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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罪数形态(1)

【本章要点】罪数问题主要涉及同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是以一罪还是作为数罪处理,这直接关系到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本章主要内容包括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罪数的类型;各类型中具体种类的内容及处断原则。本章重点掌握:

1.实质的一罪的概念、种类和处罚原则

2.处断的一罪的概念、种类和处罚原则

第一节罪数形态概述

一、罪数与罪数形态

罪数,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所犯之罪是几个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罪数问题,即需要确定行为人所犯之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即刑法理论上的一罪与数罪。罪数形态,即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一罪与数罪,看起来是一个简单的问题,但实际上由于犯罪现象的多样化,法律规定的复杂化,导致一罪与数罪成为一个复杂的问题。刑法典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绝大多数都是根据一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规定的。但在现实中,一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罪的现象也比较常见,对这种现象如何确定它的罪数和罪名,以及对数罪如何处罚,这就是刑法理论中罪数形态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这对于在司法实践工作准确的认定行为人的罪数,从而正确的定罪和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罪数的标准

要确定一个人的罪数,首先必须选择适当的判断罪数的标准。关于罪数标准,中外司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有如下主张:1.主观标准说,或称犯意标准说。2.客观标准说。该说又分两种:(1)行为标准说。(2)结果标准说,也称为法益标准说。3.构成要件标准说,或称构成要件说。

以上学说都有各自的特点但也存在的不足,因此,在决定犯罪的个数时,必须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而且还要兼顾传统的司法观念。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区分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因此,所谓一罪与数罪就是指: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为一罪;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即为数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个危害行为只能在一个构成要件中评价或者说在刑法上只能评价一次,而禁止重复评价。如行为人甲以故意致人死亡的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因为该故意致人死亡的暴力手段在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中已经作为抢劫的手段被评价了,故不能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中再评价一次,也就是说甲的行为只是具备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只能作为一罪论,即抢劫罪。

三、罪数的类型

罪数的类型分为一罪与数罪,一罪指一个犯罪,数罪指数个犯罪,但是,结合法律的规定和司法传统,在理论上是很复杂的。

(一)一罪在理论上可分如下种类

1.单纯的一罪,即行为人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简单行为,侵害一个客体。这种犯罪形态不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很容易判断它属于一罪,所以在理论上也很少进行探讨。

2.实质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似乎构成数罪,但由于仅仅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所以在实质上是一罪。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3.法定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是由于法律明文规定,数个犯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它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4.处断的一罪,即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作为一罪处理的情况。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在刑法理论上,数罪可分为同种类的数罪与异种类的数罪。

1.同种数罪则是指同一罪名的数罪。详言之就是指:基于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侵犯两个以上的相同客体,触犯一个相同罪名的数罪。例如,某人在两个不同的时间里,先后故意杀死二人。这就属于同种数罪,触犯的罪名都是故意杀人罪。

2.不同种的数罪则是指不同罪名的数罪。详言之是指:基于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侵犯了两个以上的不同客体,触犯两个以上不同罪名的数罪。如某人盗窃犯罪被抓捕后为减轻罪责,捏造另一个人与自己共同盗窃的虚假事实,这就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诬告陷害罪。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上的一罪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也称为持续犯。《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是继续犯的法律根据。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继续犯的概念存在一些分歧,但是多数论者则是突出强调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的继续,如认为继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或者“继续犯就是某种犯罪行为从开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而终止以前,一直处在持续状态中”。所以继续犯应该包含行为和状态的同时继续。即所谓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窝藏、包庇罪、窝赃罪等都是典型的继续犯。

2.继续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故意的犯罪行为。这是继续犯的首要特征。继续犯实行的行为之所以只能是一个行为,是由其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所决定的。从主观上看,继续的行为在主观上只包含一个犯罪的故意,即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是一个,无论该行为持续多长时间,其行为自始至终是受一个犯意的支配;从客观上看,继续的行为具有持续性,从行为开始到结束,它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意思和行为不是一个而是数个,那么就不是继续犯,如行为人三天连续盗窃6户人家的大量财物,这时,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内容和行为性质虽然相同,但是其行为不属于继续状态,所以属于连续的犯罪形态,应构成连续犯。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个对象。行为持续作用于同一个对象,既是确定行为个数的一个标准,也是确定继续犯个数的标准。如行为人将受害人某甲非法拘禁起来,时间长达1个月,但是由于只拘禁了甲一个人,所以是一个拘禁行为,构成一个犯罪,这是继续犯。但如果行为人把张三拘禁一段时间后,又把李四拘禁起来然后放走张三,过些时把王五拘禁起来然后放走李四,尽管对行为人来说,他的拘禁他人的意思和行为是连续的,但由于侵犯了数个对象的合法权益,所以,构成数个非法拘禁罪,而不可能是继续犯。

(3)行为人的行为和不法状态必须同时继续。这是构成继续犯的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它包含如下含义:第一,犯罪的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即行为从着手实行之后到终了之前,必须有一个时间过程,在这个过程申,行为必须处于不间断状态;第二,由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必须具有一定时间的持续性。所谓不法状态,是指实行行为引起的客体遭到侵害的状态,该不法状态发生之后,并不是马上消失,它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第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处于同时持续的状态中,即一般实行行为着手之后就发生了不法状态,由于实行行为继续进行,所以不法状态也保持着,而当不法行为终了之后,状态也随之消失。如行为人将甲拘禁起来,从他实施拘禁行为之后,甲的活动自由就被非法剥夺,只有行为人放弃拘禁的行为,甲的自由才能得以恢复。

(4)实行行为到行为终了必须持续一定时间。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是构成继续犯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就谈不上继续犯。但是时间的伸缩性很大,比如行为人仅仅将甲拘禁了不到5分钟是否也构成非法拘禁罪呢?对于构成继续犯所需要的持续时间标准,法律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所以在理论上的见解也有差别。对于具体的时间长短的掌握,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形。但是有必要指出,有的学者认为必须是犯罪实行之后要持续一段时间,有的认为是犯罪既遂之后的一段时间。一般还是应该认为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持续时间的起点。

以上四个条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能构成继续犯。

3.继续犯与相关的罪数形态

(1)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

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之后,由实行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和状态犯之间的差别较明显:第一,继续犯中的不法状态是构成具体犯罪的客观归属条件,而状态犯中的不法状态不是具体犯罪的构成条件。第二,继续犯的不法状态发生于犯罪行为一旦着手之后,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发生于行为完成或终了之后。第三,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与实行行为同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其引起的不法状态消失,而状态犯的不法状态不因实行行为的消失而消失。

(2)继续犯与即成犯的区别

所谓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即已完成的犯罪形态。它包括两种情况:(1)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既遂,没有不法状态存在,例如杀人罪;(2)犯罪实行终了之后,仍然有不法状态继续的犯罪,如盗窃罪。

继续犯和即成犯有如下区别:第一,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内继续进行,而即成犯并不要求危害行为必须具有一定时间的持续性。第二,继续犯要求一定不法状态处于持续状态,而即成犯并不要求有特定的不法状态的发生。第三,继续犯的不法状态和实行行为的存在是同步的,即两者同时存在,而即成犯如果可能发生不法状态,这种状态往往发生在实行行为完成之后。

(3)继续犯与接续犯

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其特征包括:第一,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者场所内侵害同一对象的直接客体。第二,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即数个举动必须性质相同并且接连不断地实施。如行为人意图杀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过多次下药致被害人死亡的,就是接续犯。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接续犯必须具有场所上的接近性;继续犯则没有这种要求,甚至在场所上相隔甚远。第二,接续犯必须具有时间上的接近性。继续犯恰恰相反。第三,接续犯是以数个举动衔接而连续进行的,没有不法状态的存在,继续犯必须有不法状态与实行行为同时存在。

4.继续犯的处罚原则

在刑法典分则中,对于继续犯设置了专门法条,规定了具体罪名,确定了相应法定刑,所以对于继续犯应当依据刑法典分则的规定论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而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则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与性质

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犯、想像的数罪,也可以称结果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同时造成数种危害结果,该行为与不同危害结果的分别组合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形态。比如开一枪,将一人打死,一人打伤。想象竞合犯在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但是在刑法理论上一直是承认的,而且也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

2.想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犯的前提条件,也是我们将想象竞合犯视为实质的一罪的重要根据。一个行为,是指在社会观念上被评价为一个的行为,而不是一个自然意义上的行为。该行为的要素既可以是行为本身,也可以包括行为的其他要素,如行为的对象、行为的结果等等。行为通常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也可以通过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行为中的主观意思可以是一个单一的意思,还可以包含混合的意思,即可以单纯是故意或者过失,也可以同时包含故意和过失。如行为人放火烧毁他人住房以达到杀害他人的目的,其中就包含了杀人的故意和纵火的故意;再如行为人不小心使他人房间着火,使大部分财产被烧毁,并使一个在家的病人被烧死,其中包含致人死亡的过失和放火的过失;还如行为人只想烧毁他人家产,结果不仅烧毁他人家产,还不小心导致他人被烧死,其中包含纵火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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