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8932300000105

第105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

二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和《刑法》第29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聚众斗殴罪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本罪属于79刑法中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的一种表现形式,97刑法将其独立规定为一个罪名。

(二)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公共生活安定与宁静的状态。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聚众”,与前面的含义相同。“斗殴”,是指双方相互进行攻击或者殴斗。实践中,斗殴的双方常常使用刀、枪等凶器,但斗殴的双方是否实际使用了这些凶器,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即使徒手斗殴,也可以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斗殴的分子才构成本罪,一般参与的人不是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罪的问题主要注意把聚众斗殴罪与一般打群架的行为区别开来。二者都表现为多人参与,但一般打架的行为在斗殴规模、所使用的暴力强度等方面远不如聚众斗殴的犯罪。所以,对于既没有使用器械,又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一般的打群架的行为,应认为符合《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二者的相同点:都是聚众的行为;都扰乱公共秩序;犯罪主体都是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二者的主要区别:(1)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相互斗殴的对方或者普通群众;而后者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原则上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便可成立犯罪;而后者是情节犯,即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四)聚众斗殴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多次聚众斗殴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十二、寻衅滋事罪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罪名。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在《刑法》第293条归纳为四种表现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无事生非,打人取乐,并造成他人轻伤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等等。“殴打”,既可以是向他人投掷石块、砖头等,也可以是拳脚相加等。(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经常或者多次追逐、堵截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老人、妇女、儿童的;以极端卑鄙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的;结伙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价值较大的公私财物的;经常或者多次强拿硬要或多次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等等。(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上四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即程度上的区别。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但尚未达到一定的程度的,不能以本罪的论处,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有“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使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具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1)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共秩序,也可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侵犯的是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人常常是出于卖弄淫威、打人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变态心理,而任意损毁财物;而后者的行为人则具有明确的损毁特定公私财物的目的。(3)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本罪中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情形,“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故意毁坏的公私财物是否属于“数额较大”。如果行为人以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方式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其毁坏的公私财物价值十分巨大,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处断。

3.本罪与聚众哄抢罪的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之一有“强拿硬要或者占用公私财物”,使本罪与聚众哄抢罪有共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公私财产权与公民人身权;而后者侵犯的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的“强拿硬要或者占用公私财物”只是本罪的表现之一,此外还有多种表现形式;而后者只有“聚众哄抢”一种形式。(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参与寻衅滋事的,均可成为犯罪主体;而后者则限于实施聚众哄抢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者。(4)故意内容不同。本罪的行为人通常是出于卖弄淫威、打人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变态心理而实施犯罪;后者的行为人通常是出于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四)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十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是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新增加的罪名。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治安存在严重威胁,各国都十分注重对它的打击与防范。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较之普通的有组织犯罪具有更严密的组织性。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有组织犯罪就其组织性来说有几个层次,犯罪集团是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而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处于一般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5月13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一个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之一的,便可成立本罪,具体罪名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加以确定。本罪属于行为犯。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明确的意图组织或者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参加。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被欺骗的情况下而加入其中的,不构成本罪。

(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

1.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犯罪集团的界限

主要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的区别。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一般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二者的区别:(1)前者具有上文所述的特征,而后者一般虽然也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但它只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的形式,结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比,通常较松散。(2)前者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而后者不具有该特征。区别的意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组织、领导一般犯罪集团成立共同犯罪,其具体罪名要根据行为人所具体实施的行为内容来确定,其组织者、领导者是共同犯罪的主犯。

2.罪数问题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第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二十四、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我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到我国境内发展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我国境内”,主要是指我国大陆境内。根据《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294条第2款规定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须是境外黑社会组织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条第3款规定,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最新修正本)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释义及实用指南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旅游法。为了填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及实用指南系列丛书》,我们特意组织编写了本书。
  • 收养、赡养与财产继承

    收养、赡养与财产继承

    基于婚姻、血缘(出生)和法律拟制(如收养等)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存在于人类之间的一种最亲密的关系,对于构建和维系社会结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亲属之间关系的相处既是最普遍、最温暖的,也是最微妙、最复杂的,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处理不好容易出现裂痕、影响和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热门推荐
  • 咬主之人

    咬主之人

    壮士弯弓兮,难驱贪狼;袍泽永暮兮,独悲吾怆;封侯万户兮,寡妻无子;满衣血泪兮,故人来悼;黄泉路深兮,七关徘徊;钟鼓喧天兮,歌咏为汝;秋风寒襟兮,灵驾再降;煮酒共斟兮,英魂不无。
  • 丧尸侠

    丧尸侠

    一种神秘的病毒突然席卷整个世界,身为大学生的我为了掩护女友逃离升天不幸被感染,意想不到是这次的感染竟然激发了我体内曾经注射过的一种神秘物质......友情,爱情,人性的丑陋,在末世之中变的纷繁复杂,我能不能带领人类走出黑暗?一切都是未知数......
  • 你好,继子

    你好,继子

    我爱他!但我却不能爱他!一场车祸将她从爱人身边夺走,也许是她对他的执念太深,一朝重生她再次回到了他的身边,却是以继母的身份!看着眼前缩小版的爱人,她的内心几乎是崩溃的。“慕枫,这是小林阿姨,以后她就是你的妈妈了。”“林夜,这就是咱们的儿子慕枫,以后还要你多照顾他。”照顾他我当然愿意,一百个愿意!不过妈妈什么的,可以让我再去死一死吗!!!
  • 守护甜心之暗云之韵

    守护甜心之暗云之韵

    她,日奈森亚梦,是一名名副其实的公主,她三生三世,只爱上了一个人,她第一世,是世界首富,不会因为被陷害,不被相信,而丧失理智,生的希望,有两个朋友一直陪着她,不会为复仇而活!她的第二,三世,会得到解放吗?
  • 宁来负相忘

    宁来负相忘

    赵陌陌和杜亦然在高中时就相互倾心,大学后成为异地恋人,不料杜亦然家庭变故之时,闺蜜陶娉婷精心策划一场误会令原本真心相爱的两人冲动分手。因为杜亦然的骄傲和不够坚定,赵陌陌心生绝望。在经历刻骨铭心的初恋后,赵陌陌开始了一段新的感情,她被身边默默守护的许岳寒感动,接受许岳寒并答应了许家的订婚,婚约却在双方父母见面后意外解除。单身几年,杜亦然不舍旧爱,绝情绝欲,全心投入到事业中。偶然重逢的故友告诉了赵陌陌当初杜亦然与其分手真相,一边是痴心不变的初恋,一边是深情不悔的未婚夫,父辈的爱恨情缘更是将她的爱情拉向不可挽回的深渊,到底女孩的真命天子是谁?她能否找到命运的出口,通往幸福的征途?
  • 圣德学院趣事

    圣德学院趣事

    女主莫颜汐在圣德学院里结交了许多的好朋友,男主莫轩逸是女主莫颜汐的哥哥,他们在学院里发生了许多趣事
  • 洪荒之天地尘缘

    洪荒之天地尘缘

    是一世情缘?还是三生三世?她和他到底是错爱还是不该爱?她放弃修炼与他厮守,还是堕入魔道?她该何去何从?
  • 凌驾雲霄

    凌驾雲霄

    焱采草药时在一个山洞里得到绝世神剑,回村庄时发现那里血流成河,尸体遍地都是,在发现原因后他激发封印,神兽将他的敌人都打倒了,却引来了更多的觊觎……神剑中的光麒麟与封印里的暗麒麟合为一体,三国争霸,焱迈入军队……
  • 风羽萧萧易流年

    风羽萧萧易流年

    青春路上难免会遇到几个让自己心动的人,或悲或伤,都将成为几十年后我们忆起来最美的时光。“Hey,少年我喜欢过你”最终也还是没有让他知道,最终也成为了遗憾,如果时间可以倒流,不管怎样我都会向那个少年说“孟羽博,我好像喜欢上你了,你呢有没有一点喜欢我”现实残酷,事与愿违,我想我们的距离也就是一张A四纸那么遥远吧...“嗯,傻瓜我也喜欢你”萧然永远也不会明白,曾,那个少年,那个高傲的少年为自己做了多少,也只是为了可以和那个有点小暴力,可傻傻纯纯的女孩在一起。。。。。。
  • 雷龙历险记

    雷龙历险记

    前言雷龙是一个充满幻想的人,从小他就希望行走天下,走遍全中国。可他的父母不希望他行走天下,希望他学有所成后成为一个大老板。于是,年仅17岁的他放弃了家庭优异的生活,放弃了父母要求他参加高考的希望毅然决然踏上远行的道路开始了他行走中国的旅途,开始了一段极富危险的历险。