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里噩梦般的经历,使亮亮开始考虑离家出走。他和同学小强商量后,2002年12月10日上午,两人坐上了一辆去往某地的大客车。当晚他们在火车站候车大厅睡了一夜,在某地3天时间他们花光了仅有的50多元。最后,在铁路公安人员的帮助下,两个孩子才回到家。
律师说法:
本案中,某中学的做法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接受教育的资格。广义上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接受各种类型、各种形式的教育的权利。而狭义上的受教育权则是指公民享有在全日制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学生参与教学活动的权利和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该项权利是保证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所必需的。依照该项权利,学校有义务提供相应的条件保证学生实现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学校也有义务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和体制,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品行给予公正的评价;在学生经过学习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和授予学位的条件时,学校有义务为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本案表面看是某中学部分老师存在着师德问题和违法现象,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部分学校在办学思想和教育方向上出了问题。这一倾向应当引起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的高度警觉。
学校能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吗
案例回放:
小乐是初中三年级的学牛,他是他所在的艾伦中学的“名人”,常常惹是生非、欺负低年级学生。学校对他进行了多次的批评教育,但是都没见成效,小乐还是我行我素地到处闯祸。初三是中考的最后复习阶段,小乐非但不好好复习,还多次带领班级的几个“小混混”罢课,把来讲课的老师赶出教室,不让老师上课。学校觉得他实在是“无药可救”的“害群之马”,决定将他开除学籍。学校有权这么做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学校是否有权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法律问题。小乐的学校无权这么做。
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思想也不是很健全,缺乏自我约束的能力,有些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闯了很多祸,让学校觉得他们“无药可救”,而开除他们。在义务教育期间内,学校方面不能以个别中小学生“违纪”而将他们开除。因为他们还是未成年人,这些所谓的“违纪”也只是他们在成长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经过教育或者成熟之后改过自新的可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未成年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本案中,小乐虽然品行不好,但是他还是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是很成熟,所以学校应当采取说服、教育等方式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可以采取开除学籍的错误做法。
初中校长有权开除学生吗
案例回放:
初一的学生王力放学后,和同学商量着:“手机欠费了,我爸不能再给我钱了,怎么办?”正说着,看见另一同学姜明,王力上前拍着他的肩膀说:“哎,你给我俩存20元钱的电话费啊!”姜明看见身强力壮的两个人,害怕地答应了。回家后,姜明告诉了爸爸、妈妈。
第二天,姜明的父母就到学校找到班主任,说明了情况,并对孩子的安危提出了担心。老师在对王力和姜明的行为进行批评后,向校领导汇报了此事。校长感到刚刚十来岁的孩子竟能做出这种事情,实在是太恶劣,经研究决定,对此事中起主要作用的王力予以开除学籍的处理。
听到这个消息,王力吓傻了,后悔自己一时糊涂,办了错事。可让他离开学校,实在是不甘心。他央求父母到学校说情。爸爸、妈妈斥责了孩子的违法行为,并带孩子向姜明和他的家长道歉。并多次带孩子到老师、校长面前承认错误,请求校方给王力一个改过的机会。受害人家长也表示不再追究此事,班主任也同意王力返校,但校方领导坚决不容许王力上学,否则无法对学生进行管理。
经过咨询,王力的家长及亲属了解到,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不容许开除学生的规定,又多次找到校方商谈,仍然没有结果。王力一家愁坏了。
有一天,王力的姑姑举着“求求校领导:执行九年义务教育法!让俺孩子赶快返校上课吧!”的纸牌跪在学校门口向校方求情。后在当地新闻媒体和教育局领导的过问下,王力才得以重返校园。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末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未成年人接受法定义务教育是国家赋予的神圣权利,任何部门都无权剥夺。此案例中学校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义务教育法》,应当立即纠正。而相关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干预,加强对学校的管理。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未成熟,因而个别中小学生即便严重违纪,也只是他们成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他们经过教育之后没有改过自新的可能。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是孩子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离开了学校的约束,很容易误入歧途。也正因为如此,学校与家长及社会应当对末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承担更多的责任。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少数未成年人严重违纪,学校、家长与社会并非没有责任,甚至可以说恰是这些方面没有完全尽责的体现与结果。
正因为接受教育对于公民成长及社会发展、稳定与公平昕具有的特别意义,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而作为教师与学校绝不应该以“对一些学生已经无计可施”为理由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权利。
当然,不得开除学生,不意味着对孩子们违反法纪的行为的纵容。如果学生屡教不改,严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出现触犯法律的行为,也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的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送入专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并接受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决不能简单开除。
考试不及格学生被开除
案例回放:
一初三学生小刚因为贪玩,学习成绩不是很好,考试经常多门不及格,现在即将面临着中考,在中考考试前夕,这名学生所在的学校举行了一次摸底考试,在这次的摸底考试中,小刚又有多门考试不及格。学校老师找到小刚谈话,并告诉他如果他坚持参加中考,会给班级和学校带来不好的声誉,要求这名学生自行退学,如果不自行退学,就要开除小刚。小刚的家长得知这个消息后,找到学校理论,认为不管孩子的成绩如何,学校都不能开除学生。
律师说法: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赋予了每一个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在《义务教育法》中又有详细的规定,未成年学生享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学生是我国的公民,也应当享有受教育权。与此同时,《义务教育法》第4条更加明确了未成年学生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并且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为了保护未成年学生能够完好的履行完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开除未成年学生。《义务教育法》第27条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于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所以,在本案中,学校不能以学生考试不及格为由,勒今学生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如果学校开除了未成年学生,侵犯到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未成年学生的家长可以首先要求有关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家长对教育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根据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学校侵犯未成年的受教育权。
本案例中,学校以小刚学习成绩差,会给学校声誉带来影响为由,对小刚进行劝退行为,严重侵犯了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基本权利,是不合法的,所以小刚可以寻求法律保护,来享受自己的受教育权。
对于成绩不好或者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该积极给予帮助和教育,不能随意给予未成年学生纪律处分,更不得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者开除未成年学生。学校和老师应该给这些学生一些关心和关怀,鼓励他们,相信他们能够改正自己的缺点,努力学习,提高成绩。
另外,学校更应该从自身方面多下工夫,如改变教育方法,让学生更爱学,更爱听,让学生把学习当成是兴趣,而不是负担。当然学校还要积极与家长进行配合,齐抓共管,让未成年学生受到更好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