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32300000059

第59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2)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造谣、诽谤是指编造、捏造歪曲、损害、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其他方式是指除造谣、诽谤以外的方式。行为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都是为了鼓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煽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认定本罪时,应当严格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一些因个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发泄不满情绪、发表过激言词、进行错误评论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06条、第113条和第56条规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通过提供场所、经费、物资等进行支持和帮助。资助,可以是事先提供,也可以是事中提供,还可以是事后提供。本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资助,如果行为人超出资助的范围,直接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应按上述有关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当资助行为是境外机构、组织实旅时,实际上负刑事责任的是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机构、组织本身并不受刑罚处罚,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他人实施的是上述犯罪而故意予以资助。

根据《刑法》第10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节叛变、叛逃罪

一、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俘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投敌叛变,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投奔敌人营垒,为敌人效劳,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二是被敌人捕俘后屈膝投降,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行为人既可能是主动投敌叛变,也可能是在他人策动、勾引、收买下投敌叛变。主体是中国公民,外国人策动、帮助中国公民投敌叛变的,构成投敌叛变罪的共犯。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不具有这种故意投奔敌人占领区域而偷越国(边)境,没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不能认定为投敌叛变罪。

对行为人投奔敌人营垒或屈膝投降后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处理,理论上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实行数罪并罚,另一种观点主张按牵连犯以一个重罪定罪量刑,还有一种观点主张一般情况下按牵连犯处理,特殊情况下也可实行数罪并罚。事实上,投奔敌人营垒或屈膝投降后,没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很难认定为投敌叛变罪;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是“叛变”的表现形式,换言之,投敌叛变罪本身就包括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因此,对上述情况只能认定为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恶劣,而没有必要实行数罪并罚,也不能视为牵连犯。

根据《刑法》第10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叛逃罪

(一)叛逃罪的概念和特征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所谓履行公务期间,是指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执行某项工作任务期间。其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擅离岗位,叛逃境外;二是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其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叛逃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此外,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上述“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叛逃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向往国外的物质生活;有的是出于对祖国的仇视等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叛逃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擅离岗位的行为,并非一律构成叛逃罪,此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投靠自己的亲友,或者在境外擅离岗位不归,但并没有实施任何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对此就不能按叛逃罪处理,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逃往境外,或者在境外擅离岗位不归,同时又实施了泄露国家秘密,提供国家情报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的,则应按本罪定罪处罚。

2.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本罪与背叛国家罪都具有出卖、叛离祖国的性质,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两者有相同之处。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1)主体的范围不同。虽然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而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本罪与投敌叛变罪都具有反叛祖国的性质,二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二者的不同表现在:(1)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2)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形式,投敌叛变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危害国家安全的,应按投敌叛变罪定罪判刑,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由于本罪的构成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而且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因此,如果行为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后,随即向境外的敌对组织、敌对势力泄露国家秘密、提供国家情报的,则不能按本罪和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后一行为属于叛逃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叛逃行为实施完毕后,受境外的敌对组织、机构的指使、派遣而又实施了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犯罪的,则应按照本罪与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叛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四节间谍、资敌罪

一、间谍罪

(一)间谍罪的概念和要件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外国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因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不同而不同:参加间谍组织的,必须明知是间谍组织而参加;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任务的,必须明知是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外国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派遣的任务而接受;指示轰击目标的,必须明知对方是敌人而向其指示轰击对象。但无论行为人实施何种具体行为,其犯罪的故意都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同类推荐
  •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名律师的58个经典案例(教你成功丛书15本)

    随着中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律师业的专业化水平正逐步发展和提高。我们提倡并鼓励建设专业化的律师事务所和培养高素质的律师,社会发展的需求使社会各层面诸如刑事、民事、行政、知识产权、建筑与房地产领域都需要相应的专业律师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简单如离婚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刑事辩护,复杂如股票上市、收购兼并、大型基建项目等均离不开专业的律师。
  •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个人合伙与纠纷处理

    本书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真实案例、问题为出发点,有机结合《民法》《合伙企业法》等与相关条例和司法解释,采取了“宣讲要点”“典型案例”“专家评析”和“法条指引”的结构编写而成。既可以让读者了解一般的案件审判知识,又可以了解有一定深度的相关法理,内容层次循序渐进,易于理解和掌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官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官衔条例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何怨鬼冢

    何怨鬼冢

    探万墓,寻帝王,狐镜引,灯冥想鬼冢轻笑人心鲜,血尸终究换了天。摘星楼处何人现,一声鬼命乱世间……
  • 这个皇后不简单

    这个皇后不简单

    做噩梦醒来后竟发现自己穿越到了一个历史中没有的时代,称为三万后宫佳丽中的一员,表面的皇后身份背后竟然是别国的刺客?表面的情深都是假的?假戏真做,究竟谁输谁赢?这个皇后,不简单
  • 查理九世之来世再见

    查理九世之来世再见

    望星空,谈心话。。。。。。“我是逃婚出来的,你帮个忙好吗?”身份不明的女子吻上了他的唇,夺走了他的初吻“谢谢啦!我叫林倾夏!后会有期!”笑嘻嘻的逃离,完全没有经过他的同意就吻上他的唇,轻轻的摸摸唇瓣,嘴角一勾犹男子脸颊般邪魅
  • 请不要吃掉我

    请不要吃掉我

    真正的阶级不是贫富,不是贵贱,不是生存和死亡,而是希望和绝望。眼前的安逸,和虚无缥缈的希望,如果这是一道选择题,人们会怎样选择?如果被奴役意味着安逸、舒适、一定的寿命和成为食物的命运,人们会选择反抗还是顺从?
  • 诛世传

    诛世传

    苍茫大地,谁主沉浮?有人的地方就会有纷争,同样,只要有生命的就会有争斗,自古至今流血事件永不止歇,生活在这种乱世的尘豪又要怎样来踏出他自己的道路呢?当人类站在了星球顶端,在苍茫宇宙中只是一粒尘埃,修行是否有终点?
  • 残爱:偷心女总裁(暂停)

    残爱:偷心女总裁(暂停)

    她只是酒店妖娆多姿的陪酒女,从没有男人逃出她的掌心。他是受尽宠爱的豪门天之骄子,第一次见面却遗失了自己的心。他救了她,她要把自己给他。一夜之后,她却消失灭迹。再见面,她成了他同住一个屋檐下同父异母的姐姐。苦了她的心,绝了他的愿。为了替母亲报仇,她引诱自己的姐夫,伤害自己的弟弟,姐妹相残,父子反目。可是当他决绝冷漠的对待她的那一刻开始,才发现她早已迷失了自己的心。甚至她已无法容忍任何一个女人接近他。姐姐旨令:乖,弟弟要听姐姐的话,不许和别的女人约会,不许和别的女人牵手,不许和别的女人亲小嘴,除了我之外不准想别的女人,否则…安钰影,你死定了…。《甜心CEO:蝴蝶教父强制爱》http://novel.hongxiu.com/a/186148/葉雪群号:118575570,喜欢小叶的朋友欢迎加入,一起交流
  • 识破人心

    识破人心

    一具奇怪的尸体,牵扯进了许多的秘密。远程狙击,毒杀,被撕碎的尸体,令人毛骨悚然的现场仪式感,令人意想不到的罪行,凶手是审判罪恶的正义者,还是仅仅为完成内心欲望的杀人狂魔?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正义,有的只是一双恐惧的眼神。迷案面前谁又能真正地看破凶手的心理?识破人心,看透本性。
  • 洪门太公

    洪门太公

    兄弟同心,其利断金今天我们在关公面前结拜为兄弟,有福同享,有难同当除非从我身上跨过去,不然你们谁都别想伤害她我要当龙头,你们谁有意见她是我的女人是什么让他一步步从学校走向江湖纷争是什么让他不顾一切只为最爱的女人是什么让他心狠手辣不折手段是江湖的险恶是兄弟的背叛还是心爱女人的离开我只做人上人
  • 相思谋:妃常难娶

    相思谋:妃常难娶

    某日某王府张灯结彩,婚礼进行时,突然不知从哪冒出来一个小孩,对着新郎道:“爹爹,今天您的大婚之喜,娘亲让我来还一样东西。”说完提着手中的玉佩在新郎面前晃悠。此话一出,一府宾客哗然,然当大家看清这小孩与新郎如一个模子刻出来的面容时,顿时石化。此时某屋顶,一个绝色女子不耐烦的声音响起:“儿子,事情办完了我们走,别在那磨矶,耽误时间。”新郎一看屋顶上的女子,当下怒火攻心,扔下新娘就往女子所在的方向扑去,吼道:“女人,你给本王站住。”一场爱与被爱的追逐正式开始、、、、、、、
  • 白色眷恋

    白色眷恋

    因为不满皇马6比2的比分,中国青年律师沈星怒砸啤酒瓶,结果电光火石间,他穿越成了佛罗伦蒂诺的儿子,且看来自09年的小伙子如何玩转03年的欧洲足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