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司法公信?
司法公信(JI,Judicial Integrity)是司法机关依据自身对法律和事实的忠实而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能力。司法公信是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活动在社会生活中树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表现在三个方面:司法机关的基本素质、司法过程中的合法合规程度、经济活动中承诺践约的能力。
基本素质是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基础资本,表现为司法机关的基本诚信素质,涉及道德文化理念、精神素养、意愿与能力及行为,集中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忠于事实真相,体现的是司法机关的信用价值取向,可以概括为诚信度。
司法过程中的合法合规程度是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社会资本,表现为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忠于法律,遵守法规、行业规则、民间惯例、内部管理规定的意愿、能力与行为结果,涉及司法机关的一般司法活动,体现的是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信用价值取向与信用责任,可以概括为合规度。
经济活动中承诺践约的能力是司法机关获得公众信任的经济资本,表现为司法机关在经济活动中的践约能力,体现的是司法在经济活动中的信用价值取向与信用责任。
二、为什么要建设司法公信?
“天下难事,不难于立法,难于法之必行。”在经济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多变、法律逐渐完善、人们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将现有的法律准确实施、将抽象的法律转化成人民享有的权利、将法治的理想转变成美好的生活,司法责无旁贷。司法要有力量就必须有权威,必须有司法公信。
(一)建设法制社会要求
党的十七大之所以提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尚缺乏应具的权威。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坐标。没有司法的公信和权威,法治就是一句口号。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司法公信建设、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近年来受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影响,我国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矛盾化解难度加大,人民法院在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满足群众需求等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距离社会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司法权威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
(二)司法自身提高的要求
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课题,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根基。司法公信力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尺,是人民法院改革和发展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国司法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司法公信力不高是不争的事实。一方面,一些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非法干涉司法活动,地方主义、保护主义盛行,公正司法面临阻碍;另一方面,某些人无视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甚至逃避执行、暴力抗法,好多人信“权”不信法,有些人不能以客观和理性的心态对待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更有甚者咆哮法庭、辱骂法官、进行人身伤害……这些现象都反映出公众对司法敬重感的严重缺失。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其中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
三、司法公信建设的主要内容
在我国当前经济与社会发展迅速、社会矛盾集中显现的形势下,加强司法公信建设要坚持司法公正,保证司法廉洁,实现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认同度。
(一)坚持司法公开,增强司法透明度
公正司法是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关键所在,而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司法公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认证、质证公开。所有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庭前交换的、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还是法院调查收集的,都要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第二,判决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理由、适用的法律和判决结果的公开。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都应公开宣告。第三,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案件的审判过程应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判决的结果、理由、适用的法律等应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司法队伍的清正廉洁
司法机关是“反腐败、倡清廉”的直接力量,司法廉洁也必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司法机关应建立并强化内外部监督和惩戒机制,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司法腐败行为严肃处理,甚至进行法律制裁。司法人员应加强诚信意识,以人民群众和社会利益为工作核心,提高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司法反腐倡廉建设应从解决现存薄弱环节入手,在司法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用扎实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来支持裁判,最大限度地将法院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以清正廉洁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提高司法人员综合素质,夯实司法公信的队伍基础
司法公信力的提升离不开司法队伍的建设,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因素。司法人员不仅要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形成正确的价值观,而且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提升理论基础和司法能力。开展司法人员核心价值观教育活动,培植司法精神文化,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作为司法人员的共同价值追求;同时应建立学习常态机制,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和业务素质,从而打造一支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司法队伍。
(四)以人民为本,狠抓审判质效,把好公信之本
谨慎对待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人民为本,把好案件质量关,做到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法正确、结果公正,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人民和历史检验的案件。
司法机关只有牢固树立和深入实践“司法为民”思想,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公正处理群众合法的利益诉求,使群众从司法活动中感受到自身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真正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为民、在工作措施上便民、在实际效果上利民,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取信于民。
(五)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司法保障的落实
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增强公信之能。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通过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化量刑规范化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等各项举措,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公开度和透明度,不断提升人民法院维护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在司法资源的供给上,要确立司法经费单列、中央统一拨款的体制,每年将司法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经全国人大批准后,国务院统一拨款,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支配和管理,使各级人民法院在财和物上真正摆脱地方政府的束缚,从而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在司法人员的使用上,改革法官的招录和任命制度,法院的编制、法官招录人数变地方决定为国家决定,法官的任命变地方任命为国家任命,确保法官的独立性,彻底防止地方势力对司法的干扰和牵制,公正地进行裁判。在对司法人员的保护上,要建立法官履行职务的保障制度,使依法履职不受错误追究,依法履职无后顾之忧。从体制和机构设置上防止损害国家基本制度和司法规律的做法,防止在法院之上设“法院”,法官之上设“法官”,最终损害和否定司法公信。
(六)改进司法宣传工作,促进良好舆论环境的形成
司法机关应及时了解并满足社会需求,大力推行以公开、公正、公信为内涵的阳光司法,不断增强司法工作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一是全面落实和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拓展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将司法公开与审判管理制度、审判业绩考评体系、内外监督制约机制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立信于民。二是强化司法活动中的民主氛围,不断推进司法的社会化。
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的监督作用和社会影响力,进一步完善公开听证、判后释明制度,使之真正成为法院司法民主、公开、公信的有力体现。
三是正确接受和应对新闻媒体监督,畅通与社会公众沟通的渠道。要正确引导媒体报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防止不适当的舆论压力给司法办案带来负面影响,实现法院、媒体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