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市场上,行情起伏变化加剧,交易风险明显,常常使投资者不得不依赖信用评级,加强了对信用评级的需求。这种需求有时可能会因某种特别事件,例如某个公司破产或宣布倒债而突然高涨。信用评级常常在经济发展的危难之时,在投资者最需要的时候,一显身手。
四、信用评级为什么会有话语权?
目前,全世界70多个国家都有了自己的信用评级机构。美国穆迪、标普、惠誉也在向很多国家扩张,在全球遍设分支机构。信用评级已全面渗透入货币、资本、贸易等诸多市场,成为国际惯例,成为身价标识与通行证,成为市场的指向标。
我们经常看到:某国际着名信用评级机构一提高某发行人或某种有价证券的评级结果,其相应的股价或相关产品就会价格上涨,反之,评级机构只要降低某被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就会引起市场抛售,该产品价格就会下降、暴跌,甚至相关机构就会破产。人们惊呼:信用评级对市场能呼风唤雨!人们困惑:信用评级这样一个不买不卖的中介机构,竟然对市场有着决定性的话语权!为什么?吴氏信用理论认为主要答案来自以下五个方面:
(一)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上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先决条件
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监管部门一般都会要求对公开发行的债务进行信用评估,换言之公开发行债务的信用评估是强制性的。在美国,信用评级是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先决条件。美国证监会认可了几家特定的信用评级机构,要求公开发行的有价证券要经过这几家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并根据这几家信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对证券发行人来说,为了提高证券在市场上的流通性,几乎所有的发行人都必须寻求评级公司出具评级报告,并且在某些市场上,同一证券的评级报告数量会影响到该证券的定价和流通。比如,在长期公司债券市场上,同样评级的两个债券,只有一份评级报告的债券定价将低于有两份或以上评级报告的债券。
对证券的买方来说,信用评级将作为他们对证券分析和评估的重要参考。
同时,信用评级也是他们用来遵守监管部门对其规定的证券投资最低信用等级要求的工具。对证券的卖方来说,信用评级也是他们进行证券分析和评估的重要参考。同时,通过信用评级卖方可以直接选择适合的交易对手,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
信用评级在美国证券市场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证券发行到流通都离不开信用评级的支持。美国的监管部门通过对信用等级的相关规定,可以有效避免大规模信用风险的发生,从而维护美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二)信用评级是银行信贷信用风险判定的唯一依据
目前,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先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已经成为惯例。
信用评级成为银行信贷受理与审批流程中的重要环节。信用评级的结果直接影响银行是否授信的决策以及授信额度大小。
巴塞尔协议对于银行信用风险的相关规定集中体现了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与话语权。巴塞尔委员会出台的新资本协议规定了信用风险的定义与范围、信用风险权重与资产的确定及计量等,其中包含了对信用评级的认可和具体使用规定。
巴塞尔协议进一步推动了信用评级作为监管工具在银行业的国际化应用。
无论银行采用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对信用风险进行计量,被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各类投资产品的信用等级都将直接决定银行的投资组合。因为巴塞尔协议对各信用等级的投资产品的风险权重已经有所规定。所以,当信用评级机构调整某些投资产品的信用等级使之发生变化时,相应的银行信用风险权重与资产价值也会发生变化,当信用评级机构调整或给定的某些投资产品的信用等级结果较低或较高、信用风险超过了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值与规定范围时,银行必须对持有的投资产品做出抛售或买进的决策。当所有银行都做出这样的决策时,就会影响到整个银行系统的经济资本配置,并且这个时候市场的投资品价格就会发生剧烈波动。
(三)信用评级是金融投资的指向标与通行证
很多国家在政府监管的相关规定中,特别是有关投资法规或管理规定中,都直接规定使用信用评级,有的规定显示信用评级是市场准入的前置条件,有的明确规定信用评级结果是投资选择与可行决策的依据。很多国家的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或类似监管机构都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基金公司等直接规定可投资范围。这些可投资范围都与信用评级有关,一般是所投资的产品必须经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所评信用等级必须达到一定级别,方能投资。
美国金融市场在这方面最典型。在美国金融市场上,投资者选择投资品时会受到投资最低信用等级的限制。例如,美国证监会要求货币市场基金只能投资于信用等级在评级机构最高的两个信用等级以上的投资产品;在联邦存款保险法中则规定债务证券如果没有达到评级机构最高的两个信用等级即认定为非投资级。
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各州注册的会员银行被规定必须利用信用评级结果进行投资,且只能对评级机构评定的第4等级(BBA 或 BBB)以上的债券进行投资。
目前,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政府监管部门都要求养老基金类资金投资时必须投资于A 级以上的债券或金融工具;限制持有各种各类的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务工具;投资者若持有经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较低级别债券要增加资本;大多数银行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购买投机级证券(BBB 级以下)。
(四)信用评级是金融监管部门对机构考核的重要标准
自第一次世界经济大危机以来,特别是在美国财政部、美联储、储蓄保险局和货币监理署发布联合决议,规定使用信用评级,以此对被监管机构开展监管或分类以后,美国金融监管部门陆续发布对信用评级结果使用的规定,现在信用评级已经成为美国金融监管基准,相关规定也越来越明确和细致。
举一些例子来说明这种情况。以一些已通过的法案为依据,美联储、货币监理署、保监会、劳工部等政府机构或金融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对BBB 级以下债券即时跟踪关注;禁止银行购买BBB级以下证券;禁止储蓄信贷协会投资BBB 级以下债券;不允许私人养老基金投资A级以下资产证券化债券等;抵押债券或外国债券必须被评为AA级及其以上才可以作为贷款的担保等等。监管部门按照这些细致的、具体的监管规定,监督检查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规定,是否通过对其的考核。
这两年,在美国次贷危机以后,备受关注的信用评级愈来愈成为国际监管标准。2009年G20伦敦峰会明确提出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畴,确保评级机构满足规范的国际执业准则。巴塞尔委员会、金融稳定理事会、国际证监会等国际着名组织开始注重推动信用评级标准化、国际化。
2013年6月,世界信用评级集团(UCRG,Universal Credit Rating Group)成立大会在香港隆重举行,世界知名媒体及我国中央电视台进行了跟踪报道,央视新闻联播当晚即播出相关报道。UCRG 致力于推进世界评级业改革并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双评级制度,其主要股东为中国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美国Egan-Jones Ratings Co、俄罗斯RusRating JSC,总部设在香港。这是信用评级国际化、标准化的最新动向。
(五)信用评级影响甚至决定市场价格
信用评级的结果直接影响投资产品的初始定价,进而影响其流通性。从上述(一)到(四)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一般来说,信用等级越高的投资产品,其定价也就越高,流通性也越好。因为投资人相信该投资产品的信用风险较低,资金回流比较有保障,从而愿意付出较高的金额来购买该投资产品,获得稳定的现金流。在市场上大部分投资人为风险厌恶者的情况下,高信用等级的投资产品的流通性就会大大优于低信用等级的投资产品。
信用评级的结果直接影响投资产品的市场价格波动。正是因为投资受到监管部门对投资的最低信用等级的限制、风险权重的规定、风险资本计量的要求,当机构投资者投资的产品的信用等级发生改变时;当被监管机构投资了不符合信用评级等级结果的产品时;当信用评级机构调整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主权信用评级结果而导致相应的产品级别都发生系列调整与变化时,为了满足监管部门的要求,投资者们就不得不将低于规定信用等级的产品抛售,同时买进其他满足规定信用等级的产品。
美国穆迪、标普、惠誉这三大信用评级机构一调整信用等级,市场就波动。
人们就说:看,美国三大多权威、多有市场影响力,我们的机构就不行,我们的机构评了什么、怎么调整了评级结果,市场都没什么反应!其实,这只看到了表象;只说对了一半的原因。事实上,商业银行、证券机构、投资基金们都有自己的研发与评价分析机构,有自己的专门人才,他们对相关投资品的了解可能比评级机构更深入,至少不一定少。特别是在最近的几次经济、金融危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表现与评级结果的不准确性与滞后性一直受到这些投资机构的广泛诟病。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机构们仍继续使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更为重要的理由就是美国三大评级结果是美国金融监管认可的监管基准,投资者不按三大评级结果调整投资,就是违规了,违反合规监管规定就要受到经济处罚,甚至取消投资资格。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和非金融市场都是一种话语权的象征,它影响并决定了市场的准入和定价。而信用评级的这种强有力的话语权产生,主要依靠监管部门的推动,比如对各类投资方所投资金融产品的最低信用等级规定,对银行信用风险中信用等级的规定等,一旦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直接影响到这些市场参与者是否能符合监管部门的规定,从而迫使这些市场参与者改变投资组合,在市场上进行大量抛售和买进的动作,影响市场的稳定性。
五、我国信用评级为什么发展不起来?
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成长,在很大程度上,与20世纪30年代和70年代的经济危机及剧烈经济波动有关。显然信用评级的发展需要有一个市场性很强的大环境与大趋势,要有一个灵活、有适应性的投融资机制,还要有一个存在真实风险的体制。
我国的信用评级活动,从大环境与自身的发展来看,都有很多问题。
(一)我国商业风险机制尚未健全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完善企业经营的风险机制,把企业放到市场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破产的就破产,该倒闭的就倒闭,让企业真正置身于机会和风险之中。我国早在1986年就通过了《企业破产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广泛落实。人们对这种风险还没有感性认识,信用评级在这方面尚无用武之地。
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社会的风险机制,这是发展信用评级的正路。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面临赢利、亏损、破产、兼并的可能性,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利益与风险。破产是风险机制的最高形式,也是风险机制运行的关键条件。破产法迟早要普遍实施,资不抵债的企业早晚要破产,届时企业与投资者也就自然有了风险意识,信用评级就有了需求,有了市场。
总之,在整个市场规则尚未最终确立、各路队员还在演习与操练的情况下,作为场外裁判的信用评级尚需等待,至多和练习者一起演练。
(二)行业发展规则尚未确立与健全
主要表现是没有正式法规支撑,缺乏行业发展战略与具体措施,主管机构及态度不明确。
目前,我国《证券法》虽已出台,但相应配套的各种规范市场建设和运作的具体规则尚不明确,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尚未最终理顺。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评级活动的法律地位和准则也就明显不足。评级工作在市场发展中的角色没有明确的界定,评级机构的行业自律性管理体系也没有形成。机构之间的联系、协作、交流明显不足,工作的展开缺乏行业指导。
信用评级业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中国的市场经济无论从深度还是广度上都有了很大发展,证券市场更是其中的佼佼者。而信用评级业一直徘徊不前,这说明了宏观经济形式不是制约信用评级业的决定性因素,那么根本性原因何在?
市场经济中,一个行业的存在与发展有两个必要的前提:其功能是其他行业无法替代的;市场对该行业的需求有一定的规模。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两个前提的存在与实现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而社会分工出现和发展与产业政策的支持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