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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2)

五、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国家兵役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是指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备役的人员,包括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具有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目的。犯罪动机多为贪生怕死、怕苦怕累。动机如何,不影响定罪。

根据《刑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犯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和战时的军事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逃避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拒绝服役”是指拒不接受服兵役,包括拒不服役或抗拒服役。“逃避服役”是指以某种行为或虚假理由躲避服兵役,包括以自伤身体、装病、装残等方式逃避服兵役,雇人或请他人冒名顶替自己服役,等等。应注意的是本罪构成中的时间因素,即本罪只能发生在“战时”。非战时实施上述行为,不成立本罪。犯罪主体为依法应服兵役的公民。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67条第2款的规定,犯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我军的作战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现役军人外的普通公民。如果现役军人战时提供虚假敌情的,应按谎报军情罪处理。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虚假敌情而向武装部队提供。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77条的规定,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八、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犯罪主体为军人以外的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如果军人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的,应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主观方面为故意。战时过失扰乱军心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378条的规定,犯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节侵害军事设施、场所、装备罪

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武装部队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设施。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如军需仓库、射击场、教练飞机、军事禁区的围墙等。军事通信是指军队运用各种通信手段,为实施指挥和武器控制而进行的信息传送。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指故意使前述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毁损,以及使军事信息传送不能正常进行。破坏的手段可分为公开的或秘密的、作为的或不作为的,具体包括两种方式:(1)危险手段,如放火、爆炸、决水、投毒等;(2)技术手段,如摧毁、砸压、撞击、挖掘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而破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

1.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本罪同后三罪在主观、客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上相同。区别主要在于:其一,同类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后三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公共安全。其二,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后三罪则应是非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

2.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盗窃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别以盗窃固定在军事设施上的设备、器材为表现形式的破坏军事设施罪与以盗窃军事设施内的军用物资为表现形式的盗窃罪的界限。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犯罪手段上相同。主要区别在于:所盗设备、器材是否固定在军事设施上,作为军事设施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盗窃固定在军事设施上作为军事设施组成部分的设备、器材的,应以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论处,盗窃军事设施内存放的器材、物资的,应定为盗窃罪。

(四)破坏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69条的规定,犯破坏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所谓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是指价值重大、用途重要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以及具有特别意义的军事通信。例如,军用飞机、舰艇、导弹基地、军用港口与机场、战时军事指挥通信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破坏行为引起了重大军事损失,或者破坏了大量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等。

二、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第2款的规定,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危害国防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事设施而故意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国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武装部队的战斗力。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370条第3款的规定,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仍然作为合格产品提供给武装部队。

根据《刑法》第370条第1款的规定,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向武装部队提供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国家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管理制度以及武装部队的战斗力。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武装部队提供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才能构成本罪,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对于提供给武装部队的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及军事设施,主观上并不明知是不合格的。

根据《刑法》第370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两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犯罪客体是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管理秩序及其信誉,犯罪对象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客观方面分别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军人还是非军人,均可成为两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中,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必须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和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无论军人还是非军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此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其中,非法买卖军用标志罪还须以营利为目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12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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