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我国征信体系的认识与理解还存在很大差异,现在很多人把征信建设归结为建设一个数据库,一个信息平台,或者是归集一个黑名单,这种理解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应该认识到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在构筑一种新型的社会运行规则。
六、我国征信运营模式公共与私营并存
目前,全国上下对如何建设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争论的主要焦点就是征信体系建设应采取什么模式,是公共征信还是私营征信。
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重要。因为所谓的公共征信或是私营征信,都来自于发达国家的定义,而他们的定义也是基于市场信用体系而定义的。中国目前建立的是社会信用体系,所以需要各类机构“各自为政”,“百花齐放”,并不涉及一定要采用某一种征信模式的问题。
现在人民银行利用金融机构的数据做了一个数据库和征信系统,但是这些数据只在金融机构内部流通,并不对外公布,对此,一些机构认为人民银行没有做到数据共享,应该把这些数据公开。但是,人民银行的这个征信系统属于金融信用体系的征信系统,它是为金融体系服务的,所以最起码在现阶段,这些数据是可以不公开的,这种举措是无可非议的。若征信系统成熟后,有选择的公开或者交换一些数据是可行的。那么私营的征信系统是不是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呢?当然不是。私营征信系统的市场在于商业信用体系,应该着重挖掘企业的数据信息。
征信行业进入门槛高,规模效应明显,但是,现在中国的信用体系正处在起步阶段,所以私营的征信系统很有发展前途,而公共征信也在做,比如发改委牵头的联合征信等。
现在中国的商业信用体系正处在“春秋战国”时期,群雄争霸,可以说这个市场是很健康的,符合市场规则,有竞争才会有效率,也符合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现在群雄逐鹿,这个“鹿”就是商业征信市场,最后到底是采用公共征信模式还是私营征信模式不是人为的选择,而是市场的选择,所以在现阶段,需要让各个模式的征信都自由发展,看最后市场选择哪种模式。
所以,当前所要讨论的热点并不应该是采用什么样模式的征信体系,而是如何建立起社会信用体系,这时候各个部门都需要建不同的数据库,而且这些数据库之间并非信息的完全对称,而是各有所长,互有补充,这样才能建成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七、地方信用体系建设先行并活跃
现在有些人提出没有必要搞区域征信建设,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和企业活动很大比例为跨区域活动,因此在一定区域性范围内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并无太大意义。
我认为恰恰相反。其理论依据还要从征信活动的实质谈起。从根本上来说,征信活动是要解决社会管理和市场交易的问题,至于解决的形式和手段在某种程度上来讲并不重要。目前,之所以会产生区域建设是因为很多地方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已经面临社会信用管理问题,所以,站在服务于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建设区域性征信体系符合市场和社会信用要求,也符合转轨经济时期政府管理职能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至于未来,转轨经济结束后,一切由市场决定。
我国市场经济运行并不充分,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经济活动还主要在本区域,跨区经济交易也还受到种种行政管理的限制。从现在各地进展的情况来看,区域性征信体系建设,政府主要起推动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是投入少量资金启动具体的建设项目,后续的以及征信建设的全面发展事实上也都逐渐交给了社会,应该说基本上按照中央的“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原则操作,我认为发展形势很良性,应该肯定,并且支持,应该鼓励相互交流经验。可以肯定地说,区域性征信体系建设,政府投资并不多,但是创造的社会效益明显。
由于在国家层面上,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方案迟迟未推出,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先行开展信用体系建设是必要和合理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庞大的社会工程,各地区、各行业发展不平衡,统一框架模式在中国很难开展。
应充分考虑到各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信用基础状况也不尽相同,应注重统筹协调,不能以统一模式一步到位。因此,只有在地方先行建立区域性征信体系,才能为今后进一步建立全国性征信体系提供实践依据。目前,个人征信建设应该从大城市起步,不发达地区和中小城市不急于推开;企业征信建设也应以中小企业为主,大企业则选择财务相对较透明的。
八、信用数据体系建设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历经十几年的探索,已经初见成效。特别是信用体系的基础——信用数据体系建设,在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和地方政府层面,均以不同方式达到一定规模,但是尚未形成成熟的建设模式,在信用数据的采集标准、相互共享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统一和协调。
我们可以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信用数据体系将会形成三大数据体系:
金融信用数据体系、商业信用数据体系、政府监管信用数据体系。
信用数据体系(CDS, Credit Data System),主要是指在相关牵头部门的推动和组织下,按照一定的数据采集标准,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核实和更新,以实现信用信息在体系内互联互通的一种信用管理运行机制。
金融信用数据体系是指:由银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运作,以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为主要用户,以授信申请人为主要征信对象的金融业征信系统,以及信用信息在体系内互通互联共享,在金融业形成的一种信用管理运行机制。
银行征信局是这个体系的核心。他们是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传播的专业机构,主要以商业银行为采集对象,获取企业和个人的正面和负面授信信息,用于金融机构的授信信用风险管理,并在金融体系内信息共享,以降低交易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金融安全。从国际惯例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看,金融信用体系,特别是金融征信系统适合公共征信。
金融信用数据体系主要采集的是金融机构方面的信用信息,主要的服务对象也是金融机构,这有些类似于行业征信。姑且把金融业也看作是一个行业,而金融信用体系看作是一个行业的信用体系,在这个行业内部有自己的征信系统,为本行业服务,只是由于金融业与商业有密切的关联,它所拥有的信息具有外部性,所以,金融业的这个行业信用体系是独立于其他行业信用体系而存在的。但是,也并非所有的信息都是需要公开共享或者说可以公开共享的。因为,作为一个行业信用体系,它首先要在金融界内进行信息的共享,其次才是有选择地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对外公开一些数据与信息。而公开这些信息的前提是不会影响金融行业的安全。
商业信用数据体系是指: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导运作,以企、事业单位为主要用户,以企业和个人为征信对象的征信系统;以及信用信息在市场范围内互通互联,在社会上形成的一种信用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这些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主要包括:征信公司、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等。他们是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分工深化的产物,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他们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市场提供产品与服务,为企业授信、雇主用工、投资合作、贸易融资等商业活动提供决策信息,是市场需要的新兴的征信服务行业。
商业信用数据体系主要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筛选和评估等。企业的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市场交易的信息,也包括企业在商业银行贷款的基本记录,这些信息主要被用于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
在这种征信服务行业里,既可以有公共征信机构,也可以有私营征信机构,具体有做企业征信的,也有做个人征信的,但不论做什么,都应遵守市场原则,充分、正当、公平竞争,优胜劣汰。
政府监管信用数据体系是指:以政府或职能部门为主体运作,以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为主要用户,以企业和个人为征信对象的信用信息系统;以及信用信息在政府及各部门之间互通互联,在政府及职能部门内形成的一种信用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政府监管信用数据体系中的信用信息系统,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委托的事业单位建设,为政府综合信用监管服务。这种信用信息系统一般以电子政务为基础,以信用信息整合为切入点,实现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形成反映企业和个人综合信用状况的基础数据,实现综合的、有针对性的、预先的监督与管理,以促进社会成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政府监管信用数据体系中的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政府自己的事情,只要符合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即可,不需市场化,只为政府服务,也不参与市场。
政府监管信用数据体系主要是政府部门从其他相关部门获取数据,比如工商局、税务局等等,用于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监管与预警,其中有些数据只能在政府内部共享,不能被服务中介所利用,而有一些基础数据或者具有结论性的数据,可以对外公布。
对失信者实行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重要功能。除了征信产品的使用具有信用状况揭示作用外,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还应以信用公示、警告、行政处罚、取消市场准入资格等方式,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建立由政府部门、授信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共同参加的联控联防机制。
金融信用数据体系、商业信用数据体系和政府监管信用数据体系这三大数据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中应呈现出“三足鼎立”的局面。这三大体系之间并非是完全的竞争关系,而是相互补充,各据一方,每个体系都有自己的侧重点,目的都是为整个社会服务,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当社会上有人需要相关的信用信息时,就需要向这三个信用数据体系中的一个或多个索取信息。如果是金融机构或者政府部门,他们可以直接享有自己本体系的信息,并且通过中介机构索取其他体系的信息。如果是企业为商业活动需要,可以通过信用服务中介来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而信用服务中介也都各有侧重,有的侧重商业信用体系,有的侧重金融信用体系或者政府监管信用体系,也有的机构规模比较大可以兼顾两个体系,但是一般不会有机构可以兼顾三个体系。
九、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创新
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必须根据国情,独立创新,走自己的路。我国的信用建设基于中国古老的信用文明与传统文化,与中国独特的转轨经济密切相关,因此,我国的信用建设不能照搬西方国家的模式。
我们应当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探索中国信用建设的规律,寻找信用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关系,以促进中国全面、协调、和谐发展。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结合了道德文化的建设与信用交易活动的经济制度安排,是有浓厚中国特色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不是照搬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模式所能解决的。我国已走向市场经济,社会各界与各经济利益主体正逐渐走向成熟,社会信用关系与其带来的利益正在调整与平衡,新的信用文化正在形成。所以,这时需要一个全面的社会信用体系来为社会的综合发展保驾护航,而并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一两个领域。
美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100多年,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和模式,但那是美国模式,不适合中国发展的需要。美国模式完全建立于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之上,依靠法律的强制力约束人们的信用行为,征信、信用评级等重要信用服务行业高度市场化,表面看来完美无缺,但是即使如此完美,也没有经得住经济发展的考验,安然事件、次贷危机等接连出现,并未真正发挥信用体系防范风险、维护秩序的作用。日本也同样,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备、市场信用意识强化、信用服务门类齐全,是亚洲征信国家的典型代表,然而日本的经济多年来持续泡沫,加之目前的次贷危机影响,同样也陷入经济衰退的危机。
因此,任何经济体制和制度的选择都要顺应社会需求,符合所在国家的具体国情。中国的传统文化与经济发展决定了中国的信用建设只能走自己的路,也决定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与模式将会形成中国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