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有些地方,似乎一直处于未开化的野蛮状态,像非洲内地、距离黑海和里海以北极远的亚洲部分地区、古塞西亚(现今的鞑靼和西伯利亚)等。鞑靼海是一个冰洋,不能通航;而鞑靼境内虽有若干条世界著名的大河流过,却因彼此相距太远而不能相互交通,所以,鞑靼境内的大部分地区,都没有商业和交通的有利条件。欧洲有波罗的海、亚得里亚海,欧亚两大陆间有地中海、黑海,亚洲有阿拉伯、波斯、印度、孟加拉瓜及退罗诸海湾。非洲却没有一个大内海,虽然其境内有诸多大河,但诸大河又相隔太远,不能进行较大规模的内地航行。
此外,一国境内就算有流贯其间的大河,但如果此大河没有支流,而其下游又必须流经他国才能入海,那么这个国家要想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下游国手中掌握着上游国与海洋交通的支配权。比如流经巴伐利亚、奥地利和匈牙利的多瑙河,它的效用就极为有限。但是,如果三国中的任何一个国家独有它到黑海的全部航权,那么它的效用就不能再等量齐观了。
货币的起源和效用
分工完全确立之后,一个人自己的劳动产物就不能完全满足自身的需求了。他所需求的大部分物品,都是别人的劳动生产物,他必须要用自己劳动产物的剩余部分去交换,才能满足需求。于是,所有人要想生活,都要依赖交换。
换句话说,所有人在一定程度上都成了商人,而严格地说,社会也就成了商业社会。
但这种交换力的作用,在刚开始分工时往往很不明显。比方说,甲持有某种自己消费不了的物品,而乙持有的物品却不够自己消费。这时,甲自然乐于卖出自己手中剩余物品的一部分,乙也乐于购买甲的这一物品,但因为乙手中没有甲现在需求的物品,所以他们仍然不能达成交易。再比方说,屠户把自己消费不了的肉放在店内出卖,而酿酒家和烙面师刚好都需要一份,他们自然愿意购买,但假如他们只有各自的制造品可供交换,而屠户现在需要的麦酒和面包又得到了供给,那么,交易同样不可能达成。此时,屠户对酿酒家和烙面师来说,就不能算是商人,酿酒家和烙面师也不是屠户的顾客。这么一来,他们就不能为对方提供帮助。
自从分工确立之后,避免这种不便的方法,就被有思虑的人想出来了。他身边不但带有自己的劳动产物,还有一定数量的某种物品———在他看来,拿着这种物品去交换任何生产物,都不会有人拒绝。
人们为了找到这种不会被任何人拒绝的物品,先后想到并用过了种种物品。据说,在未开化的社会里,牲畜曾是商业上的通用媒介,也就是牲畜可以用来交换各种物品。显然,牲畜是极不便的媒介,但我们发现,古代交换的评价标准,却往往是牲畜的头数。荷马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迪奥米德的铠甲仅仅值九头牛,格罗卡斯的铠甲却值一百头牛。”据说,作为商业交换媒介的物品,阿比西尼亚用盐、印度沿海某些地方用某种贝壳、弗吉尼亚用烟草、纽芬兰用干鱼丁、我国在西印度的殖民地用砂糖,其他若干个国家,则选用了兽皮或鞣皮。
据我所知,苏格兰有个乡村,现今还在用铁钉作为媒介来购买麦酒和面包。
然而,由于种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金属最终成了所有的国家都决定使用的媒介。金属与其他任何货物相比都不逊色。它不易磨损,不仅具有很强的耐久性,还能全无损失地任意分割,而且分割之后还可以再熔回原形。金属的这种性质,是其他一切有耐久性的物品都不具有的。因此,金属成了商业流通中最适宜的媒介。
比如,假设只有用牲畜才可以换食盐,那么想购买食盐的人,一次购买食盐的价值,势必要相当于整头牲畜才可以。因为,他用来购买食盐的牛或羊不能分割,就算可以分割,也不能再复原了。同理,如果他想购买更多的食盐,比如两倍或三倍多的分量,那么也只有用两三头牛或羊来交换才可以。相反的,假设他用金属与别人进行交易,那么他可以只按照自己目前需要的分量,分割出与该分量价值相当的金属给对方。这样一来,就解决了用牲畜来交换时所带来的问题。
至于选择哪种金属,在各个国家也并不相同。古斯巴达人用铁;古罗马人则选用了铜;而所有富裕的商业国,却选择了金银。金属在最初用作交换媒介时,都是未经铸造的粗条,且没有任何印记。古代历史家蒂米阿斯记载过这方面的情况,普林尼淤还引用他的话说:“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时代的罗马人,还没有开始使用铸造货币购买自己需要的东西,当时当成货币使用的物品,都是没有刻印的粗铜条。”
淤译注:盖乌斯·普林尼·塞孔都斯(Gaius Plinius Secundus,公元23耀公元79),著有《博物志》,是古罗马的百科全书式作家。
金属在这种粗陋的情况下,有两种极大的不便:第一,不方便称量;第二,不方便化验真假。
作为贵金属,在分量上哪怕有少许差异,在价值上也会有很大的差别。但是,要想精确地称量这类金属,至少需要有极其精密的砝码和天平,金的称量尤其如此。诚然,如果是贱金属,那么就算分量稍微差一点,其价值也不会差太多,因此没必要仔细称量。但是,对一个穷人来说,如果他每次只买卖价值一个铜板的货物,那么每次都要把这一个铜板称来称去的,不免会让他觉得极其麻烦。
化验金属的真假,更是困难而又烦琐。要想得到可靠的检验结果,就得取出金属的一部分,放进坩埚,再用适当的熔解液熔解。在铸币制度实施以前,人们为避免遭受极大的欺骗,只能使用这种困难而又烦琐的检验方法。人们售卖货物时所得的一磅金属,表面上很像纯银或纯铜的,但是其中却可能混有最粗劣、最低贱的金属,与货物的价值根本不相当。
这一弊端影响了交易的便利性,阻碍了各种工商业的发展。所以,进步的国家都认为有这样一种必要,就是把通常用来购买货物的特定金属,分成一定分量并加盖公印。于是,就有了铸币制度,被称为造币厂的官衙也出现了。铸币制度与麻布呢绒检查制度类似。检查官的任务,就是通过加盖公印来确定货币金属的分量、划分货币金属的品质。
最初,在货币金属上盖公印,目的似乎都在于确定金属的品质或纯度,它们是必须确定而又最难确定的。当时的公印,类似于今日在银器皿和银条上所刻的纯度标记。类似的还有只刻在金块一面而不是全面覆盖的西班牙式标记,它也只是确定了金属的纯度,没有标明金属的重量。《旧约全书》中记载:亚伯拉罕为了得到伊弗伦的马克派拉田地,用了四百舍克尔的银子作代价。当时在商人中间流通的货币,据说就是舍克尔。但是,当时的金属货币流通都只论重量而不论个数,就像今日的金块、银条的授受一样。据说,撒克逊人入主英格兰时,其征收的岁入不是货币而是实物,即各种粮食。到了征服王威廉第一时期,才首次以货币缴纳税收。当时纳入国库的货币,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也都是按重量来计收的。
要毫无误差地称量金属,不但非常麻烦,而且极其困难。人们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引出了铸币制度。铸币的两面都被盖住,有时就连边缘也会被盖住。刻印铸币时,金属的纯度和重量都得到了确定。从此,铸币就全都以个数来授受,从而免除了称重量的麻烦。
看样子,铸币的名称原本是要表明金属的重量或数量的。罗马从瑟维阿斯·图利阿斯时代开始铸造货币,当时的罗马币阿斯(AS)或庞多(Pond),都含有一罗马磅的纯铜。就像我们的特鲁瓦磅那样,阿斯或庞多也分为十二盎司,每盎司阿斯或庞多含有一盎司纯铜。爱德华一世时期,一英磅含一陶尔磅纯银,一陶尔磅似乎要多于一罗马磅而少于一特鲁瓦磅。直到亨利八世十八年,英国造币厂才开始采用特鲁瓦磅。特鲁瓦是法国的一个城市,位于法国东北部的香槟省,是当时一个有名的市场,其中不断有欧洲各国的人民出入,因此,大家都熟悉并尊重它所采用的衡量标准。查理曼大帝时期的法币利佛(Liver),含有纯银一特鲁瓦磅。
从亚力山大一世到布鲁斯时期,一磅苏格兰币,含有与一磅英币同重量、同纯度的一磅银。英格兰、法兰西和苏格兰所采用的便士,初期都含有重一便士(二十分之一盎司),或二百四十分之一磅的银。作为重量名称的,最初似乎还有先令。亨利三世时期,法律规定:当一夸脱小麦价值二十先令时,价值一个铜板的上等小麦面包,要达到十二先令四便士的重量。但是,便士对磅的比例,似乎比先令对便士、先令对磅的比例要稳定。在古代法国,苏(Soul)或先令所含的便士也不稳定,五便士、十二便士,甚至二十乃至四十便士的情况,都出现过。在古代的撒克逊,其一先令的含量的变动,大抵与其邻国法兰克的先令变动情况类似,甚至在某一个时期内似乎只含有五便士。
在法国,自从查理曼大帝时期以来,镑、先令或便士虽然在价值上有很大变动,但彼此间的比例却几乎和现在一样,没有多大的变动。这种情况,也出现在了自征服王威廉第一时期以来的英格兰。
我相信这么一点:世界各国的君主都是贪婪而偏私的,他们欺骗臣民,次第削减货币最初所含金属的真实分量。比如,罗马共和国后期的阿斯,竟然减到了当初的二十四分之一,虽然名为一磅的含量,实际上却只有半盎司。再比如现在的镑和便士,英格兰的镑和便士大约只相当于当初的三分之一,苏格兰则减到了当初的三十六分之一,法国甚至减到了当初的五十六分之一。
君王和国家采用这种办法,就能用较小量的银来偿还债务、履行各种契约。事实上,他们剥夺了债权人的一部分应得权利。君王拥有这样一种特权:用同样金额的新贬值币来偿还货币改铸前的欠款。现在,政府采取这一削减货币分量的措施,就是把这种特权推广到了国内其他的债务人身上。这一有利于债务人的措施,实际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它对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影响,有时甚至比公共大灾祸所能产生的还要大得多、普遍得多。
但是,就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货币还是成了一切文明国通用的商业媒介。
自从货币出现之后,一切货物都能通过它进行买卖。
人们在进行交换时,不管是用货币交换货物,还是用货物交换货物,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些法则,决定了商品的相对价值和交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价值”这个词有两个不同的意思,一个是物品的效用,一个是由于占有某物而获得的购买他种货物的能力。我们称前者为使用价值,后者为交换价值。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不一定有交换价值;反过来,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也不一定有使用价值。比如水,它虽然具有最大的用途,却不能用来购买任何物品,也不需要用任何物品来换取它。相反的,金钢钻虽然几乎没有使用价值,但是要想拥有它,却需要大量的其他货物。
阐明以下三点,有助于我们探讨支配商品交换价值的原则:
一、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是什么,即什么构成了一切商品的真实价格?
二、真实价格由哪些部分构成?
三、有时,真实价格的一部分或全部,会高于自然价格或普通价格,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是什么?也就是说,是什么原因使商品的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有时不能与其自然价格恰恰一致?
在下面的三章里,我将竭力详细说明这三个问题。不过,为了把问题阐述明了,有些地方难免会有些啰嗦,请读者忍耐;而面对一个极其抽象、复杂的问题时,即使殚精竭虑地想要把它阐述明白,也难免说得不够清楚,请读者细心体会。
商品的劳动价格与货币价格
在分工完全确立之前,一个人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的程度,反映了他的贫富水平。但是,自从分工确立了之后,各人所需要的物品大部分都来自他人的劳动。所以,衡量贫富水平的尺度,变成了一个人能够支配的劳动的多少,也就是他能够购买的劳动的多少。一个人占有着某种自己不愿消费的货物,然后又用它去交换他物。那么,这一货物的价值,就等于他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因此,衡量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就是劳动。
对任何一个物品来说,其真实价格,或者说是取得它的实际代价,都是获得它所付出的辛苦和麻烦。如果一个人占有这一物品并愿意用它来交换他物,那么它对这个人的真正价值,等于这个人占有它之后省免的辛苦和麻烦。货币或货物与劳动等价,都可以用来购买物品,就像我们用自己的劳动取得的一样,还能使我们免除相当的劳动。因为,它们含有一定劳动量的价值,我们完全可以用来交换其他有同量劳动价值的物品。劳动作为第一性价格,最初可以用来购买一切货物和财富。在人世间,用来购买财富的,原本就是劳动,而不是金银。所以,劳动的价值,等于一个占有财富并愿用以交换他物的人,用它来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