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经济体制和制度的选择都要顺应历史潮流,要符合所在国家的具体国情。因此征信体系的建设不仅是征信数据库公营与私营层面上的问题,而且应上升到与国家经济模式和状态相适应的层面。如果仅仅要求征信体系市场化、政府行政征信信用信息共享和开放,而没有考虑我国的宏观环境与社会管理状况,那就仅仅是一个纯理论化的问题。征信模式的选择应该是由我国现阶段客观的经济模式和市场经济发展状态所决定的,而不是照搬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模式所能完成的。
(四)我国征信模式的未来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是道德文化的建设与信用交易活动的经济制度安排,是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制度层面的信用建设说到底是信用行业的建设与发展问题。既然我国信用管理行业已应运而生,说明市场对其产生了需求,市场已产生的需求会引导供给,影响和决定供给。我国信用管理行业既然已经是市场运行的组成部分,那么该行业的发展,以及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与路径就只能由市场决定,别无选择。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论遇到什么问题,只要政府干预退出,把问题“交给市场”,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在这种“市场万能论”思潮的裹挟之下,很多原本并不单纯属于经济领域的事务如教育、医疗、体育等,也被一概要求置于市场的逻辑之下。实际上,这种肤浅和极端的论调早在几十年前就被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证明是行不通的。信用问题也是如此。解决社会性问题最终的目标是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最大的福利。
另一方面,目前我国金融体系主要以银行为主导,而银行业主要以国有为主导,这一现状也决定了必须采取公共征信的模式。因为银行的社会信用活动具有公共性,关系到国家的金融安全。如果银行以国有为主导,银行和征信体系本身就是在为公共服务,根本就不涉及垄断的问题。因此,在目前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由于市场征信发展尚不成熟,公共征信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而最终征信模式的选择将是多方长期博弈的结果。
在此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部分地区、部分领域可先走一步,全国统筹规划。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民风、民俗差别较大,因此治理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发展信用交易、加强信用管理必须照顾到各地区不同发展情况,不能一刀切,条件好的地区和领域可先做,带动其他地区和领域慢慢跟上。但也不能各自为政,无论先做的还是后做的,都必须在国家统一规划和统一部署下、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开展建设。
坚持平等原则,制度既约束需求者,也约束供给者,允许公共征信与市场征信并存、并进,在法治环境中公平竞争,在相关制度下合理运行,不允许有任何超越制度的群体和行为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给信用体系的参与者以平等的地位和在竞争中发展的机会;最大限度地提高信用产品与服务供给的充足度;反对任何形式的垄断,防止变相市场分割;减少直接或间接的行政干预,维护制度的权威和尊严,强化制度本身的约束力,提高各经济主体在制度框架内的自主性和自觉性。
我国已是“买方市场”,信用交易日益普遍,经济活动正日趋信用化。根据国际市场变化与很多国家的发展经验判断,在未来几年里,中国的信用活动将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中国征信业将蓬勃壮大,为中国经济保驾护航。
五、对我国公共征信建设与政府征信管理的思考
政府为什么要搞征信建设?征信建设怎么搞?是不是各职能委办都要建信用数据库?如果都建,是不是就是重复建设?回答这些问题,要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基本目的与政府的现实需求谈起。
(一)征信体系建设基本目的与政府需求
征信体系建设从根本上讲是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的,是整顿市场秩序、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保障信用交易健康发展、建设信用经济的根本举措。健全有效的征信体系可以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经济交易方式与手段走向成熟,扩大并创造市场需求,促进市场繁荣,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性安排。完善的征信体系将为改革开放的中国增强国际经济竞争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从国外的情况以及我国征信建设的社会实践来看,有两个具体的阶段性答案可供选择:为政府管理服务;为市场交易服务。经济学关于市场失灵的理论解释了政府管理的必要性。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市场失灵现象时有显现,还不能自发形成市场交易的管理制度。
市场失灵的经济环境下,公共产品不能自发、有效提供。长期来看,建立征信体系就是为未来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公共产品。不过短期来看,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就必须先解决政府监管问题,把征信数据库作为监管的平台。当然,成熟的市场经济应该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即使是将来信用信息作为私人产品由私有部门生产制作,政府仍然可以提供公共产品。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社会管理制度建设的发展与完善,是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秩序等新型社会性问题管理水平的改善与提高。我国社会信用问题是在市场化程度加深、相关法制管理空白、行政监管缺乏的情况下充分暴露的,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市场逐渐发展的情况下,建设配套的信用管理法律和具体的行政监管手段,而这一切决定了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首先要解决政府管理问题。所以现阶段我国征信建设的首要目的是为政府管理服务。
当然,从理论上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都应该是为市场交易服务,而市场交易是有充分的需求与供给的提供。这种市场交易应该都是内生的,至少是由内在需求决定的,外部因素只起到推动或者约束作用。明确地说,征信需求与供给的出现都是自发的,不是政府指定就能成形的。正如最基本的经济学理论所界定的那样:需求决定供给。我们现在没有足够有效的对征信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当然也不能形成合理的供给。
所以现阶段我国征信市场建设离市场交易服务还有一定距离。一方面是因为市场交易需求动力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监管需求强烈。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我国征信体系的认识与理解还存在很大差异,很多人把征信建设归结为建设一个数据库、一个信息平台,或者是归集一个黑名单。这种理解是有一定局限性的,我们应该认识到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在构建一种新型的社会运行规则。
(二)转轨经济、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征信管理创新
在经济转轨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不少人提出了“重复建设”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所谓“重复建设”,其实是一个计划经济概念,而各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职能调整的导向都是市场和社会的需要,都是为社会服务的。在这个过程中,信用问题成为社会性问题,信用管理自然成为国家各职能部委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各个职能部门管理的侧重点不同。信用管理的基本前提就是拥有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说,目前各职能委办着手建立为自己管理服务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合理的,无所谓“重复建设”。这个问题不需要讨论是与否,我个人认为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加快建立,因为这直接决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现阶段管理能否迅速到位。信用管理的最大特点就是突出的数据化、电子化、系统化,信息化。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加强信用管理为契机,提高政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是有社会现实意义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会不断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转变和重新定位。也许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能会在市场要求下不断强化,有的则会不断弱化,这其实也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换句话说,有些政府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能及其拥有的信用信息不再被需要,退出这个领域是理所当然的,届时信用信息将相对有限地集中于几个相关的政府重要管理部门。但是究竟集中于哪几个部门,不是靠政府计划的,而是市场与社会选择的结果。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不能用所谓的“重复建设”概念来简单归置和理解。现在有人提出的“不要重复建设,计划指定几个相关部门统一建设”,未必是将来市场和社会的选择。这种做法的后果可能比所谓“重复建设”的后果更可怕,资源浪费更严重,效率更低下。
当转轨经济基本完成,市场经济基本成熟的时候,政府职能将进行变革性调整与重新定位,而部分职能会更加相对弱化,其中政府各相关部门信用管理职能的调整和转变可能会尤为突出。届时曾经拥有大量信用信息的重要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或是深化本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能,或是逐渐退出信用管理领域。与此同时,市场化运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迅速发展,逐渐接替原来由政府发挥的信用管理职能,从而为信用管理行业导入竞争机制。市场化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职能更加全面,涉及的领域更广,运作的效率也更高。届时完善的市场化竞争机制还会进一步引导政府信用管理职能向社会中介机构转移。
(三)征信建设中的因地制宜和区域协调作用
现在有些人认为,没有必要搞区域征信建设。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和企业活动大多为跨区域活动,在一定区域性范围内建立征信体系并无太大意义。
我认为恰恰相反。其理论依据还要从征信活动的实质谈起。从根本上讲,征信活动就是要解决社会管理和市场交易中的问题,至于解决的形式和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并不重要。目前之所以会产生征信体系的区域建设,是因为很多地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已经面临社会信用管理问题,信用管理已经成为区域建设的重要问题,迫在眉睫。所以从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讲,建设区域性征信体系是符合市场和社会需要的,也是符合转轨经济时期政府管理职能改革与发展需要的。至于未来,转轨经济结束后,则一切由市场经济决定。
从实际来看,我国市场经济运行并不充分,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还主要在本区域进行,跨区域经济交易也还受到种种行政管理的限制。从现在各地进展的情况来看,在区域性征信体系的建设中,政府主要起推动作用。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投入少量资金启动具体的建设项目,后续工作以及征信建设的全面发展事实上都逐渐交给了社会,基本上按照中央的“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操作。我认为发展形势是良性的,是应该肯定并且支持的,各区域、各部门之间应相互交流经验。可以看到,在区域性征信体系建设中,政府投资并不多,但是创造的社会效益明显。
在国家层面上,征信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迟迟未推出,各地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先行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是必要且合理的。征信体系建设是个庞大的社会工程,由于各地区、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统一框架模式在中国很难开展。征信体系建设应充分考虑到各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信用基础状况不尽相同的实际情况,应注重统筹协调,不能以统一模式一步到位。因此,只有在地方先行建设区域性征信体系,才能为今后进一步建设全国性征信体系提供实践依据。目前个人征信建设应该首先从大城市起步,中小城市和欠发达地区不急于推展;企业征信建设应以中小企业为主,大企业则应选择财务相对透明的。
(四)保护公共利益与发展现代征信服务业
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中,特别是建设过程后期,政府作用的重心要放到保护企业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和保护隐私权上,同时要发展现代信用服务业。
保护公共利益主要是保护我国的国家信息安全,保护我国征信企业健康发展,保护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等。保护国家信息安全,要增强国家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和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掌握核心信息安全技术,完善信息安全的基础支撑和法律保障等。保护我国征信企业健康发展,要给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规范的法律环境、平等的竞争环境,还要合理抵御国外企业对我国征信企业的冲击。
发展现代征信服务业主要是推动我国征信服务业市场化发展,鼓励竞争,积极培育征信企业和征信产品,并适度对外开放。我国信用交易发展很快,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正在随着信用交易在社会中传递与散播,发展健全、规范的现代征信服务业有利于合理、规范地加工与报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有利于保护合理、适度的信用交易,有利于促进消费与投资的健康发展,稳定与繁荣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