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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珍惜生命远离犯罪(3)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这句话告诉我们:不管是美国人、英国人、还是日本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飞机或宇宙飞船内犯罪,我国就有权惩罚他(她)。我国《刑法》不仅在960多万平方公里的领域里面适用,而且,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飞机或宇宙飞船上适用。这就是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磊磊杀人犯法吗

案例回放

磊磊,生于1981年2月。他爸爸是一个公安局局长,妈妈做生意,家庭条件优越。磊磊从小被娇生惯养,养成自私自利而且争强好斗。在学校里,他被称为一霸,经常破坏公物,侮辱同学,殴打低年级学生。学校有些领导因畏惧他爸爸的权势,对磊磊的恶劣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磊磊经常耀武扬威地向他一伙跟屁虫说:“我爸爸是公安局长,甭说我打人,就是杀人,也不犯法。”

1997年5月13日,磊磊又纠集一伙人在学校寻衅滋事,把一低年级学生拖到教学楼一拐角处殴打,一高年级学生路路正好路过,看到此事,气愤不过,大喝一声:“住手!”这一声,把磊磊一伙吓了一跳,他们回头一看,认得,是本校的“楞头青”路路。磊磊早就对路路不服,今天是冤家碰了头。磊磊怒呵:“臭小子,不要多管闲事。”掏出刀子,就向路路猛刺。路路躲避不及,被他刺中腹部,倒了下去。磊磊见路路被刺倒,也非常害怕。但他嘴上仍说,“杀死你又能怎样,我爸爸是公安局长,我不会犯法。”然后,他招呼同伙扬长而去。

被殴打的低年级学生见他们走后,赶快跑到学校校长那里报告,校长急忙报警。并将路路送往医院抢救。但是,最后路路还是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律师说法

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这一法条,我们可以这样想:不管你是公安局局长的儿子,还是县长的儿子,省长的儿子,还是国家最高领导人的儿子,只要犯了罪,都要受处罚。

磊磊犯法时已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罪的要负刑事责任。磊磊不仅犯法,而且犯的是杀人罪。

古人有句话这样说:国王的儿子犯了法,要与平民百姓一样受惩罚。古代人都有这样的思想,更何况我们现代人呢?

爸爸有权带着我去抢劫吗

案例回放

小杰生活在一个破碎的家庭,在他7岁的时候母亲因和父亲关系不和,带着小杰的哥哥从安徽到上海打工,再也没有回过家。小杰的父亲长期沉迷于赌博,不出几年就把自己亲手创建的工厂输光了。年前,父亲说带小杰去找妈妈,来到了上海。

虽然到了一个陌生的地方,但小杰父亲好赌的恶习依然未改,离家时所带的几千元钱又被他输了。没有生活来源的父亲,看到满大街行驶的出租车,动起了邪念。“没有钱了,我们去抢吧,不抢就没饭吃了。”在父亲的怂恿下,2007年1月12日深夜,涉世未深的小杰在浦东张江和父亲一起坐上了一辆出租车。当车行驶到僻静处时,小杰父子俩一前一后用刀逼住司机,抢走了600元现金和一部手机。接连10天内,父子两人共抢了3次出租车。1月23日,两人抢劫时被接到报警的民警当场抓获。

律师说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

而此案中小杰的父亲竟然糊涂到带孩子去抢劫!作为成年人,难道不知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么?难怪小杰的妈妈离开他!如果小杰的妈妈考虑到父亲会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会克服一切困难把小杰带走的。那样,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

家庭教育是一项百年树人的系统工程,是决定民族前途和命运的伟大事业。“人之初,性本善”,孩子出生后,除遗传的个体差异外,他的为人、他的学业、他的秉性都是家庭、学校、社会共同教育的结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不可更改的血缘关系和特有的情感联系,使得家庭永远是子女安全的港湾和健康成长的沃土。家庭教育是诸多教育中最重要的环节,家庭教育对子女身心健康、品质完善、精神成长、智能发展等影响是其他教育无法替代的。孩子与父母生活得最近,因此父母的发展程度对孩子的影响最直接,也最深刻。

以前犯的罪现在才发现怎么办

案例回放:

小汪今年19岁,是一个工厂里的工人。一周前因为涉嫌在两年前参与一起重大团伙抢劫案件,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小汪工厂里的两位工人对此事产生了讨论。甲说:“小汪今年19岁,他参与的抢劫案发生时,才只有17岁,所以当然属于未成年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乙不同意甲的意见,他认为:“小汪在涉嫌的抢劫案发生时确实只有17岁,但是现在他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是19岁,已经满18岁了,应算成年犯罪嫌疑人了。”他们的说法谁对谁错?

律师说法

犯罪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是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是否达到法律上所规定的责任年龄,而非在审判时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划分为下列三个阶段:(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一般情况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承担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负刑事责任。(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达到一定的程度,一般已经能够根据国家的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是《刑法》又特别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小汪在涉嫌的抢劫案发生时只有17岁,不满18岁,当然属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范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师辱骂学生惹怒家长

案例回放

2008年10月20日,18位学生家长,聚在东湖二小阶梯教室门前,等待和校长、支部书记见面。

此前,东湖二小五年四班的总成绩,在学校每年都排第一。但是,英语教师卢某请病假、部分教学内容没讲等问题,引起了家长的不满。一些家长向东湖二小的上级反映了此事。受到批评的卢某于10月16日下午第3节上课期间,整整骂了五年四班学生一节课。

据同学反映,当天卢老师一进教室,就要学生背学习要求,全班同学没有反应。于是,卢某说道,你们是家里的皇帝,你们的家长就是太监……你们知不知道,你们就是一堆垃圾……我担心你们今晚就有自杀的,没事儿,反正这里离乘风湖挺近的,谁想自杀,报一下名,我不会报警的。

学生放学后,向家长反映了此事,家长相互沟通后决定找学校讨要个说法,作为人民教师,怎么能这样辱骂学生,侮辱学生的人格呢?

面对家长们的指责,东湖二小校长表示,在16日发生了教师辱骂学生的事件后,他和卢某进行了沟通,卢某承认情况属实,表示自己当时说得过头了。

但是,仅仅一天过后,10月17日下午第一节课,卢某再次对学生进行辱骂。

据家长们统计,10月16日、17日,卢某骂了孩子们差不多两节课的时间。其间,这位教师还把自己与其他教师的矛盾,作为辱骂学生的内容之一。

家长们最后提出三条要求:罢免卢某五年四班英语教师的职务;要求卢某和学校领导在班级给受害学生道歉;让称职的人担任五年四班的英语教师。

据家长反映,有些孩子遭到卢某的辱骂后,非常害怕,整日提心吊胆,有人夜里竟然哭醒。“他们(孩子)不让我们来,所以,我们请求学校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家长们说。家长们的担心是有多种原因的,据他们从孩子那里了解到,卢某竟然对孩子们说,谁惹了她,她就不会给这个人好果子吃。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是贯穿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全过程的原则。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强调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原则,具有现实针对性。未成年人是相对于成年人在心理、生理、智力、社会政治地位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的群体,其人格尊严容易受到忽视,生活中此类事件屡屡发生。

本案中的教师丧失了教师的基本素质,用污言秽语侮辱孩子的尊严,给孩子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学生完全可以在家长的代理下,向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反映情况,对该教师做出相应的处理,并要求净化教师队伍。

假如13岁少年见死不救犯法吗

案例回放

2010年8月20日下午,在武昌市的长江边上,发生了悲壮一幕:年仅13岁的少年陈清旭为救一名遇险青年男子,被滔滔江水吞噬。

目击者吴峰介绍,20日下午3时许,他看见距离江边台阶约3米远处,一名年轻男子在水中不断挣扎,逐渐下沉。这时,坐在台阶上玩水的一名光着上身、穿着短裤的少年跳入水中,奋力向男子游去,随后使劲将遇险男子向岸边拉,岂料,男子紧紧抱住这名少年的腿部不放,两人一起下沉。吴峰见势不妙,赶紧跳入水中救人,但此时,救人的少年和遇险的男子都已经没了踪影。

记者了解到,因救人失踪的这名少年,名叫陈清旭,今年13岁,刚从武昌三道街小学毕业,左手还有轻微残疾。20日下午3时许,长江大桥下汉阳门江边风高浪急,江边台阶上有多人玩水。其中一名20多岁的男子,被巨浪卷离岸边,在水中拼命挣扎,很快被汹涌的波涛推离岸边四五米,该男子将手伸向空中挥舞求助。

13岁的陈清旭和14岁的同学正在旁边玩水。同学见状立马游了过去,因为浪大水急,他游了两三米即感体力不支,转身游向岸边。

此时,溺水男子已被江水冲离岸边10米之外,身高不到1.5米的瘦小个陈清旭没有犹豫,会水性的他一头扎进江水中,奋力游至溺水男子身边。遗憾的是,二人都没有幸存。

我们为这个勇敢而又无私的孩子而感动,更为他的牺牲感到惋惜,一个不该早逝的生命。但是假如13岁的陈清旭不去救人,你会谴责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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