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2007年3月11日晚,16岁的少年胡某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相约”网吧里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人“捅”倒。坐在胡某旁边的一名与胡某同龄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在网络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大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受害人的胸口,导致受害人当场死亡,而胡某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了人,会不会坐牢?”
8.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9.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就可能给国家主权与安全带来灾难性后果。通过网络所实施的伪造单据、变更数据等犯罪,案值均比较大。网络遭到破坏,其危害则更具广泛性,而如果侵入、扰乱军事指挥网络系统,则可能引发战争,威胁国际安全,其危害更是难以预测的。
10.青少年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目前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青少年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等犯罪,或是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都是以计算机为对象和作案工具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所以说,青少年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青少年网络犯罪因其上述特点,是一般传统犯罪所不能比拟的。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环境,决不仅止于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所限,必须依靠社会各系统协同配合,打一场总体战,并且将其纳入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和宏观规划中。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状特点1.利用互联网进行制造与传播计算机病毒、盗取银行账号等新形式犯罪行为急剧增多网络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蔽性,有的青少年凭借自己掌握的高技术手段,蓄意对他人进行网络攻击,有的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窃取秘密、破坏、干扰等目的,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网络自身的缺陷和疏于管理也往往成为青少年“大显身手”的理想空间。应当说网络犯罪的低成本与犯罪的高收益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获益之多,令人咋舌。有人形象地把这种犯罪比喻为“用电子束搬走金山。”双手一敲,黄金万两。2007年2月我国破获的首例利用计算机制造和传播病毒的“熊猫烧香”案件,8名犯罪嫌疑人就是通过改写、传播“熊猫烧香”病毒,构建“僵尸网络”,通过盗窃各种游戏和QQ账号等方式非法牟利。而这8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均在25周岁以下,他们本是计算机领域的天才,却因触犯刑法而沦为罪犯。
2.网络诱发的侵犯公民生命和健康权犯罪也不容忽视有的青少年被暴力游戏麻木生命,过分沉溺于网络中,就不能有效地实现客观现实和虚拟现实世界之间的转换,由网上打打杀杀演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杀人犯。青少年模仿性较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却是模糊的,也没有预见后果的能力。长期沉迷于这种打打杀杀的游戏,孩子们对这种暴力、血腥场面已经不以为然。现在在互联网上,充斥着大量血腥的暴力型游戏,很多青少年沉溺于这些游戏当中,用网络中的游戏规则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导致了一些暴力恶性事件的发生。2007年3月13日,在某市西园新村附近一网吧,一名大学生上网时被5名16岁到19岁的歹徒劫持,不仅遭到一顿毒打,还被勒索财物。更令人震惊的是,这5人在3月10日、11日晚还连续将两名大学生从网吧劫持出去,轮番用刀在其身上乱砍,将受害人衣服剥光,然后推向冰冷的河水。2008年初的某日,已是后半夜,重庆少年涂某在《传奇三》游戏中败给网友阮某,不服输的涂某探问清楚阮某就在附近的网吧后,赶去“教训”。
在游戏中已经打到61级、“战无不胜”的阮某,却不是身高1.85米的涂某的对手。阮某挨揍后回家取了一把折叠刀赶到网吧,对准涂某猛刺,涂某负痛转身向网吧外跑,被阮追上又刺了几刀,后死亡。
这绝非个例。两年前的3月11日,安徽省17岁的少年胡某在网络游戏中屡屡被杀,坐在一边的网友小安(化名)忍不住说了句“真菜”,胡某掏出水果刀捅向小安。双方被拉开后再次回到电脑前玩游戏,几分钟后,小安便躺在椅子上不能动弹,随即死亡。警察赶到现场后,胡某还无所谓地问“不会有事吧?”
3.由网络引发的侵财类案件逐年上升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因沉迷网吧而导致犯罪。部分青少年常常光顾网吧,上网聊天,在网上广交朋友,最后因无力支付上网费用而走上盗窃之路,或是迷恋网络游戏而无钱消费,为了能够在网络游戏中满足自己的欲望,铤而走险,干起了偷盗抢劫的行当。二是利用技术手段或以欺骗的方法,窃取其他玩家的宝物、装备及货币。这类事件在如今的网络游戏中常常发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网络监察处便破获了一起利用技术手段盗取他人游戏虚拟财产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上网已经成瘾的青少年全然不考虑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结果坠入法网,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4.青少年利用网络身份的虚拟性和隐蔽性诱骗女性,实施性犯罪,或是通过网络利用色相作案网络上的色情泛滥,淫秽色情内容对青少年的刺激,会造成他们的兴奋转移,把网上的色情转移到现实生活中,寻找现实中的性伙伴,这就形成了不健康的两性关系,而在寻找性伙伴的过程中,由于异性的不从又有可能导致性犯罪。而一些青少年犯罪分子在网上通常使用极其诱惑的“女性网名”,寻找男性网友聊天。寻找到目标认为可以成为犯罪对象时,犯罪组织里的女性犯罪分子便“闪亮登场”以娇媚的语气电话约男网友到某地见面,进一步交流。男网友警惕性不高就信以为真。准时赴约,被犯罪团伙骗抢。2002年3月,北京海淀区检察院将涉嫌强奸、抢劫网友的犯罪嫌疑人钱某逮捕。19岁的钱某是外地来京无业人员,以“绝望生鱼片”、“李佳”等化名上网聊天,自称是北京电影学院舞台设计系一年级学生,结识了某大学一年级学生鲁某。两人见面之际,钱某以要求履行奉献初吻的网上承诺为由,将鲁某诱骗至海淀区万寿路东北角一楼房楼道内强奸,并趁鲁某不备将其书包内的手机、钱包盗走。
5.网络诱发的危害社会秩序犯罪暴力内容的泛滥,加剧了青少年犯罪的状况,使犯罪种类、手段及后果不断变化。20世纪80年代,青少年犯罪多表现为一般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到了21世纪,青少年犯罪向结伙抢劫、重大盗窃、杀人等方面发展,甚至出现持刀杀人、持械抢劫、报复放火等严重犯罪,犯罪性质明显恶化。目前,由网络诱发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比较突出。青少年身心发展尚未定型,容易受到外部条件的不良诱惑,易冲动,遇事缺乏冷静的思考,由于受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部分青少年形成了畸形的价值观,如“老实吃亏”、“法不责众”等错误价值观的影响,再加之网络游戏渲染搏杀、武斗,一些青少年盲目模仿,发生纠纷口角时首先考虑用暴力解决,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生活在21世纪网络信息时代的未成年人,在汲取先进文化的同时,也可能因不良因素的影响而误入歧途,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就需要我们司法工作者及时研究对策,加以预防治理。同时还要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综合治理,防患于未然,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社会环境,共同促进并保护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