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32300000059

第59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2)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造谣、诽谤是指编造、捏造歪曲、损害、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其他方式是指除造谣、诽谤以外的方式。行为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都是为了鼓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煽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认定本罪时,应当严格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一些因个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发泄不满情绪、发表过激言词、进行错误评论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06条、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通过提供场所、经费、物资等进行支持和帮助。资助,可以是事先提供,也可以是事中提供,还可以是事后提供。本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资助,如果行为人超出资助的范围,直接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应按上述有关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当资助行为是境外机构、组织实旅时,实际上负刑事责任的是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机构、组织本身并不受刑罚处罚,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的是上述犯罪而故意予以资助。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节叛变、叛逃罪

一、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投敌叛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投奔敌人营垒,为敌人效劳,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二是被敌人捕俘后屈膝投降,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行为人既可能是主动投敌叛变,也可能是在他人策动、勾引、收买下投敌叛变。主体是中国公民,外国人策动、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构成投敌叛变罪的共犯。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不具有这种故意投奔敌人占领区域而偷越国(边)境,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不能认定为投敌叛变罪。

对行为人投奔敌人营垒或屈膝投降后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处理,理论上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实行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主张按牵连犯以一个重罪定罪量刑,还有一种观点主张一般情况下按牵连犯处理,特殊情况下也可实行数罪并罚。事实上,投奔敌人营垒或屈膝投降后,没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很难认定为投敌叛变罪;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是“叛变”的表现形式,换言之,投敌叛变罪本身就包括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因此,对上述情况只能认定为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而没有必要实行数罪并罚,也不能视为牵连犯。

根据《刑法》第10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叛逃罪

(一)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所谓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执行某项工作任务期间。其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擅离岗位,叛逃境外;二是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其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叛逃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上述“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叛逃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向往国外的物质生活;有的是出于对祖国的仇视等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叛逃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擅离岗位的行为,并非一律构成叛逃罪,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投靠自己的亲友,或者在境外擅离岗位不归,但并没有实施任何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对此就不能按叛逃罪处理,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擅离岗位不归,同时又实施了泄露国家秘密,提供国家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则应按本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本罪与背叛国家罪都具有出卖、叛离祖国的性质,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两者有相同之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主体的范围不同。虽然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而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本罪与投敌叛变罪都具有反叛祖国的性质,二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二者的不同表现在:(1)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形式,投敌叛变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按投敌叛变罪定罪判刑,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由于本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而且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因此,如果行为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后,随即向境外的敌对组织、敌对势力泄露国家秘密、提供国家情报的,则不能按本罪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后一行为属于叛逃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叛逃行为实施完毕后,受境外的敌对组织、机构的指使、派遣而又实施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则应按照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叛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节间谍、资敌罪

一、间谍罪

(一)间谍罪的概念和要件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而不同: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任务的,必须明知是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外国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对象。但无论行为人实施何种具体行为,其犯罪的故意都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

    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研究(1895-1928)

    西法东渐、列强环伺的中国近代时期,刑事诉讼制度在艰辛和曲折中获得了较大的突破与发展。在对中国传统刑事诉讼制度回溯与反思的基础上,作者总结了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四个发展阶段及其特征,并对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背景、路径及理念进行了探析。在此期间,无罪推定、程序法定等新型法律原则开始输入并在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一定发展。同时,检察及律师制度亦开始引进,中国近代化审判制度的雏形开始显现,北洋时期大理院创制的判决和司法解释例,不仅成为实现外来法律资源本土化的最便捷途径,亦成为各级司法机关非常重要的裁判根据。与此同时,执行制度也开始趋向文明并与传统的行刑制度相区别。
  •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当代中国依法治国概论

    本书概述了依法治国的历史考察、基本内涵、重要性及与资本主义国家所奉行的“法治”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法制体系的制度保障。论证了依法治国与发展中国的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是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制度保障。论证了依法治国与民主政治建设、法律监督、以德治国和当代人权等。
  • 困难有助: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解读

    困难有助: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解读

    关注百姓热点问题, 解读民生政策法规, 剖析真实典型案例。本书以通俗易懂的语言, 贴近百姓的方式, 结合具体案例, 就社会救助问题, 从政策和制度层面进行了详细解读。因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热门推荐
  • 火影之旗木羁绊

    火影之旗木羁绊

    一个本不该存在的角突然出现在火影的世界里,阴差阳错被木叶白牙收养,成了旗木卡卡西的哥哥。自此,和旗木家族的羁绊,就再也斩不断了……
  • 百灵夜行

    百灵夜行

    传说,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和阴曹地府建立了联系。传说,人的一生,运气、婚姻、寿命,都和阴德有关。这个故事有些奇怪,修真没法宝,打架靠运气,赚钱靠阴德。不一样的热血,不一样的爽文,还请大家支持支持。
  • 三国外传之最衰先锋

    三国外传之最衰先锋

    三国不过百年,被后人评说了上千年。三国的人物很多,能够贯穿始终的人很少。“蜀汉无大将,廖化做先锋”三国演义中出身黄巾战斗到蜀亡的人物是否真的那么衰?野史中有很多关于廖化的传说,其中有比过五关斩六将更真实,更传奇的故事。考虑到写三国前期的人很多,归刘前只做必要的铺垫,归刘后逐渐丰满。本书在改进中,欢迎三国爱好者评论、指导乃至合写。把关于廖化的正史、野史、传说都归入本书是我最大的心愿。
  • 江少的秘密情人

    江少的秘密情人

    他是权倾笼城的江家太子爷,她是寄住于江家的“女儿”亦是他名义上的妹妹。十年爱恨纠缠,他为她打造了一座令人羡慕的乌托邦式乐园。然而,她十月怀胎一朝生产被告知生下男婴死胎一枚;一转身他另娶她人。她一把大火焚烧了两人十年的亲情、爱情。那一天大雪纷飞,他逼她离开那座有他的城池。她在异国他乡品尽人间百态,过着最真实的市井生活,这便是最好的结局。时过境迁后的他掌控着所有人的命脉,田橙以为即使他光芒万丈也不会灼伤到她。然而再重逢,他怀里的糯米团子抱住她的小腿,“麻麻……”
  • 我家有个鬼老公

    我家有个鬼老公

    我不信鬼更不信邪。可我出了一场车祸半夜三更跟男鬼斗地主是怎么一回事?与俊男鬼同居是怎么一回事?“既然我们交易成功,你是不是应该拿东西偿还?”俊男说罢一只手捏住我下巴,把房门打开,把我扔到床上。惊!这是干什么的节奏?
  • 神兵萌萌哒

    神兵萌萌哒

    三十年坑比,三十年大神,莫欺少年菜!璀璨的阳光下,英勇的少年将美女从坏人手中解救。面对着美女那满是感激和崇拜的眼神。少年腼腆的低下头,温柔的笑道“姑娘不必谢我,让我劫个色就行!”
  • 遗落的古墓

    遗落的古墓

    99年4月……她和养父一起去山里采集泥土样品,随着一声惊叫,她看见了一个怪物……多年以后她再次遇见这怪物:是生是死,听凭吾愿,但与爱者,追探永生。
  • 苍连

    苍连

    以毕生之力,守吾心之念,守吾心之爱,不负此生!
  • 秘银火

    秘银火

    曾经繁荣的家族一夜之间屠戮一空,背后究竟隐藏了什么。索伦科自由领和他什么关系,来自另一个世界的灵魂,预示着什么,又将改变什么。伤痕累累的旅法师,她在追寻谁?死者从坟墓中爬出,永亡者在夜幕下郁郁独行。乔根底冈的地下,黑暗的代言人咏念着篇章。远古的战场上,金色的羽翼纷飞陨落。雄狮帝国的皇冠蒙尘,教皇手中的权杖闪耀。高山骑士南征,兽人冲下高山。来自东方的角弓和战马。那被时光埋葬的土地下,又隐藏了怎样的秘密。神州,又是哪里?散落神物的汇聚,七扇门终于洞开。真相翻开另一个篇章,真相背后还有下一个真相夜幕中,骑士们割开自己的手腕,用鲜血染出绛红色的大旗,在第二个黎明,他们要将这些赤羽连同自由和平等的意志一起插遍这个大陆的每一个角落!曾经的少年跨上赤红色的战马,手拄长剑要去拯救天下苍生,要守护一个和平的世界,当他回首的时候,他的马蹄下却满是弱者的累累白骨。
  • 霸王传之战为红颜

    霸王传之战为红颜

    史书上的霸王,不尽完全!破釜沉舟震天下,勇也;破章邯报伯仇,孝也;鸿门宴不杀邦,仁也;鸿沟约不倒戈,信也;虞姬以死相随霸王恩,情也;子弟兵亡不渡江,义也。有人说霸王自傲自负自大,可别忘了高祖亦是沛县一出名的地痞流氓!丢妻弃父,诛杀功臣,鸿沟背信,三妻四妾!若非说项羽之不是,某过于傲也,傲于自认天下之治以一人便可!有人说有史可鉴,可也别忘了,史乃人所作,喜处功臣名君悲处暴君佞臣!别样的项羽,别样的霸王!霸王传之战为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