳高达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五的进口税。
但是,英国对其他各国货物征收的进口税,却很少会超过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五。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当然也不在此列,而是得依照其他法律或这项输入法的特殊条款缴纳更加繁重的进口税。1696年,英国为了加大对法国商品输入的阻止力度,又对法国除白兰地之外的其他货物加收了百分之二十五的进口税,并对法国葡萄酒和法国醋,分别征收了每大桶二十五镑、每大桶十五镑的税款。至于税则上列举的那些大部分货物必须缴纳的一般补助税,或是百分之五的税款,英国从未对法国货物减免过,反而征收了高额的进口税。如果把三分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都算在补助税之内,那么法国所要缴纳的全部补助税,就有五种之多。所以,在这次英法战争之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输入英国时所纳的税,至少高达货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大部分的货物都承担不起这样的重税。所以,这种重税其实与禁止输入无异。虽然我不知道法国加在我国货物上的进口税有多重,但我相信,这笔税款一定也非常巨大。两国就这样相互限制着,几乎把两国之间的所有公平贸易都给断绝了,以致两国商人不得不主要靠走私来进行相互交易。在上一章中,我考察了起因于私人利害的独占原则;在这一章中,我所要考察的,则是起因于偏见和敌意的独占原则,它比上一章所考察的原则更加不合理,即使是从重商主义的角度来考虑也一样。其理由有如下三条:
第一,即使英、法两国自由通商的结果对法国有利,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断定英国的利益会因此而遭受损失,更不能说由此引起的英国贸易总差额会给英国带来损失。如果法国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价格低廉、品质优良,而且法国麻布又比德国麻布价格低廉、品质优良,那么英国从法国购买葡萄酒和麻布,当然会比分别从葡、德两国购买这两种货物更加有利。这么一来,英国每年从法国输入的货物价值必然会大增。但是,由于法国货物比葡、德两国同种类、同品质的货物低廉,所以其全部输入品的价值,必然都会根据其低廉程度相应地减少。
第二,从法国输入英国的货物,可能有大部分会再从英国输出,到其他国家去进行更有利的交易,并可能带回与法国全部输入品的原始费用价值相等的第三国货物。人们评价东印度贸易的一些话,同样也适用于法国贸易。换言之,虽然东印度的货物有大部分都是用金银购买的,但其中一部分再输出的货物,却能带回比全部货物的原始费用还多的金银。现在,把法国货物运输到其他欧洲国家,是荷兰最重要的贸易之一;就连英国人喝的法国葡萄酒,也有一部分是从荷兰和西兰走私过来的。如果英、法两国之间无输入限制,或者英国对法国货物征收与其他欧洲国家相同的进口税,那么英国可能就会像荷兰一样享受贸易自由带来的好处。
第三,对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差额到底有利于哪个国家,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我们判断这一问题的根据,往往是受个别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国民的偏见和敌意,使用的标准是关税账簿和汇兑情况。不过,由于关税账簿和汇兑情况对大部分商品的评价都不太准确,所以大家都觉得这两种标准根本不太可靠。
当伦敦和巴黎两地的汇率相等时,就表示两地互欠的债务相互抵消了。反之,如果伦敦须给付汇水才能购买到巴黎的汇票,则说明伦敦还欠巴黎一部分债务,伦敦必须向巴黎支付差额部分。汇水是为了避免直接输出货币的弊端才出现的。代汇人要求汇兑人支付汇水,汇兑人须遵照代汇人的要求进行支付,这样就可以免除直接输出货币可能带来的危险和麻烦。
这两个都市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据说必然受制于两市的商务往来情况。如果两市相互输入、输出的数额都相等,那么两市相互的债务和债权就可以互相抵消。但是,如果甲市从乙市输入的价值比其向乙市输出的价值大,那么甲市必然处于贸易逆差状态。这时,债权和债务就不能抵消,债务国必须支付差额货币给债权国。既然汇兑情况反映了两市之间的债务和债权情况,那它也必然反映了两市的输出和输入情况。因为,两市债权和债务的情况,必然受制于两市的输出和输入情况。
即便汇兑情况可以充分反映两市债务和债权情况,也不能由此就断定贸易差额一定对某一方有利。两地的债务和债权情况,未必完全由两地的商务往来情况支配,反而经常受制于两地中的任何一地与其他各地的商务往来情况。
例如,如果英国用荷兰汇票来购买汉堡、但泽、里加等处的货物,那么支配英、荷两国的债务和债权情况的因素,就不是英荷两国的商务往来情况,而是英国与其他地区的商务往来情况。这时,即便是英格兰每年向荷兰的输出比它从荷兰输入的价值大得多,贸易差额对它非常有利,它每年也必须向荷兰输出一部分货币。
就算按照一向计算平价汇兑的方法来分析,汇兑情况也不能充分表示一国可以在汇兑、债务和债权情况中同时处于有利地位。也就是说,汇兑的真实情况可能会与估计情况有着极大的不同,而且事实往往就是如此。所以,我们往往不能仅仅根据汇兑情况就断言债务和债权的情况。
假定你在英国支付了一笔包含若干盎司标准银的货币,而你所得的汇票在法国可以兑付含相等纯银的法国标准货币。这时,英、法两国的汇兑,就是人们所说的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货币比你兑付的货币多,就等于说你支付了汇水,汇兑情况不利于英国。相反的,如果你所支付的货币比你兑付的货币少,你就得到了汇水,汇兑情况对法国不利。但是,这种说法的合理性有待推敲,原因有三。
第一,各国造币厂的标准,并不能经常用作判断各国通货价值的依据。因为,各国的通货往往会有所磨损和削减,因而会或多或少地低于标准价值。决定一国通用铸币和他国通用铸币相对价值的因素,并不是各自应该含有的纯银量,而是实际含有的纯银量。威廉王时期,进行了银币改铸。在此之前,如果按照各自造币厂的标准,用普通计算法来计算英、荷两国的汇兑,那么英国要贴水百分之二十五。但是,根据朗迪斯的调查可知,英国当时的通用铸币的价值却比其标准价值低了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如果按照通常的计算法来计算两国当时的汇兑,那么从表面上看,情况大大不利于英国,但实际上却是有利于英国的。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在英国支付较少的纯银所购得的汇票,可以在荷兰兑付较多的纯银,即表面上应该支付汇水的人其实得到了汇水。法国铸币在英国改铸金币之前,磨损程度比英国铸币小得多。跟英国铸币相比,法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更高,大约高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幅度。计算英、法两国的汇兑,如果其不利于英国的程度没有超过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那么真实的汇兑就有利于英国。事实上,汇兑情况自从金币改铸以来,就一直对英国有利。
第二,造币费用并不都是由政府支付的,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由私人支付。造币费用由私人支付的国家,银块拥有者得向造币厂支付铸造费,有时还得向政府支付若干费用。英国的造币费用由国家支付,一磅重的标准银可以换到六十二先令。法国须扣除足够支付造币费用和政府收入的高达百分之八的铸币税。英国不收铸币费用,所以其铸币的真实价值绝对不可能大大超过同量银块的价值。法国实施了工价政策,无论是铸币还是精制金银器的价值,都会因此而增加。因此,包含一定纯银的法国铸币,一定比包含等量纯银的英国货币有更大的价值,它能换得的银块或商品自然也更多。所以,虽然这两国的铸币都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是包含一定纯银的英国货币,未必能够兑换到包含等量纯银的等量法国货币,所以也未必能购买需在法国兑付的等额汇票。
如果英国支付超额货币来购买一张恰好能补偿法国铸币的汇票,那么两国之间的汇兑就是平兑。这时,两国的债务和债权就可以相互抵消。不过,按照实际情况计算,这两国间的汇兑对法国非常有利。反之,如果英国支付少于上述数额的货币来购买这张期票,那么两国之间的汇兑就对英国有利。
第三,在兑付外国汇票时,有些地方使用的是他们所谓的银行货币,而有些地方使用的却是当地的通用货币。以前一种方式兑付外汇的地方,有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以后一种方式兑付外汇的地方,有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里哥亨等地。所谓的银行货币,其价值总是比名义上与其等金额的通用货币更大。就拿阿姆斯特丹来说吧,当地的一千盾银行货币的价值,就比一千盾通用货币的价值更大,其差额称为银行的扣头。阿姆斯特丹的银行扣头,大约是百分之五。
在兑付同一外国汇票时,如果一国使用的是当地通用货币,另一国使用的是银行货币,那么,即使两国的通用货币都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两国之间的汇兑事实上有利于使用通用货币来兑付的国家。不过,从表面计算上看,反而是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受益。换言之,在兑付外国汇票时,一国使用的是品质低劣的货币,而另一国使用的却是品质优良的货币,这时,两国之间的汇兑虽然事实上对前一国家有利,但表面计算却对后一国家有利。在最近的金币改铸之前,伦敦对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的汇兑,从表面计算上看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断定伦敦在汇兑中遭受了损失。自金币改铸以来,伦敦即使是与这些地方通汇,也能获利。伦敦对里斯本、安特卫普、里哥亨,以及除法国之外的欧洲其他多数以通用货币兑付汇票的地区的汇兑,从表面计算上看大都是有利于伦敦的,而且事实好像的确如此。
在这里,我顺便谈一谈储金银行,就以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为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