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运用社会技能训练矫治青少年犯罪的主要效果国外运用社会技能训练矫治青少年犯罪的报告结果大多集中在提高犯罪青少年特殊社会技能的效果方面。A.P.Goldstein(1986)从对犯罪青少年及攻击性青少年的50项研究评述中得出结论:犯罪青少年在训练程序结束后,的确获得了一定的技能。在对矫治机构内犯罪青少年进行的研究中,Ollendick(1979)等发现,在社会技能训练之后,虽然青少年犯罪人的某些技能(如,注意反馈)没有明显改变,但是在一些微小的社会技能方面,例如目光接触、头部运动和语言内容,都有了显著改善。Sarason(1968)在一个州立青少年拘留中心对青少年罪犯进行了社会技能的培训以矫治他们的行为,结果发现,这些受过教育、矫治的青少年与未接受矫治的控制组的青少年相比,其行为、态度等方面都表现出了更为积极的改变。纵观国外研究,社会技能训练在青少年犯罪矫治中已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了解决问题的能力。已有研究表明,犯罪青少年在人际互动问题上出现的困难要比非犯罪青少年多。Kennedy(1984)的研究更加详尽地表明,犯罪青少年缺乏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缺陷会导致他们在解决问题时更可能去寻求一种不恰当或不合法的方式。另外,艾里克森(1959)指出,青少年如果形成了消极同一性,就更容易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Cloward和Ohlin(1960)提出假设,认为那些在社会技能和社会支持方面都有缺陷的青少年会聚集在一起,共同应付他们所面临的失败处境。另外一些研究表明,犯罪青少年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问题解决技能,但是在对于他们所处的情境认知方面可能存在缺陷(Hains et al,1983)。对犯罪青少年进行问题解决能力方面的教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要使这些青少年理解这项技术,并知道如何运用它;第二,要教会他们认识到在何种情境下来运用这种技术。研究表明,犯罪青少年能够理解这项技术,并能非常容易地运用这项技术(Hains,1984)。但是,De Lange et al(1981)认为,这些结论还缺乏推广到社会上的效度。因为所有这些矫正训练都是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下进行的,还需要补充在开放的社区情境下进行问题解决训练的有关信息,而且只有在开放的情境中进行训练,青少年才能有机会在真正的社会情境下去实践自己学到的相关技能。从上述研究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些犯罪青少年的确缺乏解决问题的技能,而通过相关的社会技能训练,可以有效地提高他们的能力。
第二,改善了同伴关系。Foster等人(1979)认为,交谈能力、目光接触、语音语调都是同伴接纳的关键因素。同伴接纳程度低的青少年一般都具有这样的特征:易侵扰他人、势利、教唆挑动斗争、易变、有间接攻击性、总是依赖于他人的帮助、能力低下或总是给老师制造麻烦等。另外,Foster等人对188名儿童与青少年进行了访谈,发现具有身体和语言攻击性或易对他人财产物品进行侵犯的个体更容易成为不受欢迎的同伴。有研究表明,在社会技能方面有缺陷的儿童同伴接纳程度较低,也更容易介入犯罪行为。而通过社会技能训练,可以增加青少年之间的积极互动,提高其移情能力,从而有效地改善青少年同伴关系。
第三,控制犯罪冲动能力提高。对犯罪青少年的控制点(locus of control)进行测量,从得分看,他们多为外控点型青少年个体(Rot-ter,1971)而且,Ollendick和Elliiot(1978)进一步发现,具有内控制点的犯罪青少年比具有外控点的犯罪青少年表现出更多的顺从与合作行为。Long和Sherer(1985)对30名男性犯罪青少年实施了社会技能训练方案,结果发现,这种训练对青少年控制点的影响非常显著。经过训练,实验组比控制组的个体更多地转向内控制点。
Ollendick和Hersen(1979)发现,社会技能训练能提高青少年的内部控制力,而没有接受训练的青少年则变化很小,或根本没有改变。
Hains等人(1988)也报告,在青少年管教所中对犯罪青少年进行社会技能训练之后,其内部控制能力显著提高,而控制组则没有什么变化。基于以上研究,可以认为社会技能训练方案应被视为提高犯罪青少年控制冲动性行为能力的一种有效方法。
第四,攻击性行为减少。研究证明(Lochman,1989),在处理社会性冲突的时候,攻击性儿童多使用行动攻击而非攻击性儿童多使用语言攻击,但是对于青少年的相关研究还比较少。Slaby等人(1988)发现,攻击性青少年比非攻击性青少年更倾向于持有用攻击性行为来处理社会性冲突的信念。Slaby在一所州立青少年矫治机构中实施了一项社会技能训练方案。训练后发现:犯罪青少年提高了问题解决能力,赞同用攻击性行为解决冲突的比例降低了,其本身的攻击性行为也减少了。虽然研究者没有对这种训练结果能否持续到解除监禁走向社会作出解释性说明,但是可以认为,社会技能训练方案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犯罪青少年攻击性行为的可能性。
第五,减少了被监禁的可能性。研究表明在犯罪青少年的社会技能与他们所受的刑罚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总体来说,犯罪青少年对执法机构表现出的尊重越少,他们所受到的刑罚越重。因为社会技能训练的实施会使犯罪青少年具有谈话的技巧,有时还会摆脱法律的惩处。因此,一些训练可能会使一些青少年成为更加娴熟的罪犯。同时,Black和Reiss(1970)也发现,那些对警察表现出不尊重的犯罪青少年比那些表现较为顺从的犯罪青少年受到拘捕的可能性更高。但是,罪犯的社会技能与受到刑罚之间是否具有直接关系还没有相关的研究。
第六,降低了累犯率。累犯被监禁的时期越长,得到缓刑的机会越少,似乎更不易接受矫治,也更容易继续他们的犯罪。无论是对青少年的自身利益,还是对整个社会利益来讲,这种恶性循环必须停止。Shivrattan(1988)对被监禁的犯罪青少年实施了社会技能训练方案,发现那些对社会持有积极评价的青少年累犯率较低。而控制组中对社会持有消极评价的青少年累犯率要高一些。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在以后的时间里并未对他们的社会技能水平进行重测。而且警方对累犯率的记录可能有误,例如,青少年也许已经重新实施了犯罪,但是却没有被拘捕。Spence等人(1981)在一所矫治学校里实施了社会技能训练方案。他们报告说,虽然没有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但是接受训练的青少年累犯率比控制组有所下降。因此,社会技能训练方案有助于减少被统一管教或被监禁的犯罪青少年的累犯率,但这一结果能否对社会情境进行推广还无从知晓。
三、矫治社会工作还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矫治社会工作的实践及其发展作为社会工作实务的一个领域,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国的矫治社会工作形成了社会帮教、工读教育、劳动教养、社会处遇以及狱中矫治的特色实践形式。仝思斌教授指出我国的犯罪矫治工作的主要特点有:第一,国家专门机关与社会相结合共同完成教育改造罪犯的任务;第二,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贯穿于罪犯矫治工作的全过程;第三,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相结合共同实现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目的。目前,经过近一年的试点,社区矫治工作将在LN市全面推开,而且北京、天津等地也相继开始了社会矫治工作的试点,但是,不可否认,缺乏职业化、专业化的矫治社会工作还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实行矫治社会工作的法律制度矫治社会工作者所从事的福利服务有其法律上的依据。一般国家和地区对于此类服务都有立法上的规范,包括:对于专业的矫治社会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具备什么法律地位,矫治社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格,专业矫治社会工作以何种方式介入矫治工作,矫治社会工作的职责等等问题。在这方面,我国法律法规都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二)矫治工作人员的专业化与职业化培训加强矫治社会工作的队伍建设也是进一步推动矫治社会工作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现代矫治社会工作必须运用社会工作、心理测试、心理治疗、辅导技术、职业治疗等多种方法和技巧,涉及现代犯罪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精神医学、犯罪心理学、社会工作和法律学等多种专业。美国选择矫治社会工作者的标准是侧重于社会工作或社会及心理学科方面的人员。早在1931年“全美法律观察及执行委员会”的报告中就提出:“只有具备足够技术训练与经验者,才能够遴选为观护人”。香港法律规定:感化主任须持有大学学位的专业社会工作者方可担任,上岗前还必须经过严格的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专门培训。
我国尚没有设置诸如“感化主任”、“观护人”这样的矫治社会工作的专职岗位,但法律也有明确规定,社会处遇执行者是当地公安派出所干警、所在单位或街道保卫干部等,这些人所从事的此类工作实际上就是矫治社会工作。目前上海正在推行“社区矫治工作”,社区矫治工作者主要是从各监狱、教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抽调出来的民警和街道干部组成的,还有一批由企业主、厂长、经理、退休干部、社区服务人员以及在校的大学生等等组成的志愿者队伍。尽管为了弥补专业素养的缺乏,目前上海试点的矫正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专业一个半月的培训,但很显然,企图通过这种“速成班”要培养出专业矫正人员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充分利用社会的政治资源和人力资源,建立矫治社会工作者队伍,发挥院校、科研机构的作用,加快职业化、专业化建设步伐。同时,要争取社会上更多人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在建立矫治专业工作者队伍的同时,发挥志愿者的作用。
(三)建立专业化的矫治社会工作机构矫治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化的社会福利服务,专业化的机构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如美国的“观护及假释协会”、英国的“国家观护人协会”、日本的“保护司会”、香港的“善导会”等,均是专司矫治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民间机构。但是,由于矫治社会工作是国家司法体系中的社会福利服务,其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需要协调社会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所以各国各地区的政府及司法当局往往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诸如结构设置、人员任用及培训、经费预算、工作监督与评估等行政与业务,多由当地政府或法院进行统筹,从而形成政府部门或法院牵头推行的矫治社会工作体系。目前,我国上海的徐汇区成立了第一家“社区矫治志愿者协会”,这对于矫治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也体现了矫治社会工作的发展方向。
(四)建立和完善矫治工作的评估和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矫治工作的评估和考核体系,既是矫治社会工作者的工作依据,也是对矫治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价的客观要求。英国法律规定,各司法裁判区所设的“感化委员会”负责矫治社会工作者的任用、薪金支付及其他一切行政事务;各级法院所设的“感化委员会”负责对矫治社会工作者的监督和工作指导。矫治社会工作者都有专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定额,其工作职责包括:改变犯罪者的思想观念和心理结构,帮助重建健康的社会人格;协助犯罪人认罪保洁,并增强其自新向上的动机;疏通犯罪者的情绪,消除其负面心理反应;协助犯罪者做出正确选择,确定适合其个人特点的行为模式;运用社会资源帮助犯罪者周围环境的改善。帮助犯罪者解决生活、学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对于长期完不成工作指标以及完成不好的专职矫治社会工作者,“感化委员会”或“感化办事处”都会做出相应的处分。
矫治工作的评估与考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矫治效果的评估,即对矫治对象是否达到的矫治目的,是否能够解除矫治,完全重返社会。另一方面是对矫治工作者的评估,即矫治工作者是否完成了工作任务,是否使他的矫治对象达到了改过自新的目的。只有建立和完善矫治工作的评估和考核体系,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奖惩机制才能保证矫治工作的效果,调动矫治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矫治工作的发展。
矫治社会工作的开展,体现了对人的尊严,有利于犯罪者的“再社会化”,它反映的刑罚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部分,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但是,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专业的矫治社会工作还有相当的差距:矫治社会工作领域机构和人员配备不齐全;矫治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比较低;矫治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教育不够等等。但是,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随着社会工作的长足发展,矫治社会工作也必定能沿着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为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作出贡献。
纵观国内外有关运用社会技能训练矫治青少年犯罪的文献,从中也可以看出存在的一些问题,我们在借鉴时也应当予以注意,并作进一步的研究探讨,使得这一训练方法更趋完善。一是推广问题。目前有许多针对犯罪青少年的社会技能训练方案,都局限于在管教所内部实施,其外部效度还需要进一步验证。在今后的研究中我们应尽力将这一矫治方法推广到社会情境中(如家庭、学校和社区),使青少年有实践社会技能的机会,以增强社会技能的操作性和实践性。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社区矫治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二是已有的研究只证明了社会技能训练与犯罪行为的相关关系,但对于其中的深层次关系缺乏更多的实证研究支持,今后还需要进行深入的追踪研究,运用更加科学的统计方法,以确认社会技能与青少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是犯罪青少年的社会技能与接受审判之间的关系仍需要进一步确认。对国外研究中该问题的提法还有待商榷。我国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青少年社会技能状况很少能够影响到定罪量刑。四是可以开发更多的社会技能训练方法,如心理学中常用的榜样示范与角色扮演法、团体训练法、运用录像呈现法、计算机辅助教学法等,都可以与社会技能训练的原理相结合,从而取得更好的训练效果。五是目前国外研究尚未明确社会技能训练与累犯率的关系:社会技能训练在多大程度上减少了累犯率?这需要我们运用更加有效的测量方法来评估二者的关系。
总之,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防治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个阶层和各个部门的通力配合。同时,还要加强不同专业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从理论上不断探索,在实践中不断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