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医院药物过期致学生病情变重
案例回放:
苗苗是农村的孩子,今年15岁。就读于某中学高一(五)班,因离家较远,平时在学校住宿。春夏之交的一天,苗苗染上了流感,有点头疼、发烧,就到校医院去开了点感冒药。谁知,吃了从校医院开的药,苗苗烧得更厉害了,还出现恶心、呕吐的症状。于是,同宿舍的同学就陪苗苗到了县医院。原来,学校医院开给苗苗吃的感冒药是过期的,引起了轻度中毒反应,所以才导致了苗苗的病情加重。后来,苗苗在县医院输了几天液病才痊愈。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校医院提供的药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引发的学生苗苗的伤害事故,学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学校校医院给学生提供的药品是过期的,不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学校应该对因此而引起的苗苗病情恶化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同时《侵权责任法》也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学校对于购进的药物疏于检验或保管,致使药物过期,导致了学生病情加重,应该承担加重学生病情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问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担全部事故责任,赔偿后,可以向具有重大过失的校医于某追偿。
因校医误诊延误病情导致学生死亡
案例回放:
吕湘是某中学初三的学生,有一天,忽然觉得头很疼,就到校医院去看,校医院的于老师说他可能是鼻炎,就开了点药给他。吃了后症状轻了一点,但过了几天又开始疼,吃药也不管用。某日下午刚上课,吕湘的鼻子就血流不止,就又去校医院看。于老师也没看出什么问题来,就让吕湘用棉球把鼻子堵上。回到教室后,吕湘觉得头越来越疼,昏昏欲睡的,就跟老师请了假回宿舍睡一觉。放学后,宿舍人叫他去吃饭,却怎么也喊不醒他,就报告了宿舍管理员,管理员立即给学生家长打电话并把吕湘送到县医院,但这时已经晚了。原来吕湘是得了血友病,后来又因鼻子被塞住引起血液回流,造成脑压升高,最终诱发了脑出血造成死亡。学生家长知道后悲痛欲绝,把吕湘的的尸体拉到学校堵住校门讨个说法。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因校医误诊引起的学生的伤害事故,学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全部责任。校医院作为学校内的医疗机构,应该对学生的身心健康负责。于某作为校医院的一名医生,懂得相关的医学知识,遇到如此特殊的鼻血总也止不住的事情,应该能想到可能是别的病情引起的,但他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只是让吕湘用棉球堵住鼻孔,造成脑压升高诱发脑出血,最终导致吕湘的死亡,其过错直接导致吕湘的死亡。根据我国《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责”。所以本案中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根据我国《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所以本案中吕湘父母把吕湘的尸体放在学校大门口,阻止学生上下学的行为扰乱了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应立即改正,否则可能会受到相关机关的处罚。
学校给过敏体质学生强行注疫苗
案例回放:
瑶瑶是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一天上课时,老师集合大家去校医院,统一接种乙脑疫苗。瑶瑶告诉老师,自己是过敏体质,这次不想注射乙脑疫苗怕过敏。校医和老师都以为孩子怕打针,故意编的谎话。就让几个同学摁着瑶瑶,给她强行注射了疫苗。两节课过后,瑶瑶开始出现发烧、呕吐、全身出汗等症状,学校老师赶紧把瑶瑶送到医院救治,并通知了瑶瑶的妈妈。瑶瑶妈妈听孩子说了事情的经过后特别生气,觉得学校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学校老师觉得有点委屈,那么小的孩子,没想到她说的是真的,强行打疫苗也是为了学生好,因为其他同学都打了,怕以后瑶瑶会传染上脑炎才这样做的。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学生具有特异体质,学校未予以必要的注意而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因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学校在组织学生打疫苗时,瑶瑶告诉老师和校医自己是过敏体质的时候,学校老师应该认真对待,把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放在第一位。但该案中学校老师却想当然地认为学生怕打针,是在撒谎,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所以,学校应该对瑶瑶因过敏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本案学校在赔偿学生家长后,可向造成本次学生伤害事故的老师和校医追偿。
醉汉夜闯宿舍强奸幼女谁担责
案例回放:
小薇是某中学初二的一名住校生,一天晚上,小薇正在睡觉,忽然觉得有人对她动手动脚,就惊醒了,借着朦胧的月光,小薇看到房门开着,她床边坐着一男子,她还闻到浓烈的酒味。小薇吓得尖叫起来,男子一把捂住她的嘴,威胁道:“不许叫,再叫就捅死你!”说着还扬起手里的匕首,宿舍里的其他五个女生这时也都惊醒了,但看着明晃晃的刀子都吓得不敢说话。这名男子看到没人再敢吭声,就蹂躏了年仅13岁的小薇。事后查明,最近女生宿舍执勤的保安请假了,学校觉得一直没出过事,就没再新招保安。学校是否应为此案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学生小薇的损失分别由施暴人于姓男子和学校承担责任,其中该男子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应该为住校学生提供安全的住宿环境。但本案中,这所学校的女生宿舍洗漱问的窗户没有护栏,并且周围并没有保安,可见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得并不好,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所以学校存在过错,应该根据过错的程度给予小薇赔偿。
《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也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案中,施暴人于姓男子半夜进入女生宿舍,强奸年仅13岁的小薇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奸淫幼女。“幼女”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而小薇被强奸时年仪13岁,应当属于幼女。于某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小薇的健康权,并对小薇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创伤,致使小薇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一直恍惚、害怕等,所以,于某同时也应该赔偿小薇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学生校园自杀谁的错
案例回放:
小兰是天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由于父母离异,最近情绪十分低落。她的班主任李亮老师得知后十分关心她,常对她进行开导,也叮嘱班级其他同学平时多多照顾小兰。但是小兰每天还是忧心忡忡、郁郁寡欢的样子。李亮老师十分担心,多次和小兰的父母沟通,让他们多多关心小兰,但是她的父母却显出毫不理睬的样子。一日,小兰没来学校上课,李亮老师十分担心,打电话联系她的父母始终联系不上,并且去小兰家找也没发现她在家。第二日一早,从学校保安处得知小兰于昨天夜里在女生厕所割腕自杀,经抢救无效已死亡。小兰的父母得知后觉得是学校没有尽到义务,要去法院告学校。小兰的自杀行为,天启小学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学生在学校里自杀的,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小兰的自杀行为,天启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
由于未成年人年纪小、心智不健全,加之种种难以意料的家庭因素,致使未成年人会产生轻生的思想。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时,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使他们可以乐观上进、积极主动地生活,对于有反常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关注。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兰已经有自杀的倾向,班主任李亮对她的异常行为与她进行了多次沟通,及时地通知了家长,并叮嘱班级其他同学平时多多照顾小兰。但还是不幸地发生了小兰自杀身亡的惨剧。针对小兰的自杀行为,学校方面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并且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学校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学生擅自离校受伤害谁担责
案例回放:
小乐是个顽皮的孩子,他现就读于白玉小学二年级。一日,小乐在上自习课的时候觉得无聊,便趁班主任李老师不注意时偷偷溜出学校。班主任李老师发现后,在第一时间联系了小乐的父母,但是他的父母也不知道他的去向。得知后,李老师马上安排人去寻找,但也没有找到。小乐溜出学校后,跑到家附近的玩具店打算买玩具。在买完玩具后,不幸被附近的小混混盯上,不仅被敲诈了50元钱,还被打伤了。小乐的父母得知后,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让学校承担责任。白玉小学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学生擅自离校期间受到伤害时学校的责任承担问题。白玉小学不需要承担责任。
未成年学生,由于心智不大健全,自制能力比较差,很容易受外界的吸引和诱惑,也很容易被不良势力所欺负。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的地方,应当尽可能地保障学生的安全,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学环境。但是,并非每个学生在进入学校读书后都能认真地在学校学习,有时候会发生迟到、早退,甚至逃学等行为。虽经过学校的多方劝导,但是还是会不时地发生此类事情。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条第十一款的规定,学生在擅自离校期间已脱离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学校的行为没有不当,学生受到伤害,学校就无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学校发现学生擅自离校却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受到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同样,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问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乐是自己擅自离开学校的,学校发现后及时通知了家长,并派人寻找,尽了应尽的义务,所以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