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侨民之尸体(遗骸)遗骨或遗发欲埋葬于共同墓地者,应向本会申请允准后,受本会所定之指示,依照第四条之规定完纳墓地使用料,然后使用之。
第二条 每一人之埋葬一穴定为长九尺、阔五尺以内,依照请愿人之希望,得使用至三穴为止。其墓与墓之间相隔一尺亦算在内。
第三条 墓穴之深须要四尺以上,但有左开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依土地之地势难达四尺以上者。
(二)埋葬遗骨遗发者。
第四条 埋葬地之使用料,不拘期间之长短规定如左:
(一)一穴,银八弗
(二)二穴,银三十二弗
(三)三穴,银八十弗
第五条 非侨居之籍民,因侨民之绍介,以五年以内之期限,希望埋葬者,如无障碍时,经理事长之承认,受所定之指示,依照第四条完纳使用料可得使用之。
第六条 依照前条之使用者,应纳大银五十元作为保证金,本保证金不算利息,与使用废止同时偿还之,然对于满期后继续使用者则不偿还之。
第七条 墓碑须用不燃质而有耐久性之物,但若明知将来欲行改葬者不在此限。
第八条 墓地之修筑及无缘墓地之修理,由本会为之。
第九条 火葬场之使用料规定如左:
(一)成年者,银十五弗
(二)未成年者(十二岁未满),银十弗
第十条 对于贫困侨民无力完纳墓地使用料及火葬料者,豁免其使用料。火葬实费,得由本会以救恤金支出之。
第十一条 对于非侨居之籍民,欲使用火葬场者,受本会之承认,完纳第九条之料金后,仍可使用之。
第十二条 本会常备之灵柩车、斋场用具等使用料规定如左:
(一)灵柩车,银二十弗
(二)天幕及斋场用具,银十五弗
但一、二号工赁包含在内。
第十三条 对于非侨民欲使用本会常备之灵柩车及斋场用具者,如无障碍,受理事长之承认,完纳前条所定料金,亦得使用之。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所致,发生墓地及墓碑之损坏者,本会不任其责。
第十五条 本会置有墓地看视人,使其看顾墓地及整顿地域内等。
第十六条 本会如认定墓地有整理必要之时,对于埋葬经过五年以上者,得命其洗骨易地改葬,前项之际,除无缘故者外,其费用由当事者负担之。
第十七条 既纳之料金,一切概不偿还。
第十八条 墓地委员每月须要一次以上前往巡视并监督看视人。
第十九条 本会应编列墓碑番号于碑石,建立完竣后,须明记于墓碑台账。
第二十条 遗骨遗发如合葬,在合葬场时,于一星期内,应将死者之姓名雕刻墓碑之上。
第二十一条 属侨民之家族而无国籍者,准作侨民办理之。
第二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春分及秋分日,两次举行物故侨民之祭奠。
第二十三条 前开各条之埋葬、火葬、改埋、葬骨、洗骨等,均须呈请领事馆之认可,然后将该认可证提出于本会,但外国人不在此限。
附则
本条例自昭和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之
右公告
昭和九年十二月一日
厦门台湾公公会长,陈长福
条例第五号
本会奖学资金补助条例规定如左:
奖学资金补助条例
第一条 奖学资金须补助有左开之资格者:
(一)由旭瀛书院出身,品行方正,学业优良,且身体健全欲留学于台湾或日本上级学校者。
(二)卒业时之名次由一名起,居于七分之一以内者。
(三)认定为家计不裕,学资支出困难者。
第二条 对于奖学资金欲新补助之人数,每年以二名为限。
第三条 欲受奖学资金补助时,应经由旭瀛书院长提出愿书于本会。
第四条 本会会长收受第三条之愿书时,应将愿书交学务部委员会审查决定,然后报告于议员会。
第五条 学生每一名每月补助金额如左:
(一)中等学校,每月十元以上二十元以内
(二)专门学校以上,每月十五元以上三十元以内
第六条 受补助金之人卒业就职后,应于相当期间内提出与被辅助同等之金额,寄附台湾公会,作为奖学资金,但寄附方法一时或分数回亦无妨碍。
第七条 本会应备置奖学资金补助者台账。
附则
昭和九年五月 日之本会奖学资金内规自然消减之
右公告
昭和九年十二月一日
厦门台湾公会会长,陈长福
条例第六号
本会青年修养讲习会条例规定如左:
青年修养讲习会条例
第一条 本会为指导侨民青年子女,故设青年修养讲习会。
第二条 本讲习会以彻底皇国精神施设、公民的训练及有适切海外生活之国民的修养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以会长为讲习会会长,统辖一切。以学务部委员理事长及学务课长为干事,辅佐讲习会长处理一切。
第四条 本讲习会以厦门旭瀛书院为会场,但遇必要时于其他之场所亦可创设分会。
第五条 本讲习会之讲习科目如左:公民科、国语科、外国语科、实科、体育科、音乐科。但各科讲习要项及其时间额数揭示于后。
第六条 本讲习会之讲习期间一回为四星期,每日授业三时间。
第七条 讲习员须具有左开各号资格,由台湾公会役员及旭瀛书院长推荐,本会会长选拔之。
(一)有台湾公立公学校卒业以上学力,品行方正者
(二)年龄满十六岁以上之青年子女
第八条 讲习员之人数逐次由会长裁定之。
第九条 本讲习会讲习员不征收会费。
第十条 本讲习修了之时,经成绩考查后,得给与讲习证书。
第十一条 讲师由本会会长招聘之。
附则
本讲习会条例自昭和九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之。
右公告
昭和九年十二月一日
厦门台湾公会会长 陈长福
(《厦门台湾公会会报》续第三期第六号)
(九)本会调停部概况(附表一)
本会之有调停部实为调和侨胞间之感情,解除台厦间之误会,敦睦日华两国间之邦交而创设。当本会成立之初,虽有调停部之设,然因居留民人数尚少,是以无甚调停可言,而先前当地因有华洋被(裁)判所之设,总商会亦附设有调解处,是以本会受付调停为数甚稀。华洋裁判所有受理台侨之案件,本会会长均有前往列席,即总商会之有接受台侨案件,亦必通知本会派员列席。至本会受台侨涉及于中国人者,亦通知总商会派员来会列席,但事不经见耳。迨华洋裁刊(判)所废止,始稍有就本会调停部而调解者。大正十四年四月十日第一回议员会,由副会长何戊癸氏提议四项改革调停部之意见于议员会,得议员会议决,经领事官之认可,照下列四项改革进行:
(一)凡侨胞间有发生事件时须先经本会之调停,至不得已时,然后提出领事馆,以求裁判。而本会对于所受付之案件,如认有呈明领事官及请其立会之必要时,可呈明领事官并请其立会;
(二)凡台厦人间有发生事件,无论何方,皆可请本会调停,而本会于所受付之案件,如认有呈明日华两国官厅之一方或双方之必要时,可得呈明之。认有须请日华两国官厅之一方或双方立会之必要时,并得请其立会;
(三)凡有团体之事件以及有事关于团体之利害关系者,得以本会团体名义直接交涉之;
(四)对于中国官厅于适宜程度请领事官付与本会以直接交涉之权。嗣前项议案废止,于昭和九年十二月一日公布调停条例,依条例执行事务,是年四月调停部委员长何兴化氏提议招调停部委员谢阿发、陈春亭两氏及会员魏荣泰氏等自动捐助调停市内装饰用品,以壮观瞻。
昭和十一年一月十三日馆令第一号改正台湾公会为台湾居留民会及规则时,本会各部委员会均改为咨询机关,而本部则可见凡所调停足资取信,绝不为左右袒也。
备考:昭和元年以前豫决算因会所累次迁移,书类帐略散失无存,故从略。
(厦门台湾居留民会编:《厦门台湾居留民会报叁拾周年纪念特刊》)
二、台湾公会与台胞及厦门市当局往来交涉函件
与台侨往复函件
致顾问范思常先生函
径启者:依据昭和九年九月三十日第六回通常议员会之主旨,选任先生为审查委员会委员长。特此奉达,即希查照为荷。此致
范忠常先生台鉴
昭和九年十月四日
厦门台湾公会会长陈长福
致议员参议吴万来、李庆红、林川田、陈钦锠、何金涂诸位先生函
径启者:依据昭和九年九月三十日第六回通常议员会之主旨,选任先生为审查委员会委员。特此奉达,即希查照为荷。此致
吴万来 李庆红 林川田
陈钦锠 何金涂 先生台鉴
昭和九年十月四日
厦门台湾公会会长陈长福
致黄士高先生函
径启者:接十月二十五日理由书,以赋课过重,请详查改定,藉轻负担等由。当经本会提交查定委员会详查去后,兹据十月二十七日第六回会查定委员会议决,案开黄士高所异议,所得课金委员等认该所得课金系对建源洋行赋课,银额五十元在内。因该氏系建源洋行代表者,是以特将其个人所得课金每月十元加入,计每月六十元,认为不能异议。除由本查定会函往证明外,不得抗纳等词在案。合行录案通知,即希查照,勿再违延是望。此致!
黄士高先生
厦门台湾公会启
十一月八日
台北商业会长辜显荣氏来函(昭和九年十月九日台北商业会长 辜显荣)厦门台湾公会会长陈长福殿
敬启者:时维九月,节届三秋,遥卜台祺叶吉为欣为颂。兹因闻及此新历十月十六日便轮,厦埠有组团体约五十余名,欲来台湾视察全岛,若果事实,应表欢迎,藉敦交谊。然未审此行均属民国之人,抑或内台人亦有参加在内否。因有准备之关系,见草之时,敢烦至急代为查明。倘若十六日果要来台,并望决将一行之总人数(其中民国、内地人、台人各几名)及出发月日、团长姓名等,以电报示复勿误,切祷。如延至十月二十三日始要出发者,十六号请以信详免用电复(若各位之住址职业姓名均并录下更妙)有渎清神,容当后谢。专此奉恳,顺颂秋祺。诸希统照不备再者该视察团想必有向领事馆领取对台湾总督府之介绍状可料,又及。
复辜显荣氏函
耀翁会长大鉴:远承藻翰,循诵再三,惟挚爱之殷拳,乃系情于海外。云天高谊,感纫莫名。敝会此次组织观光团,经驻厦领事署先后呈报台湾当局,原拟十月十六日动身赴台,只以事属始创,颇费周章。爱复改期廿三日,藉免匆促。在团同志约有二十余人,中日国籍数略相等。团长一人现正与领事署物色推定姓名履历,容俟首途之日专电奉达。
诸承绮注,先此复陈。顺颂!
大安
惟照不备
厦门台湾公会 正会长陈长福
副会长张友金
十月十六日
再复辜显荣氏函
耀翁会长大鉴:前奉一缄,想登记室。敝会所主催观光团,自改定廿三日动身后,即经领事署推定泽重信先生为团长,按照旅程,如期出发。祗以团中份子,间或来自泉漳,不尽居于鹭岛,以交通之梗阻,俗冗之纠缠,遂不得不稍稽时日,以相迟待。重劳盼望,至用悚惶。除昨已由电驰达外,用再详函奉布,敬乞鉴原,勿加责备。一俟行期确定,常再电闻,藉宽绮注,临时引企。顺颂!
秋安
厦门台湾公会 正会长陈长福
副会长张友金
致会员陈基、蔡清波函
径启者:本会课金查定委员会原为在留侨众常有申请查定课金而设,祗以查定委员对于侨胞状况间有未获深悉,凡所查定或未能尽得其平,致滋异议。素稔执事熟悉乡情,足备咨询,而资参考。爱定此后遇有便利屋业诸侨胞申请查定事件,拟请执事依期列席,以利解决,而免畸重畸轻之弊。事关公益,当荷赞同,至切至盼。此致!
陈基
蔡清波殿
厦门台湾公会会长陈长福
十二月六日
与中国各官厅社会交涉公函
为会员陈长庚致厦门特种公安局长王函
径启者:据敝会会员大同路门牌二百三十六号胜兴洋行行主陈长庚申请书称,窃原有中国籍胜兴号,经八月一日起盘归长庚经营,改称胜兴洋行,并经呈报领事馆发给证书牌照在案。查厦门籍商对于公安局应纳各捐税,向由钧会代收代缴,该原有中国籍胜兴号已停止营业,请知照特种公安局停止征收,以符手续等由到会。敝会查核所称均系实在情形,合行据情函请查照,以优籍商,而免骚扰,至纫公谊。此致!
厦门特种公安局局长王
厦门台湾公会会长陈长福
十月四日
致厦门特种公安局工务处处长杨函
径启者:厦地自开辟马路兴筑新区,对于收用土地、毁拆房屋,大都以命令执行,非尽出人民之自愿。间或损及外籍法益,亦无不忍痛接受者,实以改良市政,中外胥受其福,故不惟绝少作梗,且常乐于赞襄。乃当局言与行违,动多延宕,举凡收地拆业,虽定有给价赔补种种规章,而一纸空文,毫无效用。或完全未给,或给而不清,甚或因腾挪乏术,预以新辟地段招人承购,款已缴纳,地不照交,损失之多,非言可尽。迭据各台侨分别请求交涉,而以政局之迭更,搁延遂至于经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