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物具有两面性,网络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产生出其负面效应。
一、网络伦理:虚拟世界亟待建立的道德藩篱互联网对青少年的学习方式、交流手段和生活习惯等产生了巨大影响,青少年面临着非主流意识形态文化的渗透和潜在影响的威胁,患“网络心理障碍”和高科技犯罪的危险程度日趋增加。
网络的匿名性、平等性、虚拟性等特点使一些青少年对自己产生新的价值定位,有的人会把匿藏在内心深处,在现实中不敢显露的,如窥探隐私、凶残好斗、喜恶作剧等不良嗜好表露在无人监督的网络里。一些青少年在网络上浏览黄色淫秽网页,并进而做出伤风败俗的事情。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里,也给居心不良的人提供了一块很好的“作案场所”,如网络黑客、网络诱骗等也随之大量产生。网络的博大扩展了青少年人际交流范围,但由于网络的超时空性和虚拟性,加之青少年好奇心强和自控能力不强,很容易走向消极的负面,并进而产生了交往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如网络婚恋问题,这种网络的虚拟婚姻正对家庭模式传统观念造成冲击,它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后果和法律问题,足以引起人们对此的理性思考。
我们面临的网络道德和伦理困惑,并不限于网络情缘一端。沉溺网络游戏而导致的青少年“网瘾”问题也在困扰着我们的社会。
青少年的网络心理障碍往往表现为互联网成瘾综合症和网络双重人格。上网时间失控,沉湎于游戏,依赖虚拟生存并忽视现实存在,出现角色混乱和反社会人格等。他们在网络中的表现与其现实中的表现有很大的反差,甚至判若两人。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开始热衷于网络游戏,据统计,中国网络游戏玩家现有2633万人,其中24岁以下的有1520万。网络游戏有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吸引着成千上万青少年参与其中,已形成对主流文化的冲击;二是相当一部分网络游戏带有暴力内容,往往鼠标一点,一个“生命”就灰飞烟灭,这种虚拟世界中的“杀人夺命如草芥”的现象可能会造成青少年对生命的漠视,进而导致在现实生活中性格扭曲,甚至暴力犯罪;三是部分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受挫,却在网络游戏中获得成就感,因此迷恋在虚拟世界中难以自拔。网络构建了一个令人目不暇接、倍感新奇的信息平台,很多青少年网民沉迷于不良的网络游戏,不仅荒废了学业,影响了社会化过程,有的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网络成瘾者只关注网络,痴迷在网络特别是游戏的虚幻中,对现实的一切均不感兴趣,以致其情绪、行为等不同于正常人的合理反应,人格不能健康发展,因而也有损于社会的和谐;因为人的健康发展,是社会和谐的最根本的基础。
每个人必须在社会实践中完成其社会化过程,而一味沉迷于“虚拟世界”,则必然阻滞主体参与现实的社会交往与互动,导致不适应社会生存与竞争,成为被社会边缘化的“问题”青少年,种下了犯罪的种子,严重地破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网络犯罪:互联网时代的梦魇绚丽多姿的网络世界,在给人类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在改变人类生存的状态,冲击人类传统的观念和伦理,其阴暗丑恶的一面,几乎成了犯罪之徒的渊薮。网络犯罪正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令人头痛的问题,它很有可能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梦魇。而网络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的滞后,使青少年网络法制观念相当淡薄,在上海部分中学的调查显示,四成多学生崇拜黑客,三成学生有当黑客的念头。有时黑客竟然成了网络英雄的同义词。例如,来自台湾的CIH电脑病毒发作后,导致全球6000万台电脑瘫痪,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经济损失,而始作俑者竟是一名平时表现良好、文质彬彬的台湾大学生——网络上大名鼎鼎、被称为“天才”、“鬼才”的陈盈豪,但深受病毒所害的网友们则更认为陈盈豪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疯子。类似于陈盈豪这种俗称“电脑自闭症”的电脑黑客通常个性非常偏激,他们不善于人际交往,往往对社会现状不满。但一旦进入电脑世界,他们就反应敏捷,表现出超人一等的天分。这种人如果不能善加引导,而被不法组织利用的话,那么对社会将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从犯罪行为的影响上看,网络犯罪直接危害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和破坏作用。根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调查,《财富》杂志中排名世界前五百位的大企业的网站绝大多数曾遭非法侵入。当前,网络犯罪案件正以令人惊异的速度增长,其中很多是来自青少年的黑客攻击案件。在我国,侵入攻击政府、机关、企业网站的黑客犯罪事件,近年来可谓层出不穷,犯罪主体往往都是一些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这些黑客们年龄之小令人难以置信,往往都是些天才少年、在校学生,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深切的关注。
从犯罪行为的类型上看,当今的网络犯罪行为已是花样繁多,防不胜防。如网上卖淫、贩黄等色情、暴力信息使青少年的家长感到忧虑和不安。另外,近年来出现的所谓“快闪暴走”现象也值得关注,它是指通过网络和短信平台,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聚集起大量的人群。虽然其初衷只是娱乐或追求新奇刺激,但它同时也具有巨大的社会动员的能量。上海在这方面已有深刻的教训,2005年上海出现的大规模游行,某种程度上正符合了“快闪”的特征,同时凸显了我们预防机制的某种缺失。“快闪”行动属于公众集会,根据我国法律,举行集会须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方式、口号、起止时间和地点路线进行,否则将受处罚。显然,这样的“快闪”不管它的出发点和初衷如何,与法律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
其他的网络犯罪还包括了网上诈骗、网上传销等经济犯罪行为,以及知识侵权、侵犯隐私、网上造谣和诽谤等。目前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还远远跟不上网络及其技术发展的速度,特别是一些法律规定对这类罪犯的处罚很轻,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犯罪者的气焰。
网络犯罪具有技术性与智能性,迅速性与隐蔽性,犯罪成本低,犯罪“暗数大”,是e时代背景下破坏和谐社会的毒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