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功能是对所有失信行为的法人或自然人实施实质性打击,让不讲信用的法人和自然人不能方便地生活在社会中,使人们轻易不敢对各类经济类合同或书面允诺违约;同时,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对诚实守信者进行物质性奖励。一个国家只有具备运转正常的失信惩罚机制,才能说具有完整和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制度,才能有效保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失信惩罚机制由所有授信单位共同参与,以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通过信用记录和信用信息的公开来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并以此约束社会各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
(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内容——系列子体系
1.信用立法子体系
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包括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律法规,为开展信用管理和信用服务提供法制保障;制定以保护产权为基础的社会信用发展政策,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和信用交易规模的合理扩大;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以道德为支撑的信用自律制度和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使各个层面的信用管理有章可循;制定科学统一的信用行业标准化体系,支持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开放共享。信用立法的影响会渗透到信用交易、信用服务、信用监管子体系的各个环节,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指导原则和依据。
2.信用交易子体系
信用交易子体系是指由公共部门、金融部门、企业等为信用交易主体进行的各种信用活动构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这种信用活动直接给信用主体带来生产或经营的变化,带来资金、销售等变化,直接改变了社会信用交易的总规模。这些变化与影响是通过市场来实现和传递的。交易体系运行的载体是市场,主要内容是信用交易,覆盖范围是经济领域的信用,形成的是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信用交易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和利益的衡量和取舍,是众多微观利益主体经济决策的集合博弈。
信用交易子体系在信用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是公共部门、金融部门、企业、个人等等各类社会经济主体直接参与的体系;牵涉面最广、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最为密切。各类商业和金融信用的大规模且公平地投放都是在这个体系中进行的。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要解决各类信用的大规模投放问题和安全投放问题,以此扩大我国市场规模尤其是信用交易规模,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可以说,信用体系其他子体系的建设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为交易体系服务的,信用体系最终建设目标也是在这个体系中得以实现的。不仅如此,各类经济主体的绝大部分经济信用信息都是在交易体系中产生并且积累起来的。因此,信用交易子体系既是服务体系的直接服务对象,又是其生产原材料的重要来源地。
3.信用监管子体系
信用监管子体系是对交易子体系和服务子体系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行为主体遵守规范,合理经营的体系。从广义上讲,信用体系中的监管体系包括政府部门的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企业内控四大层次。从狭义上讲,监管体系主要是指政府部门的监管。监管体系是社会信用制度和法律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
一般而言,在各国启动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期,政府都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一方面,各国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的政策都是要扶持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
对于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政府行业政策多在于保护个人隐私和维护金融安全。
对于有信息保密传统的国家,政府会促进各类征信数据的开放,并在政策上保证征信机构能够以低成本采集征信数据。另一方面,如果政府采取促进征信行业发展的政策,政府也会在同时加强对该行业的监督管理,以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4.信用服务子体系
除了交易子体系中的实体信用活动之外,在现代经济中,还产生了围绕着这些实体信用活动部门活动的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行业。信用服务子体系是指以经济活动参与者的多方面信息为原材料,通过对其进行收集、整理、加工和管理,以此为基础为经济参与者本身或相关方提供服务的信用中介服务企业和机构及其活动在内的总称。整个信用信息管理与服务行业中有各种各类企业,基本可以分为三大类,即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专业化的信用评价机构和深层次的信用服务机构。它们以社会实体信用活动为基础,以公共部门、金融部门、企业为主要客户,以经营并销售信用信息与信用产品、提供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信用服务为手段,立于社会,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信用管理服务行业是一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坚力量。信用管理服务行业的成熟程度体现了信用经济发展的程度,一个国家的信用状况和信用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信用管理行业的发育状况和市场化程度。
不良信用惩罚机制运行中最重要的环节是采集失信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并合法地将其公示给有需要的授信单位。至于授信单位是否会且愿意利用征信数据库的信用记录,以及是否拒绝与程度“严重”的失信者进行交易,只能依靠市场的规律行事,政府和征信机构的角色是倡导和教育。目前,最常被采用的“黑名单”方法,就是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正确地列入“黑名单”,向全社会乃至全世界进行“公示”,将矛盾激化为失信方对全社会的矛盾,最大限度地加大失信的成本。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良信用惩罚机制不是对失信企业和消费者个人进行类似刑事处罚,处罚依据与尺度也不出自《刑法》,公、检、法机构也不是惩罚机制中的执法机构。失信是产生于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不良现象,回应市场对失信现象进行惩罚的机制也产生于市场本身,它的“执法机构”是各种各类的征信公司及其数据库、资信调查公司、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公司和资信评级公司等。当然,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触犯刑律的失信活动则另当别论,既要受到不良信用惩罚机制的惩罚,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5.信用文化与教育子体系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一定规则基础之上的有限制和约束的自由经济,不是唯利是图、完全自由主义的经济。市场经济讲究道德、精神和规则。这一切的形成,既需要利益的平衡,也需要制度的安排,更不能忽视社会舆论的宣传、引导与监督。
社会舆论是改善市场经济秩序、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支持力量。
信用管理理论与信用管理教育的发展为现代信用活动培养人才,是现代信用活动的有效组成部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信用管理学跨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商法等学科,是一门典型的应用型交叉学科。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化,我国信用管理与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特别是在加入WTO 后,银行、企业信用管理越来越国际化、规范化,人才奇缺,发展与加强信用教育应立即着手。
首先,应大力发展专业信用教育,将信用管理作为一门独立和系统化的学科,在经济学下设信用管理专业二级学科,与金融学、工商管理等并列;或在工商管理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内设立信用管理专业课程;在经济、金融、工商管理、企业管理等成熟专业上,增设“信用管理”双学士;在有条件的院校及专业上,允许增设“信用管理MBA”。其次,要加快发展信用管理的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主要对象是银行与企业的信用管理人员、信用调查评估与咨询等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