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耽误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某县电视元件厂的一批产品急需送往九十公里外的火车站托运。厂供销股长杨某派当时唯一没有出车的驾驶员文某出车。文因晚间要与女朋友约会,不愿出车,便推说车况不好,刹车跑偏。杨某不相信,二人发生争执。文某对杨某说:“你不信,上车来试试。”此时另一个驾驶员黄某刚好出车归来,便上前阻止。文某对黄说:“这个老东西,非治他一下不可。”随后,文某与供销股长杨某一起登车去试刹车。车行至县郊区,杨问文某:“多快速度试刹车最好?”文说:“越快越好。”片刻,时速表指针已指向七十码。文某猛踩刹车,汽车突然制动,惯力将杨某从挡风玻璃处甩出车外,杨头部撞在路边石阶上,导致颅内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车管部门鉴定,该车刹车正常,没有跑偏现象。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被告人文某应负刑事责任无异议,但定何罪分歧较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文某是交通运输人员,又是在驾驶汽车过程中导致杨某的死亡,因此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应定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文某谎称刹车跑偏,意图逃避出车,受杨批评后,竟产生报复念头,采用高速行车、紧急制动的手段将杨甩出致死,应定故意杀人罪。
这两种意见之所以未能对文某的行为准确定性,就在于未能透彻地分析文某的行为与造成杨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实际上,对文某的行为应定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本案事实分析,首先,造成杨某死亡结果的原因是人为的,而不属一般过失性质的交通肇事;其次,被告人文某不具有剥夺杨某生命的故意,对杨某的死亡结果,显然不是被告人所希望的。被告人文某为了报复杨某,在“非治他一下不可”的思想支配下,通过高速行车、紧急制动的行为来实现治杨一下的目的。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文某出于侵犯杨某身体健康的故意,并实施了损害杨某身体健康的行为,这是导致杨某死亡结果的根本原因。
按照我国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当事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当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要使某人对这一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某人的行为同这一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这种现象与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就是因果关系。
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必然的。果总是由因引起的,也无一个因不产生果。从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我们感觉到,案件中的因果联系是相当复杂的。这种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1)客观上存在“一果多因”、“一因多果”或“多因多果”的情况。“一果多因”,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数个危害行为所造成。如共同犯罪案件中数个犯罪人的危害行为,共同造成某一危害结果。又如在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中,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往往涉及数个人的过失行为。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就应当区别原因对结果起作用的程度,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以便分清责任的主次。“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数个危害结果。例如,抢劫行为不仅危害了公私财产关系,同时也危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有的诽谤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名誉,甚至导致他人自杀身亡。所以在遇到“一因多果”的情况时,就应分析主要结果和次要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以便正确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对于“多因多果”的分析,也应遵循以上原则。
(2)因果关系在时间上的顺序性。因总是先于果,即使从某现象看,原因与结果几乎是同时发生,但无论如何,作为原因的现象总不会出现于作为结果的现象之后,总是由原因引起结果,而不会颠倒过来。但也不能说,只要在时间上先后相继的都有因果联系。如甲、乙、丙三人合伙盗窃,甲先到作案地点,稍后,乙、丙二人到作案地点,就不能说甲到作案地点是乙丙二人去作案地的原因。又如,王某单独盗窃后,邀李某代为销赃,则李某的销赃行为与物主的财物被盗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客观世界是由各种现象普遍联系、互相制约组成的。在普遍联系的链条中,无法弄清什么是因,什么是果。只有运用“简化”和“孤立”的方法,把某一对现象从普遍联系的链条中抽出来加以研究,因果关系才能显现出来。因此原因和结果的区别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例如,公安干部开枪打死了凶犯王某,这里公安干部开枪是王某死亡的原因;王某死亡是公安干部开枪的结果。但是,公安干部为何要开枪呢?原来是凶犯王某手持凶器拒捕。这里凶犯王某持械拒捕又成为公安干部开枪的原因。
传统逻辑判明因果联系的方法当推“穆勒五法”。穆勒(又译密尔·弥尔),19世纪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和经济学家。他的主要著作有《逻辑体系》、《论自由》、《功利主义》等。穆勒认为,逻辑是研究人类知性在追求真理时的活动的科学。他在培根的“三表法”和“排除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称作实验研究的归纳法,即:契合法(或求同法)、差异法(或求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或求同求异并用法)、剩余法和共变法,简称为“穆勒五法”,用这些方法来探究现象间的因果联系,所以又叫做判明因果联系的方法。
探求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是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德谟克利特说过:“宁可找到一个因果的解释,不愿得到一个波斯王位。”说明了揭示事物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是多么重要。
本章开始所述被告人文某利用交通工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对文某的行为定性时之所以产生争议,就是由于对因果认识上的差异。
以下按照“穆勒五法”内容,逐一介绍探求因果联系的逻辑方法。
(1)契合法(求同法)。
契合法又叫求同法。其基本内容是:如果被研究的现象在若干不同的场合出现,而在各个场合的许多先行情况中,只有一种情况是这些场合共同所具有的,那么这个唯一的共同情况就是被研究现象产生的原因。契合法的特点,是异中求同。它的逻辑形式是:
场合 先行情况 被研究对象
(1)A B C a
(2)A D E a
(3)A F G a
……
所以,A是a的原因。
例如,某村有甲、乙、丙三户人家食物中毒。当日三家所吃食物各不相同,但有一点,即当天上午这三家均在集市上购回某商贩出售的带鱼。后经验证,这三家果然是因为吃了变质的带鱼而中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