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企业的扶植者和保护者,日本政府坚持的方针是:
(1)扶植为主,保护为辅。保护是一种消极的政策,扶植才是一种积极的政策。过度保护实际上是一种溺爱,它比自由放任更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日本政府能够较好地把扶植和保护结合起来,坚持以扶植为主、保护为辅,从而使日本企业能在短时间内告别幼儿时代。而一旦企业具有了独立发展的能力,政府就撤销保护,实行自由化政策。1960年6月,日本政府公布了贸易自由化计划大纲,这个计划的目标是,将1960年4月实行的40%的自由化率提高到三年后的大约80%(石油、煤炭为90%),计划大纲还详细规定了每种产品的自由化指标。贸易自由化不仅没有使日本企业被外国企业所打倒,反而使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日本经济增长率最高的时期,也正是实施贸易自由化和资本自由化的时期。这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胜利,也是保护主义日本政府的胜利。
(2)外部保护,内部竞争。经济学家几乎一致认为,保护政策将使企业失去提高技术和改进效率的压力,从而不是提高而是失去竞争力。美国政府对钢铁业和汽车业实行保护政策的后果证明经济学家是正确的。那么,为什么日本的情况会有所不同呢?主要原因在于,日本国内市场上存在着远比美国激烈的竞争,所以尽管存在着外部保护,企业仍未失去提高技术和改进效率的压力。因此,正如日本经济学家金森欠雄指出的那样:从日本的实际业绩评判,在国内企业之间竞争激烈而充满活力的时候,暂时限制进口,保护幼稚产业的政府,可以说对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反过来说,在国内市场缺乏竞争或竞争不足的情况下,保护政策未必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2.作为企业间竞争维护者的政府与作为企业间合作推进者的政府
市场机制要有效地运行,不仅需要企业间的竞争,而且要有企业间的合作,一方面作为竞争的维护者,另一方面作为合作的推进者,这是市场经济下,政府所应扮演的一个重要角色。作为竞争的维护者,日本政府所做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法律和政策防止不公平竞争行为的发生和垄断行为的出现。早在占领军时代,日本政府就仿效欧美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1947),并设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负责这项法律的实施。在几十年的经济发展中,这一委员会对维护日本市场的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此外,日本还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来促进企业间的竞争。日本政府有关中小企业扶植政策的一个目的就是防止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不公平对待。
在市场经济下,如果说企业间的竞争还比较容易展开,那么,竞争者之间的合作则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这是因为,无论竞争,还是合作,企业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有利益差别,就会有竞争,但合作却要以对共同利益的认识为前提;如果没有这种“共识”,合作就无从谈起,而由于竞争造成的敌对心理,企业间要达成“共识”常常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
在很多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其说是实际上的,不如说是认识上的。因此,正如自由恋爱者有时也需要媒人一样,企业间的自愿合作有时也需要中间人的协调。在推进企业合作方面,日本政府成功地发挥了一个中间人的作用,这是值得称道的。通产省是日本政府机构中执行这一机能的核心机构。通产省官员反复强调通产省是“中间人”“协调者”,而不是“领导者”。这是通产省功能的真实写照。作为“中间人”和“协调者”,通产省不是靠行政命令强迫企业组织起来,而是通过劝说和协商的方式推动企业达成“共识”,在“共识”的基础上自愿合作。通产省的产业政策之所以能得到企业界的支持,一个原因在于政策是企业间利益协调的结果。
通产省没有权力命令一部分企业为另一部企业的利益做出牺牲,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它可以从政策上对利益受到损害的企业予以补偿以换取对某项政策的支持;企业界有时求助于通产省解决它们之间的纠纷,是基于对它的信赖,而不是畏惧于它的权威;如果政策过分偏袒于某一部分企业,通产省就会失去企业界的信赖,所制定的政策也就会由于部分企业的抵制而失去效力。作为“中间人”,通产省为企业发表各自的意见提供机会;在各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通产省说服各方意见一致为止。在达成共识之前,通产省不会采取任何行动。通产省也不用投票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因为他们“不想以多数人的立场来迫使少数人接受”。
从这个意义上讲,通产省更像一个交易所,而不是政府机构。在经过反复协商之后,如果各方意见仍不得一致,通产省通常就放弃自己的努力,让企业自行其是。1978年通产省试图重新调整开口平炉的钢铁生产时,就遭遇过这种情况,当时,由于大的钢铁公司拒绝合作从而使“关闭工厂”的协议未能达成,小厂商就自己组织了卡特尔,并且因此受惠。这样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正因为如此,一项政策的制定往往要两三年的时间,但一旦政策出炉,就意味着协调工作已经解决。当然,通产省之所以能扮演一个成功的中间人角色,一个原因在于大量的协调工作是由企业来通过中间组织自身完成的,通产省的协调工作是在企业界协调基础上进行的。正如一位通产省官员所说的:“共识要由参加竞争的厂商和大众共同达成,通产省只是推进这一共识过程,并使决策的进行更顺利而已。”
竞争秩序与企业间的合作往往是存在矛盾的(从1954年到1979年的25年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发现企业间的合作曾269次违反了《反托拉斯法》),所以,政府事实上也在扮演着一个自相矛盾的角色。在日本政府内部,以维护竞争秩序为主要任务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与以推进企业合作为主要任务的通产省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尽管冲突最激烈的是20世纪60年代。但是,日本政府能够比较好地把维护竞争与推进合作结合起来,使日本企业既没有失去竞争的效率,又没有失去合作的优势。日本企业由垄断导致的X非效率现象比其他国家少,而日本企业间合作的成功又比其他国家多。这个经验是值得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