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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洪武朝河套边防体系的形成与完善(1)

洪武十一年(1378)起相当长的一段岁月中,经过十年厮杀的明与北元关系进入到一个斗争相对平稳的时期。北元方面两位皇帝相继死去,大将扩廓帖木儿也于洪武八年辞世,北元政府的威信和组织能力遭到严重削弱,内部纷争却已在暗中加剧。在此情况下,北元基本上失去了继续组织大规模反攻的能力。而明朝一方,吸取了洪武五年岭北大败的惨痛教训,基于己方军队马军少、步军多,机动能力差,行动容易脱节,后勤供应困难等实际问题,确立了坚守边塞,伺机短距离出击的战略战术。对于朱元璋的北边防御策略,学术界做过不少讨论,清理出了基本线索,然而受到史料倾向性的影响,往往对“九塞王”的作用作出了过高的估计,实际的情况到底怎样呢?

对于“塞王守边”的问题,本文认为,胡蓝两次大狱这类严重的政治事件对整个洪武朝各项制度的影响是巨大的。但这不是说“胡蓝之狱”与“亲王守边”具有因果关系,因为血亲诸王分封各地,拱卫中央是朱元璋在立国之初即已确定的重要方针。实际上,政治惨案与边防大计之间的关系既千丝万缕又错综复杂,它以互相交织、制约的互动状态发展起来。胡惟庸案发于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株连国公、列侯、都督二十余人;蓝玉案发于洪武二十六年(1393)正月,株连彻侯、功臣直至将卒两万人。因两案遭诛杀者超过四万人,洪武朝的精兵强将几乎被消灭殆尽,更严重的是在原军事贵族的心理上产生了深切的恐怖阴影。朱元璋的主观目的之一就是以此建立起皇室血缘军事集团取代新贵军事集团,来确保朱姓政权免受异姓的觊觎。对北边防务的影响就是以诸王取代诸将镇守边陲,但问题随之马上出现,诸王多数生长深宫,根本无法担当守边重责。除了个别人(如燕王)外,全要依靠辖区内将领来履行其职责。真正塞王全数就藩的年代已迟至洪武二十五年(1392)以后,建文帝即位不久就发动了“削藩”运动,波及塞王,所以这一制度在形式上也只存在了几年时间。看起来,这项制度的象征意义要远大于实际意义,甚至制度本身竟成了朱元璋的政治随葬品,值得深思。

第一节洪武朝陕北、宁夏地区边防制度的演变

一、边将镇守与“塞王守边制”

如果说从洪武二年(1369)置延安卫到洪武十年(1377)北元入侵被击退的时期是陕北边防的建立和巩固阶段,那么,从洪武十一年(1378)到洪武末年(1398)为止的这段时间,陕北已成为鲜有战事的平静边区。从边防建设的角度看,其重要性已大为降低,远非宁夏、河套与东胜可比。因此,从陕西地方军政上层管理,到陕北诸卫的基层机构与管辖范围讲,陕北在北部边防中所担负的实际任务无形中缩小为军事保障活动,边卫腹里化的特点非常明显。宁夏地区即使按一般看法也在洪武九年(1376)建立了宁夏卫,甚至此前的洪武六年(1373)就已经开始驻军屯田了。宁夏卫的设立与洪武五年至洪武十一年间遍及宁夏黄河以南地区的战乱有关,宁夏地区因其东北西三面均与北元接壤的特殊地理位置,本身既有贺兰之险,更兼农牧之利,遂成为捍蔽关陇的头道防线。然而在洪武朝的早中期,宁夏并未成为一个单独的防御区域,而是逐渐与陕北诸卫结合在一起,形成某种事实上的防御单元。这一情况的彻底改变要到明成祖执政初年才得以实现。

明朝伊始就确定以卫所制作为在全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基本军事制度,北部沿边地区,洪武朝则在卫所制基础上,更以大将镇守巡边与塞王守边的措施来加强对边境地区的管理和统治。陕西方面,它的基本地方军事机构就是基层卫所与陕西都司、行都司,负责镇守指挥的是驻边将领和秦王。一般认为重将巡边和塞王守边是前后相继的两种制度,具体落实到陕西就是先有朝廷派驻的高级将领主管练兵防边,后有自十一年开始的秦王守边,表面上从十一年起边防的主要责任就由秦王朱樉来承担了。但是从史料反映的实际情况考虑,与其说陕西边防政策经历了两种模式的转变,不如说在洪武朝陕西实际运行的是秦王与边将共同负责,事实上以边将为主的这样一种混合体制。

1.耿炳文耿炳文(1334~1403),濠州人。早年即跟随朱元璋征战。洪武元年从征中原,参加过攻取大同、陕西的战争。战争结束即镇守陕西,其间曾浚修泾阳洪渠十万余丈,后受封为秦王左相都督佥事。洪武三年,封长兴侯。洪武十四年,从大将军出塞,破元平章乃儿不花于北黄河。洪武十九年从傅友德征云南。洪武二十一年从蓝玉北征,至捕鱼儿海。洪武二十五年帅兵平定陕西徽州之乱。三十年以征西将军擒蜀寇高福兴,俘三千人。建文元年,燕王起兵。建文帝命炳文为大将军北伐,采用坚守战术。后朝廷以李景隆为大将军代替耿炳文,为燕王所败。燕王称帝后,耿炳文为人参劾,畏惧自杀。长期镇守陕西在“重将防边”这一层面,洪武十一年(1378)之前由于秦王樉尚未就藩,则前一段时间中只有边将练兵防边这种单一类型。这一体制是随着军事征服过程自然产生的,为此中央对边将的选择,以及权限、地位等方面的安排颇费苦心,它着眼于既要有效组织对北元入侵的反击和强化边备,又要防止边将拥兵自重。表现在将领的选择上,既有暂时派驻的沙场名将,也有深得朝廷信任的二流将领。前者如冯胜、汤和、傅友德、蓝玉等先后曾赴陕西主管防边,他们多因边境异动而专事派出,时间短暂,事毕即归,如汤和在延安驻扎防边,时间不过半年即被召回。这一类将领在陕西多能独当一面,并未明确规定其统兵出战需要受秦王节制(十一年后也是如此),事大权重。后者是长期驻守陕西的将领,职权没有这些人大,负责的日常事务是督责屯田、练兵,遇事则率本部兵出征,他们通常身兼秦王府官职,名义上隶属于秦王。此类将领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耿炳文。史载:耿炳文“从大将军徐达征陕西,走李思齐、张思道,即镇其地”《明史》卷一三〇《耿炳文传》,第3819页。他既是秦府左相又兼行省右丞《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命秦王府武相耿炳文兼陕西行省右丞”,第1051页。,实为负责陕西地方的军政高官,担当日常防务的任务。十五年(1382)起耿氏的职权逐步增长,当年他与延安侯唐胜宗开始共同负责陕西屯田城守事宜,直到二十年(1387)开始跻身前一类将领的地位。他从二十三年(1390)到三十年(1397)长期在陕西专门负责练兵防边,并于三十年(1397)最终被任命为征西将军总兵官。所以,耿炳文在洪武朝实际上主持着陕西大部分时期的军政工作。

2.秦王地位的不断下降对“亲王守边”的削弱

秦王这一层面,朱元璋在洪武三年(1370)第一次分封几个年长的儿子,如封朱樉为秦王、朱棢为晋王、朱棣为燕王等,并下令于各藩府所在地配备官员,兴建王府,为塞王就藩进行前期准备工作。朱元璋本人也抓紧了诸王就藩前的训练。洪武十一年(1378),北方边境普遍处于稳定的时候,首批塞王中的秦王、晋王离京就藩。陕西方面在洪武十年(1377)后边防形势大为缓解,边将的作用因战事平弭一时不再突出,秦王次年就藩可谓适得其时。习惯上,研究明代防务的学者们往往将洪武二十三年(1390)作为塞王守边体制取代大将巡边体制的标志参见赵毅、胡凡《论明代洪武时期的北部边防建设》,载《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科版)》1998年第4期。,但这并不适用于陕西、山西和北平地区。洪武十一年后的几年中,秦、晋、燕三王就藩,三人的辖区占据了北边的绝大部分;二十一年(1388)后就藩的其余六个塞王是在原有基础上对北边防区的进一步划分和扩展。一般情况下,人们往往将塞王就藩的时间作为当地塞王守边制实施的标志。如果承认这一划定标准,则在陕西方面守边制度转换的时间就应该是洪武十一年。实际上这不是主要问题,问题的关键是陕西的塞王守边制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了作用。须知这一制度顺利实施取决于朝廷和塞王两方面,即包括朝廷授权的大小、塞王个人的素质能力、王将关系的协调、实际出塞统兵作战考验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北部边疆中,朱元璋前后共封了九个塞王,其中多数就藩时间已迟至洪武后期,这中间唯有燕王朱棣能实际担负起守边之责。燕王在指挥对外作战中所显示的能力与树立的威信远远高于其他塞王。相应的,燕王麾下配备的兵将,掌握和调动的军队也要多于各王。那里王将关系的处理形成良性循环,围绕着燕王构成了一个牢固的军事政治核心,完全符合朱元璋所追求的塞王守边的要求。可以说,燕王为塞王守边制树立了典范。反过来,燕王模式却是仅为朱棣一人所特有的模式,晋王与之相比,尚不可同日而语,遑论秦王等其余塞王。结果塞王守边制很快丧失了其作为一项军事制度的普遍性,越来越畸化为燕王一王坐大的危险制度。目前,学者们讨论塞王守边多从燕、晋二王,主要是燕王的成就来评估这一体制,颇有以偏概全之嫌。再者,正因为燕王具有超越诸王和朝廷之上的军事实力,才具备了发动靖难之役的条件;正因为各塞王能力与实力远逊于燕王,在某种程度上缺乏相应的制约因素,也部分地使得日后靖难之役朝着有利于燕王一方发展。总体上讲,塞王守边制本身弊大于利,是一项失败的制度。

回过头来看秦王,此人在九塞王中并不属于才干超拔的人物,史称其“多过失”。他手下常驻边将耿炳文也不是当时最优秀的将领,但以其能逃脱胡蓝之狱,历洪武、建文、永乐朝的经历来看,还是很得朝廷信赖、懂得自保的人。他久镇陕西,秦王和他的关系如能协调好,陕西塞王守边的执行情况应好于实际。从记载上看,耿炳文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的被解职、二十六年(1393)入朝、二十八年(1395)再度启用与秦王二十四年(1391)八月被召回京师、同年八月太子朱标巡边几事的背后隐藏着一些问题。史载“秦王樉见宫瓦碧,将杀耿炳文,上召王还。久之,又市人浙江,至是召还京师”《国榷》卷九,第722页。秦王的跋扈可见一斑,这一年调整陕西镇将和太子巡边均与此有关。这说明王将关系的磨合绝非一帆风顺,塞王守边制自身存在的先天权力规定的模糊性缺陷也注定了这一模式是难以长久维持的。军事实践中,秦王更是无从建树,那种“严毅英武”、“兵民倚为重”《陕西通志》卷五《封建》,第103页。的说法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过誉之词。

至于诸王直接掌握的军队问题上,许多学者也认为藩王直接控制了在辖区内最为强大的军队,威胁到正常地方行政体制。这种看法似乎有些偏颇,仔细研读史料就会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亲王并没有掌握数量惊人的护卫军;即使护卫军人数较多,按照朝廷的各项规定,也很难对地方军政事务产生大的影响。具体以秦王为例,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命长兴侯耿炳文於西安、凤翔、平凉、庆阳、延安、巩昌、临洮诸府旧军内选一万九千人充秦王府护卫军士”《明太祖实录》卷八二,洪武六年五月,第1477页。这是朱元璋首次封王后,在一种未经实践检验的情况下的理想状态。按照这项规定,秦王直辖军队将超过三个标准卫的配置。可是5年以后的洪武十一年(1378),当秦王实际就藩时,情形就已发生了变化,“壬午,诏秦王樉、晋王棡之国。其获[《校勘记》:广本嘉本获作护,是也]卫军士:秦府三千七百四十八人;晋府三千二百八十一人,及文武军匠杂役,各赏赉有差”《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洪武十一年三月,第1917页。也就是说,秦王就藩时实际拥有的军数,已不及原数的20%,甚至不够一卫之数。不止如此,洪武二十五年(1392),朱元璋本人对于陕西都司曾为秦王擅自配属护卫一事大为恼怒,下旨严斥,“今秦府未给护卫,但令以兵五百暂为护从,而都司乃敢擅增兵至千人,其罪不可赦。朕以其皆旧臣,昔有[《校勘记》:广本中本昔下有尝字,是也]劳於国,具[《校勘记》:广本抱本中本具作且,是也]不寘之法”《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一,洪武二十五年九月,第3237页。其中“未给护卫”之说尤其令人诧异,可能背后隐藏了什么变故,可有一点是明确的,在1392年,秦王真实的护卫数量仅相当于1378年就藩时的13%,亦即洪武六年(1373)规定的2.6%左右。从一系列变化中凸显出秦王无法专享地方军队支配权,甚至自身的护卫军都无权调动。与之相对应,洪武三十年(1397)颁给燕王节制诸将乃至部分塞王的诏旨则反映了同为塞王而授权有很大不同的事实。秦王樉死于二十八年(1395)三月,子朱尚炳嗣,根本无法担负守边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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