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犯罪的背景案例及概念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带给人类社会许多好处,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应用,一些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网络犯罪便是其中之一。黑客侵袭、内部人员攻击、计算机病毒蔓延、网络密码盗窃,网络诈骗等等都是网络犯罪的表现形式。这些新技术条件下的攻击,会泄露我们的网络秘密信息,破坏网络资源的正常使用甚至导致信息系统的瘫痪,人们把这些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的活动或者针对网络系统实施攻击的行为,称为“网络犯罪”。以下案例可以让我们对网络犯罪有一些感性认识:
案例一“温柔”的陷阱天津市某学院女大学生石某怎么也没想到,盗窃自家两张大额存单后提款挥霍的窃贼,竟然是自己两个月前在网上“一见钟情”的男友。正是这位偷偷的配下石家房门钥匙的男友偷走了石家的户口本。随后,他趁石家无人之机盗走两张共计1.6万元的大额存单,支取后用于购买手机、BP机、手表等物。
2002年元旦前后,管城公安分局连续接到10多名受害人报案,称在网上聊天时“艳遇”一名神秘女子,主动表示以身相许并约自己到郊区无人处或夜深人静的树林里“浪漫”。结果,他们刚刚到达约会的地点,就遭到多名歹徒的威胁抢劫,稍有反抗便被歹徒用尖刀刺伤。
2002年1月28日,管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过周密调查,一举捕获外号“美女蛇”的唐莹和同伙王锋,十几起神秘的抢劫案真相大白。
案例二网络色情电影传播2006年10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公安机关成功破获张旭辉利用美萍VOD点播系统网络传播淫秽色情电影案。该色情网站开办后短短几天内,提供色情电影超过120部,访问量达5600多人次。目前,张旭辉已被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无独有偶,类似的案例也在长春发生过。2007年3月27日,长春市公安机关侦破网上群发邮件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朴某等4人,缴获用于群发电子邮件的电脑400余台。该色情邮件群发团伙组织者是朴某在日本工作的儿子郭某。朴某等人负责利用群发软件自动群发淫秽色情电子邮件。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三网络卖淫招嫖案2007年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配合治安总队成功侦破一起特大网络卖淫招嫖案,打掉了以雷某为首的利用网络组织卖淫的特大团伙,同时捣毁了分布在丰台、朝阳、崇文三个区的卖淫窝点16个。行动中,共抓获涉案人员151人,其中涉嫌卖淫38人,涉嫌嫖娼45人,涉嫌组织、协助组织68人。收缴用于招嫖的小灵通手机42部,暂扣涉嫌用于发布招嫖信息的电脑195台。该团伙是迄今为止北京市打掉的最大的网络招嫖团伙。
案例四网络诈骗、盗窃案2006年6月6日,牡丹江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张锴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案。犯罪嫌疑人张锴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期间,利用虚假电子商务网站“S拍拍网”和“R拍拍网”先后作案11起。其中采取网站担保交易的手段诈骗9起,骗得手机20余部;采取假冒工商银行B2C在线支付系统,盗取客户银行卡号和密码的手段,盗窃客户网上银行资金两起,共计7600余元人民币。张锴被牡丹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五江西某少年盗用网络账号被制止,为报复殴打网吧管理员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某网吧上网,因其盗用他人账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2005年1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网吧的事出气,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由以上各案可见,网络犯罪已经越来越普遍了,而且相当一部分的犯罪主体是青少年。许多青少年挡不住光怪陆离的虚拟世界的诱惑,沉迷于其中,荒废了事业,荒废了学业。有些青少年由于情绪失控,或私奔出走,或厌学逃学,更有甚者由此而打架斗殴、敲诈偷盗,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带来的是个人、家庭、国家的伤痛。来自公安部门的调查资料表明,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的现象日益严重,网络犯罪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犯罪新动向。随着电脑网络的普遍运用,中国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呈上升的趋势,比1998年增加了几十倍。哈尔滨市警方证实,仅在2002年上半年,这座东北大都市便发生20多起涉及到网络的恶性案件,不仅涉及诈取钱财,更涉及多起强奸案和人命案。
我国网络犯罪的数量逐年上升,年龄界限却呈下降趋势,且多为青少年。2007年4月19日,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在一次新闻发布会上说:“目前,青少年网络违法犯罪日益突出,在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中,有80%是因为受到网络色情、暴力等内容的诱惑。青少年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其隐蔽性和危害性较之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更大。因此,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研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是现代社会、国家和政府普遍关注的重大课题。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指以青少年为犯罪主体的罪行,要了解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概念,首先了解一下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概念所下的定义,它一般是指犯罪主体利用计算机为作案工具,通过编程、加密、解码技术或工具,或利用其居于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信息供应商、应用服务供应商等特殊地位或其他方法危害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其他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虽然青少年犯罪在我国尚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犯罪学研究中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青少年犯罪,一般是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亦指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阶段(一般指进入青春期至青春期结束,一般为14~25周岁),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的通称。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实施了危害社会、触犯法律、依法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
结合二者观点,我们可以将青少年网络犯罪定义为:已满14岁至25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作案工具或以计算机网络资产为对象,运用网络技术和知识,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实施的危害网络中的信息系统及信息内容安全的犯罪行为及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其他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青少年网络犯罪和其他社会犯罪一样,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违法性和应受刑法处罚的基本特征,但作为一种新的社会犯罪现象,特别是由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所实施的高科技领域的犯罪存在着结伙作案多,严重犯罪多,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手段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及反复性强等特点,并伴随具有高度智能化、隐蔽性极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和破坏性强的特征,呈现日益规模化趋势。现在进行网络犯罪的青少年,绝大部分都具有较高的智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比较了解网络产品的构造、性能、原理,在电脑技术方面有一技之长。我国网络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实施主体以青少年为主,并有低龄化倾向和由城市向农村扩大的趋势。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青少年犯罪有其自身、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要采取自身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等多种预防方法,进行综合治理,以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在青少年网络犯罪中,有人把破译、修改密码当成一种探险,一种尝试;有人觉得利用黑客程序攻破他人的网站很有成就感;还有人在网上杀红了眼,把现实生活当成了网络……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应结合其自身的特点来分析,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除了主观原因外,与他们置身的客观环境的影响是分不开的。家庭、学校、社会对于青少年网络犯罪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形成是多种复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