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均衡筛选规范(equilibrium-selection norms)
均衡筛选规范是我们在这里要特别强调的一种规范,它是协调人们在众多的纳什均衡中选择某个特定的纳什均衡的规范,但是策略与行动的选择完全是当事人的自身利益所在,所以说这种规范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这种规范的作用就是使人们能够从多个纳什均衡中筛选出一个。例如在前面的进门博弈中,假如你现在碰见了你的老师跟你一块赶到门口(老师是A,你是B),那么,均衡“A先,B后”最可能出现,这就是“尊师”文化在起作用。
这里,“尊师”是一种理性行为。在西方社会,人们形成了“女士优先”的习惯,也是一种均衡筛选规范。如果一个盲人和不盲的人碰在一块,通常是盲人先走,也是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和我们刚才讲的前两种规范的最大的不一样在于,前面的规范要求或者你不能选择,或者你的偏好改变,而均衡筛选规范既不改变选择空间,也不改变个人偏好,只是协调人们的选择,使得某个特定的纳什均衡出现。这意味着,对每个人来讲,给定别人的选择,自己的选择一定是最优的(理性的)。例如“尊重老师”的文化使得“老师先走,学生后走”的均衡更可能出现,尽管“学生先走,老师后走”也是一个纳什均衡。
有些习惯并不好,但仍然有助于选出均衡。我们把两个胖子进门博弈稍微作一点改动,假如是两辆车过交通路口,一辆是武警的车,另一辆是普通老百姓的车,假如武警是A,普通老百姓是B,那么,“A先,B后”这个均衡最可能会出现。这也是因为有一种意识的支持,在中国,人们认为武警先走是肯定的,武警也知道你应该让他先走,所以他就呼地过去了。当然这个规范可能不好,但是由于它已经形成一种规范,而且这绝对是一个纳什均衡——你见了武警的车,给定武警先行,你的最优选择是后行;给定你后行,武警的最优选择是先行——这样就有了自我实施的基础。
我们现在来做一个实验。我手里有100元钱,让两个人来分这100元钱,规则是:每个人都用一纸条写上自己要的数额,如果两个人的数字加起来刚好等于或小于100元的话,你要多少我就给你多少;但如果两人所要之和大于100元的话,谁也得不到什么,钱再装回我的口袋。实验的结果是各写50。这个博弈有多少个纳什均衡?无穷多个!给定对方写x,另一方的最优选择是100–x,x从0到100都是纳什均衡。那么,为什么在这个实验中两人都选了50?是因为这两个参与者选择的背后有“公平”这样的一种平均主义文化观念。
这个观念不是中国人独有,其他社会的人在面临类似情况时也都有一种fairness(公平)的意识。fairness是一种文化,一种规范,它使得,尽管这个博弈中有无穷多个纳什均衡,但经过一次实验就成功地选出了对半分这个特定的纳什均衡。这个结果可以运用到实际中,例如和对手谈判时可能会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你太贪婪,留给对方的很少,那么,生意就很难做成。这不是因为交易中没有净剩余可分,剩余可能很大,但是因为你太贪婪了,超出了对手的预期,均衡反倒不会出现。
更一般地说,参与人怎么行为,依赖于社会的规范,当你的预期变成信念时,它就是一种文化,其他人可以从这种文化预见你的行动。
比如对极权制度的忠诚,如果大家都反抗一个极权制度,则可以推翻它,但实际上没人起来反抗,这说明它是一个纳什均衡。该均衡之所以能维持,是因为你认为服从权威是一个均衡;你服从该权威,不是因为个人心理或生理上害怕那个君主,许多君主长得很矮(如拿破仑),从生理上你能轻易打倒他。你害怕他完全是因为你认为别人害怕他,在给定别人服从他的情况下,你的任何反抗将导致别人对你的抵制,因此你的最好选择是服从他。如果每个人都这样认为,并且,每个人都认为别人也这么认为,极权制度就是一个均衡。这一点对当领导也很重要,当领导的一个诀窍是使手下每个人都认为别人尊敬你,服从你,于是每个人都会尊敬你,服从你,你就是领导。这种改变别人的预期的例子非常常见。
例如提干的时候,有五个局长,你想从科长提到副处长,你就对张局长说,李局长、赵局长、王局长、黄局长都同意提我了,你再依次找每个局长。其实每个人都不一定同意提拔你,但如果他们相信了你的话,都认为别人同意了,自己反对也无济于事,结果你真的提成了副处长。有时开正式会议前要开一个预备会,也是为了使参加会议的人都认为别人已同意了,因此对每个人而言最好的选择是同意。值得指出的是,这种均衡筛选规范不光人类社会中存在,动物界也如此。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关于孔雀尾巴的故事。雄性孔雀尾巴越大雌孔雀就越喜欢。为什么?可能有好多原因,其中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如果每一个雌孔雀都认为其他的雌孔雀都喜欢尾巴大的雄孔雀,那么对雌孔雀而言,最好的选择是选个尾巴大的,即使尾巴大本身没用,甚至还要消耗额外的精力。一只雌孔雀如果找个尾巴短的雄孔雀,它的后代很可能也尾巴短,于是就很难找到对象,基因延续就有困难。人们找对象时对身高的选择的道理也一样。“时髦”是一种文化,原因就在于此。
这样,规范会影响人们的预期从而筛选出均衡,不同的文化背景可能会筛选出不同的均衡,但是他们都是一种纳什均衡,都有自我实施的基础。这个被筛选出来的均衡,博弈论里有一个专门的概念,叫作“聚点”(focal point)。例如,让两个人在1、3、5、7、9、10六个数字中,各写下一个数字,如果双方写的数字一样,每人各得10元,否则各得零。在这个博弈中,每人的选择背后也有文化支撑,如果认为单数不吉利,则10最可能是一个“聚点”。
现在我们专门看一下信任问题,它是被经济学和其他学科特别是文化学、社会学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二)关于信任的经济学分析(economics of trust)
信任当然很重要,市场经济不能没有信任,离开了它社会很难运转。问题是如何解释信任。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传统的解释,认为是纯文化因素起作用,有些国家信任程度高,有些国家信任程度低(Fukuyama,1995)。如北欧人之间的信任度高于意大利人之间的信任度。或者,我信赖你可能因为你有宗教信仰,怕上帝惩罚你,所以有宗教信仰的国家信任度就高。如在美国,教会的人更可信,因为他们认为若不诚实将来会进地狱。这种解释中,信任是外界强加于你的,使你不违约。而我主要想给出的是第二种解释,即经济学是如何解释信任的。
简单地说,经济学认为信任是在重复博弈中,当事人谋求长期利益最大化的手段(Kreps,1986;Gibbons,Robert;2000)。在某种制度下,若博弈会重复发生,则人们会更倾向于相互信任。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用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有A、B两个参与人,A销产品,B付货款,或A借给B钱,B选择是否还钱。A一开始有两种选择:信任B或不信任B;B也有两种选择:守信或不守信。如果博弈只进行一次,对B而言,一旦借到钱最佳选择是不还。A当然知道B会这样做,因而A的最佳选择是不信任。结果是,A不信任B,B不守信。这个结果很糟,若双方信任,本可分别得10,现在分别得0,是低效率的均衡。若人们之间都这样地进行一次性博弈,信任就建立不起来。
现在来看怎样建立信任。先回过头来看前面的三种规范。纯粹的文化可能改变支付向量,有助于建立相互信任。假如B害怕上帝,不守信带来感情上的不安,实际收入为–5,而不是15,则B就会守信。基于此,A的选择为信任B,因此每人得10。我们看到,宗教可能起这样的作用:它使你守信并且因为你守信,别人就信任你,双方得好处。但现在排除这种可能性。考虑刚才的博弈,假定博弈有足够的概率d(d也可以解释为耐心或贴现因子)进行下去,即能进行多次。设想A选择这样一种策略:我先信任你,只要你没有欺骗我,我将永远信任你;但一旦你欺骗了我,我将不再信任你。这时B有两种选择,如果守信,得到的利益是长远的,根据公式总和为H=10/(1-d);如果不守信,得到的利益只能是一次性的,总和为L=15+0+…=15。因此,如果H大于L,即d大于1/3,守信是自己的利益所在,那么“A信任B,B守信”是一个纳什均衡。这种均衡的出现是因为B谋求长远利益而牺牲眼前的利益。通俗地讲,一个人有积极性考虑长远利益时,就会建立一个信誉。这样的话,博弈的结果为(10,10)。
但是上述博弈的问题是:(1)可能存在多个均衡,如B对A说:“如果你信任我,我每三次守信两次,不守信一次;但如果你有任何一次不信任我,我将永远不守信。”那么A的最优选择仍然是信任;(2)人总是有生命极限的,博弈不会是无限的,如果博弈次数是有限的,根据逆向归纳法,人们会在最后一次欺骗,于是倒数第二次也会欺骗……依此类推,信任仍然不会出现。解决问题的一个办法是引入不同类型的B。例如可以假定有一些人天生是守信的,尽管另外的人天生不守信,此时,即使天生不守信的人也可能会守信,原因在于,如果博弈的次数足够长的话,为了获得长期利益,天生不守信的人也有积极性建立一个守信的声誉;(3)如果A不能观察到B的行为,从而A不能根据B过去的行为而选择相应的行动,信任也将难以出现。这就是信息的重要性。
尽管如此,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模型仍然有很大的解释力。一种情形是在一个小社会中,如果B经常是向多个不同的A借钱,而每个A都根据B过去的行为记录而选择是否信任他,并且关于B的信息能在A之间很快地传递,那B将有积极性建立一个守信的声誉,信任就可能出现。另外一种情形是,即使B是短命的,仍然可以通过某种机制使得他有积极性建立声誉。例如可以把B的一生分成两个阶段,一个阶段工作,另外一个阶段退休,假定B建立一个“企业”,退休时可以将企业出售给另外一个人。显然,只有在这个“企业”有良好的声誉时,人们才愿意购买它。那么,B在合伙期间也即工作阶段就有积极性守信,因为否则的话,他在退休后将难以生存。这样,信任仍然可能出现。当然,为了使B有积极性守信,他的工作时间要短于生命。这种观点还可以解释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功能,它使得博弈不会因为参与者的自然死亡而停止,起了一个长期参与者的作用(Kreps,1986)。
最后要强调的是市场经济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通过前面对信誉机制的分析,可以清楚看到,把市场与道德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市场经济与道德和信任的关系很密切,因为交易离不开信任;同时交易又推进信任的建设,因为在商业社会里,要得到别人的信任,就要讲信誉。这不是新观点,亚当·斯密早在200多年前就讲过:最商业化的社会,也是最讲究道德的社会。16世纪时荷兰人就比英国人值得信赖,原因就是因为当时荷兰的商业比英国发达(Klein,1992)。
三、法律: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
接下去我们来讨论法律。法律是靠第三方实施的规范,第三方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如国家)。这与前面讨论的借钱博弈不太一样,在前面的博弈中,出钱的人(第二方,second party)惩罚不还钱者,但法律不同,是法院、警官这样的“第三方”(third party)来惩罚。这种靠第三方来实施的法律究竟有何作用?在经济学家看来,法律的作用可能在于两个方面(Basu,1998)。
首先,法律可以改变博弈,包括当事人的选择空间、收益函数,从而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假如没有法律,违约可能得不到制裁;有了法律,违规者就会被处罚,如在借钱博弈中,如果规定违约处罚,一旦违约,你就亏了15,而不是赢利15,那么,你的最优选择是守约,信任就会作为均衡出现。这样,法律通过改变支付矩阵就改变了博弈。法律也可以改变当事人的选择空间,使得原来在技术上可行的选择,经法律规定后就不能选择。如行车可左可右,假如法律规定你只能右行,那么左行的惩罚就很大,你就不会左行。但是,除了这种改变当事人选择空间及选择之后的支付来描述法律的所谓“庇古观点”之外,现有一种更新的观点认为,法律不改变博弈本身,但改变博弈的均衡结果。法律的这种作用是通过改变个人行动的预期来实现的(Basu,1998)。这个观点很重要,下面就重点介绍这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