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都必须生活在社会中,我们青少年朋友也不例外。家庭、学校都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平时主要生活在家庭和学校中,但同时还必须同社会上各种人打交道。由于我们青少年年龄小、阅历浅,自然在社会交往时会遇到种种问题,也更容易受到坏人的侵害。所以国家法律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也规定了许多社会保护方面的内容。
春游安全要牢记
案例回放
罗某参加成都市某学校组织的公园野炊活动。罗某拿起酒精往火里倒,火苗蹿上来烧伤了罗某的右小腿。事后,老师将罗某送往公园附近的诊所紧急处理。家长一纸诉状将该学校告上了法庭,要求索赔各种费用4万余元。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学校组织学生春游,由于罗某为未成年人,学校有责任保护罗某的人身安全,学校在活动中对酒精管理不作为,造成了罗某被烧伤,学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学校赔偿罗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41964.03元。
学校辩称,学校组织野炊活动,事前就安全问题对学生进行了教育,要求学生不能带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还针对酒精的危险性做了详细的讲解。在野炊过程中,老师当场没收了学生带的酒精,并当面再次强调不能使用酒精。罗某完全是自己不正确的操作方法导致烧伤,事后,老师也竭尽全力进行了救治,学校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学校组织学生野炊,虽然事前做了大量工作,也当场没收了同学携带的酒精,但没将没收的酒精管理好,使得学生轻易拿到了酒精,导致罗某被烧伤的后果。罗某已满12岁,通过学习知道了酒精的危险性,但其违反了学校规定的纪律并且在使用酒精时采取了不正确的操作方法,导致自己被烧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学校承担损失20%,罗某承担损失80%。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罗某没有听从学校的安排,结果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未成年人一定要遵守春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才能玩得既尽兴又安全。
1.春游是集体活动,应服从老师安排,时刻跟随大部队,不要离队。
2.在车上不要将头或手伸出车窗,避免发生意外。
3.不随意点火,以避免发生火灾。
4.不到湖泊、河流、水库等水域游泳,游玩时要与水岸保持一定距离,不到河边洗手、玩水,防止跌落水中。在游泳池游泳时,不要跳水和潜水,以防发生碰撞事故。在水上乐园游玩,玩水滑梯等项目时,应该按顺序上下,禁止打闹。
5.参加登山活动时,上下山的时候都应当靠右行走,下山时尤其要慢速,在下山时不要奔跑打闹,以免由于惯性发生伤害事故。在游览风景时注意路况,遵守“观景不走路”的原则。不攀爬危险地带,不冒险,不做危险动作,例如:骑路边栏杆滑行、爬到树上摘野果、到危险地带拍照等。
6.在动物园活动时,和动物保持安全距离,不翻越护栏,要与动物尤其是凶猛的动物保持距离。不违反规定向动物投喂食物,即使喂食梅花鹿等温顺的动物,也不能直接将食物用手送到它们嘴里,以防被咬伤。
7.抵达景区游览前,谨记集合地点、时间、所乘游览巴士车号。不可擅自脱队,听从带队老师指挥,随身携带老师电话,住宿地址,以免走失。
8.外出旅行不吃生食、生海鲜,不暴饮暴食,多喝开水,多吃蔬果类。
9.撤离时应带走一切垃圾,避免污染环境。
我喜欢上网吧的后果
案例回放
宁宁是小学四年级学生,平时学习很用功,上进心强,学习成绩在班上名列前茅,每学期都被评为三好学生。
一次偶然的机会,宁宁学会了玩电子游戏并对此着了迷。一有机会,他就跑去玩。放学回家经常很晚。周末的时候,他谎称去学校踢球或者有同学约他一起做功课,骗取父母的“通行令”,便玩游戏去了。不仅如此,宁宁还经常旷课,对老师撒谎说肚子疼,生病,结果一出校门,就直奔电子游戏厅。由于旷课,迷恋电子游戏,没有心思学习,宁宁的学习成绩急剧下降。
期末考试的时候,宁宁的成绩从以前的前几名一下子降落到倒数前几名。老师和父母发现了问题,认真地给宁宁做了批评教育,分析电子游戏的害处。宁宁也下定决心,要处理好学习与休息、放松的关系,不再旷课,好好学习。
律师说法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明确规定,旷课是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因此,对于在校的青少年来说,旷课是一种违法行为。旷课并非小事一桩。①旷课是违反学校规章纪律的行为。学校为了进行正常的运作,必须有一整套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执行,这样才能够秩序井然,为老师教学、同学学习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所以,同学们应该自觉遵守。②旷课会影响自己的学习。老师讲课都是具有连贯性的,漏听一次、两次,还可以补回来,如果多次旷课,那就很难弥补了。前面的知识还没学好,甚至没有学会,又怎样去学好后面的知识呢?因为学习都是循序渐进的,前面的知识往往是后面学习知识的基础,缺了一小块,等于缺了一大块。这样经常旷课,就像宁宁一样,成绩下降就毫不稀奇了。
既然旷课是违反纪律的行为,对自己的学习又不利,那么未成年人朋友应该严格要求自己,不要随便旷课。尤其像宁宁一样为了玩电子游戏而旷课,更是不应该。同学们可以有一定的课余活动,放松神经、锻炼身体,但是上课时间就要好好地学习。
因此,同学们要正确处理好课内与课外的关系。课堂上要集中精力,全神贯注,一门心思集中在学习上;课外要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回到家里要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看电视、玩游戏都必须有节制,不能着迷,更不能像宁宁那样为了玩游戏而经常旷课。只有正确地处理好学习与放松的关系,未成年人朋友才能够既搞好学习,又不会变成书呆子,既能及时地放松自己,又不耽误学习。这样,未成年人朋友才能够健康、全面地成长。
网上交友防骗技巧
案例回放
花季女孩孙悦月今年15岁,是某地初中三年级的学生,由于正处在青春期,情窦初开,又喜欢上网聊天,所以便想赶时髦,从网上找一个男朋友。随着电视征婚交友节目的热度不断升温,恋爱交友网站也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地映入网友的眼帘。孙悦月最近正关注一个叫“向日桃花源”的恋爱交友网站,因为版面做得很符合年轻人的心理特点,所以聚集了大量的人气。某个周末的下午,孙悦月通过此网站认识了一个叫“天若有情天亦老”的网友,二人通过聊天,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特别神奇的是,这个网友还会通过西洋占星给自己算命,而且还算得很准,孙悦月预感这个人便是自己心目中的白马王子。可有一天,正在学校上课的她被老师叫到了办公室,说有民警找她了解情况。民警问她:“你认识‘天若有情天亦老’这个网友吗?”充满疑惑的孙悦月回答:“认识啊,怎么了?”民警继续问道:“你有没有借给过他钱?”孙悦月回答道:“他说他母亲突发疾病,需要钱,我便借给他五千元钱。”从民警口中,孙悦月得知一个事实,他心目中的白马王子是个骗子,前面之所以能利用西洋占星算命,是因为他用别的QQ号跟她聊天,已经套取了她的信息,进而利用神秘的占星算命和她套近乎,骗取了她的信任,才导致孙悦月被骗。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中学生孙悦月沉迷于网络交友,轻信网络陌生人,最后导致被骗,“天若有情天亦老”利用虚构事实博得同情,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强迫消费有对策
案例回放
消费者小王和同学一起上街购物,在一家服饰行里,小王试穿了一件白上衣,感觉不合适后,就脱下衣服准备到其他店再看看。就在她们要走时,小王被店里一位营业员拦住了去路,硬逼她买下这件衣服,否则就不让走。
小王觉得衣服既没弄脏,又没弄坏,表示不想买。可店里几名营业员根本不理会,甚至连拖带拉地动起手来,还抢去小王的钥匙作抵押。无奈之下,小王只好按她们的要价买下了那件不合适的衣服。后小王到消费者协会进行维权。
律师说法
小王作为消费者,他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另外,小王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不会盲目进行,而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商品。因此,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那么,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到底有哪些自主选择权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第二款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一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三是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一些营业员对不购买或不中意所选择的商品的顾客进行冷嘲热讽、态度蛮横是不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的表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此,又进一步地规定: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总之,消费者在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主动权应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知识,以便做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如果经营者侵犯了你的自主选择权,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局等部门投诉举报。
不愿回家的小网迷
案例回放
小明已经七天没回家了,妈妈挨网吧去找,都没有找到,无奈地坐在地上大哭起来。
小明读初三,可他的心不在眼前的中考上,而在网络上,在网上和网友闲聊、玩游戏。每天他把父母给的午饭钱省下来,留着上网,如果用没了,他就偷爸爸、妈妈的钱上网。为此,爸爸不知打过他多少回,可是,刚打完,小明就跑了,不知到哪个网吧藏起来了。怕他走上犯罪道路,他妈妈偷偷塞给他钱,可他好几天不回来,又担心害怕,满世界找。为此,学校多次找小明的父母,敦促他们和孩子沟通。但结果就是爸爸的打骂和妈妈的苦苦哀求。
律师说法
我国有近100万青少年网民出现中度或深度网络成瘾。造成网瘾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是感情的缺失。很多孩子觉得在网络中才能找到快乐和成就感,在网络中才能找到尊重,在网络中才能避开父母喋喋不休的说教,在网络中才能不再顾忌旁人的指指点点,自由自在。
未成年人长期沉迷网络,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已经成为社会问题。保护未成年人成长,建设文明的网络文化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比如上网实名制,不容许未成年人上网吧、家庭对未成年人限制上网时间等。现在还可以考虑增加体育锻炼的场所和设施、提供更多的机会参与社会实践来活跃未成年人的业余生活,避免无所事事到网吧消磨时间。
孩子的生活应该是活跃的,丰富多彩的,现实而又有趣的,绝不能让网络占据孩子的全部时间。
拒不缴纳罚款要负责
案例回放
谢某系一刚入大学的学生,平日看见寝室老大经常开车出去兜风,心里好生羡慕。但是,谢某没有驾照,又不愿意费时去考,心想自己老爸本来就是司机,进大学前还教过自己两招,应该不成问题,于是苦口婆心找到老大,希望他把自己的轿车借给自己玩一天,老大说:“出了什么问题你承担全部责任。”谢某于是把车开到郊区去兜风,回来的路上因一次私闯红灯被交警叫停,查看驾照。由于没有驾照,谢某被带至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部门了解情况后,对谢某处以300元罚款并限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否则将加处罚款。谢某离开后,觉得15日后交警也不会找自己,肯定也没什么大不了的事,于是对此次罚款置之不理。14天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谢某留存的资料找到谢某并警告他必须立即缴纳罚款,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谢某迫于威严于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缴纳罚款,但他发现,罚款数额变多了,不免产生疑惑,难道这里也钱能生钱?
律师说法
拒不缴纳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又不申请诉讼,决定即开始生效。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行政相对人不缴纳罚款,视为拒不缴纳。在现行治安环境下,相对人不缴纳罚款的现象越来越多,为了纠正这一不良风气,在人们心目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对不缴纳罚款的现象作出了若干强制性规定,以维护法律和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