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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珍惜生命远离犯罪(1)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据有关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在全国刑事立案中的比例高达65%,并且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状况。更让人担忧的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年龄逐渐趋向于低龄化,特别是14~18周岁的少年犯数量日益攀升,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群体。总的来说,青少年犯罪都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如有的青少年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没有举起法律的武器加以维护,而是选择了“以暴制暴”;还有的青少年为了一己私利而侵犯他人的权利,违了法犯了罪却浑然不知。

什么是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案例回放:

小辛是初三的学生,因为父母做生意比较忙,没时间管理他,所以让小辛住校。小辛在学校里跟一群高年级的学生学会了赌博,输了许多钱,还不起赌债,便在学校外面放学回家的路上,强行向一些刚上初一的学生要钱,三元到五元不等。有的学生不肯给,小辛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小刀威胁他们。后来有的学生家长向公安机关反映了情况,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把小辛抓走了。

律师说法

不良行为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许多未成年人最终走上犯罪道路,都是从有不良行为开始的,一般有一个从劣迹到违法到犯罪的变化过程。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时的教育和纠正,很容易从实施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统计,在查获的未成年刑事作案成员中,一般在10~12岁时即染有各种不良行为,13~14岁走上违法犯罪道路,14~17岁出现违法犯罪的高峰,18岁以后则往往成为违法犯罪的“主力军”。因此,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从源头抓起是非常重要的,家庭、学校及社会各方面有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从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开始,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预防犯罪的立法,也都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作为一个重要内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在总则第2条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外,还分两章对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这里所说的“不良行为”,是指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具体来说,不良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如不能及时纠正,易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二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都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三是尚不构成刑事处罚。这主要是指不良行为虽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但从情节看,尚属轻微或者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则该行为已不属于不良行为,而应当依照刑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小辛像同学要钱的行为属于一种不良行为,家长或老师应加强对小辛的教育和引导。

我的行为构成累犯吗

案例回放

武某十六周岁的时候,因犯抢劫罪,被当地的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服刑期间,因为表现良好,他在服刑三年半以后,便被减刑释放。刑满释放以后的武某本打算改邪归正,好好生活,可谁知道一群当年的狐朋狗友找到了他,武某在他们的怂恿下,沾染上了毒品,从此深陷其中。为了筹措毒资,武某铤而走险,干起了抢劫的老本行,趁着深夜,屡次抢劫单身女性,最后终于被埋伏的警察抓获。

律师说法

本案中,武某未成年的时候(十六周岁),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五年,在减刑提前释放后不久,因为吸毒需要毒资,铤而走险,连续实施抢劫行为。虽然构成抢劫罪,但并不构成累犯。因为武某的前一罪是在未成年时犯的,法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并没有把累犯规定适用于未成年人。法律依据

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一样吗

案例回放

现年19岁的陈某整日走街串巷、不务正业,尤其是认识了一群社会上的地痞、流氓后,更是整天干着一些偷鸡摸狗的事情,使得左邻右舍都不得安宁。由于赌博而负债累累的陈某,每日被人追打。狗急跳墙,本来就习惯于做坏事的他决定铤而走险。

2010年11月22日的深夜,在市郊一处偏远的地方,陈某携带着自制的凶器拦路抢劫。当他看到在不远处的路边上,有一个人在独自等车时,陈某便快步跑过去,拿出凶器厉声威胁道:“留下买路钱!”被劫的人十分害怕,连声哀求:“求求你放过我,千万别伤害我,我身上的钱你可以统统拿走的!”这一说不要紧,听到这个非常熟悉的声音,陈某立即失声喊出了对方的名字,原来被劫的人是自己平日十分熟悉的朋友,于是立即停手,还向对方道歉,说自己眼瞎,没有认出朋友。这时,被劫的人也定睛一看,发现此人是熟人陈某。

请问,这种情况下,陈某还需要接受刑事处罚吗?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分。我国刑法中,根据犯罪实施的程度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四个阶段,分别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这一定义中可以看出,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特点:第一,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第二,犯罪未得逞;第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以上三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其中第三个特征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犯罪未得逞是违背犯罪分子意愿的。造成未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是第三人的阻止,有的是由于自然力的阻碍。由于犯罪未遂比犯罪即遂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中止;第二,必须是自动中止;第三,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由于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消除或者减小了,其人身危险性也已经消失或者减小了。因此,《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虽未成年也获刑

案例回放

2006年12月,唐先生14岁的儿子和往常一样逃离了学校,离家出走,跟着一帮朋友混日子。因为没有钱花了,便在朋友的引诱下,一起参与抢劫活动。唐先生的儿子负责望风,其他4人抢劫,共抢走32万元现金,并导致被抢人死亡。

破案后,唐先生的儿子对公安人员称:“我学过法律,我还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公安人员告诉他:“但是法律还有规定,如果已满14周岁,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律师说法

在我国,已满16周岁实施任何法律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如果是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行为的,就要负刑事责任,会被判处刑罚。对于这8类犯罪以外的罪行,如果不满16周岁,不会给予刑事处罚,但要由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能被政府收容教养。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已满14周岁就会受到治安处罚,不满14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赔偿了损失就不受处罚了吗

案例回放

刚读高中不久的谢某在某中学门口,与被害人卢某发生口角,两人进而发生打斗,尚不满16周岁的谢某用刀将被害人胸、腹部各刺一刀,致被害人重伤,并且造成被害人终身残废。由于谢某尚在读高中,年龄未满16周岁,且作案后自首,坦白交代了所犯罪行,人民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附带民事赔偿8万余元。

律师说法

犯罪人除了因为自己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赔偿因为自己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物质赔偿。有些人认为,判了刑,就不需要赔偿了。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无论是被判处刑事处罚,还是被免予刑事处罚,都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要求民事赔偿的方式一般是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受害人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都可以提出。但是如果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没有提出的,不能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不需要收取诉讼费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范围是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因此,如果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除了要求国家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大家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获得因为遭受侵害而导致的物质损失。

啸啸是“疏忽大意”吗?

案例回放

啸啸已16岁,可整天还是打打闹闹,和小孩子一样。一天,放学回家的路上,他和几个同伴一边打闹,一边往前跑。这时有一位老奶奶正从对面走来。啸啸他们没注意到这位老奶奶,只顾一边嬉闹,一边往前冲。老奶奶已注意到了他们,想往路边靠,但躲闪不及,被啸啸撞个正着。“扑腾”老奶奶仰面摔倒,当时昏了过去。啸啸一看,犯傻了。一个小朋友高喊:“赶快回学校报告老师。”不一会儿,医院救护人员赶来,把老奶奶送到医院。经抢救,老奶奶苏醒过来,可经医生诊断,老奶奶被跌成脑震荡。法院在处理这件事时,法官们之间发生了争议,一部分法官认为:“啸啸当时撞伤老奶奶的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另一部分法官认为:啸啸撞伤老奶奶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那什么是“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呢?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我们应当事先预料到自己行为可能会对社会发生危害,但是因为疏忽大意没预料到危害后果发生了。这样的心理态度就叫疏忽大意的过失。第二种是我们已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我们自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但是最后,我们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这时,我们的心理态度就叫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这个例子中,啸啸在和同学们打闹的时候,玩得高兴,把一切都抛到“爪哇国”去了,根本就没想到会把老奶奶撞倒。所以说,啸啸当时是疏忽大意。

法官们经过争论,最后也都认为,啸啸的犯罪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我的行为是盗窃吗

案例回放.

十六周岁的阿强是一名高中生,最近因为沉迷网络游戏,所以经常去网吧通宵达旦地玩网络游戏,周末时,阿强偷偷地跑出家门到一家网吧上网。就在阿强准备起身回家的时候,发现旁边的桌子上有一台最新款的手机,见财起意的阿强看没有人注意到他,便将这部手机揣在口袋中,扬长而去。

周一上学的时候,阿强掏出了这款手机在同学们面前炫耀,班主任叫他去办公室一趟,来到办公室的阿强发现竟然有两位警察在这里。警察问阿强:“你正在用的手机是你父母给你买的吗?”本想说谎话的阿强见到警察很紧张,便说了实话:“我的手机是周末在网吧上网的时候捡的。”随后阿强就被警察带走了。

律师说法

本案中,看似是阿强在网吧捡到了一部手机,只需退还失主,其实不然。依照刑法的规定,阿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2元钱的青少年

案例回放

据“搜狐网”2009年4月3日报道:读初二的罗某父母外出打工,和爷爷奶奶居住。学校要求交80元学费。罗某在去学校途中将奶奶给的100元钱弄丢。为了找回弄丢的钱交学费,他想到了去偷姑奶奶家的钱。由于没有搜到钱,他拿起铁锤杀害了姑奶奶,从她身上搜到了2元钱。罗某因此也被刑事拘留。

律师说法

偷拿别人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偷拿的数额多或者多次盗窃,还会构成盗窃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不管出于什么目的,都不能实施盗窃行为。

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还会因此引发更严重的犯罪行为。一些未成年人在盗窃的过程中,由于被发现或者一时冲动,还实施了更加严重的犯罪。这些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实施都是盗窃行为引起的。如果在盗窃过程中为了逃避抓捕等而使用了凶器或者伤害他人,则已经不仅仅是盗窃行为,行为已经转化成更为严重的抢劫罪,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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