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单位在多大范围内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特征是: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合格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它们的共同特点应当是合法设立。若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机关”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第二,单位犯罪应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这一整体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离不开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从形式上说,这种整体意志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的,或者是由单位负责人员决定的;从法律上说,这种整体意志就是单位整体的罪过。单位整体意志形成后,便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故单位犯罪离不开决定者和实施者。因此,在单位犯罪中,实际上可分为两类主体:一是单位犯罪主体,二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二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没有单位本身作为犯罪主体,其中的某些自然人便是独立的自然人犯罪主体;如果没有单位内部的自然人主体,也不可能有单位犯罪。
第三,单位犯罪一般是出于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为单位谋取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仅仅为单位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也不成立单位犯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虽然不排除所谋取的非法利益可能使其全体成员分享,但核心是为单位本身或者说单位整体谋取非法利益。这一特点表明,单位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应注意的是,有少数单位犯罪并不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刑法往往规定只处罚少数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第四,单位犯罪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这一点不能绝对化,不排除有些单位不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有些单位犯罪也不存在以什么名义进行的问题。因此,不能将“以单位名义”实施作为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但有些单位犯罪不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以单位名义实施。例如,《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产的犯罪,上述犯罪不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刑法要求以单位名义实施,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行为而是个人贪污行为。可见,以单位名义不是单位犯罪的一般要件,只是某些单位犯罪的特殊要件。另一方面,有些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特点。
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特点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整体性,即单位的刑事责任是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单位内部各成员的刑事责任。例如,对单位判处罚金,只能由单位从单位所有的财产中拿出一定数额的金钱缴纳给国家,而不是由单位成员从自己的合法收入中拿出金钱缴纳给国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即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追究单位整体的刑事责任外,还有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就是双罚制或两罚制。《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规定的法定刑,与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相同(参见《刑法》第150条);另一种情况是,对单位判处罚金,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规定了较自然人犯罪轻的法定刑(参见《刑法》第386条、第387条)。不过,也有例外情况,即有些犯罪事实上是单位犯罪,但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所以《刑法》第31条还规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如果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双罚制,就实行单罚制。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不是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又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不实行双罚而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如《刑法》第396条规定的私分国家资产、罚没财物的犯罪;二是虽然是单位犯罪,但因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因而不实行双罚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如《刑法》第161条对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因为该行为已经侵害了股东的利益,如果再对公司判处罚金,会进一步损害股东的利益。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局限性。一方面,单位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的主体,因而不可能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从法律规定上说,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定为犯罪主体。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表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只能由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另一方面,对犯罪的单位本身,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处其他刑罚。
【本章小结】
研究犯罪主体要件,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定罪量刑,具有重要的意义。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要件,一般以刑事责任能力为核心,而与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包括年龄、精神状况等。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自然人犯罪主体还区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如此区分对定罪量刑亦有重要意义。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则上适用双罚制。
思考与训练
一、单选题
1.在下列案例中,哪些案例中的犯罪主体构成该种犯罪的特殊主体?
A.公安人员利用工作关系,向他人索要炸药到水库炸鱼,造成经济损失30余万元
B.在粮食局工作的乙趁看门人不注意偷配仓库大门钥匙,让其弟潜入仓库,盗窃仓库保物品
C.国家工作人员丙多次伙同他人进行走私活动,从中获利30万元D.某厂厂长丁指使本厂财务人员做假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3年内偷税数额累计达200余万元
2.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B.抢劫罪
C.绑架罪D.抢劫罪、绑架罪
二、多选题
1.王某今年15岁,假使其犯罪,在下列哪些情况下,王某应负刑事责任?
A.绑架撕票B.走私毒品
C.强奸妇女D.故意杀人
2.以下不构成单位而按自然人犯罪处罚的有:
A.张小萌,为诈骗他人钱财,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了前卫高科技开发公司,并租用本市一写字楼作为办公和营业地点,2002年5月至12月间,以公司的名义与他们签订了购销电脑合同以及软件开发合同多份,收取他们定金并计16万元后潜逃。
B.红星海产品公司为樊力、牛军、许宏三人投资开办的私营公司,由于出海方便,三人经研究以渔船为掩护走私香烟,走私经费由公司员工集体出资,对外也以公司名义进行交易,入公司账目后按资分红,涉嫌金额共计35万元。
C.高其才等八人投资注册开办了文林印刷有限公司,但是经营印刷书本业务不久就告亏本,面临倒闭。后集体研究决定改印黄色书刊、伪造套印增值税发票,竟然获利甚丰。自此,文林印刷厂就以此为主要业务,公司职工工资奖金福利均很可观。
D.梁尚君为某国有公司总经理,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吴芳、李彪、监事长金小华等三人,以该厂名义与境外某集团签订购买汽车的合同,利用该厂的集装箱运输船舶运输进境再转卖给他人,得利240万元,除将40万元行贿之用外,其余为三人均分。
三、案例分析题
贾某,男,生于1985年1月13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1998年1月20日,正值学校放寒假,见本班女同学某甲独身一人在教室,遂起歹念,将其骗至防空洞进行猥亵,某甲进行反抗,并说要告诉老师。贾某害怕事情被老师知道,遂用砖头猛击某甲的头部,致某甲颅内出血,当场死亡。
问:贾某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请说明理由。
推荐读物
1.赵秉志.《犯罪主体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邱兴隆、杨凯主编.《刑法总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