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9181200000013

第13章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读

在美容行业的发展初期,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为了防止和消除限制美容行业在竞争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达到保护和鼓励“竞争”这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动力源泉,促进“美丽经济”不断发展的目的。因此,如何认定和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如何认定及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分析探讨。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经营者的某些行为也会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对象。比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妨害经营者的正当竞争行为就是这种类型。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既包括违反了关于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也包括违反了该法第2条的原则规定。经营者的某些行为虽然表面上难以确认为该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只要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也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混淆行为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设计风格,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设计风格,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1)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限定用户或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3)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其他商品;

(6)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7)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3.政府机构滥用行政权力从而限制竞争行为

(1)实施行政性强制经营活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2)实施地区封锁行为: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同类推荐
  •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论道德与立法的原则

    本书分十七章及一个附加结论部分,论述了人类善恶及伦理、道德和法理的历史发展与原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带着法律去旅行

    带着法律去旅行

    出门在外,难免会遇到各种纠纷,本书从读者角度出发,告诉游客在不同的环节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书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即学即用,既有风险预防知识又有纠纷处理技巧,一书在手,旅行无忧。
  •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刑事诉讼与辩护代理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基本法律知识宣讲系列丛书之一,具体内容是宣讲和普及我国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中对广大群众最为重要的相关制度和规范,涉及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劳动关系管理焦点实务百问百答

    劳动关系管理焦点实务百问百答

    本书根据作者的亲身实践,以及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案例,从中提取了100个相对独立的问题,来阐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很有代表性,重点突出,可谓针对性强;与人力资源管理实际工作联系很紧密,可谓实用性强;涵盖了整个人力资源管理全过程,内容比较系统,可谓整体性强。
热门推荐
  • 航空母舰传奇

    航空母舰传奇

    军事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强大和稳定的象征,在国家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全面而系统地掌握军事知识,是我们每一个人光荣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我们进行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
  • 时光小巷

    时光小巷

    本故事是讲述简单和她的gay友白天,柯文媛,毛豆豆之间的友谊,还有和白齐,张云帆,窦舟之间微妙的感情变化,总之就是像书名一样感觉很温暖,还有些小搞笑的故事吧!你可能会说连车祸,堕胎,复杂的多角恋都没有的故事算什么青春小说啊!好吧!如果是这样,我只能说我的青春可能和你的完全不一样。如果想看狗血脑残的剧情的话,那就不要点开此小说了,免得浪费您宝贵的时间。
  • 超强兵王

    超强兵王

    他是猎鹰特种部队最年轻的兵王,一个特殊的任务,让他从此踏上了另外一条路,一跃成为雇佣兵界的王者,是堕落,还是龙腾九天?他背负仇恨,王者归来,华夏乃至全世界都将因他的出现而颤抖,他铁血柔情,横扫一切,他为爱执着,坚贞不移......
  • 枫红染世

    枫红染世

    胆小懦弱的林浅枫是一个从农村出来的娃,由于成长环境的小小与众不同,早就了他独树一帜的思想与智慧,然而后来学习环境的突变让习惯了自己学习方式的他遭受挫折,加上曾经一次次以礼带人、以弱示人给他带来的践踏与侮辱让他决定放弃酸腐书生之路,利用自己的精明头脑和人际关系组建了一股校园黑暗势力,从此聚众斗殴、抽烟喝酒、敲诈勒索成了他人生的主旋律。在一次偶然巧遇中,他遇到了一个疯子医生,从此他的人生踏入正轨,军人、商人、学生、黑暗中的领导者,到底哪一个才是他的真正身份,没人知道,因为真正了解的人要么成为了他的亲人,要么就成了死人。
  • 英魂凯旋

    英魂凯旋

    一个意在开发人体潜能的跨时空网络游戏、一对放弃自己的生命与超级电脑融合的父母、一个身负正义与邪恶使命的游戏玩家、一个从游戏幻境中走出的痴情少女、凄美浪漫的爱情、全新的魔法理念、神秘的精神漂移、狗头人身的人类祖先、超能人类、机械文明、精神能量吞噬者、智能宇宙舰、第二次宇宙大战……毁灭与生存、塌陷与接触、鲜血与战魂……一切的一切,共同铸就了一个英雄之魂的传说……
  • 无所谓的爱

    无所谓的爱

    一个爱上不该爱也不能爱,不放手也放不了手,放不下也不愿放下的爱恨纠葛的一段情,该何去何从。。。。
  • 异世为师路

    异世为师路

    异世大陆,风起云涌,不忘初心,桃李争辉。
  • 我的冷漠皇子

    我的冷漠皇子

    “大小姐,夫人已经在等你了。”说着母亲的贴身丫鬟就打开了鼓楼的门,福身请我进去。“母亲”母亲看见我就把我拉了进去,看看我,叹了口气“一转眼,孜孜就是大姑娘了呢。都到了嫁人的时候了。”“母亲”燕姿当下就害羞了“我去探听过了,这四皇子为人沉着稳重,不好女色,府中无多少妾室。其母妃也是温柔大方,是个良配。”“母亲,人人都说,伴君如伴虎,其日后也不知道是怎样的。”“日子怎么样的,都是自己过出来的,你嫁过去后,要好好经营。”“母亲,女儿知道”与母亲一番交流过后,燕姿的心情好了很多。
  • 前夫,过婚不候

    前夫,过婚不候

    “你犯了重婚罪!”他闯入她的婚礼,将她从婚礼上强行掳走,并发誓绝对不让这个女人再离开她一步!“欠债还钱、欠命还命,这是天经地义,你说三年,1095天,利滚利?你欠了我多少?”她瞪大了眼睛,眼里难着惊恐,“我什么时候欠你钱?欠你命?你别乱说!”“没有?”男人眼里讥讽,薄唇轻启,吐露出的话语冰冷刺骨,“二十年的抚养费外加一个未成形的孩子命。”男人话一落下,她的脸色也寸寸泛白……
  • 新战国纪元

    新战国纪元

    长风要塞的炮火轰鸣,打破了丘林纳帝国长达500年的平静,星月联邦以不可阻挡的速度成长为足以与帝国分庭抗礼的庞然大物。漫长而惨烈的战争自此拉开序幕。这是一个生灵涂炭的时代,但同时,也是一个诞生伟大奇迹的时代,它被后世的人们称为——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