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第一方面而言,国家的简约治理之所以能够简约的先决条件,是将国家治理中容易包办一切、打破有效治理规则、破坏治理各方发挥各自效用的国家权力规范和约束起来。现代国家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国家的自我复制和自我扩张。控制国家的目的,就是要将国家权力的随意扩张约束起来,既保证国家权力不能随意而为,又保证国家权力适时而为、廉洁高效。
一个强国家并不意味着赋予国家以强权,以至于使它可以支配一切国家资源。强国家之所以为强国家,就在于国家被有效规范起来以后,它确实能够发挥它必须发挥的功能,实现国家权力必须承诺的目标,成为一个国家持续发展的强大牵引力量。在现代世界历史范围内看,一切维续长久的强国,都是成功地规范和约束了国家权力的国度;而一切弱国或短时间崛起的强国,都是那些无法有效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的国度。甚至那些无法有效规范国家权力的国度,试图从底线上兜住国家安全,都存在困难,以至于治理国家的事宜提都提不上台面。
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涉及相互关联的几个端口:一是必须划定国家-社会-市场的各自边界,国家不得随意干预社会的自治事务,也不得随意干扰市场价格功能的运行;国家必须被控制在它被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挥它必须发挥的积极作用。二是国家内部的权力必须分解并制衡。立法机构(议会)保障人民主权并公平建立国家的基本规则,行政权(政府)以效率为追求目标保证供给丰富的公共产品,司法机构(法院)以相对独立的司法扞卫法律的公正原则。三者各司其职的同时又相互连接,形成强有力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三是国家的公共管理过程在政治、法律与管理的三个维度上呈现适宜的状态,使国家治理显现为一个简洁流畅的过程。从政治的角度看,一切规范的国家治理需要确立“深入人心的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这是解决好权力来源并规范权力作用机制的前提。
从法律的角度看,控制国家就是将国家约束在法律之下活动,既从底线上避免国家权力的随意妄为,又保证国家权力的皈依服法,更期待国家权力兑现其据以建立的提升公共福利的目标。从管理的角度看,国家治理就是一个非政治化的、企业化的管理过程,在免除政治干扰与确立花费较少而所得较多的成本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再造高效廉洁的政府机制。在将国家权力体系进行了这样的规范之后,确定无疑的国家简约治理原则也就潜蛰其中了。
就第二方面即社会自治而言,现代国家的基本结构注定了国家权力领域与社会自治领域是划界而治的两个领域。国家权力领域的治理依靠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供给和法治原则的程序牵引;社会自治领域依靠组织起来的公民在法律和政策保障下自主、自愿地自我治理。在国家治理的总体过程中,国家没有理由吞噬社会空间,将国家权力直接渗入社会领域。这样必定打乱国家治理的空间划分定势,也就必然造成国家治理的混乱局面,因为国家的权力逻辑与社会的自治逻辑一旦混淆,国家权力的作用范围无限制的扩大必定降低它的治理绩效,而自治能力孱弱的公民必定日益依赖国家面面俱到的关爱。国家就此成为父爱主义的集权建制,社会不能自治,国家难以有序。这是现代发达国家特别看重国家治理过程中“国家-社会”二元分离原则的原因之一。
就第三方面即公民自由运用自己的知识、智慧、财富而言,关乎国家结构中市场空间的自主问题。市场空间乃是现代社会才完全凸显的国家新兴空间。在古典时代,由于家计、家政这类经济活动属于私人范畴的事情,不需要人们对之进行深入和明确的描述分析和理论辩护。但到了“现代”情景中,为谋求人类的生计而展开的经济活动,已经不再是单纯的隐私性活动,相反演变成了公共权力必须予以关注和干预的领域,私法的发达与市场公共领域的兴起,使得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变成为一项空前复杂的事务。于是,在国家的简约治理视野中,国家是不是只是供给市场所需求的法治规章和行为规则,还是直接进入市场并作为市场活动者支配市场,就成为国家治理是不是划界而治,市场自身是不是具有自主性空间的判断标志。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应当是一种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关系。善治的国家绝对不容许国家在市场中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否则必然导致市场秩序的紊乱。国家干预市场的理论,必须在这里清晰划定边界。否则政府干预市场不仅不能规范市场,相反会加重市场的失灵。政府失败与市场失灵的相互写照,不能用来证明双方的哪一方具有拯救对方的能力。
只有在国家-社会-市场各归其位的良性治理状态中,国家的善治才是可能的。
围绕这样的限定性原则,国家的简约治理就不是一个单纯围绕政府事务的处置诸种事宜的过程,而是一个国家-社会-市场井然有序、各司其职的社会运行过程。这是一种简洁明快的国家治理格局,完全符合“奥卡姆剃刀”注定的认识进路和行动规则。那种事事想政府调控的夸大政府功用、放弃社会责任与市场规则的国家治理思路,就此失去了根据。
三、删繁就简:祛除国家治理的魔咒
国家治理的简约主义,就是一种主张国家权力机构、社会自治组织和市场企业机构各自按照现代政治、法律与管理原则顺畅运行的理念。这是一种以简洁明了的方式,治理复杂的现代国家最为适宜的方式。诚然,三者之间存在不可忽视的交叠关系,在国家权力作用的范围内,国家权力的规范状态与有效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在社会自治的范畴里,公民的自主、自决与自治是与国家规范治理相匹配的态势,因此国家绝对没有任何理由吞噬掉社会,或者基于某种善良的动机去替代社会的自我治理、独自运行和自我修复;至于市场空间中价格机制可以发挥其效用时,国家和社会也绝对应当保守尊重市场规则的信条。国家-社会-市场各自都具有自己的局限性:一些局限涉及人类活动无法逾越的天堑,诸如国家权力结构总是倾向于自我正当性认证,以为权力无所不能;诸如市场能够完全自主自发地发挥生产和聚集财富的功能,而不会导致严重的危机;诸如社会可以免除政府的调控,在无政府的状态下祛除一切恶行地良好运转。人们必须认识清楚,在国家权力的运行中,伸张政府调控的人们所无视的政府失败不能为我们的常识所轻忽,政府获得辩护的理由只能是“必要的恶”。市场总是会遭遇波动甚至危机的,市场获得辩护的理由只能是相对的经济绩效;社会也总是会出现动荡的,社会悲剧性事件不能完全消除只能有效抑制,社会获得辩护的理由只能是合法自治。如果在国家治理的处境中出现三者当中任何一方独大的局面,国家治理的良性局面就到了难以为继的境地,而且必定会出现相互替代、相互混淆、低效失序的情形,严重的会使国家无法治理,甚至丧失起码的统治秩序。
在现代国家的治理中,恰恰存在大量的妨碍善治的主张与举措。由于一些国家将政府事务、社会自治与市场机制相互混淆起来,因此国家的治理变得异常复杂,以至于成为人们完全无法驾驭的事情。如果说发达国家(developed country)在这方面仍然有许多事情要做,因此还必须“改革政府”的话,那么发展中和欠发展国家(developing and undeveloped country)中的绝大多数国家,由于国家权力不规范的布局与运作、社会自治经验的欠缺和公民自治能力问题、市场机制被国家权力扭曲为自己的牟利工具,因此国家的治理变得不可理喻地复杂,并且使国家治理绩效明显低下。国家的显着坐大,是这些国家发展或不发展的决定性条件:假如坐大的国家试图发展,那么国家就会处于一个经济总量出人意料的增长过程;假如坐大的国家失去了维持经济增长的动机或能力,国家就陷入难以治理的失序状态或回头声讨经济发展的乖离情形。今天的拉丁美洲国家如委内瑞拉、玻利维亚等国的急遽左转、亚洲的泰国持续的动荡,与这些国家的此前发展形成鲜明的对比。就此而言,将无所不包的全能国家改革成有限有效的国家(政府),从而让国家运行在简约治理的规范轨道上,就成为这类国家改革的基本目标。与国家的以简驭繁治理机制相比,这样的改革可谓国家的删繁就简过程。
国家的删繁就简,不仅需要对缺乏独立性的社会与有效性的市场进行强有力的扶持,而且需要破除关乎国家(政府)定位的流行咒术。前者自然是一个复杂而缓慢的社会转变过程,后者也绝对是一个艰难而必需的政治转轨。从各个发展中和欠发展国家删繁就简的政治转轨来看,破除全能政府的迷信,是促成其完成删繁就简的国家政治生活转轨的关键。原因很简单明了——今天的大多数经济学家,尤其是影响甚巨的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如斯蒂格利茨等正极力推崇“以国家带动的发展”的发展模式,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学家对于本国由政府直接推动的发展也极尽赞美,这使人们陷入国家崇拜而难以自拔。事实上,在20世纪后半期所谓拉丁美洲的崛起、亚洲第五小龙(泰国)的发展奇迹遭遇灭顶之灾的教训面前,人们究竟是以价值信念,还是以事实基础来维持前述的论说,实在是无需理论绵密推导就可以觉察的事情。但这样的改革对于后发国家来讲,显然是一项十分难以完成的任务——因为它要改革的是改革者的独大权力。然而,无论这样的改革艰难程度有多高,由于它直接制约了后发国家改革的持续性、彻底性和长效性,故而与发达国家正在进行中的政府改革一样,是不能不勉力完成的任务。
由于后发国家的政府删繁就简的改革进程还在展示的过程之中,因此是一个尚无法给予乐观评价的事情。但这种改革的基本导向乃是一个可以明确申述的理论问题。这一改革的基本导向可以简练地表述为,“拒斥大政府”。大政府导向似乎是当代国家治理中普遍认同的理念。它似乎已经成为讨论国家治理的魔咒。但大政府导向恰恰是以繁对繁的复杂化国家治理思路,是无法实现国家善治的国家(政府)定位。
一般而言,大政府的立论,是与小政府相对而言的。在政府规模与职能两个视角展开的政府大小之争,犹如前述,首先,这样的政府再大也大不过法律限制的范围。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大小之争仅仅是相对于它是不是充分行使了宪法和法律可以赋予的权力而已。其次,政府究竟是大是小,还是针对国家-市场-社会的三分结构而言的,如果说大政府与大社会、大市场相互呼应的话,那么大政府的立论逻辑具有成立的理由;如果市场和社会两者都不发达,因此显得比较“小”的时候,政府自身也就不能独自坐大,它也就必须是一个因应于小市场和小社会的小政府。再次,政府大小之争不是从政府权力结构上定位的,而是从政府的运行功能多少的角度确认的。换言之,政府大小既不会涉及它挤占市场、社会的空间问题,也不涉及它超出法制的安排独行其是的问题,进而不涉及政府获得一种难以监督的行政特权问题。就这些方面而言,如此条件下运行的政府,永远都不可能是无所不能的“大”政府,相反绝对是一直受到宪法制约的“小”政府。在这样的运作机制中,国家的简约治理乃是正在实施或必然要实施的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