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参观了纽约曼哈顿音乐学院的预备学校,考察了美国著名的纽约拉瓜迪亚艺术高中的音乐部。据我们所知,美国许多音乐学院都设有曼哈顿音乐学院的这种预备学校。它有300多名学生,纯粹是课余性质的。每周只星期六上一整天课(美国是5天工作日,一般学校星期六休息)。学习年限自由。学生都是不到大学年龄的青少年。年龄幅度很大,从5、6岁的孩子直到17、18岁的青年。它有一个独立的师资队伍,同音乐学院是两套人马。课程设置方面完全是音乐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不设一般文化课,因为学生都同时在其他一般中小学读书。学校的班级安排非常灵活,完全按学生的实际水平分班,因而常常看到8、9岁的孩子同16、17岁孩子同班上课。艺术高中音乐部则不同。它是在美国为数不多的一种全日制高中,学制4年。在学习一般高中全部文化课程的同时,要上一系列的音乐课程,占总课程的1/2。不过,它只设音乐基础课程(如视唱练耳、乐理、技术理论合唱、合奏、音乐史等),而不设置专业主科,主科是要学生自费到校外找私人教师去学。美国的这种“大学前教育”同我国的预科或附中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培养目标不同。前者所要培养的主要是具有良好音乐基础和修养的一般中学生,通过学习音乐开发他们的智力,提高其整个文化素质,成为比较全面发展的人,与将来的职业并不直接挂钩,其中只有少数具有特殊音乐才能的学生将来才可能进入高等音乐学校深造。而在我国,这类学校除了培养一部分中等专业音乐人才之外,绝大部分都是高等音乐学校的后备生,将来成为专业音乐工作者。看来,我国的这种作法同美国比较起来有利有弊。利处在于,在我国整个国民音乐教育的水平尚处于很低的情况下,它能为高等音乐教育提供一批可靠的后备力量,特别是在对青少年进行比较严格正规的器乐技术训练方面具有一定的有利条件,不少美国同行对此很羡慕。其弊处则在于,少年儿童的才智、能力、兴趣的发展毕竟是多方面的,常常可能发生变化,并不绝对稳定,过早决定其终生职业的作法,未必都是合理、可靠的。同时,如果处理安排不当,还存在一个文化知识素养与音乐技艺发展方面的不平衡问题。我国音院附中在文化程度方面一般都低于普通中学,这对造就一个未来的真正艺术家来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四、如前所述,美国的高等音乐学校种类多、数量大、层次多、水平参差不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它们之中确实产生了一批质量较高、名声较大、人们普遍承认的“名牌”院校。但是这些学校并不是所有专业方面都是一流的、拔尖的。事实上,一般都是各自在某些专业领域的师资力量、教学科研等方面具有自己的特色和优势。这往往都是在各校自己有意识地发展和努力之下,在相当长的时期中逐渐形成的。例如哈佛、耶鲁、哥伦比亚等大学的音乐系各自在音乐历史、理论、作曲等方面具有自己的优势;各自都有一批知名的学者、艺术家在那里主持着主要课程的教学和科研。而在民族音乐学方面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和印弟安那大学的音乐系等则有突出的表现和成绩。在音乐表演艺术(管弦乐器、钢琴、声乐、歌剧等)上,朱利亚音乐学院在美国显然占有很高的地位,而费城的科蒂斯音乐学院则以自己的乐队训练和出色的学生交响乐团驰名于美国。在美国,一些有影响的音乐院校之间在树立学校威信、吸引优秀学生方面存在着竞争。这就迫使它们各自必须在某一方面发挥自己的长处和优势,保持住自己的传统特色,才能跻身于名牌院校的行列,稳固地站住脚跟。这种精神很值得我们思索。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和发展,分布在不同地区的我国高等音乐院校在数量、质量上已经有了一定的规模和水平。只要认识上明确,经过一个时期各自的努力,各校间避免统一的模式,各自发挥自己的长处和优势,在专业侧重、办学风格等各方面形成各有千秋的局面不是没有可能的,这必将对我国高等音乐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二、学校内部的结构、管理体制问题
一、我们这次考察的几所美国名牌大学的音乐系和著名的音乐学院几乎全部都是私立的,它们不受政府的领导和制约。这类学校的最高行政机构是由若干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他们多半都不一定是音乐家,而是有社会地位和影响、经济上有实力的名流。这个机构对学校主要是起监督的作用,并不具体干预学校的行政事务。学校的行政领导人是校长。有许多人申请这个职务,他们最后被推荐到董事会上通过董事们的选举产生。校长本人可能是董事会的成员,也可能不是。在规模大的大学中校长聘任若干位副校长,分别主管财务、学生事务、图书馆等各方面的工作。但音乐学院这类规模的学校一般都不设副院长,而由院长聘任一位教务长。如果是大学的音乐系,其领导人则为系主任,通常也是由系的教师(以教授为主)选举产生的,由学校委派的情况很少,一般任期2至3年。音乐学院的教务长,大学音乐系的系主任权力相当大,他们实际上是学院或系的业务、学术方面的负责人,在校长委托下负责日常的业务行政领导工作,包括教学、科研、聘任教师、学生管理、经费预算等等。一般来说校长聘任这级干部时不能独断专行,而是由一个他所领导的专门的委员会来选聘人才。校长还根据需要成立各种其他的委员会以便进行各种决策。在美国,校长、院长、教务长等过去从来都是由知名的、学术界有威望的学者教授担任的。但近些年来这方面出现了新的趋势,认为这些人往往不一定能管理好学校,开始启用虽然在学术界艺术界不一定有那么高威望,但却具有卓越的管理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年纪比较轻的人来代替他们。这种趋势在我们所考察和访问过的院校中已经看到了。事实证明,这种改变不但是明智的,而且也是可行的,很值得我们借鉴。
二、从职称结构上看,美国大学音乐系中分为四个等级,即教授(也称高级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也称初级教授)、讲师和助教。外表看来同我国高等音乐院校的情况相同。但仔细了解后发现二者间还是有相当差别的。例如在美国的音乐院校,讲师大量都是兼职性的,多数人都是担任非专业性课程的教学,而助教则大部分是由博士研究生担任。所以一个系的教师主体主要是由教授和副教授组成的。
从教师同学生的数量比例以及教师职称等级的内部结构来看,以耶鲁大学音乐系为例,主修音乐的本科生45人,研究生45人,共90人,而全职教师17人,其中教授5人;哈佛大学音乐系学生数与耶鲁情况相仿,全职教师18人,其中教授7人。这些数字表明,第一,教师与学生的比例同我国高等音乐院校相比较,教师所占比例要小得多(大学音乐系中兼职教师数量不大,故未统计在内)。第二,全职教师总数中教授人数(指高级教授)平均约占1/3,其比例比我国要大得多,而且平均年龄比我国低得多,如哈佛大学音乐系晋升教授大约在35—45岁之间。由于种种原因,从教师工作效益、教师职称的等级结构以及高级职称的年龄结构上来看,我国的高等音乐院校同美国相比,差距很大。我们需要经过认真努力,创造条件,缩小这个差距。
三、我们所考察过的美国名牌大学音乐系,在教师的聘任问题上存在着严峻的竞争。一位教师能否在一所大学的音乐系中立住脚,关键在于他们能不能被聘任为教授。作为一名副教授,如果在系中任教6至8年而仍未晋升为教授则必须离开这个系,另谋出路。因此,对于他们来说这6至8年中能否显示出才能,这至关重要,这里相互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即使谋取一个副教授的职位也是不容易的。哈佛大学音乐系一位负责人对我们说,他们那里有两名副教授的空额,申请者有125名,而其中40名是绝对够资格的,但经过筛选,结果只有9人被允许参加了面试,最后选择了两名。美国的教授聘任实际上是终身制。一旦聘任了就很难再辞退,即使工作得并不出色也得维持到退休,因此聘任教授是非常慎重的。
在教师聘任问题上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美国高校对避免近亲繁殖问题非常重视,认识比较一致而且有相应措施。我们考察过的几所大学的音乐系的作法是:在招收博士研究生以及从毕业博士研究生中录用教师时都尽一切可能从来自其他大学的申请者中去考虑,尽量少收本系的申请者。一般来说,被聘者中前者所占比例要比后者大得多。本系申请者不仅要同外校申请者竞争,而且还要同外国的申请者竞争。美国大学在吸收外国血统教师方面非常开放、大胆。以哥伦比亚大学音乐系为例,在10名左右教授中我们所接触到的就有来自德国的(民族音乐学)、法国的(技术理论)、阿根廷的(电子音乐)、中国的(作曲)、菲律宾的(民族音乐学)学者,所占比例相当大。在教师聘用上避免近亲繁殖的作法对保持教师的良好素质,对保持一个学校一个学科在学术上的新鲜活力有重要意义。美国人在这方面既有远见,也有魄力。
以上所述主要是美国大学音乐系的情况。我国音乐学院在教师职称体制上同它们的情况基本相同,然而出乎我们意料的是美国的音乐学院在这方面却与美国大学音乐系的情况完全不同。我们考察过的几所美国的音乐学院,其教师在职称上一律没有差别,统统称之为教师。即使最有名望的大师任教也没有教授之类的头衔,其差别只体现在工资待遇的不同上。教师们也并不因为这种作法而感到降低了自己的身分。实行这种体制,我们想可能是由于美国的音乐学院主要侧重于演唱演奏技艺方面的训练,并不注重学术、理论方面的研究,绝大部分教师都是表演艺术家。而其中兼职教师的数量又很大。大学音乐系中的那一套体制在音乐学院中并不适宜,实行起来也很困难。音乐学院的这种作法倒使问题简单化了,减少了许多麻烦和矛盾。
四、据我们所见,美国高等音乐院校全职教师的工作量比起我国要大得多。他们在这方面没有统一的限额,各校不一。以耶鲁的音乐学院和音乐系为例:小提琴教师每周个别课15—18节,有的高达22节,此外每周还有两小时的专题研讨课以及两小时的室内乐课。声乐教师的工作量与小提琴教师基本相同(以歌剧课代替室内乐课)。作曲教师除6名主科学生外每周还要上两节技术理论大课和两节专题研讨课;指挥教师除6名指挥主科学生外还要上非主科的指挥大课和排练乐队。音乐系的史论课教师除每学年要为本科和研究生各开一门大课之外,还要开一门研究生的研讨课,开一门自己选题的选修课,此外还要指导学生的论文写作。当然也有的教师由于能力问题开不出这么多课来。然而教师们都以能开出更多的课程为荣,这是显示自己业务水平的标志。在待遇方面没有我国实行的“超工作量付酬制度”。至于大量的兼职教师,问题很简单,按上课时数拿报酬就是了。音乐学院中的兼课教师数量很大。耶鲁音乐学院70名教师中兼职教师占40名;新英格兰音乐学院的150名教师中兼职教师占90名。这种作法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音乐表演团体中有实践经验的演奏演唱家的教学潜力,又不增加学校的编制和其他负担,问题只在于如何使他们的教学质量能有所保证。
美国高等音乐院校教师有退休制度,但各校并不统一,执行也不十分严格。一般是六十五岁退休,也有推迟的,但70岁就必须退休了。有的学校在65—70岁之间的教师就只拿半薪了,美国高等音乐院校教授的工资待遇各校高低不同,但一般都比其他专业(如理工、医、法律、经济等)要低,年薪大约平均为4万美元左右,这比起社会上的许多其他职业是比较低的。但是人们还是愿意做教授,因为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很受尊敬,而且自由掌握的时间也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