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叫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的情况。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乙死亡。一般认为,这种情况与行为人主观认识无关,纯属客观行为的失误或行为误差,因此,不属故意领域的错误问题。但是,从广义上讲,行为人在故意实施危害危害行为过程中认识与实际不一致,也可以归入认识错误的范围。本书认为,认识错误并不限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错误,而是包括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况。在打击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认识(对甲射击)与客观情况(射中乙致乙死亡)就是不一致的,应当在认识错误中探讨。就上例来说,由于客观上行为侵害的对象属于同类,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也有杀人的故意,主客观方面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应按故意杀人罪既遂处理。
3.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其所希望的危害结果,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与行为人的认识不一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想杀害乙,将乙推入井中,想将乙淹死,但井中没有水,乙是被摔死的。本书认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要求认识其基本部分,即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实施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够了,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所以,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换句话说,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并不重要,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发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2)行为人为造成某种犯罪结果而实施的第一个行为并未造成危害结果发生,但行为人误认为已经发生危害结果,接着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甲为杀乙而掐乙的脖子,乙昏迷不醒,甲以为乙死亡,为了隐匿尸体而将乙投入井中,乙被淹死。在这种场合,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而且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所以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3)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引起预定的危害结果,但实际上已经发生了这种结果。甲准备先将乙打昏,再将其绞死,但实际上乙已经被打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肯定甲实施第一行为时已经属于实行行为的着手,就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有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况。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此对象当作彼对象加以侵害,而此对象与彼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作一般财物而盗窃,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盗窃一般财物)与现实发生的事实(盗窃枪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例如,行为人本欲杀人,却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旁的高级音响打坏,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杀人)与现实发生的事实(毁坏音响)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据上分析,抽象的事实错误实际上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主观方面轻而客观方面重,本欲毁坏财物却杀了人就是适例;二是主观方面重而客观方面轻,本欲杀人而毁坏财物即是如此。
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的情况下,应当首先从轻罪的主观认识或轻罪的客观事实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或主观认识,进而得出正确结论。如果主观认识是轻罪,而客观事实是重罪,则从主观认识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如果客观事实是轻罪,而主观认识是重罪,则从客观事实出发,判断有无与之相对应的主观事实,如有,则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例如,出于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却盗窃了枪支的,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盗窃了枪支,但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没有统一起来,不能认定为盗窃枪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盗窃一般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也盗窃了具有财产价值的枪支,于是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相统一了,故应认定为盗窃罪。但是,如果重罪处罚未遂犯,且重罪的未遂犯重于轻罪的既遂犯,则应以重罪的未遂犯论处。例如,行为人开枪射杀甲,却因没有瞄准而射中乙,致乙轻伤,对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而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既遂。
三、法律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的不正确认识。法律认识错误包括犯罪认识错误与刑罚认识错误两种情况。
(一)犯罪认识错误
行为人由于不知法律或者误解法律,对自己实施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认识错误,就是犯罪认识错误。犯罪认识错误可以分为误认无罪为有罪与误认有罪为无罪两种情况。前者即所谓假想犯罪,即自己的行为本不属于犯罪,但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行为人是否犯罪取决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取决于行为人如何认为。因此,假想犯罪不是犯罪。后者指行为人把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误认为不是犯罪。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错误,就是违法性的认识错误。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是否阻却故意,与故意是否要求具有违法性认识存在直接关联。在否认故意要件中的违法性认识的情况下,违法性认识错误当然不阻却故意。在主张故意要件中的违法性认识的情况下,违法性认识当然阻却故意。本书认为,违法性认识是成立故意所必需的,因此,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故意。
(二)刑罚认识错误
行为人由于对法律不知或者误解法律,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处刑罚的轻重的认识错误,就是刑罚认识错误。刑罚认识错误,包括误认轻为重和误认重为轻两种情形。由于刑罚认识错误是以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为前提的,因而不阻却故意。刑罚认识错误也不影响处刑,因为对行为人如何处刑取决于法律规定而不是取决于行为人对刑罚如何认识。
【本章小结】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行为人对其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罪过,即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此外还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由两个构成:
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最基本、最主要的类型。犯罪过失的本质在于违反了注意义务。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违反的是预见义务,过于自信的过失违反的是结果避免义务。无罪过事件不是犯罪,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犯罪目的既能影响定罪,也能影响量刑,犯罪动机一般只能影响量刑。认识错误分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前者又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后者则又分为犯罪认识错误和刑罚认识错误。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24岁的青年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救,小涛己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要件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
A.间接故意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D.意外事件
2.根据故意的认识内容的确定程度,可以将故意分为()。
A.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B.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C.事前故意与事后故意D.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二、多选题
1.关于罪过,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罪过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B.罪过只能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能以行为前或者行为后的为准C.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的,不认为是犯罪
D.罪过就是犯罪主观要件
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三、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甲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刘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刘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被告人甲说:“你敢坐,我就敢点。”于是被告人甲将约2公斤的炸药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刘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甲拿起一根约60厘米长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约20厘米,当着刘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被告人甲朝刘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即跑离了现场。
此时,刘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刘某被当场炸死。
问:被告人甲对刘某的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2.某保卫干事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有一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许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的平某的女儿惊醒。平某的女儿大叫,平某闻讯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平某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钟某。虽经平某一家将钟某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平某对造成钟某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请说明理由。
推荐读物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二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储槐植著.《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